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监管绩效的影响因素与提升进路

2023-08-11 10:41蒋国银杜思
治理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

蒋国银 杜思

摘要: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常态化监管背景下识别平台经济监管绩效的影响因素并进行路径优化,成为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构建主体-结构-任务-技术四维分析框架,通过对17个平台的监管路径案例进行组态分析,发现多元参与、机构设立和规则建设、交易开放、数字转移作为前因条件无法单独影响平台经济的监管绩效水平;“制度主导”路径、“主体-技术”路径和“社会-技术”互动路径是影响平台经济监管效果的三条主要组态路径;通过开展价值共创下人机协同的全景式监管和敏捷治理视域下的动态适应性监管,可有效提升平台经济监管效能。

关键词: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社会技术系统;监管路径;组态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3)04-0125-019

一、问题的提出

平台经济是一个平台支撑、数据赋能、网络协同的复杂经济系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助推经济增长。《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由2005年的2.6万亿元扩张到2019年的35.8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平台经济虽能助推组织、技术、制度等创新活动,但数据杀熟、隐私泄露、偷税漏税、知识产权等问题频发,对传统监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和单一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主体间利益博弈、监管执法滞后、数据信息垄断等复杂性问题。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规范政策逐步出台,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平台经济监管方向、主体责任、监管重点给出指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2月出臺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把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列为重点监管领域。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立足新发展理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尽管政府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思维从强制性手段监管发展到重视发展规范,但政府主导的平台监管依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如监管边界、监管技术支持、监管对象识别等问题。

学界关于平台经济监管的研究大多强调主体监管作用的发挥,以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两种监管模式作为切口,并提出两者的双重协同监管思路。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强调平台自身的监管作用,重视平台所拥有的私人规制权,促进政府和平台的公私合力监管能够有效应对平台的规模性体量所带来的公共监管局限。一些学者围绕数据要素提出了新的监管思路,包括技术赋能、数据开放、三方监管等。也有研究从技术路径、制度路径两个方向对平台经济的监管策略进行分析。综合来看,当前存在的平台监管方式往往是单一的路径思路,从主体路径、技术路径、制度路径三个方面单线性开展,以政府监管、平台自治和社会监督三种为主要监管模式。也有学者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强调平台不同生态位在秩序规范上的互动发展,对平台经济治理的主体、客体、要素和规范展开讨论,数字平台作为一个复杂适应系统,不同主体在价值互动中能够进行灵活调适以涌现规范性。基于平台的内部生态复杂性,需要从多位多元对其开展监管,政府监管更偏重制度约束,平台自治在组织制度基础上更强调技术的合规性,但较少学者关注到技术系统和制度系统的连结互动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有效性,生态位互动匹配形成的多元监管路径有待进一步探索。与此同时,虽有部分学者提出了针对平台的协同监管、双重监管构想,但多从案例、文本分析等定性方法提出理论建构,较少采用定量的方式去探索平台多元监管的实现路径。为此,本文以多个互联网平台为对象,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视角切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探讨影响平台经济监管效果差异的关键要素,拟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平台经济监管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有哪些?(2)要素所构成的多元化监管组态有哪些?(3)社会要素和技术要素如何互动才可实现最优监管效果?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平台经济的监管

通常认为,监管是指政府行政组织或第三方组织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针对目标主体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负外部性开展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行为。广义的平台经济监管常常会和平台经济治理相联系,平台治理是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体等多主体对目标体所开展的多形式主体权利的总和。而平台监管是平台治理中的一部分,强调多主体对平台企业开展的约束性和规范性行为。平台监管和平台治理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是否将企业纳入权力行使主体,有学者在讨论平台监管时认为平台企业也具备监管主体的部分属性,即互联网平台也能够通过规则制定与执行来引导、规范内部市场主体的行为。狭义上的平台监管可以从学者提出的“平台监管”模式上进行理解,即平台监管是以平台企业为监管主体对参与平台价值创造的各类利益相关方予以监管。平台由于其双边市场属性,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平台的角色既是狭义上的独立市场主体(对自己负责,被监管),也具备“类政府”的角色(监管平台内的商家)。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本文所提监管主体既包括政府及第三方主体,也包括平台企业本身,将其纳入一个平台生态系统之中。

