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视角下我国企业漂绿行为研究动态与展望

2023-04-06 16:20胡婉玲夏春萍
社会科学动态 2023年2期
关键词:绿色企业

胡婉玲 夏春萍

一、引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①。以碳达峰、碳中和驱动我国实现技术创新和转型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实施的“漂绿”行为既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相违背,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漂绿”乃舶来词汇,原文为greenwash,由whitewash 衍生而来。1986 年,Jay Westerveld 针对美国酒店鼓励住客重复使用毛巾却毁坏附近林地的现象创造了这一词汇。他认为酒店的行径只是打着环保旗号进行宣传,真实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并未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②。截至2022 年10 月,在中国知网上输入“greenwash”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英文文献152 篇;输入“漂绿”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中文文献269 篇,其中仅有176篇为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见国内外学术界对漂绿现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企业漂绿行为动态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我国既定战略目标的背景下,如何有效规制企业的漂绿行为来助推我国实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漂绿的定义

漂绿一词问世不久便引起了学术界关注。信息沟通角度下的漂绿可被简单定义为选择性披露环保信息。从营销视角看,企业采取的一切诱导外界形成对其绿色、环保印象的行为均可称作“漂绿”,并可深入细分为:企业本身或其产品在绿色成分方面并不达标,但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使消费者相信其绿色属性的“傍绿”;自身毫无绿色成分却公开误导、欺骗消费者的“伪绿”,后者的社会影响较前者更为恶劣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的环保劣势大加宣传,蓄意误导消费者、意在为己谋利的“反向漂绿”④。从企业经营角度看,漂绿具体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产品质量、管理营销等方面对外界夸张甚至虚假宣传企业的绿色环保理念以掩盖自身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实质,即在遵守商业道德、支持慈善事业、保障员工权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粉饰、掩盖甚至欺骗的行为,亦称“漂蓝”⑤。漂绿现象在气候信息披露领域逐渐增多,对此有学者创造出“漂碳”一词,指出在全球降碳增汇的大趋势下,企业修饰碳排放数据乃至造假以满足排放要求的案例正逐渐增多,应当引起重视⑥。进一步地讲,一些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绿电证书等权益在字面意义上完成了减排任务但实际上并未减少碳排放的行为,严格来说也可算作漂绿。

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开展了对绿色金融领域漂绿现象的研究。市场主体依托相关支持政策,通过购买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市场交易工具等金融产品,参与能够产生环境正外部性的融资或投资活动,即统称作绿色金融⑦。绿色金融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具之一,也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工具⑧。此领域的漂绿特指企业通过选择性披露环保信息来包装、美化特定项目以获得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的行为⑨,如通过虚假包装、权力寻租等方式为其产品或服务打上绿色标签以骗取补贴等,或在申报项目、获得补贴后并未将资金投入相应活动,而是另挪他用⑩。

本文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将广义上的漂绿定义为企业等机构在绿色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避重就轻、双重标准、虚假宣传等手段营造良好形象以搏得美名、牟取利益的行为;绿色金融领域的漂绿则特指企业通过选择性披露信息、虚假包装等手段获取或挪用相关资金或补贴、应付上级机关检查的现象。

三、漂绿的特征

近几十年来,漂绿案例层出不穷,知名企业中不乏参与案例,媒体、消费者等对这一话题一直比较关注。从事环境服务的北美公司Terra Choice 曾总结“漂绿七宗罪”,分别为隐藏弊端、避重就轻、无关紧要、含糊不清、空口无凭、公开撒谎、伪造标签⑪。我国媒体《南方周末》在2009 年首次推出“中国企业漂绿榜”,之后持续曝光参与漂绿活动的企业,并将主要漂绿行为细分为前紧后松、声东击西、空头支票、故意隐瞒、公然欺骗等⑫。有国外学者分析了某个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指出该国某些企业在慈善活动上以小搏大乃至虚构捐赠⑬;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后,个别公司虚报碳排放遭到曝光,堪称典型漂碳案例⑭。

