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干化”:中共“党团”领导机制演变研究(1921—1945)

2023-06-04 02:26江明明
安徽史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党团苏区党章

江明明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党团”是中共领导非党组织的重要制度设计,1945年改称“党组”,沿用至今。所谓“非党组织”,在当时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政权机构(如国民政府、苏维埃政权等)、群众团体(如工会、农会等)、其他党派(如国民党等)等相关组织。非党组织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即须成立党团,从而通过党团加强对非党组织的领导。(1)在中共关于党团的规定中,对其活动对象和范围,列举的具体对象名称不一,但统称多为“非党组织”,见本书编委会编:《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为求行文方便,本文统称为“非党组织”。

中共党团机制的演变,有一个成立范围由非党组织的各种机关调整为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团成员由非党组织中的全体中共党员缩小为担负领导责任的部分中共党员的过程,笔者拟称为“精干化”。对这一问题,已有学者注意到“中共七大不仅改变了党团的名称,还对其成立范围进行了调整”。(2)参见李蓉:《民主革命时期党团历史的初步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2期。中共六大规定党团成立于“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机关中”(3)《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7月10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81页。,中共七大则改为“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4)《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6月11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成立范围由六大的非党组织“机关”调整为七大的“领导机关”,亦即党团只能设置在非党组织的上层机关。从1928年六大到1945年七大,相隔长达17年,这两次全党大会对党团制度进行的文字调整,毫无疑问是十几年来中共因应革命形势变化,对党团领导机制不断探索的成果。追根溯源则可发现,中共党团自创设以来,在革命实践中即逐渐精干化。本文拟对党团领导机制演进中的精干化历程进行梳理,以期推进对此问题的研究。(5)有关此问题的研究,参见马思宇:《无形与有形:中共早期“党团”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2期;江明明:《苏区党团制度初探》,《苏区研究》2017年第6期,等。

一、作为临时机构的党团

中共党团的创设,一方面是在制度上师法苏俄,移植苏共党团制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中共在革命实践中,针对如何影响和领导非党组织这一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党团起源于英国的议会政党政治,列宁起初为了增强本党在苏维埃代表席位争夺中的竞争力而将其移植至俄共(布)。此后俄共(布)执政,党团遂扩大成其领导苏维埃及一切社会团体的重要制度设计。(6)江明明:《从国际到苏区:中共党团再探》,《苏区研究》2018年第5期。中共早期党章中的党团制度,多为对苏共党章的仿写。(7)胡德平:《中国共产党党组政治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4—55页。规定既指导实践,也是实践的总结。中共早期革命实践中,怎样在自身处于秘密且弱小的状态下,去影响乃至领导各种非党组织,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由此催生出党团这一重要且独特的机制。

中共一大纲领英文稿就有规定:党员“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8)《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1921年7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注重党员在各种职业群体中活动,可视为中共创设党团的先声。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中,专门提到“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怎样监督和指挥呢?依照苏联和各国议会政治经验,自然要依靠党团。正如中共自陈,中国“民主革命未成功,议会政治还未确立”,中共党员在议会中亦无力量。因此此时制定所谓议会行动案,更多的是对“第三国际第二次大会所通过的原则”的效仿,但也说明中共对党团作用已有体认。(9)《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1922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74、75页。在同时制定的工会运动议决案中,更明言哪怕是“很守旧的行会和资产阶级为愚弄工人起见所组织的团体,俱乐部,学校等,共产党也要进去活动,在里面组织小团体”(10)《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82页。,初具党团雏形。京汉铁路大罢工时,中共就已在京汉铁路总工会内建立党团,从而实现了对工人运动的领导。(11)罗章龙:《椿园载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32、243页。中共开启以党团领导群众运动新模式。

