我国法律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现实挑战与探索方向

2023-04-05 02:33邓经超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3年2期
关键词:博士生专业学位实务

邓经超

研究生培养

我国法律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现实挑战与探索方向

邓经超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本质上来源于法学的实践知识性质,从法学的知识论源流与发展来看,实践性始终构成法学知识的核心意涵。法学知识的理论创新具有无可否认的重要性,但更为关键的是将这种实践知识有效运用于现实,这成为法律博士存在的根本意义。面向未来的法律博士生培养将面临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联结、培养理念与现实的联结这两个棘手挑战,而这需要从创新培养模式与改革双导师制度两个方面尝试寻找解决与探索的方向。法律博士生教育应培养未来的“法律家”而不是“法学家”,因此必须探索出一条有别于法学博士生教育并具有行业特色的培养道路。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实践知识;法治实践;研究生教育

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法律博士这一萦绕在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脑海多年的专业学位设想终于落地,这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生学位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然形成。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几所法学教育的领军高校(院系)也会陆续开展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工作①在此之前,中山大学已于2022年8月自主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成为全国设立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首家官宣单位。。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设置,到职业型的法律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的设置,一方面完善了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二元学位制度结构,另一方面也积极响应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而言,法律博士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法律博士这一概念本质上是个美国的舶来品(Juris Doctor),并且早在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就开始了以法律博士为蓝本的“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改革试点工作②中国政法大学应用型法学博士生培养目标为“具有研究解决国家法治实践和社会治理重大现实问题的能力,成为法治实践领域专家型领军人才”;招生选拔范围是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检察工作经验的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选拔机制为“申请‒审核‒推荐‒考核”,即个人申请、“两高”审核推荐、学校与“两高”组成专家组考核;授课模式为专题讲授;学位论文突出实践价值。未来法律博士生的培养可以适当吸收中国政法大学的经验,但仍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例如招生范围可以适当扩大,面向所有具备法学/法律硕士学位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选拔方式可以由高校自行设置,高校与省级以上法律实务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面试,无须“两高”审核推荐;等等。,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培养法律实务领域的应用型和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1]。但是,我国正式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以法律博士生教育为名招收研究生才刚刚起步。所以,如何应对法律博士研究生培养可能存在的各方面挑战以及寻找妥帖的解决思路,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研究者与实践者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知识论的角度

关于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已有学者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以及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三个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阐述[2]。也有学者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持谨慎态度,认为应避免文凭膨胀从而引发消极影响[3]。将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放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背景下来讨论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但是这些论证并不能消解新增博士学位对就业市场进一步“内卷”所产生的合理担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需求而言,各层次学历的法律人才都应当拥有施展自身抱负的机会和平台。因此,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不仅要从研究生教育的角度全面考量其与法学专业、法治实践的关系,更应从法学这门学问的知识性质角度来论证其必要性,从而明晰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不会带来文凭膨胀的负面影响,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博士学位的核心特质是知识生产[4],获得博士学位的前提必须是对某个知识领域做出创新性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三项也强调:“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这实际上正反映了学位与知识的密切关联。由此,深入分析法学这门学问的知识性质,无疑有助于论证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

在法学知识界,对于法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知识或者学问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主要存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这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法教义学是指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立场,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而社科法学则是通过引入社会科学(如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知识与方法来研究现实生活中(而非规范意义上)有关法律的问题。前者认为存在与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相区别的法学知识,而后者则不承认法学知识具有独立性③法学理论界就此问题展开了一场“法律人思维是否存在”的大论战。反对者认为并不存在独特的法律人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否认了法学知识的独立性。关于这场论战的经典论文可参见苏力的《法律人思维?》(载于《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及孙笑侠的《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载于《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这场争论背后其实潜藏着不同种类(甚或对立)的法学知识之争[5]。从法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法学知识并不是围绕社会科学知识而发展的,而是具有一条清晰的传承脉络。从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学到欧陆中世纪的注释法学与评注法学,再到19世纪德国法学的学说汇纂体系乃至20世纪以降的现代法学知识,都蕴含着实践性的知识内核。法学这一概念原本就是指“法的实践知识”(jurisprudentia)。与之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还有德国的“法律学/实践法学”(Jurisprudenz),“法律科学/理论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以及狭义上所称呼的“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6]。这一系列法学的概念都见证着法学原本的面貌、最核心的意涵。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知识,其演化过程中始终是以案件(纠纷)的解决为导向。