国内外学者集中在平台监管模式、平台监管领域、平台监管实现手段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在平台监管模式上,现有研究大多将监管主体的责任和监管场景作为切入点,包括平台自我监管、公共监管、第三方监管和合作监管。目前,学者对平台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作了比较,更多倾向于主体间的合作性监管,通过激励相容的规则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其中政府扮演元监管角色,平台注重生态和数据监管,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到市场动态监管中。在平台监管细分领域上,平台的多元化决定了其监管重点的差异化,头部平台强调反垄断监管,社交平台强调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保障,金融平台强调税收交易和金融风险监管。在监管实现手段上,较多学者是从技术视角和制度视角出发进行研究。有学者提出赋予平台更大的技术责任,利用数字技术降低负面社会影响,也可促进信息共享以实现动态监管。技术兼容、技术秩序也被纳入讨论视角,张凌寒提出技术本质的穿透式监管,要求平台提供政府决策所需信息以改变监管部门的信息弱势地位。与此同时,由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的监管思维转变也引发学者由技术中立向技术向善的思考。制度作为核心监管手段,更多集中在制度供给的讨论之中,包括立法干预、监管政策、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等。但也有学者指出制度空隙问题,即平台经济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和政府的角色冲突导致的平台生态内外规制不足和规制过度并存的现象。

当前对平台的监管更注重借力打力,平台监管由单一服务型平台向去中心化平台转变,强调借助技术手段及数据要素创新监管,并逐步向合作性、回应性、敏捷性监管方式转变。平台往往收集海量数据并计算,应用于用户端的信誉评级以及商家端的协议监管,但算法黑箱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剥夺了平台用户端和商家端的知情权,因此,由于平台经济的主体多元性、环境动态性和系统复杂性,更应进一步思考在保证主体权利和监管制度规范下的技术监管有效性问题。郑磊的研究成果表明,算法和技术通过逻辑搜集数据汇总信息,信息量被压缩剖解为数据存储上的一个定点数字或标记,很难应对复杂的人类意识和社会环境,因此,在技术的理性效率提升的同时不能忽视主体作用、社会责任和规范的管理体系。

现有研究首先指出了平台监管的主要模式和现存的困境,强调双元监管思维的转换。其次,从监管内容的细分领域探讨了监管的多元化需求。最后,以技术和制度为主要逻辑的监管手段对平台监管效用进行讨论,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支持。现有研究都缺乏针对细化领域的监管场景-手段适配的充分说明,也没有技术-制度互动上的全景式构想呈现。因此,本文将技术和制度的兼顾作为理解平台生态系统监管路径的关键切口,以社会技术系统理论作为视角切入点,探索主体、制度结构与技术任务的互动路径,为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政策创新提供借鉴。

(二)社会技术系统理论与平台监管

社会技术系统理论假设一个组织或系统是由两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即社会系统和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关注与人有关的属性、人际关系以及权力结构等,技术系统关注从输入到输出的过程、任务和技术。社会因素包括主体关系、组织环境等,技术因素包括组织运作流程、任务、方法技术等。该理论认为,社会系统和技术系统是相互依赖的,组织的有效变革取决于两个系统的相互作用和联合优化。

以社会技术系统理论为视角切入的研究领域聚焦于企业组织变革、风险分析、组织治理等领域。吴江等借助社会-技术系统四要素讨论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理论框架。唐方成讨论了企业新技术商业化过程中的社会系统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与管理风险要素,及其对企业新技术商业化项目绩效的影响。唐方成:《新技术商业化的风险要素及其作用机理: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的实证研究》,《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现有研究多涉及私人场域的组织变革管理和风险监管问题,较少涉及公共领域上的管理和监管问题。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将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拓展至公共场域的技术应用及管理研究中,王谦等将数字政府的搭建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技术维度、组织维度、动态维度、知识管理维度、社会维度等方面构建了“数字政府”风险分析模型,讨论了“数字政府”风险治理的思路逻辑。也有学者运用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来分析技术应用系统的动态变化及其要素构成和演化机制,如以城市大脑为例对智慧城市的变革演化进行分析。

数字平台本身也可以看作一个生态系统,含括了社会和技术两个子系统,存在各类要素的聚合。技术方面指与平台相关的技术功能性要素,如云计算、大数据、算法、智能商务等要素集合;社会方面指参与平台中的商户、普通用户、创作者相关的个人、社会关系等要素。此外,算法驱动是互联网平台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且当下平台的算法推荐和业务模式越来越具有复杂的社会技术特点。从技术的角度,各类平台的运行是指令的输入,再通过算法的匹配,将供需双方相连接;从社会的角度,用户向平台表达需求,既是技术的接受者也是技术生成的共创者,用户的表达会影响平台的最终推送结果和业务匹配效率。传统监管中使用的规范文件、制度往往针对清晰化的边界和明确的责任划分,而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罚款惩戒、警告、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将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本文基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围绕平台监管的影响机理形成路径,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方式变革展开讨论,试图探索出多元化的监管路径以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分析框架

