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言
④对“人乐”关系的批评
既然从“天乐”关系上,《史记》认为“天”以“律历”通“风、气”,以“律历”成就万物,那么,“人乐”关系,也应当依附于这个原则。司马迁把“乐”的“律历”视为万事万物的本原,“人”与“社会”也都是这个本原的结果。在这种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司马迁把音乐中的“音律”当作体现宇宙大化流行的一个媒介。它一方面能够以和谐的形式影响世间万事万物,另一方面也能够以“和谐”的形式影响人。对此,他是这样表述的:“其调和谐合,鸟兽皆感,而况怀五常,含好恶,自然之势也……故音乐者,所以动荡血脉、流通精神而和正心也”(《乐书》)。他还在这种“乐人关系”的基调上,批评音乐对人的作用:
故宫动脾而和正圣,商动肺而和正义,角动肝而和正仁,徵动心而和正礼,羽动肾而和正智。故乐所以内辅正心而外异贵贱也;上以事宗庙,下以变化黎庶也。琴长八尺一寸,正度也。弦大者为宫,而居中央,君也。商张右傍,其馀大小相次,不失其次序,则君臣之位正矣。故闻宫音,使人温舒而广大;闻商音,使人方正而好义;闻角音,使人恻隐而爱人;闻徵音,使人乐善而好施;闻羽音,使人整齐而好礼。(《乐书》)①
既然音乐对于个人有着这样大的作用,司马迁也就非常重视音乐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积极促进作用。所谓“乐者,所以移风易俗也”,还说:
州异国殊,情习不同,故博采风俗,协比声律,以补短移化,助流政教。天子躬於明堂临观,而万民咸荡涤邪秽,斟酌饱满,以饰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