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概念辨析

2023-12-10 06:35卞咸杰黄杨
档案管理 2023年5期
关键词:档案法

卞咸杰 黄杨

:档案开放是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环节,厘清“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关系对于做好档案开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阐述“档案开放审核”提出的背景和意义,深入解析“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期为人们区分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开放鉴定;档案法;档案鉴定

Abstract: The opening of archives is a key process to improve the public service ability of archives. It is of greatsignificance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chives opening review'' and the ''open appraisal of archives''. Thispaper expounds the two concepts 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oncept ''archivesopening review'',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relation and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so as to provide valuablereference for people to distinguish them.

Keywords: Archives opening review; Open appraisal of archives; The Archives Law ; Appraisal of Archives

習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1]档案开放是档案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国家文化的传承、公众需求的满足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首次提出“开放审核”这一专业名词,引起了档案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纷纷对档案开放审核的理论进行了探索研究。然而,在新《档案法》正式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表述为“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开放鉴定”的含义难以理解,同时还牵扯到与档案价值鉴定的关系。在深入研究后,决定将“开放鉴定”的表述改为“开放审核”。由此可见,“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之间的关系密切。但学术界存在混淆“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二者概念的现象,甚至直接将两者等同起来。这不仅会影响人们对“开放审核”与“开放鉴定”的理解,还会对档案开放的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产生误导。因此,需要理解“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了解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 “档案开放审核”概念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1.1 “档案开放审核”概念提出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档案工作一直积极努力地推进从封闭走向开放、从重保管走向重服务。“档案开放审核”这一概念正是为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档案开放率较低。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库统计的2012年—2021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与开放档案数量的数据,可以分析出近10年来档案开放的现状。

根据2012年—2021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数量与开放数量统计数据可知,10年来我国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持续增加,2021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相对于2012年的馆藏数量来说增长了64000万余卷,是2012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数量的约2.6倍。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档案的数量势必与日俱增。对比档案开放率数据可以发现,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开放率除了在2012年和2013年达到20%以上,其他年份均处于较低的水平。据此,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的剧增与档案开放率低下之间的矛盾愈加明显,严重影响了档案开放的进程。在此情况下,“档案开放审核”提出是缓解两者矛盾的契机。

第二,我国档案利用率较低。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的数量一直在增长。但是,从2012年—2021年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率折线图(图1)可以直观地看出,近5年开放档案的利用率却基本呈下降趋势。由此可见,档案开放工作的成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开放的档案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社会的利用需求。所以,提出“档案开放审核”的概念,是提高档案开放质量、促进档案利用的必要选择。

开展档案开放工作需要对即将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核,确定不开放的档案,保证对可以开放档案的合理有效利用。在此背景之下,新《档案法》中提出了“档案开放审核”一词,并明确了开放审核的权责主体。[2]

1.2 “档案开放审核”概念提出的意义

1.2.1 为相关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新《档案法》提出的“档案开放审核”,引起了档案学界、业界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档案学界的学者、专家们主要针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制度、标准、流程、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理论研究。档案开放审核的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正是以明确而具体的“档案开放审核”概念为基础的。因此,“档案开放审核”概念的提出对探索档案开放审核相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1.2.2 推动档案开放工作的发展与完善。此前,我国档案开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档案开放的覆盖范围和开放程度还不够广泛,某些档案仍然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档案开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例如,部分档案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方式不够灵活,可能会影响人们的利用感受和利用效率。因此,需要推进档案开放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2021年6月9日发布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将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写入指导思想。[3]此外,新《档案法》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的封闭年限从30年缩短为25年。[4]这些针对档案开放工作做出的调整和变动,势必会加大档案开放的力度,加快档案开放的进程,同时也将各级档案馆的开放审核工作提上了尤为重要的议事日程。

1.2.3 促进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人们档案意识的普遍提高,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在不断地增加,这对档案馆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档案开放就是为社会提供档案资源的形式之一,因此,做好档案开放工作对于更好地发挥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档案开放审核是档案开放前的必要且关键的环节,只有经过严密细致的审查,才能保证开放的档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保障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做到属于开放标准的档案应开尽开。所以,“档案开放审核”概念的提出是对档案开放工作流程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利用需求,使得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有力加强。

2 “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概念的释义

2.1 “档案开放审核”概念释义

2.1.1 法律政策的相关表述。关于“档案开放审核”一词的由来,正如上文所述,是新《档案法》第三十条首次提出的。第三十条属于《档案法》完全新增加的内容,该条款通过规定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向社会各界正式提出“档案开放审核”这一概念。此外,第三十条对还没有移交进馆的档案的开放审核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虽然新《档案法》对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的主体权责进行了一定的划分,但并未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内涵做出具体的解释。

自新《档案法》提出“档案开放审核”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中有涉及此项内容,如《“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5-7]简要梳理相关数据后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政策对档案开放审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开放审核的流程、机制等方面,但是没有明确解释“档案开放审核”这一概念的内涵。

