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之间的外交转变:从《中日修好条规》看近代早期中国对日外交

2023-08-07 10:21王新玮郭婷婷
关键词:清政府李鸿章条约

王新玮 郭婷婷

对于《中日修好条规》的相关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30年来成果丰硕。刘世华先生提出,“《中日修好条规》基本上是相互平等的条约,表达了中国人民友好往来、和平相处的良好愿望……是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第一个不要人刀压脖子签订的带有积极性的条约,从而开创了中国外交的新局面”。(1)刘世华:《李鸿章与〈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第220页。近年来,多位学者对其签约过程、性质和影响进行重新讨论。刘袁认为,《中日修好条规》“最直接的影响是重新调整了东北亚地区各国之间的关系,即打破了原有的长期存在的华夷朝贡体系,使该体系从此以后有两个所谓的‘上国’并存”。(2)刘袁:《〈日清修好通商条规〉与东北亚地区国际关系》,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08年。廖敏淑提出,“通过梳理日本与中国的修约交涉过程,可以从修约层面来探讨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3)廖敏淑:《〈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以修约交涉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6期,第85页。韩东育指出,“条规的签署,不但让中方丧失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还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恶用下无法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近代以降东亚世界的整体变局和日本对邻国的侵越与压迫,亦始自条规,成于条规。”(4)韩东育:《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对〈中日修好条规〉的再认识》,《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页。对于《中日修好条规》与其他外交条约的对比,前辈学者也进行了较为翔实的论述。(5)赵李博望:《〈中日修好条规〉与〈朝日修好条规〉签订之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延边大学,2018年;王家耀:《从〈中德通商条约〉到〈中日修好条规〉——浅析清末外交近代化过程中争夺话语权的实践》,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本文拟通过对中日两国在《中日修好条规》谈判、议定、换约过程中关于“一体均沾”条款的争论,探究清政府由传统“朝贡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转变的历史进程。

一、《中日修好条规》订立过程中的争与让

对于建立近代意义上的正式外交关系,中日两国均有自己的外交考量。

1868年,日本开启明治维新的历史进程,同年明治政府发布《外交布告》,提出日本在对外关系中面临三方面的主要议题:第一,废除同欧美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侵占朝鲜;第三,同中国签订条约,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从当时日本的国力来看,短期内同欧美列强完成修约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明治维新后,日本曾派使臣给朝鲜送去措辞强硬的外交照会,但是,由于日本照会中存在“皇帝”等名词,被朝鲜当局退回。这一事件使日本更清楚地认识到,在中朝宗藩关系体制之下,霸占朝鲜必须取得同中国相同的地位。1870年5月,日本外务省在《对朝政策三条》中列举了三种对朝鲜方案,明确提出“向中国方面寻求旧盟如获成功,则朝鲜问题当无棘手可言”。(6)[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31页。同年7月,柳原前光提出“朝鲜之事,仍北连满洲,西接鞑清之地,若绥服之,实乃皇国保全之基础,将来万国经略进取之基本”。(7)张景全:《1874年日本入侵台湾对日本外交的影响》,《日本研究》2003年第1期,第76页。9月,日本政府以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为代表,率领使团出访中国,向清政府提出订约通商的诉求。

对于日本方面主动提出的修约请求,总理衙门进行了委婉的拒绝,在给日本的外交照会中,清政府认为“贵国既常来上海通商,嗣后仍照前办理。彼此相信,似不必更立条约。古所谓大信不约也”。(8)《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33页。在总理衙门看来,中日之间应该继续坚持只通商不立约的传统。但是,这一答复显然不能让柳原前光满意,为完成立约通商的任务,柳原前光到访天津,拜会初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并对李鸿章表示:“英、法、美诸国,强迫日本通商,伊国君民受其欺负,心怀不服,力难独抗。唯思该国与中国最为近邻,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9)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17页。柳原前光的游说打动了李鸿章,李鸿章上书总理衙门称:“若拒之太甚,势必因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彼时再准立约,使彼永结党援,在我更为失计。自不如就其求好之时,推诚相待,俯允立约,以示羁縻”。(10)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35页。李鸿章希望同日本订立条约,正式建立近代体制下的外交关系。曾国藩也认为“日本国二百年来,与我中国无纤芥之嫌……若我拒之太甚,无论彼或转求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势难终却”。(1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234页。