Leavitt提出社会技术系統模型,将组织看作一个紧密联系的系统。该模型包含四个关键元素:(1)参与者,指对组织系统变革产生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2)结构,指对组织系统变革造成影响的制度化安排,如制度机制、组织架构、权利关系等;(3)任务,强调组织系统的行动指导、核心价值目标;(4)技术,指辅助组织实现变革的工具、设备、技术平台等。本文认为平台在治理过程中的监管发展和组织变革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平台监管系统被看作一个整体性组织,系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结构下运用各种技术以实现不同的任务目标,从而达到最终的监管目标。基于社会技术系统视角,本文结合我国平台经济的现实治理场景构建了分析框架(见图1)。

1.参与者

参与者是指在平台经济监管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平台方、政府方、服务提供者、服务需求者以及第三方等。平台从运营管理者角度而言扮演着中介的角色,既是监管方也是被监管方;政府从顶层设计上通过政策、法规等对平台经济进行监管;服务需求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的供需侧两端会从维护自我利益的角度出发自下而上依靠市场机制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形成监管;第三方的参与会增加平台监管的开放度。平台监管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平台内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包括平台的合法合规、合乎买卖双方的利益诉求等,而平台内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与参与者的多元化、参与者的准入密切相关,通过利益网络主体的合作性监管能够从多角度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本文选择平台多元参与作为参与者维度下的二级条件变量。

2.结构

平台本身所拥有的技术和数据要素能够优化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效度,依托平台海量数据并运用算法对平台内部开展监管,能够弥补公共监管不精细、不精准的缺陷。当前大多研究者从技术层面探索组织监管的创新手段,包括算法治理、敏捷治理等技术应用。但在现实中,高强度的政策响应和规制性措施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研究者从回应性治理理论提出可以通过外部监管机构的设立、明确的监管边界和规则制度来激励平台的自我监管。平台监管结构是指组织结构、机制设定等,平台以私人规制者的身份,通过进入资格审查、平台交易规则制定、声誉机制和信用机制设计、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构建信任、安全、共赢的平台交易环境。因此,本文设定平台自我监管的机构设立、规则建设作为结构维度下的二级条件变量。

3.任务

任务强调平台监管的目标,包括指导平台采取的相关行动。平台本身具有多重角色,在面对不同主体时扮演不同的角色,但作为大型企业,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其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诉求。目前大多平台企业由于其本身的网络效应而导致垄断的形成,存在大数据杀熟、限制性进入等问题。平台和平台内企业建立联系时其核心在于促进交易平等、公开,营造良好的交易生态环境,避免歧视性和排他性交易。因此,本文在选择平台监管的任务目标时从经济目标角度加以考虑,设定交易开放作为任务维度下的二级条件变量。

4.技术

平台经济通过技术创新更迭发展,平台作为数据信息的网络集合点,其技术层面的核心要素是数据与算法,通过数据算法进行资源的匹配和决策逐利。李鹏等指出数字平台的技术系统内技术体系包括恰当的平台结构和接口设计、选择性地披露知识产权以及给予第三方合适的激励。从动态层面考虑数据的运行和应用,平台面临两个方面的市场失灵风险:一是网络数据信息安全问题,二是数据信息垄断问题。江小涓等同样指出数据市场面临着数据确权的挑战,并指出声誉约束作为技术秩序的手段方式起到监管作用。头部平台凭借资本和技术壁垒导致平台权力的扩张,在开展监管时,应从技术层面避免数据垄断和管制以维护市场平衡。一方面,政府或第三方对平台的监管行为中需要获取平台企业的相关数据作为监管依据,例如投诉量、虚假交易、违规操作等;另一方面,参与监管的平台内部相关部门同样需要实现数据互通。本文对平台监管过程中的技术应用选择数字转移作为技术维度下的二级条件变量。

