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

2023-07-14 07:53张红良杨柳青曹忠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6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张红良 杨柳青 曹忠鲁

摘 要:对照“捕、诉、监、防、教”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社会调查不够规范、矫正方法不够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充分、家庭学校融入不够深入等问题,且检察监督工作本身仍有监督理念不明晰、监督力量薄弱和质效不高等现象。对此,一方面要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提出更为具体的监督意见;另一方面要针对检察监督本身,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优化监督理念,坚持内外协作强化工作机制,以“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

2018年1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办理通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力军。为此,重庆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1]组织力量,对2017至2022年間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该时间段内34名在矫未成年人一对一访谈、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座谈、开展司法所巡查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有针对性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

一、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在矫未成年人和矫正工作人员情况

1.在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年龄方面,入矫时16周岁以下2人,16至18周岁20人,18周岁以上12人;解矫时未满18周岁的6人,已满18周岁的28人。罪名和刑罚方面,犯盗窃罪11人,故意伤害罪8人,聚众斗殴罪5人,其他类型犯罪10人,且均系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身份特征方面,男性29人,女性5人;无业人员14人,学生13人,打工7人。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在人员数量上,S区共有22个司法所、37名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另有司法协管员14人。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数司法所为“1名专门工作人员+1名司法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素养上,大多数矫正工作人员不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

3.矫正小组的情况。此次调研的34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1人档案中无矫正小组成员内容外,另33人的矫正小组均由2-4名成员组成。各组组成人员差别较大,虽然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但仅有3个小组将教师、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1个小组将社会志愿者纳入帮教小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儿童工作相关人员几无参与。

(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差别较大。

1.矫正措施情况。在常规矫正措施方面,均为每日手机打卡,每周、月按时报到、定期参与劳动和学习、撰写思想汇报。在特色矫正措施方面,2018年12月,S区司法局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开展“萤火微光,正新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项目。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直接在司法局做SCL-90、社会支持量表以及“房树人”投射测试进行初筛,若其存在抑郁和焦虑症状,再用SDS、SAS进一步筛查。[2]由心理咨询师对上述量表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矫正建议。若发现心理不健康未成年矫正对象,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开展个别心理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等。另外,针对未成年人还会在初次面谈后提供1-2次生涯规划咨询。

2.学习教育情况。在学习内容上,34名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学习法律知识,2020年增加疫情防控相关内容。通过访谈了解到,在矫人员学习的法律知识主要集中在刑法、《社区矫正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爱国主义教育等。虽然学习面较广,但与其所涉犯罪、青少年相关犯罪相结合的内容不够丰富。在学习时间上,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在学习效果上,大多数矫正对象认为这种被动式法律知识学习效果不佳,认为照本宣科式的学习教育过于枯燥、容易走神、学不进去。

3.劳动教育情况。查阅34人档案发现,采用打扫卫生完成劳动的有24人,除杂草2人,清除道路“牛皮癣”3人,撕乱张贴、斑马线安全指导员各1人。开展劳动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有社区街道、司法所、农贸市场、未成年人自己家等。经了解,各司法所之所以没有组织大规模矫正对象劳动,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疫情防控的考虑。同时,调研发现近1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变。已有部分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走上街头,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展普法宣传,或以“青少年普法宣传”活动为平台,组织在矫未成年人到场协助签到、维护秩序。

4.落实分别矫正情况。调研发现分别矫正情况并不乐观。在学习方面,34人中仅有12人为个别教育;劳动方面,仅有8人采用个别劳动。另外,从座谈的6名在矫人员情况看,5人受邀加入了所在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微信群,而微信群成员同时包括了在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三)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工作亟待改善。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简单、质量不高。2022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该文件附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要求较为详实,列举了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多个项目。但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格式文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出于便利考虑,社会调查员常会选择使用司法部的格式文书。由此引发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格式不统一、内容简单、质量不高问题。二是社会调查员未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定位,亦未将其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调研中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社会调查仅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参考,故部分社会调查既未留存也不归档,更没有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

2.矫正工作专业化还需加强。对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而言,人力不足、工作不专的情况现实存在。[3]矫正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身兼多职,精力和专业能力均有不足。S区22个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在1至2人,未有司法所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有一些司法所长时间甚至从未接收过未成年矫正对象,故不仅人手紧张、专业知识缺乏,且实践机会极少。同时,由于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低,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项目与成年人没有实质性区别,未能有效体现《社区矫正法》关于“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另外,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吸引力,很难调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如与在矫人员王某某座谈时,谈到对社区矫正的感受,王某某回答,“社区矫正就是在熬时间,把判决书上的时间熬完了,我就解脱了”。

3.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在法律层面,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并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稳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强大的后盾支持。[4]但由于对志愿者并没有明确定义,导致各社区矫正机构对志愿者存在不同理解而影响工作开展。S区司法局虽然推行了“萤火微光 正新计划”项目,但由于社工组织主要在司法局开展工作,与各司法所相隔较远、交流不多,加上心理评估相关资料归入“矫正执行档案”而非司法所的“矫正工作档案”,故社工的前期工作并未被司法所有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节。