经过总理衙门与地方大员的会商,清政府逐渐确定“(日本)精通中华文字,其兵甲较东岛各国差强,正可连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辅”(12)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3页。的总体对日外交策略。一方面,联合日本可以打破中国的外交孤立,维持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大国地位,并防止日本同中国为敌。最先接待日本使团的署三口通商大臣成林认为,“(日本)虽难遂为我用,第恐拒之已甚,致彼舍而之他,将来愈难收拾。”(13)《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69页。李鸿章在奏折中写道:“日本自元代,与中国不通朝贡,今彼见泰西各国业与中国立约通商,该国亦与泰西各国立约通商,援例而来,似系情理所有之事。……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14)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53页。在李鸿章看来,联合日本可以防止欧美各国利用中日议约损害中国利益,削弱日本与欧美诸国联合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为中国创造一个稳定的国际环境,顺利推动内部洋务运动的发展。另一方面,联合日本也是清政府外交的无奈之举。柳原前光来华时恰逢天津教案爆发,在天津教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国强势的作风给清政府各级官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俄国趁火打劫,觊觎中国新疆和东北地区,清政府短期内很难求助欧美各国。此时日本主动提出修好建交,也使清政府认为可以试图通过日本维持中国的和平局面。

1871年,日本外交使团在伊达宗城的带领下来到天津。伊达宗城来华后,提出了日方所拟定的条约底稿,在这一底稿中“胪列各款,其条约则抄袭布国(普鲁士)税则,章程则抄袭美国。又将去秋柳原前光等在津所呈议约底稿作为废纸,惟事事援照泰西,未免诸多流弊”。(15)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5页。实际上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条约文本,这是清政府难以接受的。

在同日本正式进行谈判之前,清政府对于条约的主要内容征询过曾国藩的意见,曾国藩认为,“条约中不可载明比照泰西各国总例办理等语。尤不可载后有恩渥利益施与各国一体均沾等语”。(1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235页。李鸿章也觉得“一体均沾”的条款使西方国家可以“一国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使清政府难以利用诸国矛盾谋求国家利益。曾国藩、李鸿章的建议被清政府所采纳,1871年2月,清朝发布上谕,要求在对日立约谈判时“体制与税务两端,仿照泰西之例固无不可,但条约中不可载明比照泰西各国总例办理及后恩沃利益施于各国者一体均沾,以免含混……应因时制宜,不至再蹈从前隔阂覆辙,是为至要”。(17)《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二十一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24页。在清政府看来,“一体均沾”条款比“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等各项条款危害更大,不能按照与欧美各国议约的先例与日本订约,反映出清政府经历鸦片战争打开国门后,对30年来外交政策的总结与反思。

在正式谈判时,李鸿章拒绝了伊达宗城提出的条约底稿,而另行拟定了新的条约章程。在中方的条约初稿中,删去了所有带有“一体均沾”性质的条款。对日本来说,清政府提出的文本同样难以接受。为此柳原前光曾致函清政府谈判代表,坚决要求以中国同西方签订的各条约为蓝本,并威胁“交际之道,只可划一,不可特异开例,自破条规,以招彼之觊觎也。今两国欲于天下人中特立好看字面之约,何益于事……不若姑从西人跟迹,无事更张,不露声色,以稳其心之为俞也”。(18)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6-367页。

对于柳原前光的威胁,清政府也给予强硬的回击,称“中国非有所希冀同贵国立约,特因去岁情词恳切……是以我中堂奏准派使前来会议……兹本帮办等会商,拟将前送条规章程彼此再行酌商删并,以便早日议定,如尊意必不谓然……只好仍照总理衙门去岁初议,照旧通商和好,毋庸立约”。(19)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7页。

在谈判过程中,柳原前光要求“于章程内请添凡两国准与别国优恩及有裁革事件无不酌照施准一条”。(20)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5页。对此李鸿章认为,“虽与本年曾国藩折内所指不可载明一体均沾等语措辞稍变,而命意仍同,终属含混”。(21)顾廷龙、戴逸:《李鸿章全集》第四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65-366页。从这一点来看,日本在“一体均沾”待遇的内容上作出让步,至少从条约文本表面来看,已属双向“最惠国”的内容,但仍被清政府拒绝。