青年团也有类似机制,名为“团组”。1922年5月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指示青年团应与其他团体发生关系,“并宜在此种团体内组织青年团同志的小团体。此种小团体应尽量活动,以达到指导的地位”。(1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与中国各团体的关系之议决案》,《新青年》第9卷第6期,1922年7月1日,第128—129页。这一小团体,实质亦为“党团”。1925年1月青年团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章程,将这种小团体命名为“团组”,内容与党章中的“党团”相似。(1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1月),共青团中央青运史档案馆编:《中国共青团历次代表大会概览》,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版,第84页。青年团通过“团组”机制,在学生运动乃至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中发挥重要领导作用。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中共党员和团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为使他们在国民党内统一行动,中共令其合组“党团”,开启党团制度化进程。1925年1月中共四大规定:“吾党在国民党及其他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应组织党团,从中支配该党和该团体的活动。此种团体应与S.Y.同志合组之,按其性质隶属于各级执行委员会。”(14)《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1925年1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81页。此时中共已注意到要在重要政治组织中设立党团,以达支配目的。但除规定隶属于各级执委会,未有进一步规定。

此时中共多视党团为临时机构,在“各种社会团体机关”的代表大会中“临时组织之”。而对于党团和党支部的区别,则认为:“支部为本校(指中国共产党,下同——笔者注)基础组织,在一固定机关内负发展本校及指导该机关之本校政治工作两重职位;校团(即党团,下同——笔者注)则在各种临时会议或各种联合机关内并不能组织支部者负指挥本校同学一致行动之责任。”党团只在党支部未能设立的各种临时会议或联合机关内才进行设置,仅被视为比党支部更机动的临时替代物。这表明此时中共对党支部和党团并未精确区分,也未认识到党团的独特与不可替代之处。但这时党团的精干化倾向已有所显露,要求在非党组织“总机关负责职员中有本校同学者,亦得组织某机关之校团”。(15)《中央通告第五十三号——介绍新党员之变通办法,各团体中党团的组织与任务》(192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450—452页。注重在总机关担负领导责任的党员中设立党团,以便更好地实现党对该机关的领导。

党团与党支部的混同在职工运动中最为明显。中共认为党虽不能直接命令工会,“然亦可由工会党团和支部间接在工会组织中而执行和指导”。“每一工会中,须尽力活动,组织党团及支部,成为工会中的中心,使工会行动实际在党的指导之下。”工会里的支部与党团不仅共为中心,“有时工厂之支部同为工会之党团,他一方面受该工会最高党团之命令,同时又属于党部的指导”,二者直接混同。这也说明该工厂全体党员均为党团成员,尚未“精干化”。(16)南开大学马思宇老师提示,或因党员人数较少,所以支部和党团混同,谨致谢忱。工会党团中上级党团与下级党团的关系问题也值得注意。当时规定各产业工会的下级党团,“直接属于该工会之上级党团,执行一切命令”。“同时因地方关系,亦应受当地党部之指挥”,受上级党团和当地党部双重领导,但以上级党团为主,党部“必不能违反上级党团根本之政策”。(17)《职工运动中党的发展及其关系议决案》(1926年1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7页。

中共逐渐注意到要避免支部“与党团的作用相混杂”,一方面“改造支部的性质”,一方面改进党团工作,明确其“和党的支部组织及作用均不同”。并规定“党团的组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或自成一个系统,而是依随党的组织,在各级党的机关之下成立,并受其管理”。同时认为“党团的性质且多临时的,常为变动的,由各级党部规定其存在”,依然将党团视为临时组织。(18)《组织问题议决案》(1926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第184页。综上,中共在四大之后,对党团的认识有所发展,开始注意区分党团与党支部,党团的精干化倾向有所显露。但尚未厘清上下级党团之间的关系,且多将党团视为临时性质。

