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08-07 10:24王琮喻
客联 2023年4期
关键词:发展历程案例分析

王琮喻

摘 要:隨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呈高发性、更隐蔽性趋势。根据司法机关发布的数据,2022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成为我国第三大刑事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的犯罪人数也排在前十名。国家对非法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电信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净网”、“断卡”行动竭力从源头上切断黑色产业链,来遏制“两卡”的犯罪高发态势。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存在竞合部分比较容易混淆,笔者认为分清两罪名的界限,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实践中两罪的认定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发展历程;主要区别;案例分析

一、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的发展历程

(一)帮信罪的发展历程

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修正后的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1设立该罪名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惩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以有效的保护相关法益。

两高一部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诈骗意见”)。该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该意见对帮信罪罪数进行规定。

2019年11月1日两高实施《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帮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情节严重”、“主观明知”等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会议指出,非法开办贩卖“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要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4帮信罪解释发布及“断卡”行动开展后,大量的网络帮助行为被入罪,帮信罪的案件量大幅升高。

两高一部2021年6月17日联合出台《电信诈骗意见(二)》。由于大批犯罪窝点向境外转移,打击力度空前加大,非法交易“两卡”的行为极其猖獗。该《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出现的管辖、跨境取证等问题进行规定。由于司法实践当中对“明知”的认定比较困难、标准不一,该意见对主观明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2022年3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帮信罪中”明知“、”情节严重“、”正确区区分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四件套行为的处理”、“管辖”等问题的理解适用进行规定。该会议纪要强调了要结合主客观因素对案件进行综合认定。

(二)掩饰、隐瞒罪的发展历程

掩饰、隐瞒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该罪名经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予以修订,2007年5与11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将这一罪名予以明确。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将赃物犯罪独立列出,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最高法定刑为三年。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对1979年刑法罪名进行修改,将转移、收购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最高法定刑仍是三年。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增加了“其他方法”,进一步扩大行为方式的范围,对象上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最高法定刑提高为七年。

2007年5月11日两高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盗、劫、诈、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2007年11月6日两高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即《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次启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了单位犯罪。

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法释〔2015〕11号,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对涉及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犯罪的,以及对“情节严重”进行明确。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8(法释〔2021〕8号),取消了《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标准。根据时代发展,提高了立案标准,缩小了打击范围。

二、司法实践中判断两罪的主要区别

两罪争议焦点主要是行为人在主观明知,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等方面,以及在司法解释上存在交叉竞合,导致实践中两个罪名的适用存在争议。

(一)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内容不同

对于上游犯罪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是概括性、比较模糊的明知,即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知道上游具体为何种犯罪行为,如果明确的知道上游是何种犯罪则可能构成共犯。而掩饰、隐瞒罪明知包括概括性明知和具体明知,明知的范围比帮信罪更宽泛,行为人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目的是为了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司法追查。

(二)两罪的对象不同

帮信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帮助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收益,帮助上游犯罪逃避追查。

(三)两罪发生的时间点不同

帮信罪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预备、实施过程中,但也不完全排除是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的情况下,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而掩饰、隐瞒罪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发生,属于事后销赃行为。帮信罪由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并不必然明知,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互联网广告推广、技术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饰、隐瞒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否则就不存在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

(四)定罪量刑方面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对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单位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掩饰隐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单位犯罪。可见,帮信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掩饰、隐瞒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帮信罪的量刑较轻。

三、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观点

李某某被指控自2020年10月份以来,为获取返利,下载并注册“吉光”、“无极”等跑分平台,并绑定其本人的银行卡,在平台内接受他人转账,这些APP跑分平台经司法机关查明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给予帮助,最先以帮信罪提起公诉,后又将指控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罪。

由于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理解不同,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提供账户行为、支付结算等方面存在定性差异,或随着政策的变化,司法实践会产生观点差异。李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罪成为争议焦点?

(二)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而非掩饰、隐瞒罪

1.李某某主观上更符合帮信罪

帮信罪中关于主观明知的证据一般不多,大都数仅有当事人供述、银行流水等,而同案犯又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互相推卸责任,使得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因此要结合行为人实际参与的行为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李某某对上游具体构成何种犯罪是不明知的,其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李某某在他人的教唆下载并注册 “吉光”、“无极”等APP跑分平台,绑定其本人的银行卡,供他人转账。“跑分”也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上游代收款,赚取佣金的行为。跑分平台由何人研发、运行、维护李某某并不知情。资金的接收、流转是上游所操控,李某某并不参与,其根据上级的需求进行收付款,李某某对其银行卡如何被平台操作支付充值渠道以及是否供赌客充值并不知晓。因此,李某某主观故意方面更符合帮信罪。

2.李某某对上游人员的具体何种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李某某被人拉进一个微信群,群主說是帮网站做代收业务,除了供他人转账李某某对自己的银行卡没有实质性的操作,其对于转账的数额、流向哪里不具有控制力。李某某没有与上游人员直接接触与交流,其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还隔着中间人。上游具体是哪些人员,上游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其并不知情。李某某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的故意,而是通过支付结算获取少部分比例的收益,系网络犯罪的辅助手段。李某某的行为并非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发生在上游犯既遂以后,确切的知道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的事后帮助行为。

3.李某某的客观行为更符合帮信罪

李某某在平台进行跑分,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活动,帮助支付结算而后收取手续费。流入李某某账户的是赌博网站的资金,此时尚未成为犯罪所得及收益,李某某只是帮助支付结算。并非像掩饰、隐瞒罪将他人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予以改变形态或者隐瞒。在“跑分”平台上提供银行账户,对于上游人员用于违法犯罪是放任的,但是对于账户中流入资金的性质并不明知。因此,在客观行为上李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

4.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帮信罪更为适宜

《断卡会议纪要》、《电信诈骗意见》、《掩饰、隐瞒罪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罪论处。《掩饰、隐瞒罪司法解释》对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行为给予明确规定,用这种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罪。《断卡会议纪要》规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明知”,也就是要结合行为人的银行卡个数,获利多少、交易对象、提供帮助的时间长短和方式以及5行为人的阅历等因素综合判断。要避免仅以行为人的供述就认定的明知,同时也要避免只要出租、出售“两卡”行为就认定为掩饰、隐瞒。李某某的行为只是为了收取提成,并不是为了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帮信罪大多数情况是结算数额很大,但是获利很低,如果直接将“跑分”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符。

综上,无论从主观上、客观行为上,抑或是法律规定上,笔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掩饰、隐瞒罪。

四、结语

预防和打击新型网络犯罪不容忽视,应当结合发展实际对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在实践中,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的区分存在交叉和竞合,治理“两卡”类犯罪比较复杂。实践当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判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社会预防,应当加强这两种罪名的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构建社会预防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要不断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让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治理更加规范化、严谨化。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8.孙国祥. “跑分”及“黑吃黑”行为的罪与罚[J].人民检察,2022.06.25。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2] 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政治与法律,2016(2).

[3] 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J].现代法学,2009,31(2).

[4] 冀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明简化及其限制[J].法学评论,2022,40(4).

[5] 彭景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战果创历史新高[N ].光明日报,2022 ,4.15 (4).

[6] 何荣功.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注意四个问题[J].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6).

[7] 张铁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若干司法适用难题疏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6).

[8] 黎 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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