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助力VR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11-22 08:50王杰叶霖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

王杰 叶霖

摘   要:VR作为新兴产业正在快速崛起,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于VR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起重要作用。现行VR知识产权存在专利申请时间过长、VR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VR场景下知识产品保护认定模糊以及相关专业人才缺失等困境。应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构建VR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建立VR場景中的知识产品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相关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等,提升VR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关键词:VR;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699(2023)05-0100-06

收稿日期:2022-10-10

项目来源: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JD22018)

作者简介:王杰(1986-),男,山东诸城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叶霖(1990-),女,江西定南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Rol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Promo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VR Industry

WANG Jie1, YE Lin2

(1.Jiangxi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Nanchang 330029,China;

2.College of Humanities,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 China)

Abstract: As a newly emerged industry, the VR industry is rising rapidly; and the creation, appl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essential to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VR industry. However, currently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VR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atent application takes too long;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of the V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inadequate;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V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fuzzy; and there is a bad shortage of relevant talent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a forward-looking scheme regard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patent examination, to build a patent protection mode for the VR software, to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ducts in VR scenarios, and to build an inter-disciplinary talent team for enhancing the level of creation, appl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VR industry.

Key words: V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VR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代表,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之一,在医疗、娱乐、教育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日渐成为新的业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是VR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本文拟对VR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建议,以期对VR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

一、知识产权对于VR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

VR产业是技术高度密集型的产业,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是VR企业的战略资产,是VR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对于VR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一)VR产业的最新发展

VR是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的简称,其具体内涵是:综合利用计算机图形系统和各种现实及控制等接口设备,在计算机上生成的、可交互的三维环境中提供沉浸感觉的技术[1]。VR技术结合了计算机科学、光学、仿生学、神经医学、大数据、智能图形等前沿技术,目前VR的应用场景主要在于娱乐业、教育业、物流业、建筑业、制造业等领域。

自从2016年(VR元年)以来,VR硬件技术升级与内容极大丰富使消费市场迎来大爆发,Facebook、索尼、三星等巨头纷纷推出虚拟现实终端产品。5G时代的到来,大幅提高了带宽的上限并降低了网络传输时延,有效优化了VR的沉浸感并减少了时延所带来的眩晕和不适感[2]。2021年,由于元宇宙概念的出现,VR产业又一次经历了融资和应用的复苏,爱奇艺智能 CEO 熊文表示,VR 是元宇宙时代的计算平台,也是通向元宇宙的一个入口、一个终端,它未来会像手机一样成为很通用的产品,VR 之于元宇宙时代,就像手机之于移动互联网时代[3]。可以说,在市场需求和技术突破的合力推动下,VR市场规模迅速增长。根据IDC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球AR/VR总投资规模接近146.7亿美元,并有望在2026年增至747.3亿美元,复合增长率(CAGR)将达38.5%。其中,中国市场CAGR预计达43.8%,增速位列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AR/VR市场IT相关支出规模约为21.3亿美元,预计将在2026年增至130.8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单一国家市场①。世界范围内众多地方将VR产业列入重点产业和优先发展的方向,如江西省将VR产业作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举全省之力推动VR产业的全面发展。

(二)VR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VR产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作品著作权,商标等商业标识,商业秘密等类型。

1.VR产业的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是发明人将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新设计公之于众,换取公权力强制保护一定时期的制度,是平衡公众利益和发明人利益的制度安排。VR技术属于高新技术,诸如空间定位、手势交互、眼动追踪、语音交互等核心技术主要集中于发明型专利。因VR技术日新月异,符合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要抓紧申请发明专利。VR+娱乐、教育、健康等应用的不断推广,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今,人们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高,VR眼镜等消费品的成功与否同该产品的外观外貌息息相关,对于具有美感的VR产业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且新修订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提高到15年,大大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生命周期。

2016年VR元年之后,VR专利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相关分析,当前全球虚拟现实(VR)第一大技术来源国为中国,中国虚拟现实(VR)专利申请量占全球虚拟现实(VR)专利总申请量的47.91%;其次是美国,美國虚拟现实(VR)专利申请量占全球虚拟现实(VR)专利总申请量的24.88%②。