二、党团制度的正式确立

1927年中共五大,“党员数量激增”,中共需要在工会、农会、国民党及其他团体中,“集中各方面的指导”,“必须明显组织党团,严秘服从党的指导”。(19)《组织问题议决案》(1927年5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由此,中共五大首次将“党团”列入党章,规定在非党组织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载入党章改变了党团的临时性质,使其成为正式制度。照此规定,党团应普遍设立于非党组织的各种机构之中,既包括上层机构,也包括中下层机构;党员满三人以上就应组建党团,亦即全体党员都为党团成员。中共五大使党团成为正式制度并普遍化,这正是精干化的先决条件。中共对“党团所在之机关或组织中的重要位置的候补人选”极其重视,规定党团必须与支部“共同商定之”。(20)《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3、154页。重视非党组织中的重要位置,为党团的精干化埋下伏笔。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组织转入地下,八七会议决定:“现时主要之组织问题上的任务,就是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处于地下状态的中共若要通过公开的非党组织来“扩大党的影响”,必须先“在这些组织之中组织党团,受党的严密的指导”。在秘密状态下组建党团,党团规模自应缩减,力求精干。例如工会,“一切工会中应当速建立起党团来,人数不要超过五人至七人,须完全服从相当的党的委员会之政治上组织上的指导”。(21)《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1927年8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303页。党团人数限制为五至七人,这五至七人应当是能负领导责任的得力党员,才能充分发挥党团作用。

中共在白区本就是秘密活动,党团运作更为秘密中的秘密,重要性愈发凸显。中共党员以公开合法的社会身份进入某一非党组织,如白区的国民党组织、工会、农会等,然后在该组织内成立中共党团,协调党员亦即党团成员统一行动,逐渐赢得该组织内其他成员的拥护,最终获取该组织的实际领导权,使该组织表面归国民党领导,实际听中共指挥。例如农协开会,党团成员“应该一致举共产党所决定的某些人做委员,并且还要运动其他同志举这些人做委员。再也不能随各个同志的意见选举别人,只能举党所决定之人,这也是党团作用。”反动军队欠饷,党团成员就秘密活动,“暗中鼓吹要饷,由要饷又把士兵团结起来反对军官,以至枪杀军官率领士兵群众暴动起来当红军,帮助工农暴动,这就是党团作用和核心作用。”正因党团的秘密运作和核心作用,需要特别强调党团成员的人数,中共早期革命家宛希先就认为可以打破党章规定,“有两个以上的同志(党章规定为三人以上——笔者注),总应该组织党团”,甚至非党机关中“只有一个同志,也要遵照共产党的政策在该机关活动起党团作用”。(22)宛希先:《共产党组织根本原则》(1929年10月27日),彭东明:《井冈元勋宛希先·附录》,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265—267页。党团人数上限不超过七人,下限一人也要起党团作用,中共党团在白区的运作,对党团成员能力的要求可见一斑。党团成员在秘密状态中人数较少,他们在非党组织中应是担负领导责任,处于核心位置。如六霍起义时,许多中共党员就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公开合法的身份加入当地民团,担任民团队长甚或团长。“他们在控制民团领导权后,利用合法身份教育争取团丁,秘密建立党组织,为发动民团起义创造条件。”(23)《六霍起义》编辑委员会编:《六霍起义》,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在这种秘密状态下,非党组织中的上级党团直接命令下级党团,显得不合时宜。全国各路各级铁路工会党团就因“上级工会党团直接指挥命令下级工会党团,致有形成铁路党的危险”。中共中央由此规定:“上级党团绝对不许直接指挥下级党团,致破坏党的组织系统。”(24)《中央通告第十七号——关于党的组织工作》(1927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539—540页。厘清上下级党团关系,各级党团成为彼此独立的系统。

三、苏区党团精干化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开始探索以党政关系为核心的党与非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共六大认为,不论是农民协会、苏维埃还是工会,党都只能经过党团进行领导,绝不能直接命令。(25)《农民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9日)、《职工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9日)、《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65、383、406页。中共六大修订党章:在非党组织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与五大党章相比,六大党章赋予党团监督职能,监督对象不止党团成员,而是所有党员。换言之,此时非党组织中并非所有党员均为党团成员。例如六大党章规定:“凡党团对于每一问题之决议,加入该党团的党员应在该组织之大会上一致拥护和表决。”(26)《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81、482,482页。由此反推,应该存在未加入党团的党员。而五大党章则是:“当在该非党的组织会议中付表决时,在该会议中之全体党员(即党团分子)如有违反党的决议,则按党的纪律处罚。”从括号不难看出,五大党章表明全体党员均为党团成员。不仅如此,五大党章还规定非党组织中“重要位置的候补人选”,应由党团和党部商量决定(27)《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54页。,而六大则规定“各种职务人员的名单,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28)《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81、482,482页。由“重要位置”改为“各种职务”,说明此时中共希望通过党团全面掌控非党组织;将“共同商定”改成“得当地党部之同意由党团提出”,可见六大后党团对所在非党组织中的职务人选拥有决定权,只需报党部批准。由此可见,中共六大一方面精简党团成员,非党组织中并非所有党员均为党团成员;另一方面,扩大了党团权限,党团不仅拥有非党组织各种职务人选的决定权,还获得全体党员监督权。