既然实践性构成法学知识的核心品格,那么只要搞清楚了法学知识的实践性质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意义,就能有力佐证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对于法学的实践知识性质而言,实践究竟意味着什么?“实践”简单来说就是以人为主体的行动,哲学讨论中往往将实践与理论相对,因而“理论‒实践”也成为现实世界中极度重要的一对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只有人才能实践,这个特别属于人的行动(活动)被称为实践的生命活动。基于这种理解,亚里士多德将人类的思考方式(获取知识或真理的方式)分为五种:科学、技艺、明智、智慧、努斯(Nous)[7]。其中,科学是一种理论之思,而明智是一种实践之思(实践理性)。理论并不使任何事物产生运动,但实践却是创制活动的开始。实践之思是针对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它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8]。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学知识由于其实践性的立场,必然受价值导向的影响。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世界中事实发生的真与假问题,而是规范世界中价值判断的对与错问题。例如:在故意伤害的案件纠纷中,某甲故意殴打某乙,法官裁判的重点不是作案工具为何物、是否造成伤害以及造成伤害的程度等事实问题,而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内,某甲这一伤害行为是对还是错的法律问题。可见,现实中的司法活动受制于法律内在的价值牵引,法学知识也由此被赋予了实践性的灵魂。

法学的实践知识特性构成了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最有力的注脚。一方面,法学实践知识并非像哲学知识般玄妙深邃,它终究需要依赖现实司法活动的实践运用,而不是盘桓在精神世界中的沉思;另一方面,法学实践知识的作用对象是现实世界中的法律纠纷,但并非任何人皆能借助法学知识来做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决,只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群体(主要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纠纷才具有效力。因此,法律博士作为法学最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完美适切了法学知识与法治国家的实践需求,并且,相比于以推进知识增长为目标的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直接面向法律实务工作的职业型法律博士学位显然更有利于法学知识在现实落地。基于法学的实践知识性质,对新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而可能导致的文凭膨胀之忧也能够彻底消解。与其说法律博士是一种新的专业学位,毋宁说法律博士学位的出现,更科学合理地调整了法学博士学位的结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法学知识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割裂。法律博士学位的存在令法律实务界的知识层次在法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再度拔高,同时更为有效地促进知识界与实务界的互动合作,这对法治实践的意义不言而喻。更进一步说,法学的实践知识品格和法治实践的价值复杂性,使得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应用型法治人才。尽管法学知识在理论层面的创新具有无可否认的重要性,但如果不能实际运用出来,那便成了“屠龙之术”,就失去了法学实践知识的发展根基,而这才是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根本意义。

二、法律博士生培养面临的双重挑战

尽管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对当前中国法治实践有诸多现实意义,但对法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却可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或者挑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待:第一,为了真正实现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而产生法律博士生知识水准和实践能力培养上的挑战;第二,围绕法律博士生能力培养而出现的一系列衍生性挑战,如培养单位及导师的资格配置,国家、培养单位及导师培养经费的负担,法律博士生报考准入资格等等。这些挑战都对我国法律博士生的培养造成了阻碍。但实际上,前述第二层面的挑战会随着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项目的推进而逐步得到解决,并且各培养单位也会结合自身情况和特色来调整适于自身的方案。只有第一层面的挑战是最核心、最紧迫的,无法单纯依靠培养单位来有效应对,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会从根本上撼动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因此,在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正式启动之时,应当重点思考如何有效应对法律博士研究生知识水准和实践能力的现实挑战。具体来看,法律博士生能力培养的现实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根据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的经验,法律博士生的申请者一般为具备一定行业经历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论知识相对薄弱,那么培养单位在培养法律博士生的过程中,如何完成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沟通?这可称为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联结挑战。②基于申请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身份,除应对日常工作以外,可用于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如何避免法律博士生读博动机“过度功利化”,从而导致培养理念与现实的脱轨,使得法律博士生的培养沦为实务人员个人“镀金”的代名词,也成为当下迫切需要应对的难题。这可以称为培养理念与现实的联结挑战。以下将分别展开讨论。

1.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联结挑战

对法律博士生的培养更侧重法律实践及其应用能力的提升。这是因为专业博士学位的兴起来源于解决专业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的职业发展需要,并从过度关注知识的科学性、忽视专业领域的应用性研究的窠臼中解放出来[9]。所以,法律博士生培养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就是如何在自身既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掘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知识,并指导实践的进一步开展,最终回馈理论本身。这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对流过程,既以理论指导实践,又在实践中发展理论。以往学术型法学博士生培养多为理论有余,实践不足。一方面原因在于,法学博士生教育的目标主要就是培养学术型研究人员;另一方面,法学博士生的科研压力与实践机会匮乏也导致其实践能力不足。因而,在法学博士生教育层面,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割裂。而法律博士生由于其具备更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但如何以实践助推理论的发展却又构成不小的难题。

