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构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路径研究

2023-12-02 02:16蒋人文李庆森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3年4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机关费用

蒋人文,李庆森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2020 年3 月至2022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并在2022 年4 月宣布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合规的法律化已进入“快车道”,合规时代已然到来。但是,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企业合规便始终面临着如下质疑:合规计划到底能否有效阻止和预防涉案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确保合规计划是真正有效的?如何防止企业合规整改沦为“装点门面的合规”或“纸面合规”?对此,国内外的合规实践表明,“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1]。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取得成效至关重要。

为此,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如何落实合规监督探索出了多种合规监管模式:第一种是检察机关主导监管模式,由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江苏省江阴市各区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在试点期间即采用此模式①参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试点工作规范(试行)》《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二种是委托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所涉领域,委托相应的行政部门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开展合规监管。浙江省宁波市和辽宁省各市在试点期间即采用此模式②参见《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三种是委托独立监管人监管模式,由涉案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监管人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管。深圳市宝安区在试点期间即采用此模式③参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行办法》。。第四种是第三方监管模式,由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成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专业人员库,由专门成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该模式在第二轮企业合规试点中成为主流。第三方监管制度也被称为我国在企业合规领域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问题提出的中国方案[2]38,是继法院确立破产管理制度后,我国司法机关引入外部专业力量协助企业监管的又一制度创新[3]。

然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着诸多争议问题。为保证企业合规监管的实效,助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行稳致远,文章在对中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实践样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现存的争议问题,并对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提出优化建议。

一、中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样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第三方监管机制在我国取得飞速发展。2020 年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概念,“企业的合规承诺要想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4]。2021 年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要通过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促进涉案企业践行合规承诺。2021 年6 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管机制。2021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在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宣告正式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2021 年11 月,《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规范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2021 年12 月,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得以建立,使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涉案企业选任的合规监管人专业性得到保障。2022 年4 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出台使得合规监督考察标准有据可依。至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5],此机制也被认为是“一项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的机制创新”[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 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较2022 年4 月初全面推开时分别新增3825 件、2976 件[7],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 年至今陆续发布了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许多案例都有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参与。例如,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上海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上海、浙江两地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山东沂南县Y 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海南文昌市S 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在非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管机制规范运行[8]。又如,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上海Z 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第三方组织吸纳网信办、知名互联网安全企业、产业促进社会组织等的专家成员,全程监督Z 公司数据合规整改工作;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量化式评估验收标准助推企业合规工作取得实效;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定3 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X 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9]。再如,第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北京李某某等9 人保险诈骗案,检察机关在启动合规审查时由汽修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保险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各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公开审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山东潍坊X 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根据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选任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并进行随机抽取,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1 人、律师2 人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开展合规监督评估;安徽C 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察机关根据该案特点,聚焦生态修复,邀请环保、林业、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推动合规整改走深走实[7]。

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不同阶段中,第三方监管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首先,在企业合规整改启动阶段,第三方监管人发挥着“监督者”的作用。第三方监管人应督促涉案企业开展深入的内部调查,在查明企业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的情况下,制定并提交一份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阶段性目标、工作和报告。其次,在合规整改执行阶段,第三方监管人发挥着“指导者”的作用。第三方监管人应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反馈给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同时要围绕合规计划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予以纠正和指导。最后,在合规整改验收阶段,第三方监管人发挥着“评估者”的作用。第三方监管人应通过列席会议、询问谈话、审查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效果作出专业评估,并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交合规考察评估报告[10]。

二、中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现存问题

尽管我国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已经在全国推行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以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观察样本可以发现,基于以下问题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探索和优化。

(一)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条件考量不足

我国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作为一种原则性的合规监管模式,在适用时缺少对适用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考量。在实践中,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较为普遍,且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呈上升趋势,截至2022 年12 月,我国第三方监管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的适用率高达69.5%[7]。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指导意见仅对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基本条件并且自愿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检察机关就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此外,虽然检察机关或许比任何其他政府行为体都更有权力要求合规改革并监督其实施,但由于部分检察人员缺乏有关企业治理、企业犯罪预防和合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面临着办案时间有限的压力,因此,在实践中也更倾向于引入“外脑”,采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然而,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高适用率并不意味着第三方监管机制在实践中运行的实效化,启用条件的考量缺失给涉案企业和企业合规改革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广泛适用与合规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严重。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建立本地区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对其进行日常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也指出当专业人员名录库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协商要求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企业合规在国内兴起未久,实践中真正既懂合规理论又懂合规实践的人比较少。有限的监管专业人员难以满足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需要,加上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监管人专业能力无法保证,配套保障供给不足,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实效也大打折扣。

