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涛

中国古代临时工称“白役”
临时工,是与“长期工”“正式工”相对应的一种称谓,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就开始出现了“临时工”这一特殊群体。
在中国古代,基层政府最重要的两项权力,一项是收税,叫作“钱粮”;一项是司法,叫作“刑名”。这两项权力的实施,尤其司法和治安,都需要一批年富力强的男人去出力跑腿。而早期时候,这种活计是老百姓的一项法定而沉重的义务,由城乡居民轮流承担。因为是一项义务,所以也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通常被称为“白役”。
宋朝时,宰相王安石改革,将一部分由老百姓承担的无偿徭役变成了雇役,老百姓出钱交给政府,政府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向社会雇用一些乐于从事此种工作的人打杂跑腿。到了明清时,这类打杂跑腿的活计,便基本上都是雇役,很少向民间强行摊派了。
以清朝为例,从事这类活計的人员,最主要的叫作衙役,分为四班:皂班、快班、民壮和捕班。此外,还有门卫、狱卒、看守、法医等人员。按照清朝的规定,这些衙役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一个县正式定额或者说编制,是以八十名为限,当然有的地方的在册衙役达到一百来人,而实际人数远远超过定额。超出定额,并不在编制之内的衙役,叫作“帮役”或“白役”,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临时工。
那么清朝的衙役中有多少是临时工呢?史料载,明末清初的侯方域曾说,一些州县仅“白役”就有上千人。曾在四川巴县当过官的刘衡也说,巴县原有衙役七千人,他上任一年后,“役等无所食,退散六千七百八十人,存者寥寥数百人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