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谋善思开新局 善作善成谋新篇

2023-12-13 15:47文∣侯
山西教育·管理 2023年10期
关键词:督学问责督导

文∣侯 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各省教育督导立法工作应势而谋、因势而动,《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势而生。善谋善思开新局,《条例》制定观大势、促发展,对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既整体覆盖,又指明方向,切实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时效性和指向性;善作善成谋新篇,《条例》内容抓重点、寻突破,牢牢抓住教育督导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毋庸置疑,《条例》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筑法治之基,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积法治之力,具有全局性、引领性和决定性作用。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事业新局面已经形成,新篇章即将开启。

一、善谋:确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首先需要练就“大格局”,做好“大文章”。《条例》内容观大势、谋大局,围绕教育行政管理、学校教育管理和教育质量管理三方面展开,形成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督政重点在于督促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管”好教育,具体包括:地方党委、政府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督学重点在于指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治校能力,具体包括:本地区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进行党的建设、是否依法办学、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落实学生全面发展培养要求等问题。评估监测重点在于引导社会评价和监测教育,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与内涵发展,具体包括:本地区内教育发展状况如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高低等问题。《条例》在“督导实施”一章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督政工作围绕我省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待遇、民办教育发展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等情况展开;督学的重点在于依法办学、教育教学、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和安全稳定等情况;评估监测重点围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作为督政和督学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评估监测是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的形成,有益于贯彻落实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在政策执行层面的监督和指导,也有益于提高教育决策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教育管理中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机制互动融合,实现共生共赢。此外,《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工作要求和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范,能够有效避免教育督导过程中的片面性和随意性,确保教育督导活动客观准确、督导工作卓有成效。

二、善思: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廉洁高效、业务精湛的督学队伍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教育督导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督学队伍的建设。《条例》专设“督学”一章,多措并举解决我省督学队伍不合理的问题。一是明确督学的选任机制,形成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条例》对督学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作了明文规定,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兼职督学。二是规定督学的配备比例,形成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学校数量、学生数量、任务量等配备一定比例的督学。三是加强对督学的监管,形成廉洁高效的督学队伍。《条例》指出督学在完成督导任务时若面临以下四种情形应予以回避,即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督学的近亲属在被督导单位就读、督学属于被督导单位或离职未满三年、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督学应主动担责,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个人信息和督导事项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布。四是发挥培训和考核的作用,形成业务精湛的督学队伍。“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针对督学队伍建设问题,教育督导机构应健全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完善督学考核与任命制度。如《条例》规定,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业绩成果,同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取消其任命或对其予以解聘。当前,我省教育发展理念和教育治理方式正进行深刻调整,若想峰回路转不偏向,惊涛骇浪不触礁,合理高效的督学队伍就是探测仪、指向灯。为此,督学人员必须善学善思,通过专业化的学习、研究与力所能及的行动,努力形成目标一致的督学共同体,共同投身至教育督导实践之中,完善工作思路、方法与举措,奋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三、善作:健全“违法必问责、问责必依法”的教育督导问责制度

“凡事都要脚踏实地去做,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而惟以求真的态度作踏实的工夫。”教育督导攻坚克难的关键在于“善作”,在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之下,抓重点、寻突破,着力破解制约教育督导的痛点难点问题。“很多时候监督工作也进行了,指导工作也跟进了,找出不少问题,但仍有部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拖而不决、屡改屡犯,究其根源在于未把问责工作贯彻到底,没人愿意承担责任。”为使教育督导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一方面,《条例》回应了“问谁的责”这一问题——可以约谈“被督导机构相关负责人”“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等。教育督导工作已逐步实现约谈、处罚、问责机制常态化,这是落实我省教育政策的“最后一公里”,切实促进了教育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条例》解决了“谁来问责”的问题——“教育督导机构”“有关部门”等,形成了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执法等多方联动协调机制,切实推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问责职责。多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使教育督导工作不再是教育部门的“一言堂”。整体而言,《条例》内容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设计组织处理、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问责方式,注重与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划出清晰明确的纪律“高压线”。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推动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的手段,对督导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改作用尤为明显。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条例》的施行为教育督导问责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南。随着督导工作的逐步深入,以问责为杠杆撬动教育督导质量、以高质量教育督导撬动高质量教育的良性教育生态必将逐步形成,“违法必问责、问责必依法”的良性教育督导生态也将逐步形成。

四、善成:推动教育治理模式和教育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革

“善作”是前提、是基础,“善成”是目标、是结果,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善作善成、久久为功。教育督导最为根本的目的是在贯彻落实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同时,促进我国教育治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发生深刻而久远的变化。一是有助于教育基本制度日臻完善。《条例》的颁布,使我省教育督导制度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局面已形成,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已贯彻落实,我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决策、轻执行,重形式、轻实效,重内部、轻监督”的情况已得到妥善解决。二是有助于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强调要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政府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三是有助于学校依法办学做实做细。《条例》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实施作了规定,明确学校办学应符合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办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打造我省高质量教育体系。四是有利于教育公平落到实处。《条例》指出要统筹发展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促进高等学校教育深化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持续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等等。由上观之,《条例》整体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督导过程中强调监督。省级政府和相关办学机构在全面配合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依法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监督。接受监督的过程也是政府和办学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办好教育的过程。其次,督导过程中强调指导。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部门对省级政府和办学机构的工作给予相应指导。督中有导,二者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进而推动教育事业在正确的轨道上快速发展。再次,督导过程中强调促进。督促省级政府和办学机构持续改进是教育督导工作的目的之一。如《条例》中对如何促进学校特色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解答。最后,督导过程中强调提升。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交流、有互鉴、有评估、有问责,极大地调动了省级政府和办学机构依法依规办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条例》开新局、谋新篇,集众智、聚群力,奏响了我省教育督导立法工作的时代乐章。唯有正确认识教育发展新形势,在面对教育改革发展机遇时乘势而上、顺势而进,才能更好地推进教育督导工作全面展开。“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唯担当。”教育事业崇高而神圣,教育督导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必须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加快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教育督导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成效、彰显特色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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