其次,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缺乏对涉案企业自身的各项因素进行必要性考量。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时,应当根据涉案企业所犯罪行、犯罪原因、企业规模、内控机制和合规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这也是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基本前提。但是,若盲目追求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高适用率,没有准确识别涉案企业犯罪的制度漏洞和治理缺陷,可能会导致制定的合规评估标准“形式化有余,针对性不足”,合规整改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最后,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对社会公共利益及涉案企业利益的经济性考量不足。由于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需要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源并会增加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经济成本,日常监管行为也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负担的过重,也理应在启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时考虑到经济性因素[11]。

(二)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费用承担主体不明

相比于检察机关主导监管和委托行政机关监管的模式,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需要支付给第三方监管人一笔监管费用。在试点实践中,监管费用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还是由涉案企业承担引起了广泛讨论,各试点单位也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其一,涉案企业承担监管费用模式。广东省深圳市即采用此模式,其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管费用由涉案企业承担①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学者认为,第三方监管人是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监管费用自然应由涉案企业承担[12]。然而,该模式也面临着一些质疑,比如合规实践中众多的小微企业能否承担起有效调动第三方监管人积极性的监管费用[13]267?第三方监管人收取涉案企业直接支付的监管费用是否会导致监管更加宽松?

其二,地方财政承担监管费用模式。该模式以江苏省张家港市为代表,其明确了合规监管的全部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①参见《张家港市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关于确定第三方监管人报酬的规定(试行)》。。相比于涉案企业承担监管费用模式,该模式能够有效减轻涉案企业承担监管费用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保障第三方监管人客观公正地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而且有学者也指出,监管费用是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由财政承担监管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14]。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合规的目的是重塑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理当由企业自行承担治理成本,不能因企业“生病”而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医药费”[15]384。

其三,检察机关承担监管费用模式。该模式以深圳市南山区为代表②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独立监管人工作办法(试行)》。,与公共财政承担监管费用模式相类似,该模式也能够减轻涉案企业负担,保证监管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但其面临的经费有限问题却更为严峻。受制于办案经费有限,检察机关难以筹集到足够费用调动起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般只能承担起较低的监管报酬标准,可能也会导致合规监管流于形式[13]267。

从上述内容不难发现,三种监管费用承担模式各有利弊,如何能够有效解决监管费用承担问题仍需进行探讨,理论界也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观点。例如,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设立企业合规保险来减轻涉案企业合规负担[16]。又如,也有学者指出大中型企业应自己承担合规监管费用,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合规基金[17]。再如,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应承担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会这些办案经费,涉案企业则应承担监管小组的费用,特别是未来实行监管员常驻企业两三年进行监管时,费用更应由企业承担[15]384。

(三)第三方监管人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

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如何确保合规监管人监管工作的独立性,避免监管人出现利益牵连和监管舞弊问题,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制度难题[18]。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管人具有独立性地位,但《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将第三方组织定性为“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并通过创设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构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及组建巡回检查小组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制度,以确保第三方监管人的独立性。具体而言,第三方监管人要想保持独立地位,不仅要求第三方监管人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还要求第三方监管人在监管工作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性。