4.家庭、学校的融入度不够。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更加注重组织适应其身心特点,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学校的参与极为重要。但在实践中,除了个别家长和学校老师被纳入未成年人矫正小组外,大多数情况下家庭和学校的功能缺位。调研中,仅有少数矫正方案提及“督促家属发挥一线监督帮教作用”等内容,且档案中亦未反应出家庭成员对矫正的具体作用。另外,通过座谈发现,在读的矫正对象担心影响学校生活,并不愿意将自己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告知学校,这也是学校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S区未成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主体。S区院是统一集中模式试点院之一,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动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开展监督工作。但由于未检人员大多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不够熟悉,加之“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下工作内容繁杂,故目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工作仍以跟踪帮教为主,以监督执行为辅。

2.监督方法。通过设在S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大数据应用系统,检察机关已能够实时查看辖区各司法所矫正情况。为便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S区院在区司法局专门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可以查阅社区矫正相关信息。但目前办公室实际运行不充分,仍然主要通过查询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台账、档案、与刑事执行部门联合巡查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监督。

3.监督手段。S区院未检部门主要采取“事后监督”和“事中介入”两种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事后监督”即传统的监督方式,主要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如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未落实分别矫正情况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事中介入”即检察机关采取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事中监督。如针对因犯盗窃罪由本院起诉后判处缓刑的陈某某,未检部门与司法所共同制定矫正方案,将其监护人纳入帮教小组,组织其参加“莎姐”进社区普法活动,并作为志愿者辅助检察官开展活动。

(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理念不明晰。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凸显个别化、精准化,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首先要在理念上认识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别于成年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必须充分把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本身的意义,即通过实施帮教和个性化矫治,帮助其真诚悔改、顺利回归社会,而非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前不仅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检察人员也认识不深刻。

2.监督力量薄弱。由未检部门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虽有信息上更为全面、理念上更为契合、帮教上更为专业等各方面优势,但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比,对社区矫正的熟悉度、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的顺畅度等方面的差距明显。且未检部门职能庞杂、人员有限,深度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活动显得心有余力不足。

3.事后监督为主,监督质效欠佳。一是监督时间滞后。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和裁判环节无法直接介入,在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关键环节,只能通过事后抄送文书或通过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来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或随机查看在矫未成年人学习情况,听取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等,这些均为事后监督。二是监督流于形式。针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缺乏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实践中已经存在就相同问题反复纠违,但对于纠违后的整改效果缺乏监督和跟踪,下次仍就同一问题继续纠违的情况。三是监督重程序轻实效。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多见于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监督,较少对社区矫正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效果开展监督。这种以程序瑕疵为依据的事后追惩式处罚,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落实特殊矫正措施的事中监督本义相差甚远,难以完全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价值和目的。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思路

(一)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调查不够规范、矫正方法不够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充分、家庭学校融入不够深入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注重提高监督意见的针对性,以切实提升监督效果。

1.关于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一是要明确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背景材料。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事务繁重,大多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可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相关材料收集并提交司法机关。二是明确由社会调查员与社工共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目前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购买了社工服务,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入矫心理测评,可考虑在社会调查员将上述基础材料收集完毕后,与社工一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工中的心理咨询师可从专业角度分析未成年人人格情况,提出更高质量的处遇建议。三是社会调查报告可分阶段完成。即在侦查阶段需完成客观材料的收集;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主观性较强、制作难度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材料形式上,客观材料要来源合法、收集程序正当,能够保证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并接受质证;而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应按照专门的格式制作,其内容限制公开,可作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处遇的参考,也是为后续社区矫正方案制作奠定基础。

2.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一是要实现矫正项目的特殊化。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成长经历、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同时尊重被矫正对象的意愿,由专业社工参与其中来设计矫正项目,确保更加契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符合其身心特点。二是创新矫正活动形式。避免单纯的讲述式教育和法条灌输,采取以案释法、情景模拟、趣味互动等方式来组织学习,更加有效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活动的主观意愿。

3.关于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增强社会力量特别是社工的参与度。除了专业社工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通过与本区高校对接,吸收社工、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新鲜血液。

4.关于促进家庭和学校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和确定矫正小组成员之前,即应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或通过电话、当面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及就学等情况,以及监护人、学校对社区矫正工作和矫正对象的态度,尽量将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老师纳入社区矫正小组,并在矫正方案中明确其需要承担的具体任务。对于监护人不愿意参与社区矫正活动或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的,可以聘请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或社工介入,通过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方式对矫正对象和监护人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改善,强化矫正效果。

(二)针对检察监督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1.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优化监督理念。在探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前,应当厘清其与传统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的区别,明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理念。一是由“常规矫正”向“专业矫正”转变。《社区矫正法》第52条,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充分掌握未成年人情况的前提下,加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分类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并且有条件地把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社会力量吸收进矫正队伍,以开展专业化矫正。这也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形成与之匹配的监督能力。二是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未检部门应当转变“监督与被监督”这样博弈的观念,切实以“监督+保护”理念为指导,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这也与学界所提倡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理念需映射“社会关系与规制惩罚”相辅相成的双重属性相吻合。[5]

2.构建内外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力量。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尤其是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协作。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未检部门做相应处理。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外部协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单位,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必须尽早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这就离不开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单位能夠实时掌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整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发现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分析研究,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3.采用“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检察人员要主动走出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与在矫人员进行沟通,实地走访未成年在矫人员家庭、学校、社区等生活和学习场所,与未成年人父母、亲属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系统化地实地走访、查阅矫正台账,较为全面、客观地审查社区矫正部门是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要求,是否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是否发生侵害在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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