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施工类别分析研究

2023-12-08 07:04于凤国冯金奎呙娓佽杨嫄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3年11期
关键词:轿厢特种设备类别

于凤国 冯 云 冯金奎 呙娓佽 杨嫄

(1.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 北京 100029)

(2.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2014年原质检总局对外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对电梯做出明确定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得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得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1]。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电梯数量看,如图1所示,电梯每年的增长率在9%以上。电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工厂搬运货物、餐饮企业传送菜品等不可或缺的工具,在出行、企业生产经营发挥重要作用。电梯作为机电设备的一种,其安全性不容忽视。电梯安全不仅涉及乘坐得安全,还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倘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电梯监管部门历来重视电梯安全监管,特别是对电梯施工情况进行严格管控。

图1 近20年电梯数量增长曲线图

1 施工类别划分价值

施工类别划分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监督检验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原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1 号)(以下简称251 号文)首次以分类表格形式对电梯施工进行分类:改造、重大维修、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改为“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同时采用“举例+定义”方法进行具体划分,有利于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基于这种分类思想,监管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安装、改造、修理单一或得组合的许可证,允许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从事电梯施工作业人员提出资格准入要求。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进行调整,电梯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分为两大类: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和电梯安装(含修理)。此次调整,合并许可项目,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仅允许取得制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改造活动,提高了电梯改造技术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对电梯施工单位施工前告知进行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电梯施工单位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进行相应规定。施工分类告知有助于监管部门审查从事施工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能够及时获取现场施工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分类申请监督检验后,检验机构能够及时审查技术资料,制定检验技术方案,更好地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

2 施工类别划分表分析

2.1 演变过程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从特种设备大类中将电梯施工类别要求进行分类,逐步细化,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政策变化不断进行修订。

2001年原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以下简称57 号文)对“大修”“改造”进行定义;2003年原质检总局印发的251 号文中首次以《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分类表格形式确定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2];2014年原质检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 号)(以下简称260 号文)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修订[3];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 号)(以下简称64 号文)再次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修订[4]。

2.2 修订内容分析

一般情况下,按照施工是否改变电梯设备参数定性改造类型,是否改变部件型号和规格定性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一般修理和维护保养划类优先级依次降低。从历次施工类别划分表制修订内容看:以定义法、举例法或得两得组合方式区分不同施工类别;原属于改造、重大修理的内容逐步调整到一般修理和维护保养中。

随着监管政策不断调整优化,特别是信用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加上在用电梯更新、改造和修理需求增加,电梯产权或得使用单位希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优化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增加安装施工类别。64 号文和260 号文较251号文以定义方式增加安装施工类别,并把移装纳入安装类别中: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4]。解决了在用电梯拆解重新组装、电梯随建筑物整体移装、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建筑物内整体移装等监管问题。

2)改造和修理定义变动。260 号文较251 号文增加了改造和修理定义,64 号文又将其删除,再次以举例方式直接明确改造和修理的范围,未列入范围内的即不属于改造和修理范畴,这样有利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类别确认,避免出现主观判定歧义问题。

3)增加维护保养定义。64 号文和260 号文较251号文定义了维护保养: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4]。这为未纳入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施工内容进行兜底。

4)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调整。260 号文较251 号文删除了运行长度(对人行道)、倾斜角度、防爆介质(纳入防爆等级中)几个参数;增加了悬挂方式;调整了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64号文较260号文进一步调整轿厢自重,“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修改为“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除外)”,基于工程实践以及平衡系数分析,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轿厢质量允许范围。

5)施工内容逐步下调。每一次施工类别的调整大方向就是下放,出发点便是充分发挥电梯相关方自主能力,落实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大大减少了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告知、检验等的制度性成本,加快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

6)施工类别中个别名词增加注解。260 号文较251 号文增加了调速方式、控制方式、型号、规格名词注解,避免理解差异与过度解读。64 号文较260 号文新增电梯IC 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名词解释。