2.1.2 学术领域的现有定义。通过文献检索与分析,目前学界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定义尚且不多。现有的档案开放审核的定义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其一,杨千、谢鑫在探究英国档案开放审核的法规内容与启示时,在引言部分对“开放审核”进行了解释,认為“开放审核是连接档案封闭与开放的关键环节,是确定档案社会开放范围的过程,其主要任务在于区分档案中哪些可以开放、哪些要控制使用”。[8]其二,黎富文、陈慧玲、陈璇在《档案利用场景在档案开放审核中的应用初探》中也阐释了“档案开放审核”的概念。其表述如下:“档案开放审核是指档案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开放与否的鉴定,是馆藏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前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9]其三,任越在《推进档案工作走向开放 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一文中亦对“开放审核”加以定义,认为“开放审核是指对各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已解密档案和未定密级档案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开放或需要控制使用的工作”。[10]

从上述的定义表述可知,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档案开放审核”主要是审核档案是否能够对外开放的过程,也就是对档案是否具备开放资格进行审核。

2.1.3 概念解析。目前我国尚未对“档案开放审核”作出具体的法律释义,学术界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定义集中在判断档案是否能够向社会开放上。但是这些定义并没有明确指出档案开放审核需要审核的内容,这使得人们对“档案开放审核”的内涵不能准确理解。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对档案开放的定义是:“档案馆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活动。”[11 ]基于此,“档案开放审核”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审核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即将达到保管期限、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但是,这一定义不够细致,事实上理解“档案开放审核”概念的关键在于对“审核”二字的探析。《辞海》将“审核”解释为“审查核定”。这里将“审核”分化为两个关键词——“审查”以及“核定”,[12]说明审核包含两个环节。《汉语大词典》认为“审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二是指精当深刻。[13]那么,对档案的开放审核也必然需要经历这两个步骤。具体来说,一方面是对需要开放的档案的审查,审查所有要开放的档案是否全部达到了保管期限,审查要开放的档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档案开放的范围,还需要审查所要开放的档案是否经过了解密;另一方面是对需要开放的档案的核定。在审查完毕的基础上,核定哪些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哪些档案要被控制利用。

综上所述,档案开放审核是指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对馆藏档案中即将达到保管期限、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合规审查,判定其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

2.2 “档案开放鉴定”概念释义

2.2.1 法律政策的相关表述。事实上,“档案开放鉴定”一词早已出现在学术界。然而,通过查阅与档案开放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虽然法律政策对档案开放方面的规定较多,但是对“档案开放鉴定”的规定较少。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队档案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对“档案开放鉴定”加以了具体的规定,其内容是:“档案开放前应当进行开放鉴定。档案开放鉴定由军委机关部门或者大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组织,由档案馆、档案室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具体实施。”[14]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档案开放前开展开放鉴定的必要性,而且还对军队档案开放鉴定的权责主体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条例并没有界定“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内涵,只是对军队档案开放鉴定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由此说明,目前法律领域并未对“档案开放鉴定”作出具体的释义。

2.2.2 学术领域的现有定义。国内很多学者对“档案开放鉴定”这一概念进行了释义。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

其一,邓海洲、唐建国较早地给“档案开放鉴定”下了定义,他们在《论档案开放鉴定》中将其阐述为:“所谓档案开放鉴定,就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分析档案文件的内容与特征确定档案的开放件与控制件。”[15]

其二,王俊明、韋荣珍等认为“档案开放鉴定就是依据《档案法》《保密法》以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具体分析档案的内容特征与载体现状,从而划定档案的开放件与控制件”。[16,17]

其三,葛荷英对“档案开放鉴定”的表述是:“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馆藏档案对社会开放范围的鉴定,它的主要任务是区分馆藏档案中哪些可以开放,哪些要控制使用,所以又叫档案划控鉴定”。[18]

其四,傅荣校对“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内涵是这样阐述的:“开放鉴定可以表述为档案馆根据档案的形成期限及具体内容鉴别和评定是否开放的工作”。[19]

其五,刘鸿浩、邹华提出的定义是:“档案的开放鉴定属于广义的档案鉴定概念范畴,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档案可否对外开放以及如何开放的过程”。[20]

其六,陈俐认为:“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遵循设定的工作程序,依据确定的划分标准,组织对馆藏档案逐卷或逐件、逐页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查,从而科学界定向社会开放档案范围的过程”。[21]

通过对上述学者给定的定义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几乎在内涵中都明确提及了要鉴定开放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并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档案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

2.2.3 概念解析。档案鉴定始于1789年的法国档案工作改革。[22]一般来说,档案鉴定包含归档鉴定、保管期限鉴定、档案销毁鉴定、档案等级鉴定、档案真伪鉴定以及档案开放鉴定,它几乎贯穿了整个档案生命周期,是一项非常复杂且难度较大的工作。

“档案开放鉴定”属于档案鉴定的范畴。档案鉴定理论《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将“档案鉴定”定义为:“判断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23]基于此,“档案开放鉴定”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判断需要开放档案的真伪和价值的过程。”然而,与“档案开放审核”一样,要想深入理解“档案开放鉴定”的涵义,关键是要清楚“鉴定”一词的含义。《辞海》里对“鉴定”的意思解释为:一是鉴别评定,确定优劣真伪;二是鉴别和评定人的优缺点;三是指“司法鉴定”。[24]《辞源》认为鉴定就是鉴别评定。[25]《汉语大词典》对“鉴定”的解释是:①鉴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②指对人功过、出身和优缺点等的鉴别和评定。[26]