然而,党团在苏区中共局部执政的实践中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党对苏维埃和群众团体工作的包办现象十分普遍,“一切工作归党”。(29)《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一、二、三、四月总结报告)》(1932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1页。党团要么未曾建立,要么形同虚设,经常是将党的决定照搬到苏维埃中。并且,由于此时党及党员的身份是公开的,党员亦即党团成员在非党组织中经常占据绝大多数,甚至清一色全是党员。如此一来,非党组织就等于党团,党团作用也就不复存在。

面对这种情况,1934年3月中共颁布《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改为“从中央到苏区的苏维埃,工会,互济会,反帝拥苏同盟及其他群众团体的委员会中的党员均应组成党团”,“技术工作与事务人员中的党团员(指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笔者注)不应参加党团”。非党组织中只有一定级别的党员(如苏维埃委员)才应组成党团,普通党员(如技术工作与事务人员)只需接受党团领导。不仅如此,该条例还规定党团干事会必须“由同级党委员会指定党团中政治上、工作上负主要责任的党员3人到7人成立”。(30)中央组织局:《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1934年3月15日),《斗争》第52期,1934年3月24日,第15—16页。这是中共第一次对党团干事会成员提出明确标准,须是“负主要责任的党员”,且对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而这个人数标准则与上文所言党处于地下状态时对工会党团的人数规定大致相符。这是中共第一次以工作条例的形式确认了党团只在非党组织的“委员会”这一级别设置,党团干事必须是负主要责任的党员三至七人,对党团精干化具有标志性意义。

四、边区党团精干化完成

苏区党团工作条例颁布不久中共就被迫长征,创建边区后依然遵循该条例的规定。如1941年8月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毛泽东就指示“边府党团不应与政府委员会混同,党团只须三、五人”。(31)《致谢觉哉》,《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2页。边区政府党团由政府委员会中的三、五名党员组成,符合苏区条例。

边区以党代政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党团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32)《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2页。1940年后边区大力推行“三三制”,在党员人数只占三分之一的情况下,要使政权遵循党的意志,党团被视为党领导政权的“唯一桥梁”。(33)《中共山东分局关于山东党领导民主政权工作的总结与今后任务》(1940年11月12日),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山东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60页。为了更好地指导党团工作,1942年12月中共颁发了《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将其定为各级党团规则的模板,使党团的精干化更推进一步。其中规定:“党团人数、人选及党团书记,由西北局就边区政府及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负责党员中指定,并呈请中央批准。”而《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中则是党团干事会成员由党委在“负责党员”中指定。换言之,此时边区的党团就相当于苏区的党团干事会,二者在精干化的同时也逐步混同。不仅如此,边区党团条例更明确规定:“党团对边区政府系统中各部门负责党员(只限于边区一级的),负有指导之责。他们应负[服]从党团的领导,在讨论到有关他们负责部门的工作时,应吸收其参加讨论”;“党团对于普通党员不必发生关系”。(34)《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1942年12月4日),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532、534页。也就是说,边区政府党团成员必须是边区政府最高一级的领导人,各部门负责党员只能在党团会议涉及该部门工作时列席讨论,接受指导,普通党员与党团之间无直接关系。如边区政府第一届党团成员为谢觉哉、林伯渠、刘景范、高自立、南汉宸5人,均为当时边区政府的领导人。(35)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3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对于上下级党团关系问题,1927年中共已经规定上下级党团不直接发生关系,1934年的苏区党团条例则留有余地,认为苏维埃、工会党团在必要时可“经过同级党委员会的同意”,指示下级党团工作,但其他党团无此权利。(36)中央组织局:《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1934年3月15日),《斗争》第52期,1934年3月24日,第16页。边区时期,有同志认为以前规定上下级党团不发生关系是因为中共当时“是地下党的原故”,现在则不一样,“如果工作上的需要,可以打通一部分的上下级关系”。(37)《中共晋冀豫区委会议记录(二)》(1938年8月24日),山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1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30页。但边区的实践证明,党团上下级发生关系,有“形成双重领导,削弱下级党委威信,并产生使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形成第二党的危险”。(38)彭真:《晋察冀边区的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1941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79页。因此边区党团草案再度明确规定,上下级党团“不发生直接指导关系”。对党团与支部的关系,边区党团草案则规定在政治上支部应接受党团指导,党团成员应编入支部过组织生活。党团不与非党团成员的中共党员发生关系,党员对党团如有意见,交由支部解决。(39)《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1942年12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第532、534页。精干化后的党团全力负责非党组织的领导工作。