三、研究方法及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来研究平台经济监管绩效的差异及生成路径,该方法能够聚焦中小样本,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实现对话。它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方法的优势,通过布尔代数与集合分析来探究前因条件和结果变量之间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从而发现等效的多个路径或解。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上,首先构建变量的真值表,即在变量操作上作二分处理,变量取值为0或1。具体而言,表示某条件发生或存在时,取值为1;表示某条件不发生或不存在时,取值为0。也有学者在研究中以里克特量表或者直接赋值的方式获取变量的初始数值,并通过QCA软件操作设置完全不隶属=0、交叉点=0.5和完全隶属=1三个锚点进行数据校准构建0-1真值表。国内外部分学者承认定性比较分析法的局限性,认为二分变量是一种不够精确的度量,具有泛化性,但同时也强调该方法所讨论的是因果的集合关系,适用于因果关系存在殊途同归、多重并发、非对称性等复杂情况,在针对中小样本的案例和复杂要素的研究中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

平台经济生态系统的监管涉及多元主体,在一个系统中,影响监管效果的因素是非线性的,通过组态分析能够更好地理清不同的路径效果,避免路径依赖带来的弊端。因此,采用组态分析有助于探讨不同路径的监管效果,解读平台经济监管的多元路径。其次,以数字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平台经济作为新生物,具备规模条件并符合研究条件的平台较为有限,很难收集到大规模的样本案例,而定性比较分析法的中小样本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具有突出优势。本文在方法的具体操作上使用组态分析的常用做法,对清晰可测的变量直接进行是否的0-1二分赋值,对差异化的复杂变量获取初始值再进行校准,从而构建真值表。

(二)样本选择

在选取样本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的标准要求:(1)平台需符合《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中对大型平台的界定,具有充分的资料可查;(2)平台的选取尽量多元化,含括不同类型的平台;(3)不同类型平台的监管逻辑、效果存在差异性。在基本的标准要求上,本文依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初步锚定了六大类型平台,即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務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在此基础上,结合2022年《中国数字平台开放性指数报告》,筛选淘宝、京东、拼多多、小红书、贝壳找房、滴滴出行、饿了么、美团外卖、携程、bilibili、抖音、喜马拉雅、智联招聘、百度App、爱奇艺、网易云音乐、今日头条共17个平台作为案例样本。

(三)变量测量及校准

1.结果变量

本文以平台经济的监管绩效作为结果变量,当前有关平台经济监管绩效的衡量指数和指标的研究较少,尚无官方的绩效评估指数报告。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政府监管、用户监管两个方面来衡量平台经济的监管绩效,包括行政约谈、行政处罚和平台司法判决文书。其中,行政处罚和约谈的数据整理统计来自信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企查查的官方网站。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的行政公示名单以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搜索“平台处罚、约谈、失信、惩戒、违规”等关键词,获取所选案例平台的相关材料。判决文书从文书网官方网站获取,筛选2021年度的文书判决,依据2021年司法案件相较于2020年度的数量涨幅情况进行赋值,根据具体涨幅情况以负增长,0-25%、25-50%、50-75%、75-100%、100%以上为刻度区间在0到1之间进行赋值,负增长赋值为1,其余区间的赋值随涨幅依次递减。最终的监管绩效计算方法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将行政约谈和行政处罚归为A并赋值50%,文书判决归为B并赋值50%,从而计算出最终的平台监管绩效水平。

2.条件变量

从主体、结构、任务、技术四个维度来确定影响平台经济监管水平的前因条件,具体的变量选择及数据来源说明如下。

(1) 主体因素

政府数据开放安全管理中将多元参与作为主体纬度下的条件变量对监管绩效水平进行衡量,本文的主体要素同样从参与者的多元性进行衡量。依据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和伏羲智库数字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出台的《中国数字平台开放性指数报告》进行数据筛选。主要选择报告中的“接入开放性指数”作为准入限制及平台活跃度指标衡量,接入开放性用来表示多种角色接入平台时是否开放,包括B/C(商家/用户)端接入限制条件和隐私政策的可读性2个二级指标。

(2) 结构因素

本文所指的结构因素同样强调组织结构,因此结构因素主要从机构设立和规则建设两方面进行衡量。机构设立从0、1变量进行设定,如内部设定平台监管机构赋值为1,未设定的则赋值为0。关于规则建设主要通过爬取官方网站及新闻报道,挖掘其规则及条目并依据其数量进行赋值。具体测度按照以下五条标准进行:(a)是否有违规公示;(b)是否有隐私政策、服务协议和举报政策;(c)是否有监管部门和定期监管报告;(d)是否对规则进行细分;(e)是否对规则进行定期修订与更新。若案例平台符合则加0.2,并将取值范围控制在0-1之间。