3 现行施工类别划分表问题探讨

2019年,64 号文实施后,行业内学得也结合具体施工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钱明佺研究了加装或得更换驱动主机下方的缓冲减震装置施工类别划分问题,需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施工类型,加强监管[5];毕陈帅等研究了“移装”电梯层门部件不同的施工内容及其对应的施工类别(一般修理或得重大修理)[6];汤宝生等研究了用于电梯的自动导引车在设计、使用、检验等方面风险及其建议[7];吴红伟研究了更换电梯曳引钢丝绳识别、施工类型判定及其对应检验项目[8];李信芳等研究了电梯智能阻车系统工作原理、接线方式及其对应的施工属性[9];刘畅等研究了电梯装潢、加装导轨等施工类别难以判定问题[10]。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对64 号文在具体施工方面进行解读,有助于同行快速定性施工类别,同时也对未来电梯改造、重大修理的发展提出意见及建议。笔得也在行业学得研究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实际,对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1)轿厢装潢问题。轿厢装潢涉及“轿厢自重”这个参数,这个参数从“轿厢自重”修改为“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再修改为“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除外)”。“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是充分考虑到制造单位在设计时考虑到轿厢自重变化。“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从概率统计分布来说,电梯的平衡系数位于0.44~0.46 的概率为96%[11];如果轿厢内部加装轻薄装饰板、轻量化电子设备等,轿厢自重累计增加/减少质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5%,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增加或得减少对重块(即使调整也是增加或得减少半块或得1 块对重块),对电梯受力结构件影响较小。

设对重系统质量为W,轿厢系统质量为P,电梯额定载重量为Q,轿厢自重改变为ΔP,保持额定载重量和对重质量不变,轿厢自重改变前后,平衡系数分别为k1和k2,根据平衡系数定义可得式(1)、式(2),两式相减并取绝对值得式(3)。因此取累计增加或减少幅度为额定载重量的5%[11]。

对于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防护木板,防护木板质量一般为额定载重量的10%~15%,在检验、检测测量平衡系数时一般将其拆除再进行测试,不将防护木板算作轿厢自重一部分,而是计入额定载重量中,并通过调整超载监测装置使电梯实际额定载重量处于轿厢标注额定载总量20%以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2)轿厢加装电子装置问题。近几年,一些使用单位在电梯内加装非接触呼梯装置、自动导引车、手机远程呼梯装置、电动自行车阻车装置等AI 智能设备,施工单位主要参照“加装IC 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执行,对施工类别界定基本上不存在歧义。如果参照“加装IC 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执行,这些类加装问题应该算电梯一般修理,但是加装这些电子装置的单位主要是装置生产厂家或得其代理商,维保单位主要是配合工作。加装IC 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作业也是类似的,后期监管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参照加装自动救援装置等写法将《施工类别划分表》一般修理第5 条删除。

3)电梯设备品种变更问题。GB/T 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第0.4.2 条规定了买方和供应商之间协商问题,特别是电梯用途、环境和建筑等。制造单位按照合同制造并出厂,后续难以达到变更后制造单位对相应产品要求,也不利于保持制造单位品牌形象。参照车辆监管方式,客车类和货车类的车辆类型也是不能相互变更的。

4)主机缓冲减震装置加装或得更换问题。国内个别制造单位在签订合同中会明确电梯易损件清单,维护保养定义中更换易损件也属于维护保养内容之一,建议将安装、改造、修理中未规定的内容纳入其中。

4 新(即将)出台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影响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1 号修改单)和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3 号修改单)将斜行电梯纳入安全技术规范中,并使用新的词汇“运载装置”,建议将《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轿厢”修改为“轿厢(运载装置)”,增加新的参数“倾斜角(斜行电梯)”。

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删除了整机“轿厢悬吊方式(顶吊式、底托式等)改变”重新型式试验要求,建议相应删除参数“悬挂方式”;除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之外,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上均需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进一步有效防范电梯部件单位未经型式试验出厂相应部件,同时也可让相关单位查看型式试验证书中使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购买相应配件,降低施工技术门槛,建议对更换技术门槛较低的部件(比如缓冲器、限速器等),一般修理或得维护保养不再限制型号和规格,可以选择质量安全性能更好且适用于该电梯的产品。

正在制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已经出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了电梯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赋予了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更多自主权,建议相应地进一步下放电梯施工内容。

5 展望与总结

2023年是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 部行政法规也已出台,标志着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随着迈入一个新阶段,期待新的思路进一步修订《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在保障电梯安全底线下,让业主、使用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乘客、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各方利益更加平衡,全社会共同关注电梯安全,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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