2.VR相关的著作权保护

VR本身就是虚拟的现实场景,因而在VR场景下必将存在大量的创作表达行为,例如VR全景摄影作品、“VR+出版”的图书等。在虚拟环境下的创作表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③,尽管理论界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诉讼纠纷。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主张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VR全景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作品上传至网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将近50万元的赔偿④。这次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了VR场景中的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VR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不仅如此,VR技术亦需要大量计算机软件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软件有3种:三维建模软件、虚拟现实开放平台和引擎,这些软件本身的著作权也依法受到保护。由于软件本身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所以目前主要通过著作权保护,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

3.VR相关的商标权保护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目前而言,VR相关的商标权主要涉及VR企业的商标权和VR场景下的商标权。首先,VR硬件厂商在VR领域注册了大量商标,如三星公司注册了Gear VR商标,HTC公司注册了Vive商标,索尼公司注册了PlayStation VR商标。但随着技术发展,VR硬件设备质量提高的同时成本也在不断下降,逐渐亲民化,此时许多其他资本涌入,大厂与诸多小厂之间就出现了商标权争端。其次,VR场景中亦可能出现现实中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标识,在商标权人未授权给VR平台的情况下,亦可能出现商标权纠纷。对于VR场景下的商标纠纷,国外已有相关案例。如美国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商标侵权案⑤,该案中法官明确了在VR虚拟环境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案的推理过程和认定结果对于我国将来虚拟场景下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三)VR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VR技术和VR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我国占据世界高科技领域和世界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且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具有了良好的基础和一定的领先优势,下一步加强VR产业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于整个产业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战略资产,很多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所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达到80%以上,比如诺基亚公司凭借手中掌握的大量专利,每年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占到公司总收入的20%以上⑥。推动VR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顶尖科研力量从事创新研究的积极性,能够为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并增强经济实力,更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VR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针对VR的知识产权,我国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发明专利申请周期长与VR技术更新快的矛盾日益突出

当前,国内外VR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新业态下VR技术产品的更新速度快与专利授权耗费时间长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以我国专利审查制度为例,发明专利需要实质性审查,从受理专利申请到公布专利需18个月,再进入实质审查到授权,整体时间大约需要3~4年。VR专利申请所需的时间较之VR技术的发展速度过于漫长,而当专利授权获得保护时,其技术可能已经完成迭代更新,失去了最佳保护期。这带来的问题首先是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公布之前,各企业或高校并不知道自己目前正在研究的相关技术是否已经获得了专利,如果在研发过程中已经有相同的技术公布甚至取得授权,那么因研发而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将付诸东流。其次,就算相关专利申请者作出提前公布的申请,但实质审查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亦会影响最终获得授权证书的时间,因此在公布后的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权人由于并不享有专利的专有权,所以其竞争对手亦可能使用该发明专利争夺市场份额,如此不利于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应予重视的是,VR技术本身的发展之快也意味着技术淘汰的速度之快,如此一来付出高昂成本获得专利的技术也随时会被淘汰,进而所得到的效益可能尚不及付出的成本。

(二)VR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VR软件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結合的模式保护。在VR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尽管其保护范围广、登记申请较为容易,但相较于专利保护仍有不足:首先,从保护价值上看,软件著作权是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行形式上的保护,保护时间长,而专利是对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进行实质上保护,保护时间较短,更符合软件的经济寿命,故对于同一软件而言,专利权的保护价值更加符合VR软件;其次,从保护力度上看,相较于专利注重保护功能,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代码,因此,由于使用不同的代码也能实现相同的功能,软件的编写者在其软件中体现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功能也能够被具有专业知识的同行以不同的软件编写方式实现,软件在功能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失位,因而从鼓励创新的角度看,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要弱于专利权。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下,VR软件的专有技术虽然受到保密性的绝对保护,但其最大的缺陷就是容易造成某一软件公司的垄断,这是十分危险的[4]。

因此,现有的VR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能有效保护软件内核的创新设计思想,易使软件抄袭现象甚嚣尘上,或者难以平衡知识产权的私益和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

(三)VR场景中的知识产权认定不明确

首先,就保护的客体是否适格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尚未有明确的解答。当前,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限定作品表达、商标标识、发明创造的载体于现实中的物质。因此,对于 VR场景中的知识产品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认定,并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目前大多集中在法律适用和调试方面。例如,VR中的虚拟形象是否属于作品、如何适用著作权法?对于虚拟场景提供保护时,既不能因为场景艰辛而认定应当保护,避免形成垄断,对行业过多限制;也不能因为拟真场景思想和场景的表达性有限而排除其保护,应该结合个案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认定。