(3) 任务因素

在有关高技术产业的创新绩效的组态研究中,将市场活跃程度和市场开放程度作为衡量市场环境的条件变量。在本文中,任务因素主要以交易开放性程度进行衡量,交易开放性程度选择《中国数字平台开放性指数研究报告》中的交易开放性指数作为测量标准。

(4) 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将数字转移作为条件变量进行衡量,数字转移以《中国数字平台开放性指数研究报告》中的数字平台转移开放指数作为测量数据,主要包括数据转移开放和业务转移2个二级指标。详细的条件和结果变量测量情况见表1。

3.变量校准

机构设立为0-1二分变量,无需进行校准,其余所有变量的取值应校准到0-1之间,需要结合数据实际取值分布来选取能够体现变量中间程度的取值,以此来确定定性锚点。具体操作过程中,选择0.95、0.50、0.05作为校准点,将样本数据的95%、5%、50%设定为“完全隶属”“完全不隶属”“交叉点”,并适当根据变量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以上变量的校准通过fsqca3.0软件来完成,详细的变量校准结果见表2。

四、实证分析

(一)必要条件分析

根据对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结果见表3)可知,五个前因条件的一致性水平均小于0.9,也就是任何一个单一的条件因素都无法对高监管绩效进行解释。同时对前因条件取非值进行运算,低水平的五个前因条件变量也无法解释低水平的监管绩效。必要性条件分析说明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路径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从条件变量的组合视角进行探讨。

参考谭海波等的研究方法,通过图表的形式呈现互联网平台监管绩效的组态分析结果,其中●表明核心条件存在,⊙表示边缘条件存在,◎表示边缘条件缺失,○×表示核心条件缺失。条件存在即说明该变量对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条件缺失表明在该路径中这一变量影响不大。如表4呈现,在三条路径中,路径组态的共同解的一致性为0.982083,表明在满足这三类路径建设的所有平台案例中,有约98.2083%的案例平台呈现出较高的平台监管绩效水平,三条路径解的覆盖率为0.328587,表明三类条件组态可以解释约32.8587%的高绩效平台监管案例。基于条件组态,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前因条件的匹配对最终监管绩效的影响。

1.制度主导型监管

在组态一中,规则建设作为核心条件存在,即以监管规则及制度作为主导性因素对监管绩效水平造成影响,将该路径命名为“制度主导型”监管模式。通常,一致性的临界值应在0.75以上。组态一的一致性为0.959267,大于0.75,说明该组态路径能够成立。其覆盖率为0.117647,表明有11.7647%的高水平平台监管绩效案例能够通过该路径得到解释。

在该路径中,更注重通过社会子系统中的结构要素对平台开展监管活动,如监管规则的制定执行。随着技术发展,平台的技术私权逐渐扩大,自身角色的转变使平台不能延续自我规制的监管路径,相反,平台呈现出回应性监管的特征,即在自我规制的基础上突出强制规制。具体而言,政府部门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平台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系列制度体系,向平台传递出行政性规制监管的信号;平台在监管制度体系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在该路径中,规则建设作为核心条件存在,多元参与、机构设立、交易开放和数字转移作为核心条件缺失,平台遵循传统的规则制度监管模式。进一步推测,此类平台的技术没有领先优势,和其它主体的互动性不高,尚未形成多元监管的格局,更多依靠规章制度对平台内商家企业开展威慑性监管。

以智联招聘为例,智联作为招聘平台的代表性企业,其业务范围较为单一,所采取的监管举措主要依靠规章制度、体制机制,并从上而下推行。根据智联招聘《2021年度平台生态治理报告》,智联招聘通过内部制度建设和机制优化推动平台自我监管,一是严格前端审核,包括制定HR个人资质、企业资质、职位合规情况等规则命令,避免虚假岗位;二是从中端搭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依据现有信息保护法更新隐私政策条款,严格监控平台内数据信息不超过业务限度,同时公开职位推荐相关算法规则,给予用户系统设置选择权;三是从后端优化用户投诉反馈机制,包括多元渠道的建设、闭环响应机制的推进等,以日常巡检和专项治理结合达到惩戒激励。

2.参与者-技术互动型监管

组态二中,多元参与和数字转移作为核心条件存在,即在该路径中,多元参与和数字转移共同作用,作为主要因素对平台监管绩效造成影响,将该组态命名为“参与者-技术互动型”监管模式。原始一致性为0.947484,大于0.75,该组态能够成立。其覆盖率为0.108155,表明有10.8155%的高水平监管案例能够通过该路径得到解释。

