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向,叶秋志,印 剑
(1.广西财经学院a.会计与审计学院;b.陆海经济一体化协同创新中心,南宁 530003;2.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南宁 530227)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推进,从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入手调配更多监管资源逐渐成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社会共识和内在需要。但现阶段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仍存在监管主体单一、治理方式碎片化、监管成果利益分化等问题,如何加强信用监管的全面协同是破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难题和深化信用监管改革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关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研究热度呈上升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涌现出较多关于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协同监管的研究与实践。政策引导方面,我国高度重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包括社会信用等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定性研究方面,众多学者对信用监管问题与对策进行了探索。目前我国市场准入的“宽进”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但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仍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信息沟通不畅和共治程度较低等问题[1],应不断强化信用制度保障、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市场培育,构建起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共建的新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