一方面,第三方监管人能够帮助涉案企业实现合规整改,就是因为其能够运用自身专业知识评估企业内不当行为的范围、性质和原因,并根据专业知识和合规经验审查完善涉案企业的合规体系及治理结构。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着第三方监管人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如有一家企业因涉嫌单位行贿而进行合规整改,检察机关聘请了一名法学教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但该教授既没有企业管理经验,也没有合规工作经验,甚至也没有发表过相关文章[15]381。试想,监管人员如此不专业,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成效又如何保证呢?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过程中,选任范围过于狭窄、遴选资格过于单一、专业能力要求过于笼统的问题亟须解决。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能够以第三方监管人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作为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合格的参考依据,也是因为检察机关相信第三方监管人能够在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监管工作。然而,第三方监管人在监管过程中难免与企业发生密切联系,很有可能出现个别监管人与涉案企业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从而导致“监管舞弊”“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的问题发生,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充分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在山东沂南县Y 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便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监管人开展了“飞行监管”,以监督其保持公正客观的履职[8]。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相关细化规定和配套机制仍需继续完善。

三、优化中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条件

1.核心因素:企业有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意愿和需求

一方面,涉案企业应当具有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主观意愿。为确保第三方监管人员切实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涉案企业应当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合规考察,在认罪认罚、进行企业犯罪内部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提交有针对性的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积极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性以及对合规调查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对涉案企业的主观意愿进行考察。

另一方面,涉案企业应当具有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从企业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合规制度的建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犯罪行为的波及范围、针对性整改效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涉案企业是否具有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客观需求。若涉案企业拥有完备的治理结构,具有充分的合规资源,可以自主有效完成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对此调查通过的,则无须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反之则应当适用。例如,对于具备内控机制但缺乏自主治理能力的企业,应当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协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对于犯罪行为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企业,说明其企业文化存在问题,也应当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对其开展监督评估[19]。

2.考量因素: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和经济性

一方面,囿于合规监管资源的有限性,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仅2021 年3 月至2022 年6 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382 件,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案件有1548 件[9],其中有的合规案件监管人既没有企业治理经验也没有合规工作经验,这样的监管容易流于形式。此外,第三方监管机制适用的必要性还应体现在,检察机关应对涉案企业犯罪行为、犯罪原因、企业规模、内控机制和合规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例如,对于已经建立合规体系,修复企业犯罪的制度漏洞,具有一定合规能力确保能够有效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无需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治理结构复杂,所犯罪行严重且原因复杂,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明显的企业,有必要对其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时应进行经济性判断,必须权衡企业合规收益与企业合规监管成本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到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虽然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能够使企业更好地进行合规整改,规范企业的治理,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还能够避免公共利益再次受到涉案企业的侵害,降低企业合规的执法成本,对企业和社会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同时,第三方监管机制一旦适用就伴随着极大的监管成本,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涉案企业接受合规以及第三方监管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企业以后的长远发展,如果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那么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便无必要。

(二)灵活决定第三方监管的费用承担

由于我国企业合规适用对象多为小微企业,很多情况下监管费用对其是一笔不菲的费用,从而对此可能无力承担。实践表明,监管费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管人的积极性,只有当监管费用能够吸引到第三方监管人时,第三方监管人才会愿意认真履职,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监管。如果监管费用保持较低水平,一些有能力、有经验的监管人就容易丧失进行合规监管的热情[20],从而导致第三方监管效果的降低。与此同时,监管费用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涉案企业的合规意愿,只有当涉案企业认为进行企业合规的未来收益高于可能产生的合规成本时,涉案企业才会选择实施合规计划。如果仅仅是监管费用就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那么涉案企业也会缺乏合规意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江苏F 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针对小微企业开展了简式合规,其合规考察的模式有别于普通的第三方机制模式[9]。

鉴于此,建议检察机关应综合考量涉案企业所犯罪行、企业规模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灵活决定第三方监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对于中大型企业及有能力承担监管费用的小微企业而言,无论是涉嫌轻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重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费用均由涉案企业承担;对于没有能力承担监管费用的小微企业而言,当其涉嫌轻罪时,监管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当其涉嫌重罪时,监管费用由涉案企业和公共财政分摊承担。如此规定,既能够调动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积极性,又能减轻小微企业的现实压力,还可以贯彻“真严管”“真厚爱”的政策要求。同时,为避免监管人因收受涉案企业直接支付的监管费用而出现监管宽松的情况发生,其监管费用应当由涉案企业将费用支付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官方账户中。先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确定监管费用标准后向涉案企业进行收取,再根据各监管人员的实际监管工作量,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发放给各监管人员,以保证“支付隔离”。检察机关也应当发挥主导和监督作用,确保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实现专款专用。