与组态一相比,规则建设作为缺失的核心条件,即在该路径中的平台案例并不依赖规则制度开展监管,突破了传统的制度监管模式。此类平台突破了传统的私人监管属性,向承担部分公共责任过渡,构建以政府监管部门为核心,平台用户、平台入驻商户、平台企业本身以及第三方机构等从内到外形成监管合力。其次,技术成为平台监管的重要影响因素,数字化和开放性所带来的网络效应、跨区域性对原有制度监管造成挑战。多主体的互动离不开技术支持,包括数据要素的流动、各类信息共享以及技术端口的衔接。因此,利用互联网平台本身所具备的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在传统监管的框架下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监管模式,并通過技术手段使主体互动机制和技术本身相兼容。

以携程旅行为例,携程作为OTA的代表性企业,以在线住宿、在线旅游、在线交通为核心业务,其业务领域范围较广,涉及平台端口及数据的交互。携程旅行于2018年同多家OTA平台共同发布首个行业数据治理倡议书,其中提到探索政府、平台、商家、用户多方互动的治理模式,建设服务导向以人为本的数据生态。通过这种回归主体本身的方式,以主体之间的网络构建来实现监管目的,回应了该监管路径中主体多元存在的重要性程度。其次,携程在监管中凸显了技术的赋能作用,建设内部大数据应用研发团队,通过以数据成本管理、质量规范和数据流通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以及元数据建设来提高数据质量,促进数据流转,从而实现对业务领域的监管及业务子模块之间的衔接。

3.社会-技术互动型监管

组态三中,多元参与和数字转移作为核心条件存在,机构设立以及交易开放作为边缘条件存在,多元参与和机构设立分别归属于社会子系统中的参与者和结构维度,而数字转移和交易开放分别归属于技术子系统中的技术和任务维度,因此,将该组态命名为“社会-技术互动型”监管模式。原始一致性为1,大于0.75,该组态能够成立。其覆盖率为0.147996,表明有14.7996%的高水平监管案例能够通过该路径得到解释。

与前面组态一和组态二相比,该监管路径同时强调社会子系统和技术子系统,此类平台具有优势性技术和复杂属性,能够通过技术很好地将平台监管中的各方主体连接起来,对平台的监管实际上是融合了第三方监管和平台自监管。一方面,从社会子系统来看,参与者作为核心存在条件,表明监管主体越具有多元性,越能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影响最终的监管绩效。而机构设立作为边缘条件,通过组织结构和机制将主体相连接,形成多元监管网络。另一方面,从技术子系统来看,通过技术手段促进数据和信息的流动共享,为监管网络形成技术支撑,通过技术打通监管网络。与此同时,当技术和监管网络形成互动之后,可有效促进平台运营的公开透明性,实现最终的监管任务,即交易开放。

以小红书为例,作为内容分享社区兼社交电商商业模式的代表平台企业,其监管具有复杂性。从小红书的内部生态运营而言,一方面,在政府的强监管制度下整治内容社区,下架违规产品,对社区内容审核方式上进行人工加智能的改进。机制建设方面进行分类管理,对商业板块和内容板块采取不同的规范要求,针对创作者制定了版权保护服务计划,对原创内容通过技术环节存证并检测外部第三方的违规搬运行为。2022年4月,小红书继续发布品牌违规扣分规则,用透明可视化的手段对品牌营销行为进行监管,避免软广告擦边现象。与此同时,小红书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维护用户权益,并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联合政府、外部企业以及第三方推动价值的共创。另一方面,从技术上关注整体基础数据建设,提供高效的公共数据能力,探索数据的增量价值。在面向社区、电商、广告等细分业务,建设专题数据赋能业务监管,支持公司业务决策分析,推动结合“业务+元数据+技术”模式发展,推进资源成本的优化,提高数据监管和服务的质量。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稳健性检验的常规做法,即通过提高一致性门槛值的方式对监管绩效的前因条件组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将一致性门槛值由0.8提高到0.9,其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其中,一致性水平为0.983995,覆盖率为0.368553,最终所呈现的组态路径以及结果与之前一致,总体相差不大。因此,本研究分析结果稳健。