不同学科对漂绿的具体特征都颇为关注。面向消费者群体的广告是最典型的漂绿途径,其总体特征包括诉求具有伪善性、欺诈具有隐蔽性、受众具有普遍性、危害具有广泛性⑮,广告内容的主要特点包括虚假性、模糊性、表面性、夸大性、巧妙性⑯,实施手段包括洗牌作弊法、贴标签法、单面证词法等⑰,其性质有别于传统的虚假广告,缺乏明确、全面的法律规制,规范化治理难度较大。杨波等从宏观层面上分析了我国企业漂绿现象的本土特征,一是漂绿存在行业集中性,多发于食品、家具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二是手段直截了当;三是企业被曝光后依旧我行我素,对于整改态度消极⑱;四是地域同构性较强,呈现出模仿并扩散的趋势⑲。姚琼等借鉴制度理论的组织应对策略,按不同动机将漂绿区分为主动型与被动型,前者指资金、名气等各方面实力较强且有意愿引导大众对其绿色环保印象的企业主动参与漂绿活动,后者指综合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企业在面临规制性要求时通常采取被动性策略以转移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力,甚至可能因知识不足、内部沟通不畅而在无意中进行漂绿活动,可见因主体综合实力强弱不同,其漂绿的主观能动性会随之改变⑳。宋锋华总结了信息时代背景下漂绿现象的七大特征,即环保信息披露供需不匹配、实践中企业不求最好只求过关、绿色生产活动规制与管理成本偏高、企业间理解水平不一致导致披露程度不一、企业过分追逐信息内部化、对排放信息披露要求高的重工业是漂绿重灾区等,凸显出漂绿行为的大数据时代特色㉑。汪璇从社会学互动论视角分析,认为典型漂绿案例中存在政企勾连、企业精心打理公众形象、事件曝光后对受害群体分化而散之的常规运作路径㉒。

绿色金融领域漂绿行为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一些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被冠以绿色之名但实质无“绿”;二是在缺少证据支撑情况下夸大项目环保绩效甚至公开撒谎;三是直接参与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业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非企业主体中也可能存在程度不一的漂绿现象,黄世忠甚至认为学术界也不例外,具体表现为过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投资与超额回报率的关系,忽略了企业绿色、社会责任投资的本质其实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福利水平㉓。

四、漂绿的危害

漂绿行为主要存在三类受害客体:

第一类为企业自身及同行对手。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碳的目的,但技术门槛与前期投入成本偏高等客观情况会挫伤综合实力较弱企业的积极性,若有同行通过漂绿节省资金、获得竞争优势,便会效仿,如此既不利于企业健康运行,也导致整个行业竞争环境恶化、环境规制效率低下㉔;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漂绿会直接侵害员工权益,损害企业内部组织文化与社会声誉,挫伤员工工作积极性并降低忠诚度,增加了企业从内部瓦解的风险,同样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㉕。

第二类为消费者及资本市场。企业漂绿行径遭曝光后,消费者、投资者会丧失对带有绿色标签的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其它未采取漂绿手段的真“绿”产品或服务也将受到牵连,最终整个市场都将沦为受害者。在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市场中,部分通过漂绿谋求短期利益的企业在被曝光后,其在一、二级市场的声誉将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招致罚款、诉讼、被紧急抛售等后果,直接导致了经济损失;消费者、投资者将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同时未采取漂绿手段的同类企业会被投资者怀疑乃至抛弃,整体的投资偏好也会随之转变为稳健型,长远来看将导致投资的整体质量下降,这就是所谓“劣币驱逐良币”㉖。有学者深入研究了企业漂绿活动曝光后资本市场的反应激烈程度,认为漂绿对股票收益率的负面影响具有积累性,负面反应激烈程度则因行业具体类别、股票市场所在具体地域、负面信息传播力度、漂绿具体手段恶劣程度、当事企业距离股票市场远近而有所不同㉗。

第三类为主管及执法部门。漂绿行为具有强烈的外部不经济性,环境监管部门被迫在打击漂绿行为上消耗时间与人力,客观上降低了对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绿色产品的保护力量,削弱了环境政策的实施力度,对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与执行力造成损害,长远看对我国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存在负面影响,无助于改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漂绿是一种广泛存在、负外部性强的企业经营行为。深入体察其表现特征、剖析其危害的作用机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提高环保监管的效率。

五、漂绿的动因

漂绿的主要动因包括信息经济学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新古典经济学视角下的利润最大化、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的外部监管漏洞、企业内部决策压力等。

绿色产品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消费者对绿色产品普遍认知能力有限,且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对环保类高科技存在迷信,甚至产生了一定的消费主义倾向,即所谓“绿色拜物教”㉘,但消费者只能通过外部报告、公开宣传了解所谓的绿色成分,认知渠道、求证方式天生受限,而企业或融资方相对于监管方、消费者、投资者等具有信息优势,客观上提供了弄虚作假的空间㉙。具体而言,同一家企业可选择多家鉴定组织分别出具报告并选择性发布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份,且在很多地区,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非法定义务。第三方鉴证未被广泛、强制引入,大部分鉴定组织公信力有限,且薪酬过低导致部分从业人员敷衍了事,总体上对绿色信息的监管力度偏弱。媒体、第三方鉴证对抑制漂绿所起的正面作用得到了许多研究结果的支持㉚,但媒体报道、鉴证失能或遭人有意利用同样是导致漂绿发生的关键因素。绿色金融行业因为处于成长期,基于鼓励其快速发展的目的,相关部门尚未大幅收紧监管力度,在行业准入标准、产品认定标准、问责机制、绩效考核体系等方面不够明确,综合信息披露力度偏弱㉛。

