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灵凤
[摘 要]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颁布背景下,夫妻间赠与适用情事变更制度具有可行性。夫妻间赠与完成后,对于不诚信受赠方,赠与方是否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救济自己的利益?在对夫妻间赠与性质正确认定的前提下,从情事变更制度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撤销权等方面分析情事变更制度在夫妻间赠与中的适用规则。夫妻间赠与具有伦理性和主观有偿性,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制度,但不能优先适用,只有在寻求确切相应制度无果时才能参照适用情事变更制度,对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应采取一个审慎的态度,不能为了适用而适用。
[关键词]情事变更制度;夫妻间赠与;变更;撤销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
理论界中不乏将情事变更制度适用于夫妻间赠与的讨论,实践中夫妻间赠与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制度亦不统一,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颁布后,合同编规则适用到婚姻家庭领域似乎变得更加合理合法,这为夫妻间赠与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提供了契机,引起讨论热潮。
1 问题的提出
实务审判中已经出现了夫妻间赠与适用情事变更制度的相关案例。在何某某、罗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离婚,签订赠与合同的情事发生根本性改变,故适用情事变更制度允许原告撤销赠与;在张某某、吴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中,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案涉住房为唯一住房等事由不符合情事变更构成要件为由,排除了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