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的授权争议分析

2023-09-03 14:45董雅娣
客联 2023年5期

摘 要:近年来,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引发了一些侵权纠纷,其中以名誉权侵权纠纷居多。若影视作品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使用了原型人物的真实信息并以谣言和捏造的事实为基础,对原型人物进行侮辱、诽谤,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侵权;若影视作品并无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而某些艺术创作情节造成原型人物“名誉感”的降低,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但是这种情况下要关照原型人物及其亲属合理的情感利益,把握好艺术创作限度。为了防范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上映后的法律纠纷和商务风险,可以在电影的前期筹备阶段,通过与原型人物协商并签订真人真事授权协议,取得根据其真实经历进行艺术创作的授权。

关键词:真人真事改编;原型人物;授权协议

一、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引发的侵权纠纷及原因

(一)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引发的侵权纠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出现在银幕上,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因为有现实故事及人物原型而非常吸引观众,它是对社会焦点问题的艺术化反映,不仅能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而且能助推社会的变革。[1]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的文艺作品,创作者一般会进行适当改编,使得作品更具欣赏性,而正是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天然的特点,观众极易认为其中所有内容都是真实的。在真人真事往电影艺术转化的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侵权纠纷。2019年,某县公安局在一个学校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揭开了一起命案的谜底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该案中的受害人因拒绝验收学校不合格工程而被杀害并埋在学校操场16年。受害人家属表示,相关电影制片方未获其授权,就将沉冤昭雪不久的案件改编成电影剧本,并已备案立项准备投拍。因担心真实事件被肆意改编,受害人家属已委托律师处理电影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电影《亲爱的》公映后,原型人物联系媒体说看了以她的故事为模板拍摄的电影《亲爱的》,她感到很难受。电影里增加了实际没发生过的情节。当记者向其解释说,电影是虚构的,不能等同于生活。她表示片尾还公布了她的身份信息,她希望制片方能公开说明电影中哪些情节是虚构的,哪些是真实的。[2]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引发纠纷的原因

1.电影的中艺术创作情节涉嫌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

真实事件改编电影背后的侵权纠纷,主要原因是电影中的虚构情节以及相关艺术加工涉嫌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电影是一种视听表现艺术,所以真人真事电影并不是单纯地叙述事实,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修饰,运用艺术化的创作手法和编排方式使情节跌宕起伏、人物鲜明立体,从而实现对原型故事的升华。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只要以事实为基础,原则上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但如果擅自披露、宣扬他人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若文学艺术作品虽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使用的也是该对象的姓名、住址等真实信息,却以谣言和捏造的事实为基础,进行侮辱、诽谤,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事先未取得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的授权

1987年,魏某以“荷花女”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完成了小说《荷花女》,并投稿于某报纸。该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除部分内容写实外,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荷花女”之母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中院认定,魏某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某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某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原型人物吉文贞和陈某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根据人物真实经历创作文艺作品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好创作限度,而且事先未获得原型人物或者已故原型人物亲属的授权,可能会引发争议。在这里并不是说未获得其授权影视项目就不能拍摄,原型人物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实事件并没有版权一说,而是针对影视项目所要进行的改编让原型人物充分知晓并同意,避免电影上映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原型人物已故,可能会需要原型人物亲属的配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在电影制作阶段未充分预判风险

电影上映后若发生被起诉等事件,电影的口碑及票房也会受影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商业风险,需要提前做好防范,在影视项目的前期筹备阶段,判断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原型人物或已故原型人物的亲属是否会因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版权和其他原因而提起诉讼,进而采取措施,在剧本开发的过程中就应该与当事人协商并取得其授权。真人真事改编类电影是以“故事”来吸引观众,原型人物对于电影呈现的“故事”的态度至关重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作为故事当事人,原型人物应当知晓电影将要如何运用这个故事传达观点。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实际上是获得对其人生经历和故事进行艺术创作的权利。如果原型人物经过与片方沟通,提前知晓电影将会如何基于其人生經历进行改编,自然不会出现后期的侵权之诉。