绿色环保是大势所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产品、服务的绿色成分㉜,此种期望有时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部分急功近利的企业出于快速赢得市场份额或获得补贴、资助的目的,会直接选择漂绿;绿色金融市场化体系正在快速形成,资金供给大幅上升㉝,也吸引了大量想抢一杯羹的企业。一些研究成果证实,企业绿色资源整合能力越弱,市场竞争能力越弱,漂绿动力越大㉞;企业的业绩期望落空会诱发漂绿,且落空持续时间越长,其诱发作用越明显㉟。有学者从融资需求角度入手,选取我国部分上市企业进行研究,结论为漂绿是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捷径,外部融资需求正是企业漂绿的一大动机㊱。

企业管理层面的原因包括:部分高管专业知识匮乏、环保意识薄弱、综合认知水平不足;工作人员急功近利,为短期利益逾越底线;社会责任报告的人为判断空间较大,存在主观臆断乃至有意撒谎的空间;企业内部对于环保节能等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溯源、审核等流程不完善、缺乏健全的数据流通与事后追责制度、信息系统数字化水平较低㊲。有学者探究了董事会国际化程度㊳、高管团队规模、高管平均年龄、其学历与任期的异质性等与漂绿行为的关系㊴。还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一家独大”式股权结构与漂绿行为正相关,可见“一言堂”式管理结构同样是不利因素㊵。

具体到绿色金融领域,漂绿原因包括:环境数据信息、环境效益计算标准不统一;项目的认定方法和标准存在区域、行业异质性且统一难度较大;大量企业存在漏报、错报甚至谎报排污、能耗等关键数据的情况,数据信息质量总体不高,这种情况尤以中小企业居多;绿色金融项目准入要求、支持类别变化较快,涉及管理部门层级多、数量多,企业难以快速掌握要领并顺利申报、运作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较弱,原因主要有:一是绿色金融项目的专业性要求高,准入标准难以统一,审核、评估难度大,流程耗时长、变数多;二是大部分绿色项目规模大、期限长、收益见效慢;三是面向一线员工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金融机构自身积极性较弱,但政策优惠带来了一定的套利空间,若上级部门或监管单位在业务“绿色含量”上施加考核压力,机构便会选择漂绿㊷。

六、漂绿的治理

对于如何治理漂绿,学者们主要从成因出发对症下药。

第一,健全基本制度。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全面完善的法规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顶层法律,更为细致的法规条例尤其是针对碳市场业务的有待补充完善。例如,广告法等领域可明令禁止高污染行业过多发布绿色宣传广告,从根本上挤压漂绿广告生存空间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可适当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对各种类型的环保漂绿行为进行详细的惩罚规定,加重处罚力度,杜绝企业因造假效益与惩罚成本不对称而选择漂绿的可能㊹;确定拥有漂绿行为具体惩处权的执法部门,减少执法部门之间“踢皮球”式推诿责任、拉低监管效率的现象;建立环保、财会、金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确认环保组织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适当赋予其更多监察权限;鼓励企业在绿色金融项目上大力创新,发挥消费金融、科技金融对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等㊺。碳市场发展已进入加速期,全国市场、试点市场之间适用法律存在一定冲突,此种背景下如何有效治理企业在发布气候类关键信息过程中的漂碳行为正是一大新考验。

第二,统一报告标准并加强披露力度。社会责任报告、碳排放数据报告等主流绿色信息发布媒介须以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为基本原则;扩大企业通报事项覆盖范围,且不能停留于表面,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环保措施、产品或服务绿色元素体现及具体占比、员工权益的具体体现、慈善活动及帮扶效果等均应涉及,且报告具体事项应具有连续性。绿色金融项目方面则强制性要求机构披露项目涉及行业、项目计划时长、进入及退出机制、目标收益率及绩效衡量体系㊻。可供参考的例子包括欧盟发布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㊼以及我国中央结算公司开发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包括30 个通用指标和13 个适用于单一行业的特殊指标㊽。