五、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效能的提升进路

典型的平台经济监管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监管、平台自监管和合作监管。现有的合作监管模式强调政府和平台的互补关系,突出政府技术升级、平台社会责任强化和平台责任连带的监管机制。本研究在既有基础上提出综合监管模式,该模式和合作监管模式在理论溯源上有相似之处,将平台看作复杂的生态系统并延伸协同治理理论。但综合监管模式是在现有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是基于社会子系统和技术子系统的内外循环互动,从静态整体把控和动态演化发展两个层面来提升现有监管效能,从宏观把握组织协同治理,面向系统发展开展多维适应性治理,创新监管思维与治理方式。

(一)基于价值共创的人机协同全景式监管

针对多类型平台监管目标差异性所带来的利益冲突,政府需设置监管“锚点”,以点带线带面来推动整个监管多维体系的构建。监管锚点是指一个相对利益兼容的价值共同理念,由该理念为原点,突破以往监管模式中双元的“监管主体-监管任务”监管逻辑,围绕该价值理念构建多维空间,形成以主体-技术为主导、任务目标为锚点、机构和制度相辅助的监管逻辑。为此,本文提出基于价值共创的人机协同全景式监管框架,即从多个主体维度出发,强调突破二维限制,依靠“人-人”“人-机”“机-机”之间的协同来推动价值共创行为的产生,从而打造无缝隙、无死角的平台监管模式。该框架旨在对现阶段相对清晰的、已知的監管场景开展监管手段的优化,从而织造面向各种事务的横向上多主体协作、纵向上监管前中后相贯通的监管网格(见图2)。

1.推动形成“人-人”协同监管

组态分析中指出以规则建设作为核心条件的制度主导路径能够有效促进平台监管绩效,但该路径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制度空隙问题。一方面,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和算法从线上流程推进内容审核、资质审核等,不能完全识别线上信息的真实性,且大部分人工审核面临工作时间和任务的严格规定,很难保证实际事前监管效果;另一方面,信息要素在同一平台快速流动,但和政府平台的衔接不畅,政府部门执法时会陷入视线盲区。现有监管模式中提到了通过政府分平台类型优化制度供给和数据强制许可制度等方式去处理,但这种数据制度供给对于平台和政府的能力要求较高。在全景式框架中,需要打通“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政府通过合作机制将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行政地区与地区之间、政府与平台管理方之间相联系,以向外获取的方式更新政府监管能力,抓住监管重点。

2. 推动形成“机-机”协同监管

平台经济的内在特性决定了信息要素在监管中的重要性,传统监管手段需要依据平台信息的反馈作为裁定依据,而政府获取信息渠道有限导致行政监管的滞后。从平台监管的外部特性而言,多层次监管目标使公共监督主体面临着制度监管困境,公共政策在“政策制定-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时滞。此外,政府部门对平台运营逻辑和内部技术的理解差异化可能会导致最终的政策行为矛盾。全景式监管框架强调政府技术对管理机构和机制的赋能,推动“机器与机器之间的互动”。机器的定义是可以代替人类劳动的装置,而这里的机器不是实体装置,而是指代系统、软件、程序设置这类软性机器工具,并且不是代替人类劳动,而是服务于人类意志。具体而言,疏通政府监管平台(如信用中国平台、智慧市场监管平台等)、大型平台管理方的后台监控系统以及第三方监管系统(如第三方监督评估平台、博睿数据库等),以“数字化监管”的新方法打通内部网与网、点与点,通过政务平台作用的发挥开展非接触式监管。同时,监管制度的更新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政策学习扩散,还可通过和大型平台互动对接尝试建立常态化监管部门外的独立“类政府机构”,以自下而上、自内而外的方式提炼总结有效的监管制度。

3. 推动形成“人-机”协同监管

组态分析中指出“参与者-技术”驱动路径能够有效促进平台监管绩效,目前面临的主要监管问题有两点:一是大数据杀熟损害用户利益,二是算法效率损害平台劳动者权益,而归根究底技术应用的负外部性是平台逐利的结果。针对技术问题,现有监管模式大多提出用技术监管技术的思路,即平台利用算法完成自我监管。通过数据追踪和算法分析获取资料信息,但技术无法替代人的主观意志,我们所构建的监管模式强调多主体的作用,包括具体的人和虚拟的“拟人化”机器工具,即“人-机”协同。机器服务于主体,以刚性的程序设定和规则判定来弥补人性弱点所带来的主观监管失效。此外,在清晰的监管场景中,平台端和政府端利用机器开展初级、低层次的监管,过滤失真信息,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主体引导机器,以灵活决策弥补机器过硬带来的程序僵化和矛盾。倡导平台在技术研发和算法模型设计时考虑伦理合理性和公平正义性,同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技术研发的理念、运作程序和试运行效果等设计可行标准作为研发底线。