二、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侵害名誉权的法理分析

(一)客观名誉受损是构成侵权的前提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评价。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名誉是一种客观评价,名誉权只保护客观名誉,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的主观感受并不是客观名誉。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做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是这种侵权的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传播了虚假的事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否则,虽然传播了虚假事实,并未因此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二)观众能将特定对象与现实人物建立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此类作品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对特定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创作自由,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书描写的人物以现实人物为模版,经过加工,使读者不能将经过艺术加工的文学人物与现实人物相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

2006年,影片《霍元甲》上映后,霍元甲之孙就以电影《霍元甲》侵犯了霍元甲名誉权为由,将中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和李连杰等十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该案判决书提到:“《霍元甲》与《宰相刘罗锅》等历史戏说类型的影视作品有所不同,一般公众容易将后者辨识为纯粹的娱乐故事片,与历史上真实的人物关联不大,而前者则部分给人以“正剧”的印象。《霍元甲》属于以虚构为主要表现手法的故事片,其采取了增强故事的可信性的许多处理方法。电影《霍元甲》片尾有“本片取材自真人真事,但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陈述,一方面宣称“取材于真人真事”,另一方面又称“故事纯属虚构,这种将“真人真事”与“虚构的故事”糅为一体且未明确说明的做法,客观上容易造成霍氏后人及部分特定群体将影片与“真实的”霍元甲一一比对,并得出 “毁损名誉”等结论。”[4]此外,有些真实事件改编电影在开头或片尾处说明:“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这也不是一份明确和有效的免责声明,因为在观影的过程中,观众不会自动区分哪些真实哪些是虚构。

(三)关照原型人物合理的情感利益

文学艺术作品来自生活,依托于现实,但往往又高于生活。在电影创作过程中,为了增强故事性而进行的虚构往往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如何预先防范并避免对原型人物及其亲属的不良影响,是真人真事改编电影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霍元甲》一案的判决书的最后指出: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地说,尽管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难称妥当。法院最终未支持霍氏后人关于侵犯名誉的主张,但指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及第一制片分公司、星河投资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单位没有对霍氏后人的情感利益予以适当的关照,并要求影片制作方引以为戒。在该影片设计的“母女被杀”等情节上,霍氏后人及特定的群体有不同于一般观众的观察视角和特殊体验,其感受是合情合理的。站在霍氏后人的角度,可以体察其因此遭受的不快与不便,后人对祖先的尊敬与怀念之情不应因创作自由而完全被忽视。

三、通过真人真事授权协议防范法律风险

(一)真人真事的来源及相关授权规定

真人真事的来源可以是新闻、纪录片、报纸杂志文章。真实事件在改编成电影之前已经积累了一部分观众群,电影创作者将真实的人物和事件作为客观素材,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艺术加工,从而创作出一部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一般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从真实事件中取材进行影视化改编;另一种是对基于真人真事写作的文字作品进行影视化改编。前者会涉及原型人物的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后者除前者所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文字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若影视作品借鉴了纪实文学或独创程度较高的新闻报道,则产生双重授权的问题,也就是说不仅要取得原型人物的人格权授权,也要取得文字作品作者的版权授权。2013年3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以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输油管道起火爆炸故事为背景的纪实文学作品《最深的水是泪水: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扑救7·16大火纪实》一书,出版后第三年,该书作者与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该公司将《最深的水是泪水》文学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并摄制成电影在全球范围内发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对革命领袖、英雄人物、著名历史人物形象进行改编的影视作品,需要严格尊重历史史实,不得任意改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还明确,“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对于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电影作品,需要历史和文化名人或者亲属出具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对于普通人物,目前在行政方面并没有必须得到许可或本人授权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经普通人物授权拍摄就没有法律风险。