其次,在VR作品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避风港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着制度滥用、范围泛化和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如果不能准确适用,容易为有明显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庇护。在前述“首例VR作品著作权案”中,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抗辩称,其在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断开链接等关闭措施,没有因涉案作品的传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主张以“避风港原则”免责。“避风港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只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平台公司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虽然该原则的确定有着重要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无可规避地造成了侵权者敢于冒险,一旦出现问题便利用该原则进行法律责任规避,加之国内较高的诉讼成本使得权利人无暇维权,侵权者就更加有恃无恐。

再者,VR场景中的商标权亦存在商业使用认定和侵权损失确定的困境。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一般是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行为,比如将商标用于店招、商品、外包装、广告、展出等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在互联网等现实场景的适用尚存在诸多争议,但试想如果是在VR场景中呢?例如,某玩家在类似“第二人生”的虚拟现实游戏中开设了一家商铺,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了现实中的某个商标以赚取虚拟货币,那么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使用”?如果可以,在我国尚未确立“无名氏诉讼”制度的当下,权利人应当向谁提起追责[5]?此外,即便能够认定侵权也能够确定侵权人,那么侵权损失又该如何确定?如果VR虚拟环境中出现的商品或服务未对现实世界中的产品交易造成任何影响的话,那么知识产权人又应该如何证明自己遭受到了损害呢?这一系列伴生问题能否解决成为VR产业能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VR知识产权人才短缺

因VR是新兴产业,针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亦需要多学科融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22年3月,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规模已达到69万人, 2025年将实现全国知识产权人才超100万人的目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向更加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⑦。

虽然我国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知识产权人才,但是需求缺口依旧很大,每年该专业人才的供需比约为1︰50,2020年的市场需求约为8~9万人。不仅如此,在VR以及其他新兴技术产业领域,所需要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更为有限。目前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主要聚焦于法学,尽管我国已有大量法学人才,但是同时精通理工类技术知识的人才并不多见,在专业交叉程度不及知识产权保护所要求的水平的情况下,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从业人员实务上的工作效率。

三、关于提升VR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针对目前VR产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当综合施策,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在健全从VR技术到VR衍生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

VR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VR技术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由VR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同样应当得以解决。作为VR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遵循,VR知识产权战略应以激励创新、高效运用、有效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要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尖端科研力量投入技术创新工作,并将所开发的高新技术高效转化运用于产品。同时,既要高瞻远瞩完备立法、司法、执法三位一体保护,也要建立VR产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管理制度,更要建设一批复合型VR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如此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打造健康的产业生态与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现在与未来的VR产业快速稳定地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VR发明专利审查的效率

首先是提高形式审查的效率。VR技术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大量的竞争对手可能在同时研究一种技术,并且有大量产品上市,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此时相关专利能够更早公开,那么不仅能够更快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获得授权而取得专利保护,亦可以让竞争对手早日获悉技术研发动向而防止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浪费,从而转向新的技术方向,无论是对个体的知识成果保护,还是对整体的良性竞争环境营造都是大有益处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和申请文件,降低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做到“精简且精确”。

其次是提高實质审查的效率。通过引入和更新智能审查系统,提高审查的速度,确保相关发明专利早日获得授权保护,跟进VR技术快速发展的脚步,进而充分调动各企业、高校的技术研发积极性。要加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建设,构建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推动专利制度全球一体化,节省审查成本,提高审查效率,大幅度缩短整个专利申请周期,进一步助力VR技术的推陈出新,形成良性循环。

最后是建立完善的专利审查“绿色通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省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以及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在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VR 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代表,专利审查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支持申请人充分利用该政策规定,积极申请VR专利优先审查,从而节省审查时间。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6年底在全国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工作,依托地方共同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国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57家⑧。该保护中心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经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可获得快速审查,审查周期大为缩短。因此,通过构建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支持有实际需求的保护中心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将VR相关专利纳入其预审范围。运用好专利快速预审绿色通道,可以为创新主体实现VR专利的快速审查、快速授权,提高保护效率,助推VR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构建VR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VR产业中,开发者们不断通过开发各种软件以实现新的功能,在此过程中最具价值的是对新功能的创想而不是如何编写代码,故而相关立法之导向应当偏重保护软件的功能而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现有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均未能有力回应这一诉求。