(二)基于敏捷治理的动态适应性监管

面对动态的监管情景,既要捕捉纵向监管过程中的动态变化,也要顾及横向平台类型的监管适配。基于数字孪生和元宇宙等新兴数字技术开展动态演化监管场景适配,旨在面对未知的、模糊的监管场景时探索监管方式的创新,提出智慧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平台监管解决方案,提升敏捷治理效果。

1.以技术为核心的虚实结合

组态分析中指出“社会-技术驱动”路径能够有效促进平台监管绩效,通过实证的方式再次表明在综合性的平台监管中,需要同步关注社会要素和技术要素。在主体和技术的互动匹配性问题中,政府主体需要摒弃单一的静态治理思维以及点对点的原子治理范式,立足系统生态思维,从敏捷视角审视平台监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通过运用数字孪生和元宇宙等技术,打造虚实结合的监管工具,通过实时数据监控、模拟仿真、计算实验分析和高精度预测等方法开展平台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助力政府对平台监管的干预行为作出提前预判和反应。例如,在消费类平台领域,针对用户投诉反馈的实时性、商品链条的全程溯源和声誉机制的全过程特征,开展三维电商平台虚实结合数字化监管,可以有效模拟、监控和预判平台的失范和违规行为。

2.以主体为核心的场景适配

面临平台和平台之间互通性和互相操作限制性问题,国外通过行政强制来促进平台互联互通。但已有研究表明,特定背景下中国决策者通过平台的强制性互通来破解因互联网平台的阻塞效应带来的垄断影响非常有限。因此,需要考虑不同平台的差异性,关注监管路径与平台场景的适配性,实现不同类型的平台和各种监管路径的最优匹配。例如,对于单一性功能平台企业,需要以政策制度扶持其成长,避免过度管制而压缩技术发展空间;对于复合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需要考虑其在发展过程中和多端口的衔接,如金融体系、管理体系、内容提供体系等,鼓励在技术交互过程中的主体多元参与,采取韧性的监管方式;对于电商和社区分享共融类平台,需要关注其实际过程中存在的用户内容诱导和隐私侵权、卖方定价畸形和产品低质等问题,提倡通过子系统的全要素互动促进监管。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指南》从不同类别的平台进行考虑,依据平台的发展需求,对子系统要素间的粘合程度和独立要素的重要性程度进行适配,具体参考表6。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17个平台案例的监管绩效和路径进行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多元参与、机构设立、规则建设、交易开放和数字转移的“多重并发”,形成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多元影响路径,表征了平台社会技术系统内不同条件的互动耦合以实现监管质效提升。第二,影响路径主要有三条,包括: “制度主導”路径,表明在平台弱技术阶段,通过平台规则和政府政策等强规则性手段达到监管目的; “参与者-技术互动”路径,体现平台监管中的 “人机互动”林凡、林爱珺:《打开算法黑箱:建构“人-机协同”的新闻伦理机制——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研究》,《当代传播》,2022年第1期。,既要解析“算法黑箱”,也要建构多元利益主体共识机制; “社会-技术互动”路径,即平台监管绩效的提升需综合考虑其复杂社会技术性,实现技术子系统与社会子系统的平衡。第三,三条驱动路径的异质性表明平台监管的复杂性,需识别主体、结构、任务以及技术等因素的非线性化影响,聚焦要素组合的不确定性以及交互赋能以优化常态化监管路径。

本文突破了单案例研究的限制,对平台监管“主体-结构-技术-任务”的分析框架进行了多案例探索性研究,在三条驱动路径基础上提出常态化监管效能的提升进路,即通过构建基于价值共创的人机协同全景式监管和基于敏捷治理的动态适应性监管模式以提升常态化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杨仙丽)

猜你喜欢
平台经济
共享经济下集装箱拼箱平台定价策略分析
基于平台经济学视角下的共享经济制度需求研究
福建省平台经济发展路径研究
激励风险视角下的平台契约选择
互联网平台中信息产品的定价模式研究
平台化货运运力组织对物流企业创新能力影响模型研究
沈阳市平台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平台经济视角的P2P网络借贷实质研究
平台经济下互联网企业竞争方式探究
会展经济理论的新支撑——平台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