实际上,理论与实践本就是相互促进、不能分割的,其本质是知与行的关系。在知(理论认识)上,法律博士生教育不能因其专业性的实践旨趣而忽视法律理论的重要性;在行(实践行动)上,法律博士生教育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司法技艺的提升,同时也必须以行促知。说到底,法律博士生的培养应当讲究“知行合一”。理论既是法律博士生学习的起点,也是归宿;实践既是法律博士生的主要任务,也是理论创新的来源。从这点来看,法律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要求不会因为专业学位性质的原因而低于法学博士生,这是受理论与实践根本关系所决定的。从中国传统哲学的深邃思想中可以进一步发现,理论认知与实践行动的统一(知行合一)并不像程颐、朱熹所主张的“知先行后、知轻行重”,而是二者浑然一体,如王阳明所说的“知行为一个工夫”。朱熹秉承“格物致知”的观念,认为知识来源于理论学习,尽管他同样重视践行的作用,但其源头仍在“时习之”[10]。这种认识论遭到了王阳明的批判,在他看来,知行之间并不存在先后轻重,而是知行合一。“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11]这就是说,知行合一,并不是把“知”“行”两件东西合为一件,而是“知”“行”原本就是一件[12]。

通过辨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法律博士生培养的重点与难点也就随之浮现,即在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常态基础上,如何克服以实践推动理论创新带来的挑战,这显然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受法律博士生自身的实践经验基础影响,许多法律实践未必完全符合理论的规定。这固然有法学理论的发展滞后于实践的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理论家们本身没有办法及时通过实践来调整或更新现有理论。这样一项重任将落在法律博士生的培养之上,既是挑战,也是法律博士生教育有别于法学博士生教育的价值所在。

2.培养理念与现实的联结挑战

同样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在于,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治实践人才的美好愿景与现实法律工作状态之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张力。与现有的工程、教育、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六种专业博士学位相比,法律博士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根据共识性讨论,未来法律博士生教育的定位应当是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及立法工作者等为主的法律专门人才和以律师及仲裁员等为主的法律服务人才[13]。这种履行国家职权的导向与上述六种专业博士生教育以推动产教融合为导向在培养理念上必定存在差别。法律博士生的培养将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切实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发展水平为根本理念,从制度保障的层面来推动国家法治秩序发展。

但是现实情况是,司法实务人员工作强度大、法律纠纷繁杂,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司法人员的实务水平差异较大,这对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理念将构成一定的冲击。《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而员额制改革后,我国法官仅12万人。这两组数据的对比可谓触目惊心。这种工作负担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博士生如何充分落实设想的培养理念?此外,法律工作的强度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现实司法工作的重担多压在较发达省市的基层法院之上,一线城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工作强度必然要强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同时较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学历结构也必然优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然而,法律博士生的招生又需要以不断优化生源的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如此,较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申请法律博士生的成功率也必然会高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这样一来,法律实务人员的高强度工作压力与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法治人才的理念就构成了一对突出矛盾,同时也必然会影响法律博士生基于实践来创新理论的能力。

除了申请者的现实情况会和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理念产生联结挑战,导师的实践指导能力也会和法律博士生培养理念产生联结挑战。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体系(尤其是司法系统)中,具备丰富实践经验、深厚理论知识的实务专家并不多见,而高校中的法学专家也大多不具备充足的实践能力。法律博士生的培养有很大可能也会面临专业博士学术化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博士生导师自身重学术而轻实践[14]。即便贯彻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导师制度,期间会产生何种程度上的龃龉也仍未可知。如果学术导师与实践导师之间不能有效衔接,那么对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理念而言无疑是一种背离。所以,法律博士生培养理念与现实情况的联结挑战,将成为摆在培养单位面前的棘手难题。

三、法律博士生培养的探索方向与出路

面向未来的法律博士生培养必须找到应对上述双重挑战的解决之道,这不仅关系到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质量与评价,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法律博士自身的职业发展,从而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法律博士生的培养需要从创新培养模式与改革双导师制度两个方面展开探索。

1.构建系统化、团队化培养模式

法律博士生的培养模式应当与法学博士生显著区别开。法律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输送实务型、应用型以及领导型的高层次法律实践人才,法律博士生既需要掌握宽广的法学知识以充盈自身理论素养,更需要在法律实践中摸索出法学知识的改进方向。当然,法律博士生无须像法学博士生那样以优质知识生产为主业,而是从法律实践中检验知识并更新知识。基于这个目标,法律博士生教育便不宜模仿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模式,法律博士生教育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家”而不是“法学家”,因此必须探索出一条具有行业特色的培养道路。

