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基层“微腐败”治理路径探析

2023-04-19 23:51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单位基层干部

赵 虎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1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夺取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当前,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力遏制,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微腐败”在基层仍呈多发态势。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走向深入,就必须着力解决基层“微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效果。

一、基层“微腐败”的含义及特征

基层“微腐败”是基层干部滥用权力而引发的腐败行为。科学理解基层“微腐败”的内涵,需从腐败行为的主体、目的、手段和后果等方面来把握。从腐败行为的主体来看,基层“微腐败”的主体主要是基层干部,包括县乡党政机关、城市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干部。从腐败行为的目的来看,基层“微腐败”是基层干部背弃初心使命,这既表现为追求和收受私利,又表现为作威作福、懒政怠政。从腐败行为的手段来看,基层“微腐败”是基层干部对手中小微权力的滥用,只在本辖区内产生较大影响。从腐败行为的后果来看,许多基层“微腐败”行为处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处置情节较轻。

基层“微腐败”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贴近群众等特点。所谓涉及面广,是指这类腐败普遍存在于基层单位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组织人事、财经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食品安全、教育医疗、安全生产、就业社保等方面。所谓隐蔽性强,是指这类腐败不同于大贪巨腐,多为小贪小腐,且形式复杂多样,令人难以察觉。所谓贴近群众,是指这类腐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渗透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更加直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2]

二、基层“微腐败”的现实危害

“微腐败”行为看似情节较轻,但危害性巨大,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人民对党信任,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容易诱发集体腐败。

(一)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基层党员干部虽然是“芝麻小官”,但他们是最了解群众、接近群众的干部,是联系群众和政府的“纽带”。权力具有两面性,基层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既可以切实解决民众“急难愁盼”问题,也可能导致腐败的发生。“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3]然而,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丢掉了为民宗旨,在名利的驱使下将贪污之手伸向人民群众。例如,有的基层干部为了追求政绩,无视经济发展规律和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弄虚作假,热衷于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基层干部贪图私利,通过各种方式骗取国家扶贫助农资金,把惠农扶贫脱贫资金当成“唐僧肉”。“微腐败”行为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相违背的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微腐败”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二)影响人民对党信任

若一个政党失去公信力,无论再说什么或者做什么,人民都会给予其负面评价,此即为“塔西佗陷阱”。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政党获得了民心,执政之基就会坚不可摧;政党失去了民心,执政之基就会土崩瓦解。争取民众信任既是政党避免执政危机的重要方面,也是摆在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作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服务者、执行者,基层干部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基层“微腐败”现象频发,基层干部大多腐败堕落,就会极大降低党和国家的公信力,致使党和国家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从而增加党的执政风险。

(三)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组织和党员生存发展的环境、氛围、风气、习惯等综合状态,是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生活等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4]。党内政治生态不仅是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条件,也关系到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在部分基层单位,具有贪污腐败行为的基层干部为了持续谋取私利通常会想方设法拉拢上级领导干部,构建自己的保护系统,从而进一步扩大腐败的范围,破坏基层党内政治生态环境。

(四)容易诱发集体腐败

“微腐败”是一种瘟疫,它会慢慢地寄生于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身上,一旦传播开来,就会造成重大危害。在部分基层单位,基层干部本地化现象严重,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如果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不能发挥好榜样示范作用,带头进行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微腐败”行为,极易促使“微腐败”行为在单位内“合法化”。长此以往,“微腐败”行为不再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而变为单位内相互认可的正常现象;本来的“公职团队”不再是人民的“勤务员”,而沦为竞相谋取私利的“利益团伙”。从单一人员腐败转向集体腐败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进一步加大了反腐难度。

三、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基层“微腐败”的发生原因

基层“微腐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深入分析其成因对于基层“微腐败”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一)基层干部思想认识出现偏差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在正确思想的指引下人们的行动才能获得成功。如若思想认识出现偏差,人们的行动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基层“微腐败”频发与部分基层干部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密切相关。首先,部分基层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员干部的宗旨,基层干部理应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运用手中的权力切实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帮助民众排忧解难。然而,部分基层干部传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他们以官为本而不是以民为本,将做官、升官视为获取利益的根本途径,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逐渐将党的宗旨抛在脑后。与此同时,基层工作待遇低、环境差等特点使部分基层干部产生心理落差,从而使宗旨意识有所动摇。其次,部分基层干部对“微腐败”危害性认识不足。“微腐败”行为看似微小,实则危害甚重。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小贪小腐不算什么”,收卡、收礼、宴请、接待等行为是合乎情理的,逐渐放松了对这种所谓人之常情行为的戒备。“微腐败”犹如慢性病致使部分基层干部逐渐失去了理想信念,淡化了初心使命,丢掉了工作原则,从“小贪小腐”发展为“大贪大腐”,最终坠入贪腐的泥潭。最后,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薄弱。部分基层单位,尤其是农村基层单位,基层干部年龄偏大、知识水平低,正规的学习和培养不足,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纪律条例等方面的了解,导致其法律意识薄弱,以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发生腐败,或者对“微腐败”行为置若罔闻。