中日双方经过两个多月的激烈谈判,反复争论,终于在1871年9月13日正式签订《中日修好条规》。《中日修好条规》作为近代中国和日本第一个正式的建交条约,共有18条。条约中规定了中日双边关系的各类要求。其主要内容大致有:第一,双方互派使臣进驻京师;第二,两国官员在外交关系中对等;第三,两国互相开放口岸同对方进行通商贸易;第四,双方在通商口岸具有领事裁判权;第五,两国人民在对方国内禁止携带刀具;第六,两国军舰可以进入通商口岸;第七,理事官不得由商人担任;第八,双方应互相引渡本国罪犯。条约中规定了中日双方应该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中日双方应该承担的外交责任。《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略带同盟性质的条约,条约第二条规定:“两国即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蔑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2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317页。这一条款虽然让日本难以接受,但是在中国方面的坚持下,仍然保留了下来。

总的来说,《中日修好条规》基本上是按照清政府的意愿进行谈判修订的,在大的原则性问题上,例如“一体均沾”待遇,在中国的坚决反对之下,没有写入条约。至于领事裁判权,虽然日本在中国具有领事裁判权,但由于相应的中国也拥有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即条约双方互相拥有领事裁判权,虽然不符合国际法的内容,却是相互对等的,对中日两国之间很难说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1873年,中日双方完成换约,《中日修好条规》正式生效,中国与日本正式建立了近代的外交关系。双方在条约签订后大致实现了签约的目的:日本在东亚“朝贡体系”中取得了同中国对等的地位,为进一步扩张扫除了障碍;清政府通过这一条约,开始了向近代外交体制的转变,同时为自己在东亚赢得了十多年的平稳发展时期,有效地推迟了日本向朝鲜的扩张,保证了洋务运动的顺利开展和深入。

二、近代外交体制下的“以夷治夷”

同治年间,清政府的实权派大都实际参与过对太平天国的军事镇压,他们更早地接触欧美各国,接触欧美军队,并且曾经在实战中配合欧美军队作战。因此,对清政府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十分清楚,这就形成了他们在对外交往中力图维持和平局面,不轻言战事的基本主张。也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在处理同欧美的外交事宜时,清政府更希望通过利用欧美各国的矛盾,取得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这也就是传统上所说的“以夷治夷”。

19世纪中叶之前,宗藩体制是中国社会乃至东亚地区外交关系的重要形式,“直至晚清时期,通行于东亚区域内部显在关系原则,依然是中华中心的宗藩体制”。(23)韩东育:《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对〈中日修好条规〉的再认识》,《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70页。统治者希望通过朝贡关系达成万国来朝的景象,以彰显国力的强大。自明清以来,中国一直是东亚政治外交活动中唯一的中心。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之后,中国作为东亚单一政治核心的地位开始发生动摇。

日本来华立约恰逢天津教案,这时的中国在外交上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李鸿章曾在奏折中写道:“强临四逼,蚕食鲸吞,外国强兵利器百倍中国,实开辟以来未有之奇局,自然之气运,非人力所能禁遏。”(24)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14页。而积极推动同日本修约建交,则反映出清政府在应对新的国际形势和国际问题中的具体办法。在洋务派官员看来,与日本正式建立对等的外交关系,是传统“和戎”政策的基本表现形式和“以夷治夷”思想在近代东亚外交中的一次尝试。

在清政府看来,国家已经到了危机存亡的关键时刻,必须进行改革。他们在中国内部掀起洋务运动,从西方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希望通过技术革新带动清王朝国力的增长,挽救民族危机。这种策略与同时期的日本相比,是一种短期见效的自强方式,能够帮助国家通过快速提高军队战斗力增强国家的总体实力。而与内部政策相对应的,是在对外政策中的“和戎”方针。所谓“和戎”,就是在对外交往中采取守势,不轻言开战,维持和平的外交局面。对内的改革与对外的“和戎”两个政策互相支援,互相补充。

而“以夷治夷”则是“和戎”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清王朝积极响应日本的订约请求,正是其“以夷治夷”政策的具体表现。李鸿章对于日本很早就开始留心关注,这其中既有对日本历史文化、社会习俗的认识,也有对于日本自立自强手段和方法的认识。李鸿章虽然在洋务运动中采取了一条先军事后经济的自强方法,但是,他仍然十分欣赏日本相比于中国更为全面的改革。他在给曾国藩的信函中曾经提道:“日本从前不知炮法,国日以弱。自其国之君臣卑礼下人,求得英法秘巧。枪炮轮船渐能制用,遂与英法相为雄长。”(2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214页。

然而,此时的日本刚刚开始明治维新,国力虽然有所增强,但其军事实力相对于清王朝并不具有优势,如果贸然同中国开战,很难取得胜利。这一情况在1874年日军入侵台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台湾一战,日军死伤500多人,花费军费700多万两白银,却没有占到任何便宜。中日两国的国力差距十分明显,这也使清朝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坚持强硬的态度,同日本进行周旋,在涉及核心利益的条款上毫不退让,也才能最终促使日本方面接受以清政府提供的条约文稿为底本进行谈判。