1945年6月,中共七大将“党团”改称“党组”,党章规定:在政府等非党组织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亦即党组成员必须是非党组织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40)《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第133—134页。换言之,十人以下的党组就相当于党组干事会。之所以会规定超过十人则设干事会,与此时政府等非党机构扩张,党员数量极大发展有关。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党组,成员就经常超过十人,先是设常务委员,此后则设常务干事。(41)贺永泰:《党政关系视阈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组)述论》,《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七大修订党章时很多代表认为应明文规定党团与支部关系,刘少奇认为二者只要按照自己的任务去办事,就不会混淆,无需特意规定。(42)刘少奇:《关于讨论修改党章报告的结论》(1945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526页。这说明党团精干化发展至此,党团与支部的关系已充分廓清。中共七大修订党章对党组的规定,标志着党团精干化的最终完成,此后历届党章,大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五、党团精干化原因

中共和国民党均师法苏俄建立党团制度,故此在分析中共党团精干化原因之前,有必要先考察苏联共产党和国民党的党团有无精干化趋势。纵览各时期的苏联共产党章程,对党团的规定变化不大,均为在非党组织中,“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团(组)”,并无逐渐缩小规模至领导层,亦即精干化的演变。(43)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国民党的党团制度基本照抄苏联,规定“在秘密、公开或半公开之非党团体”,“本党党员须组织成国民党党团”。此后虽一度出现“干事会”,由该非党“团体中的全体党员秘密召集开会,选举3—5人组织干事会,负责指导其隶属团体中党员的活动”,似有精干化之趋势。但该干事会仅为党团成员的领导机构,并未规定干事会成员必须为该团体领导层成员。且党团依然是由该团体中所有国民党员组成,“其中党员组织党团”,并非中共党团那样的精干化。(44)参见徐秀丽:《中国国民党党团述论(1924—1949)》,《历史研究》2012年第 1期;王亚红:《中国国民党党团制度初探(1924—1949)》,《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既然党团领导机制精干化,确为中共所独有,原因亦当从其本身寻找。

有研究者认为党团精干化“主要是同当时中共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局部执政,领导建立民主政府;党组织空前发展,许多党员参加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需要加强指导的情况相适应”。(45)李蓉:《民主革命时期党团历史的初步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2期。这一论断分析的是抗战时期中共党团的调整,但从本文的梳理中可发现,中共党团精干化趋势的关键节点是苏区时期,标志性文件则是1934年颁布的《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笔者认为,苏区时期党团精干化趋于定型,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大革命失败后形成的党团隐蔽化和精干化趋势。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面对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中共转入地下,必须通过党团领导公开的非党组织进行活动,党团的隐蔽和精干也就极其重要。此后,党团多由少数几位有能力的党员组成,下级党团不再受上级党团领导,各级党团彼此独立,受同级党组织的横向指导。由此形成的党团的隐蔽化和精干化趋势,在因应苏区革命形势的变化中趋于定型。