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现有专业博士生培养存在的问题,尽力避免在法律博士生的培养过程中再度出现。例如当前教育博士生教育主要存在理论性偏重、实践性欠缺和多元主体缺位三大问题,这显然与有效解决教育领域的实践问题之培养理念背道而驰[15]。由此可见,法律博士生的培养重点仍在于充分落实实践导向,避免泛学术化的博士生培养模式。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方式重在构建系统化、团队化的培养结构。系统化、团队化意味着法律博士生教育的所有环节都应当从博士生到培养单位(包括导师)再到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博士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密切联系,同时联合培养应避免停留在文字表述层面,而是深入推进多方培养主体的实质性合作。

法律博士生培养的系统化与团队化至少应具备三点要求:①课程教学的系统化与团队化。法律博士生的课程应体现实践特色,多以研讨课的方式进行。将宪法学、法理学(含法学方法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所有法律博士生公共必修课;专业课教学中根据博士生自身的专业实践背景来设置研讨的主题与内容,并采取学术导师与实务导师联合授课形式,可以围绕某一典型案例展开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讨论,反思如何将理论与实践合理联结,这无疑有助于提升法律博士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②实务经验交流的系统化与团队化。培养单位以必修课的形式定期向法律博士生提供交流实务经验的平台,法律实务部门以参与协助办案的方式给法律博士生提供更高层次的实践机会,这对他们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团队化的经验交流与实践训练,一方面加深了法律博士生对法律实践的反思,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将法治实践标准趋近。这对法治问题的探索与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③多方主体的系统化与团队化。法律博士生的培养不单单是培养单位的任务,并且法律博士生培养所面临的挑战也绝非单纯依靠培养单位就能独立解决。由于法律博士生教育的实践性导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博士生任职的单位等多方主体都应当参与法律博士生的培养与评价过程。构建多方主体联合培养模式,需要厘清各方权责边界。既然法律博士学位是专业学位,那么法律博士生教育的核心主体仍是培养单位及学术导师,负责法律博士生在读过程中的系列评价,将直接决定他们能否顺利获得学位。但鉴于法律博士生教育的实践指向,法律实务部门及实务导师也承担提供法律实践交流平台的责任,并且实务导师对法律博士生实践能力的评价也将影响培养单位对他们的综合性评价。同时,法律博士生的工作单位也需要根据培养单位和实务部门的评价对博士生在校学习与实践的表现做出阶段式考察。总的来说,法律博士生的培养最根本的责任将落在培养单位肩上,但也离不开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2.探索学术—实务双导师制度改革方向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域,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已成为研究生培养的普遍特征。法律博士生的培养也应当推行学术(校内)—实务(校外)双导师负责制,实务导师主要从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中具有丰富一线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中聘请。不过,根据我国工程博士生培养的现状来看,双导师制经验并不丰富,实质性的操作机制还不完善,并且不同层次高校之间的改革程度也不一样。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10个工程博士授权单位采用校内与校外双导师制进行培养,16个授权单位采用校内校外多导师制进行培养,部分顶尖高校实现了跨学科交叉、跨学院培养、多导师组合的指导方式,并建立主导师与副导师以及各个环节的负责制度,但也有一部分培养单位尽管在文件中明确实施校内和校外双导师制培养,却并没有详细的导师指导责任和相关执行信息,更多的是一种“表述性”描述[16]。所以,对法律博士生的培养而言,双导师制度的改革方向仍须重点探索。

对此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建立学术导师与实务导师的合作机制?另一方面是如何提升双导师制对法律博士生培养的作用?对于第一个方面,难点在于无论对于学术导师还是实务导师来说,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生都难以激起二者的培养主动性,这主要体现在组织内部的激励方式不相容。对学术导师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学术研究评价体系,法律博士生由于其实践性的导向,很难对学术导师承担的科研活动有所贡献;对实务导师来说,在繁忙的工作中抽身出来培养研究生,也并不会给其业务评价带来多少正向激励[17]。因此,从学术与业务评价体系的改革入手,是促进学术导师和实务导师展开深入合作的必要前提。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对招收法律博士生的学术导师适度降低科研考核要求;对带领法律博士生完成实践训练的实务导师实施业务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导师指导法律博士生的热情。至于第二个方面,在一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已成为亟须破除的顽疾之一。例如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域,一些高校的校外导师仅仅挂名,而并不实际参与研究生的培养过程,校内导师也对学生专业实践指导和参与不够,如此,双导师制没有对研究生金融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促进作用,未达到其原本的目的[18]。法律博士生的双导师制改革应当正视这一广泛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实务导师的定期授课或讲座任务④时间可以设定在某几个工作日晚上或周末,内容可以围绕实务导师自身负责或参与的法律案件来讲授,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实务工作与教学指导的矛盾,也能够尽量避免增加工作之余的备课负担。、设立学术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奖项等方面,尝试提升双导师制对法律博士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作用,对此还需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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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50/j.adge.2023.02.009

邓经超,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 周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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