清政府通过与日本订立条约建立外交关系,既显示出了对外“和戎”的主张,也体现了“以夷治夷”的思想主张,同时,也体现了洋务派追求平等外交机会的决心。在《中日修好条规》谈判进行到僵局的时候,日本曾经希望借助英国的力量逼迫中国应允涉及“一体均沾”内容的条款。1871年7月,日本通过外交照会的形式希望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出面,对李鸿章施加压力。威妥玛也确实致函李鸿章要求见面,但被其委婉地拒绝了。随后,威妥玛直接致函总理衙门表明意图,对此,李鸿章态度依然强硬,他上书总理衙门希望总理衙门拒绝威妥玛的提议,称“东约铁案已定,纵欲倚西人为声援,断不能转白为黑。若果威使真于事后饶舌,应请尊处嘱其径向弊处辩论,鸿章当有以折之”。(26)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3页。此时的清王朝,国力在洋务运动的推动下得到极大的发展,也使清政府敢于拒绝英国公使的威胁,在《中日修好条规》谈判商定的过程中保持自身的原则,维护自身的利益,捍卫了主权。

同时,《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也表明,清王朝并不愿主动放弃东亚各国宗主国的地位。清朝自从1644年入关以来,逐渐继承了汉族政权建立的以“朝贡体制”为核心的宗藩外交体系,在二百多年间,清王朝属国众多,在东亚宗藩外交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成为东亚外交体系中的中心。东亚和东南亚的国家向中国朝贡,清朝作为宗主国给予属国相应的保护。日本希望同中国签订条约建立外交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为侵略朝鲜半岛,对此,清政府也在条约谈判中进行了预防,《中日修好条规》明确规定“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2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317页。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希望通过条约的形式保障朝鲜的安全,抑制日本的侵略野心,同时也再次明确了中国在东亚宗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是,这一条款也在事实上表明中国承认了日本在东亚与自己对等的地位,为日后日本侵略琉球群岛、朝鲜半岛提供了口实。

《中日修好条规》的准备、谈判、商定、签约过程,无不体现了洋务派“以夷治夷”为核心方式的“和戎”政策。通过这一条约的签订,清政府表达了自身希望通过建立新的对外交往体系来改变外交政策,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创造稳定和平的外交环境,为国内洋务运动的发展争取时间,增强国力,进而建立同西方平等的外交体系,实现中国的自强。

三、议约后“和戎”与“洋务”的统一发展

《中日修好条规》于1871年正式签订,1873年清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换约,条约正式生效,这也标志着中国与日本正式建立近代外交关系,两国关系进入新时期。

在清政府看来,日本是清王朝在当时国际关系之下实施“和戎”政策的唯一选择。第一,联合日本,可以避免日本成为欧美诸国在东方的盟友,避免日本加入侵略中国的统一战线,在东亚形成相对稳定和平的外交环境;第二,从当时中日实力对比来看,中国选择同日本订立条约,建立外交关系,可以避免同欧美强国的直接对抗,增加订立平等条约的可能性,减少中国外交上的损失,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显示清政府希望追求平等外交的思想;第三,从当时东亚的国际关系来看,日本如果想要在东亚有所作为,仍然必须要取得中国的支持。

通过订约谈判,清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日本很难作为一个可靠的盟友与中国进行联合,共同对抗欧美列强。早在《中日修好条规》签订之前,李鸿章就曾在同恭亲王奕的信中对中日两国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虽对日本的发展充满赞赏之情,但也对日本快速发展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今日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距西国远而距中国近。我有以自立,则将附丽于我,窥伺西人之短长;我无以自强,则将效尤于彼,分西人之利数”。(28)《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69页。可见,在清政府看来,中国与日本能否在东亚的外交关系中保持和平友好,主要在于中国是否能够自立自强。