所谓苏区革命形势的变化,主要是指苏区党员数量激增和中共首次局部执政注重构建正确的党政关系两大问题,也是党团精干化的另两大原因。苏区时期党员数量的激增,可见下表:

表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党员总数 单位:人

表中的数字未必精准,但其反映的变化趋势无疑正确。苏区时期由于党员人数的激增和非党组织的发展,非党组织中往往会出现党员占绝大多数甚至全部的情况。这时如果非党组织中所有党员都为党团成员,党团就极其臃肿,失去其在制度设计中以少数党员实现对非党组织的领导之原意。不仅如此,这还涉及党员综合素质问题。苏区多开辟在几省交界的偏远农村地区,扩充党员时,“党的组织又有十之七八是农民成份,因此农民意识反映到党的内面”,造成“农民意识笼罩一切”。(4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1928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699页。这样一来,苏区党员在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党员整体质量的下降(47)参见刘魁、廖梦:《中央苏区时期党内农民意识问题刍议》,《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刘魁、敖洪:《苏区时期中共党员群体构成与人事嬗递》,《苏区研究》2017年第6期。,非党组织中的党员必须遴选部分优秀党员组成党团并负领导责任,亦即“党团的精干化”。故此,党团精干化无疑是中共局部执政时应对党员数量暴增、质量下降,非党组织急剧增加且亟需党的领导这一新形势而采取的重要改进措施。

中共在苏区首次局部执政,将党团作为规范党政关系的关键性制度设计,是党团精干化的根本原因。中共强调党政“绝对不能相混合”,“党在政治上是领导苏维埃,但在组织上不能直接指导和命令苏维埃,党只能运用在苏维埃中的党员起党团作用,实现党的领导”。(48)《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1930年7月22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然而在苏区的党政关系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机构等非党组织中所有党员都是党团成员,这就造成“苏维埃也就是等于党团开会”,“一切政权及群众团体的委员都是清一色的党员(也就是党团成员——笔者注)”,这就在事实上“取消了党团的作用”。(49)参见江明明:《苏区党团制度初探》,《苏区研究》2017年第6期;江明明:《从国际到苏区:中共党团再探》,《苏区研究》2018年第5期。中共为改变这一情况,于1934年颁布《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规定非党组织中只应由负领导责任的党员组成党团,普通党员不应参加,成为党团精干化进程的关键节点。

党团精干化有利于改变执政时非党组织中“党团即党组织”“党团包办非党机构”的情况,真正实现通过由部分精干党员组成党团来实现党对非党机构的领导,既贯彻党的意志,又确保非党组织的独立性。从苏区到边区,中共再次局部执政,党员又呈现出数量激增和质量不齐的状况。故此,结合苏区经验,党团精干化再度提上议事日程,并在中共七大上最终完成,也就势所必然。

结 语

“党团”作为中共处理党政关系和党群关系,亦即党与非党组织关系的核心制度,其领导机制演变是中共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党团师法苏俄,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最终演变成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化的鲜明体现。

中共领导中国革命,势必会与非党组织发生关系。如何处理这种关系,中共移植了苏俄党团制度。大革命时期,中共通过党团领导国民党、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等,党团因其作用重要而成为常设机制。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入地下,为了工作隐秘迅捷,减少了党团人数并注重党团成员的能力,由此显露党团精干化趋势。此后在苏区和边区,中共局部执政时以党团制度规范党政、党群关系。中共在根据地政权等非党组织中党员人数激增,领导非党组织的任务既繁且剧,非党组织中的党员全都参加党团,易有“党包办一切”的危险,已然不再合适,党团必须精干化。通过党团掌握非党组织中关键岗位的“关键少数”,成为党领导非党组织的最好选择。从边区制定党团工作条例到七大修订党章中的党团条例,中共党团精干化最终得以完成,并以“党组”之名踏上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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