据此可知,“鉴定”也被分为两个方面——“鉴别”和“评定”。因此,“档案开放鉴定”也包含这两个环节。

具体来说,一方面对即将到保管期且不需控制使用的档案的鉴别。首先,鉴别档案是否到保管期限、是否解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开放范围;其次,鉴别档案本身内容的真实性、价值。另一方面,在鉴别的基础上,评定哪些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哪些档案继续控制使用。

目前国内学者对“档案开放鉴定”的定义相对比较完整成熟,定义中基本上都包含档案鉴定主体、鉴定客体、鉴定任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要求等要素,内涵较为清晰。综上所述,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对馆藏档案中即将达到保管期限、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按照既定的标准和原则,鉴别档案的合规性以及具体的内容,评定档案是否能够向社会开放。

3 “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关系

3.1 “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联系。通过对“档案开放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概念的解析,两者在客体与目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3.1.1 审核与鉴定的客体相同。“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是在档案开放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档案开放是对即将到保密期限且不用控制使用的档案提供给社会利用。因此,“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客体都是各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即将达到保管期限、不需要再控制利用的档案。正因为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客体相同,两者之间的联系才更加密切,关系难以分割,易于混淆,造成两者之间的概念界定模糊。

3.1.2 审核与鉴定的目的相同。由“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内涵可以得知,两者的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是为档案利用者服务的。档案利用者对于档案的需求是复杂多样的,往往会受到客观环境与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档案开放是档案利用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又是档案开放的重要程序。其中,“档案开放审核”能够对符合开放标准的档案进行合规性审查,是连接档案开放与档案保管的桥梁。而“档案开放鉴定”能够把握档案本身的真实性、历史价值等具体属性,是档案开放质量的保证。所以,“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共同为档案开放工作服务,进而满足档案利用者的利用需求。

第二,“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是为了保障档案开放工作的有序进行。鉴于目前开放工作中存在档案开放率低、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严重阻碍档案开放的进程,所以急需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档案开放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是档案开放程序尚不完善。而“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正是对档案开放的发展与完善。具体来说,对达到保管期限且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进行审核或鉴定,不仅可以提高档案开放的质效,而且可以促使档案得到合理有效地利用。

第三,“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是为了保护档案的安全,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通过上面的概念解析可知,“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需要对档案进行安全性审查,防止开放不属于开放范围或者应保密的档案,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3.2 “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区别。既然“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是以两个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说明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的。通过深入分析“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的概念内涵,可以发现审核与鉴定在主体、内容上存在差异。

3.2.1 审核与鉴定的主体不同。虽然“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都是以即将保管期满、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为审核或鉴定的客体,但是审核或鉴定的主体却略有区别。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在新《档案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27]由此说明,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档案馆以及熟悉馆藏档案情况的有关单位。而档案开放鉴定的主体主要是档案馆,在档案馆中建立专门的档案开放鉴定专家委员会和鉴定工作小组,对馆藏需要开放的档案进行内容、形式、价值等方面的综合鉴别评定。

3.2.2 审核与鉴定的内容不同。事实上,“档案开放审核”需要审查核定的内容与“档案开放鉴定”需要鉴别评定的内容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从内容的外延上来看,“档案开放审核”主要是审查档案是否符合档案开放的条件和规定,包括档案的保管期限、解密情况、所述类别等方面。审核是为了确保这些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而不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利益。而“档案开放鉴定”除了鉴别档案的类别、保管期限、是否解密,还要对档案本身的内容进行鉴定,包括档案的真实性鉴定、档案的价值鉴定等。鉴定是为了确保开放档案的质量,有利于利用者进行有效利用。由此可见,“档案开放鉴定”比“档案开放审核”的内容外延要广。两者虽然都与档案开放有关,但鉴定或审核的内容外延上略有不同。

4 结语

“档案开放审核”与“档案开放鉴定”作为档案开放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厘清二者之间的内涵和关系对于促进档案开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档案开放审核”主要是对即将到保管期限、不需要控制使用的档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即根据档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开放条件来决定其能否向社会开放。而“档案开放鉴定”除了对档案进行合规性审查,还需要鉴定档案自身内容的真伪和价值,这个过程较为复杂且难度较大,难以掌握。因此,新《档案法》把“档案开放鉴定”修订为“档案开放审核”,表述上更为严谨,内容上更为切合实际,实际上档案开放审核的难度也比开放鉴定小,操作性也更强。

* 本文系2 0 2 2 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 档案开放审核流程优化和应用系统开发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X-012)、2023年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人工智能在档案管理中应用的现状与前景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档案工作分会2023年高校档案科研项目和江苏省高校档案研究会2023年档案科研项目《基于AI技术的档案开放审核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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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盐城师范学院历史与公共管理学院卞咸杰,教授,硕导;2.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黄杨,档案学硕士研究生 来稿日期: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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