第三,强制性第三方鉴证。传统的第三方鉴证包括环境审计、排污突击抽样检查等。总体上,我国缺乏统一的绿色认定标准,各种绿色认证、标识并非出自统一体系,甚至会被下放到各种机构运作,很多机构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会刻意降低验证标准乃至收受贿赂,此种情形也屡见于应起到社会监督作用的传媒行业㊾;环保组织是另一类主流鉴证机构,但是受限于资金短缺、人手不足、被人为设置取证障碍、鉴证能力低下等不利条件,对漂绿治理有心无力㊿。治理漂绿的手段包括加强对自然资源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设,包括水体、林木等特定自然资源;严格对鉴证主体的执业资质认定;统一鉴证报告格式规范并与国际接轨,杜绝含糊不清的鉴证意见;严惩与企业相互串通的鉴证人员;适当提升鉴证机构的工作待遇,避免低费用、高要求、低动力的局面,以市场化力量推动此类“半公益事业”转变为积极、正面的商业活动。正面例子有荷兰政府国家审计院主导的环保审计体系,其特色包括在评估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具体政策效果评估、同时调查多部门、主动定期公开结果等。

第四,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制订多层次、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综合治理方案。在企业内部,管理层须将绿色环保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全面融入业务流程、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和职能管理环节,主动引入具有相关学科、从业背景的高级人才,甚至可将任内环保活动效果评价引入其绩效体系;对可能引发漂绿的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察觉便及时修正,并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完善内部奖惩机制的建设;加强普通员工的能力建设与思想意识,培养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健全信息流通机制,放开监督权,适当下放检举权,利用群众力量防患于未然。

七、对下一步研究的展望

企业漂绿行为正朝着复杂化、隐蔽化的方向演进,政府部门对企业漂绿的治理难度逐渐上升,对给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对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归纳,提出关于企业漂绿行为的下一步重点研究方向。

首先,企业漂绿研究的方法论层面,除应用广泛的事件分析法、样本对比法、多元回归模型、中介模型外,要扩大调查对象,广泛收集跨行业乃至跨地域、跨国别市场的案例数据,进行多角度、多维度对比,同时将研究对象延伸至政府部门、学术界等。

其次,跨学科研究同样是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多学科联合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入地把握漂绿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为多元主体联合治理漂绿打下扎实基础。

最后,监管部门、学术界应立足于“双碳”目标视角,加大对特定类型漂绿的研究力度。

注释:

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人民日报》2021年10 月25 日。

② E. Orange,From Eco-Friendly to Eco-Intelligent,The Futurist,2010,44(5),pp.29-32.

③⑫ 李大元、贾晓琳、辛琳娜:《企业漂绿行为研究述评与展望》,《外国经济与管理》2015 年第12 期。

④ 朱光琪:《“漂绿”的竞争法规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2 期。

⑤ 蔡凌、陈玲芳:《企业社会责任“漂绿”的负面效应与治理对策研究》,《财务管理研究》2021 年第11 期。

⑥ SY. In, K. Schumacher, Carbonwashing: ESG Data Greenwashing in a Post-Paris World, Settling Climate Accounts,Springer Books, 2021, pp.39-58.

⑦ 尹振涛、夏诗园:《双碳目标与绿色金融:机遇、挑战与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 期。

⑧ 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经济经纬》2008 年第5 期。

⑨ 樊莹:《中国绿色金融中的“漂绿”现象研究》,《新经济》2022 年第3 期。

⑩ 陈骁、张明:《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特征事实、内生动力与现存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22 年第1 期。

⑪ 杨波:《大型零售商漂绿行为的危害、成因与治理》,《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

⑬ M. Choi, S. Hong, Another Form of Greenwashing:The Effects of Chaebol Firms’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formance on the Donations, Sustainability, 2022, 14(6), pp.1-12.

⑭ 陈婉:《碳排放数据造假背后的千万元利益诱惑》,《环境经济》2022 年第2 期。

⑮ 闫海、孟琦:《论漂绿广告的法律治理》,《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⑯ 刘传红:《“漂绿广告”的产生背景、主要特征与认定标准》,《宜宾学院学报》2015 年第9 期。

⑰ 刘传红、吴文萱:《“漂绿广告”的发生机制与管理失灵研究》,《新闻大学》2020 年第6 期。

⑱ 杨波:《漂绿的形态多样性及演化研究》,《管理现代化》2014 年第1 期;杨波:《商品漂绿的中国本土特征与治理》,《河南社会科学》2014 年第8 期。

⑲ 黄溶冰、赵谦:《演化视角下的企业漂绿问题研究:基于中国漂绿榜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18 年第4 期;黄溶冰、谢晓君、周卉芬:《企业漂绿的“同构”行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 年第11 期。