中日双方在建交谈判时,日本代表的表现给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朝官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谈判,他们更加感觉到应对日本的紧迫感。李鸿章在《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多次上书清政府和总理衙门,希望能够增强对日本的重视,表示“日本自与西人订约,广购机器兵船,仿制枪炮铁路。又派人往西国学习各色技术,其志固欲自强以御辱”。(29)《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329页。在给友人的信中,李鸿章也曾提到“日本颇为西人引重。其制造铁厂铁路练兵设关,一仿西人所为。志不在小”。(30)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6页。这么做,也是为了提醒清政府,能够正确地认识周边国际关系和国际形势,增强清王朝自强御辱的决心。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清政府同样对洋务运动进行反思改进。洋务运动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王朝战败为止,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洋务运动以“自强”为口号,主要发展与国家机器相关的军火、造船等工业项目,禁止民间创办工厂,很少发展民用设施。正是在这种单一的军事工业的发展带动下,清王朝的军事实力显著提升,但同时,单一的军事发展路线也使洋务运动的发展显得后劲不足。

为了在同日本的谈判中不处于弱势地位,李鸿章等人对日本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对日本的变法图强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在《中日修好条规》换约的当年,洋务运动的重点开始发生转变。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清政府先后创办一系列民用工业,使洋务运动更加深入,更加全面,也更加系统。

《中日修好条规》换约后,清政府在军事布局上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作为谈判代表,李鸿章对于日本侵略朝鲜的设想是比较清楚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只有强大的国力才可以震慑日本。虽然他极力主张联合日本抗衡欧美,但他并没有在军事上放松对日本的警惕,在谈到联合日本对抗欧美的计划时,李鸿章很冷静的表示“以东制西之说本不足恃,中土不能自强处处皆我敌国,又何东西之分”。(31)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6页。1874年,清政府正式启动了新式海军的创建工作,1888年,北洋舰队正式组建完成,对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震慑日本,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由上可知,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官员很清楚地认识到,仅靠《中日修好条规》一纸条约,并不能真正地建立起中国与日本的牢固同盟,这种同盟关系在实际的外交事务中能产生多大的作用,更多地仍是看中国的发展。在条约签订后,李鸿章曾感慨道“愿从此各自强兵固本。不独东人无虑,即西人亦不多觊觎。若仍因循虚饰,本自先拔,内患已增,又何论东西洋之分乘哉。数千年之大变局,识时务者当知所变计尔”。(32)吴汝纶:《李文忠公全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27页。

四、结语

《中日修好条规》是中日两国外交史上的重要事件,反映了清王朝开始反思宗藩体制的弊端,同时这也是清政府在国际交往中逐渐放弃宗藩体制下朝贡形式转向近代外交体制的一次尝试。自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至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签订,清政府先后同英国、美国、法国等13个欧美国家签订《通商条约》,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经过30年近代外交的洗礼,清政府逐渐认识到“一体均沾”条款的危害,但欧洲各国间利益交织,清政府难以实现“以夷制夷”的外交目的。

清政府在同日本商定建交条约时,极力避免出现“一体均沾”等字样,这固然保证了中国的利益不被日本损害,但同时也丧失了通商时在日本获得更大权益的机会。由于清政府认识到“片面最惠国”待遇对中国的危害过大,清政府大员对“最惠国”待遇产生误解,在对日议约时没有任何回旋余地。随着清政府对外交流的增多,对近代外交关系逐渐明确,对“最惠国”待遇的理解有所变化,因此在1873年中秘建交时明确“今后中国如有恩施利益之处,凡通商事务,别国一经获其美善,秘国官民亦无一不一体均沾实惠;中国官民在秘国,亦应与秘国最为优待之国官民一律”。(3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341页。1880年,中巴建交时同样约定“嗣后两国如有优待他国利益之处,系出于甘让,立有专条互相酬报者,彼此需将互相酬报之专条或互订之章程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他国之利益”。(3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395-396页。即使在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依然坚持将双向“最惠国”待遇写入条约,1898年清政府同刚果建立外交关系,双方约定“行船、经商、工艺各事,其(刚果)待华民与待最优国之民人相同”。(3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785页。1899年,在与墨西哥议约时也规定两国“永敦友谊,与相待最优之国人民同获恩施权利”。(3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类编》,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第934页。

清政府改变对最惠国待遇的认识,一方面是由于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对近代外交关系有了更深的理解,逐步放弃天朝上国的观念,追求平等的外交利益,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清王朝自洋务运动开始后国力逐渐提升,在对外关系上有能力争取自身的利益。这反映出清政府对“一体均沾”条款和对最惠国待遇由最初的反感到逐步接受,并为自己争取外交权益,体现了清政府近代外交关系的逐步成熟。

总之,《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在晚清是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清政府在东亚地区的外交观念由“万国来朝”的宗藩体制向近代外交制度转变,基本实现了将洋务运动与对外“和戎”相结合,争取独立自主的国际地位,促进综合国力发展,内外相结合的总体外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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