(三)完善第三方监管人员的选任制度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监管人员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各行政机关共同推荐、选拔产生专业人员名录库,在综合考虑涉案企业所犯罪名、经营规模、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第三方监管人员的专业性和选任过程的公正性,但仍有进一步优化空间。

其一,建立跨地域、分领域的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都建立起当地的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本地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一般都是从本地区的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管。但在“熟人社会”背景下,本地的涉案企业负责人与合规监管人员很有可能会彼此认识甚至有着检察机关不清楚的社会关系,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能确保合规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客观性呢?[2]47此外,有的地区是按照法律、金融、生态环境、计算机、医疗、能源、建筑等不同行业领域选拔专业人员组成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更多的地区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没有进行专业领域的区分。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跨地域、分领域的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实现各地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的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如此既可以保证在不同领域都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可以选取,使其在第三方组织中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又能够避免合规监管人员与本地的利益相关者出现明显的“利益纠葛”。

其二,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应体现对涉案企业意愿的尊重。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监管人员选任,从合规监管人员名录库产生到第三方组织组成,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成功的监管者既能赢得涉案企业的信任,又能客观公正地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如果监管人能够得到企业的认可和配合,那么监管人的监管工作也会更容易有效开展。因此,我国也可以考虑赋予涉案企业提名合规监管人的权利,由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候选人的专业水平、社会背景、利益关联等因素进行审慎调查,最终决定是否将其纳入第三方组织内。此外,在合规监管期间,也应当充分考察其监管工作情况,保证合规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强化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力度

第三方监管人在合规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因专业性、积极性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涉案合规整改流于形式;也可能会与涉案企业发生利益牵连或利益冲突,丧失监管的客观性,违反职业伦理规范。实践中,合规监管走过场、形式化的问题也屡有发生,甚至有第三方组织在短短11 天内就作出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评估结果[21]。因此,为了避免监管者沦为见证者甚至“帮凶”,有必要建立配套的一系列监督机制,强化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力度。

其一,设置第三方监管人飞行检查机制。由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领头,组建跨地域的合规监管人员小组,以本地区正在进行监管工作的合规监管人为检查对象,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对监管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由于飞行检查具有突击性、秘密性、迅速性以及检查对象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有利于强化第三方监管人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是检测企业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实施、是否融入企业经营各方面和环节、是否成为企业文化一部分的重要手段。当飞行检查小组发现监管人员出现虚假汇报监管情况、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接受企业贿赂等问题时,应当及时责令其加以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重新指定或更换监管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其二,建构第三方监管人工作评价机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现状与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可以参考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每个第三方监管人的个案履职情况进行考察评价。考察因素包括合规监管期内的飞行检查情况、第三方监管人提交的阶段性合规总结报告,以及合规监管期满后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落实情况、第三方监管人提交的最终合规总结报告、涉案企业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再犯情况等。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履职情况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以网站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为确保这一机制有效落实并得到第三方监管人的重视,还应将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评价结果与个案监管费用支付、未来监管人员选任以及监管资格审查进行挂钩。首先,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将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评价情况作为发放个案监管费用的参考因素,比如当第三方监管人获得优秀评价时,可以在正常支付监管费用的基础上对其发放额外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当第三方监管人获得不合格评价时,则在原本应支付的监管费用基础上,予以一定的罚款或其他形式的惩戒。其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对每个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评价进行留存备案,结合第三方监管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职业操守等因素进行统计排名。对于排名靠前的第三方监管人,在下次选任时可以优先考虑,反之则进行排除。最后,对于工作评价为不合格的第三方监管人,应当责令其提交监管工作检讨报告。年度内工作评价再次不合格的,应当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是否保留其监管资格进行专项审查。

结语

“纸面监管”与“纸面合规”一样,都是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大忌”。作为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一项关键制度,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是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守门人”。通过对我国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典型个案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已经给出了不同于国外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但是,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建构仍是一项未竟事业,有必要针对当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完善。在未来的企业合规改革中,我们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合规改革实践,以合规监管的有效性为导向,就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面临的问题,给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方案,从而使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中国路径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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