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100122,北京)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于1997 年3 月2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作为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实质条件。1999 年4 月23 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实施,有力推动了优良植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应用。2016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并将DUS 作为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的必备条件。2020 年5 月28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七)款又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列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专有的权利范畴,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一个植物品种是否具备DUS,必须根据相关植物品种DUS 测试指南或技术标准进行种植试验评价或者实验室检测[1]结果判定。因此,DUS 测试指南和标准是植物品种DUS测试遵循的技术基础。
为进一步开放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激励植物育种创新活力,迫切需要加快农业植物品种DUS 测试指南或标准研制力度,加强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DUS 测试指南或标准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国DUS 测试标准与UPOV 等国际测试指南的协调与接轨,这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提高、种业和粮食安全、种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植物品种DUS 测试技术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测试指南和国际测试指南4 类,除国际测试指南外,其他均由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