(二)签订真人真事授权协议

1.明确授权时间、授权地域和授权的范围

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有一定的票房号召力,在电影上映前,通过其他媒介了解和熟悉真实事件的人构成了潜在观影群。电影研究者梁中立说:“每当观众影片的开始或结尾处看到‘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字样时,他们对电影的看法总会产生些变化。‘真实事件给了人们更多感动的理由也让观众可以更加投入。” [5]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商业利益的实现其实也有赖于人物和事件本身。美国有一种做法是签订真人真事授权协议,片方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使用原型人物的真实经历进行艺术创作。协议双方要确定授权时间、授权地域和授权的范围。真人真事授权协议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是“担保和陈述”,担保是一种承诺,原型人物一方向电影制作方承诺不会以侵犯其名誉权或隐私权为由起诉,即使电影制作方行使了一定限度的创作自由。[6]一般情况下,双方不会进行这样的约定:电影制作方可随意地以任何方式润饰、虚构、戏剧化以及改编真人真事,原型人物却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种做法对原型人物不利,也难以被市场接受。扭曲事实不仅容易引起原型人物的不满,还容易误导观众。

2.让原型人物参与电影的前期创作

真人真事授权协议的另外一种做法,是双方约定让原型人物参与电影的前期创作,赋予原型人物批准故事梗概或编剧人选的权利,或者让原型人物担任项目制作的创意或技术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在创作过程中提供更多与人生故事有关的回忆、观点和经历,充实故事的细节。同时,原型人物根据故事的需要,帮助片方取得他人生故事中其他人的授权。双方也可以约定电影制作方仅可以在特定主题下、时期内进行创作,比如在协议中写明不能提及关于原型人物不愿公开的某个事件,或者内容仅覆盖原型人物经历的特定时期,这种方式明确了行使创作自由的范围。最后,可以让原型人物决定是否给角色使用真实姓名,以及是否在片尾使用自己的照片。

3.详细明确列举授权的艺术作品类型

在媒体融合发展的今天,真人真事不仅可以通过电影呈现,音乐人柳爽创作的歌曲《漠河舞厅》,其创意来源就是一个真实故事。1987年,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张某的妻子康氏不幸葬身火海。康氏生前爱跳舞,两人常常溜进堆满杂物的仓房,在狭小的空地上练习舞蹈。康氏去世后,漠河县城里开了一间舞厅,就在距离仓房不远的地方,张某去感受到舞厅的旋律,不自觉跳起舞,仿佛又回到了那间狭小的仓房。音乐人柳爽得知了这个故事,在征得原型人物张某的同意后,创作了歌曲《漠河舞厅》。如果仅仅授权的是剧本或文学创作,则电影创作未取得授权,则后期会发生侵权风险。在签订真人真事授权协议的过程中,还可以明确授权除了拍摄电影外,是否包含翻拍、续集、电视连续剧以及舞台剧等。总而言之,签订授权协议的目的是清晰界定在授权关系中,授出的权利是什么,获权方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权利。

四、结语

电影这一种艺术表现方式,它所呈现的故事需要有冲突性、戏剧性,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创作模式,比纯虚构的故事更能打动观众,它瞄准社会现实问题,扩大真实事件的影响力和传播面,从而实现电影的社会价值。因真人真事改編电影频频引发争议,大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先没有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获得普通人物的授权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却引发了诸多侵权纠纷。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签订真人真事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避电影上映后产生的法律和商务上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孟宪堃.《真实事件电影改编侵权现象产生的动因及应对》[J],《青年记者》,2019(4).

[2] 人民网.《亲爱的》原型欲诉侵权:没下跪也没和别人睡觉[EB/OL].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5/0310/c172318-26668256.html,2023-03-18.

[3] 赵微、战宇思.《民法典人格权编:实用问题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级字第309号 判决书

[5] 梁中立.《电影与真实事件》[J],《世界电影之窗》,2016(10).

[6][美] 马克?利特瓦克. 董媛媛、冯俊玲、李欣然、韩旭译.《电影与电视产业内的交易:从谈判到最终合同》[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21.

作者简介:董雅娣(1993—),女,汉族,山东寿光人,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位:教师,职称:助教,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