⑳ 姚琼、胡慧颖、丰轶衠:《企业漂绿行为的研究综述与展望》,《生态经济》2022 年第3 期。

㉑㉔ 宋锋华:《“双碳”目标下企业“漂绿”行为的典型风险与治理思路》,《企业经济》2022 年第3 期。

㉒ 汪璇:《污染企业的“漂绿”实践及其逻辑——基于M 牧场沼液污染的经验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2 期。

㉓㊲ 黄世忠:《ESG 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财会月刊》2022 年第1 期。

㉕ 蔡凌、陈玲芳:《企业社会责任“漂绿”的负面效应与治理对策研究》,《财务管理研究》2021 年第11 期。

㉖ 王欣、郑若娟、马丹丹:《企业漂绿行为曝光的资本市场惩戒效应研究》,《经济管理》2015 年第11 期;张克钦、潘安娥:《上市公司漂绿行为的市场反应——基于环境信息披露视角》,《财会通讯》2018 年第29 期。

㉗ 罗程娟子、翟华云:《新〈环境保护法〉影响市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估值吗?》,《财会通讯》2017 年第6期。

㉘ 郭小平、李晓:《环境传播视域下绿色广告与“漂绿”修辞及其意识形态批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 年第1 期。

㉙ 毕思勇、张龙军:《企业漂绿行为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 年第10 期。

㉚ 王积龙、刘传红:《环保类虚假广告的破解与治理研究》,《新闻大学》2013 年第1 期。

㉛ 周慧、崔祥民:《真绿还是漂绿:基于信号博弈的企业绿色行为研究》,《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4 期。

㉜ 杨波:《环境承诺为什么演变为漂绿:基于企业绿色过程模型的解释》,《管理现代化》2012 年第4 期。

㉝ 刘诗宇:《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困难及机制探索》,《华北金融》2019 年第6 期。

㉞ 张启尧、才凌惠、孙习祥:《绿色资源整合能力、漂绿行为与企业绩效——恶性竞争的调节中介作用》,《工业技术经济》2017 年第1 期。

㉟ 李强、宋嘉玮:《业绩期望落差与企业“漂绿”行为》,《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22 年第3 期。

㊱ 黄溶冰、陈伟、王凯慧:《外部融资需求、印象管理与企业漂绿》,《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 年第3 期。

㊳ 杜兴强、殷敬伟、张颖、杜颖洁:《国际化董事会与企业环境绩效》,《会计研究》2021 年第10 期。

㊴ 潘安娥、余林秀、郭秋实:《制度压力抑制了企业环境信息“漂绿”吗——基于A 股市场的证据》,《财会月刊》2019 年第22 期。

㊵ 叶建木、李颖:《环境规制异质性能抑制企业信息“漂绿”行为吗》,《财会月刊》2020 年第17 期。

㊶ 张岳、周应恒:《绿色金融“漂绿”现象的成因与防范:来自日本的经验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21年第5 期。

㊷ 田翠香:《我国绿债信用的评价指标与风险分析》,《商业经济》2021 年第1 期;马凌远、王姝晨:《欧洲绿色金融“漂绿”治理经验及启示》,《金融发展研究》2022年第2 期。

㊸ 王慧灵:《当代中国广告“漂绿”行为的分析和监管》,《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 期。

㊹ 吴安新、高静:《论产品“漂绿”行为的规制》,《生态经济》2015 年第8 期。

㊺ 刘文文、张畅:《我国绿色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瓶颈——基于消费金融和科技金融视角的破局思路》,《西南金融》2020 年第11 期。

㊻ 刘冰欣:《日本绿色金融实践与启示》,《河北金融》2016 年第10 期;徐仁杰:《德日“洗绿”风险的经验借鉴与思考》,《河北金融》2020 年第5 期;李维安、秦岚:《日本公司绿色信息披露治理——环境报告制度的经验与借鉴》,《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 年第3 期。

㊼ 黄世忠:《谱写欧盟ESG 报告新篇章——从NFRD 到CSRD 的评述》,《财会月刊》2021 年第20 期。

㊽ 李德尚玉、任怡:《防范“洗绿”“漂绿”行为,绿色债券应加强环境效益信息穿透披露》,《21 世纪经济报道》2022 年1 月6 日。

㊾ 杨波:《西方发达国家治理漂绿的成效与挑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6 期。

㊿ 杨波:《漂绿现象的第三部门治理研究》,《商业时代》2014 年第1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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