因此,应当完善VR软件的专利保护方面,弥补现有模式的不足,将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技术特征”之上。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的软件专利制度划分可专利性范围,需要适当放宽VR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让软件设计思想本身能够脱离硬件设施单独申请专利,既要以此鼓励创新的设计思想,也要拒绝雷同的抄袭;其次,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一是要求“绝对新颖”,二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要兼具创新性[6],遴选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应受专利法保护的软件对象;再者,结合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殊性及我国具体国情,确定完善的软件专利保护机制及其限制,既要确定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范围及其权利救济措施,也要通过例如强制许可等技术性立法手段推进科技新的发展,实现垄断性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四)建立VR场景中的知识产品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VR场景中的知识产品是何种法律地位,尽管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此暧昧不清,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学理上认定的困难不是很大。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其指向的对象是智力创造产物,所以VR场景下的知识产品应当同现实中的知识产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虽说如此,但依旧不能排除实践中具体的当事人对此的争议,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加以明确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针对我国在此领域下知识产权已经出现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首先通过制定法律、司法解释、修正案、行政法规等方式完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与战略和需求相吻合,例如严格限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借鉴吸收西方国家的“无名氏诉讼”制度;其次,在司法中以保护创新思维为导向,结合VR场景的虚拟性、现实影响性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非物质性、专有性等特点,灵活适用法律解决VR场景下全新的法律问题;再者,在执法中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秉公执法,建立VR场景下的信息监管体系,严格审核输入输出内容,确定违法处罚标准,加大侵权者等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五)健全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机制

只有当专业人才问题得到解决,整体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上述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完善VR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针对相关VR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缺口,一方面,要加大培养人才的力度,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建立独立的专业学科体系、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等方式来扩大培养规模;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等紧密相连的交叉学科,所以需要将该学科定位于专业型、精英型和专场型知识产权人才[7],要加强学科融合,激励现有的从业人员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相关专业技术,亦可鼓励相关技术人才和高校理工类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根据人才的不同知识背景加强学科交叉学习,培养出更多复合型、实用型知识产权人才。

四、结语

VR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VR产业的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但是极具价值的战略资产,在VR快速发展的今天,VR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着相关产业生态和竞争秩序。要重视VR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提升创造、运用、保护水平,以推动VR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VR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占据领先地位,为我国科技现代化提供支持。

注释:

①参见2022年V1版IDC《全球增强与虚拟现实支出指南》,来源:IDC(国际数据公司)。

②参见《中国虚拟现实(VR)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④参见《同创蓝天涉侵犯全景客著作权 被判赔偿46万!》https://www.sohu.com/a/228804626_561670.

⑤See Minsky v. Linden Research, Inc., No. 1:08 cv 819 (N.D.N.Y. 2009).

⑥参见《诺基亚年收入百亿,就是靠专利!》[2021-8-15].https://www.sohu.com/a/228014198_100143411.

⑦参见《中国知识产权人才规模达69万人,2025年将超100万人》https://baijiahao.

baidu.com/s?id=1728722417053780532&wfr=spspid&for=pc.

⑧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信息》[2022-6-10]http://www.ipwq.cn/organization.

參考文献:

[1]陈和恩,何汉武,吴悦明.VR/AR与智能制造:应用领域、核心技术[J].机电工程技术,2021,50(02):1-4+18.

[2]原一涵,陈建群.5G与VR产业发展走势[J].声屏世界,2021(08):11-13.

[3]沈怡然.元宇宙能再一次带火VR吗[N].经济观察报,2021-12-13(003).

[4]宋哈尔·阿布拉克木.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数字技术与应用,2021,39(09):225-227.

[5]王丽颖,刁舜.我国虚拟现实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论纲[J].知识产权,2019(10):61-71.

[6]欧彬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辩证思考[J].西部皮革,2017,

39(04):14-14.

[7]张怀印.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交叉学科设置研究[J].法学教育研究,2021,34(03):53-66.

责任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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