(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较为薄弱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是,部分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较为薄弱。 其一,有的基层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从领导干部层面来看,少数基层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认为经济和业务工作是务实,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这项工作可有可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个别基层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抓得太紧会束缚干部手脚,损害干部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放松了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从普通干部层面来看,有的基层干部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在廉洁从政方面没有任何问题,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二,党风廉政建设流于表面,实效性不足。部分基层单位虽然建立了较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但这些制度仅仅被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形同虚设,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少数农村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教育针对性不强,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人员配备不足,相关制度不健全,满足于做表面文章,形式主义问题严重,难以发挥对党员的教育作用。

(三)基层权力监督制约相对乏力

“微腐败”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权力的滥用,权力监督制约是防止“微腐败”行为的关键。然而,部分基层单位权力监督制约相对乏力。首先,部分基层单位信息透明度不高。基层政务“三公开”工作,特别是村务公开工作虽然实行多年,但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5]。此外,部分基层领导干部逾越法律红线,利用手中的职权干预地方司法活动,为他人谋求从轻或免于处罚。有的基层干部背弃群众利益,搞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惠农补贴,增添了基层工作的神秘性。其次,上级监督滞后。基层党组织处于党的组织序列中较低一级,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呈现出由高到低逐渐递减等现实问题,这容易使部分基层干部内心滋生“天高皇帝远”的侥幸心理,肆意用权、独断专行,当“微腐败”行为被上级发现时已造成了现实危害,难以有效预防腐败。此外,由于时间空间、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限制,上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多以走访、听汇报等形式,获得的信息可靠性不足,难以了解基层干部的真实情况。最后,群众监督实效弱化。由于受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基层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难以有效察觉,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少数基层单位监督举报渠道少,导致民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从而不能使现实问题得到解决。

四、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需从加大惩治力度、强化权力监督、抓好思想教育等方面入手,提高基层“微腐败”的治理效果。

(一)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加大惩治“微腐败”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微腐败”,才能营造高压反腐态势,坚定党员干部“不敢腐”的意识。一是提高“微腐败”成本。“微腐败”成本低是“微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部分基层干部认为即使自己的“微腐败”行为被发现也是给予退款、诫勉谈话、警告处分了事,处置情节较轻,不具震慑作用。因此,必须提高“微腐败”成本。从法律层面来看,完善防治基层干部“微腐败”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微腐败”的惩处力度,提高“微腐败”的法律成本;从经济层面来看,加大对“微腐败”行为的经济处罚,压制腐败分子的经济贪欲,提高“微腐败”的经济成本;从个人名誉来看,将基层干部的“微腐败”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使其在贷款、购房等方面受限制,提高“微腐败”的名誉成本。二是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一方面,反腐败没有“禁区”,对“微腐败”行为绝不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年龄大小,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打掉贪腐分子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加强对高压反腐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腐败意识,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理解与认同,营造惩治腐败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严明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6]严明党的纪律既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宝,也是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要求。如若基层党员干部不能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各行其是、任性用权,将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基层党员干部应增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好党的纪律,严禁公车私用、私客公待、损公肥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微腐败”行为,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者,充分发挥纪律的震慑作用。

(二)强化权力监督,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强化权力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针对“微腐败”行为涉及面广、难以察觉等特性,要推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联合,保证“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不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实现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微腐败”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提升党内监督效能”[7]。一是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下级“一把手”各方面的情况。如果发现下级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苗头,应对其诫勉谈话。二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不断创新巡视方式方法,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三是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员干部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拒绝搞“一团和气”,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另一方面,加强党外监督。作为我们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外监督的作用重大。基层民众既是“微腐败”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也是对“微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主体力量。为了保证基层民众行使监督权,基层单位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征地拆迁、救济补助、低保发放等涉及民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提高基层组织信息透明度。此外,民主党派人士要增强监督意识,对基层党委和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提出意见批评,起到警示作用。

(三)抓好思想教育,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抓好思想教育,增强基层干部“不想腐”的自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基层干部思想防线被攻破是“微腐败”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为此,应进一步抓好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厚植其拒腐防变、服务群众的思想根基。首先,抓好基层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事实一再表明,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8],只有坚定基层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才能使其抵住各种诱惑。一方面,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在理论学习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道德观,破除“官本位”等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提高维护民众利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引导基层干部将理论学习效果转化为解决民众问题的生动实践,在群众工作、改革攻坚、乡村振兴中践行初心使命,筑牢信仰之基。其次,抓好基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肩负责任、加强领导,提高对基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大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投入,创新教育内容与形式,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增强基层干部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激发其积极投身基层工作的热情,引导其在服务民众、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巧妙以反面素材警示基层干部,深入剖析“微腐败”典型案例,增强其对“微腐败”行为的认识,使其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与此同时,抓好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下发文件,重申党纪国法,适时开展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最后,抓好基层干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是治理“微腐败”的有力武器,是提高基层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加强基层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将法治教育纳入基层干部理论学习中,定期开展法治知识培训,专题研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普法宣传,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培育法治情怀和法治担当,使其带头学法、执法、用法、护法,压缩“微腐败”生存空间,营造良好的基层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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