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彭 孙 岩
在当今道德哲学中,为道德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辩护的理论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行动者内在欲望重要性的内在主义理论,另一种是强调理由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外在主义理论。内格尔的理由概念着重对以休谟主义为代表的内在主义进行反驳,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主客观理由并置的体系。一方面,主客观理由的并置为行为提供了一种合乎情理的驱动力;另一方面,理由概念的提出则是内格尔在伦理学视角下为了回答自身哲学研究核心问题的尝试。因此,内格尔的理由概念的形成过程兼具矛盾性和包容性。由于他给予两种理由同等重要性,内在于理由的价值纷争更加凸显出来。为此,内格尔试图在政治哲学上寻求一种解决理由内部冲突的可能。内格尔这种从形而上学到伦理学再到政治哲学,然后通过重叠角色的设计来处理理由内在价值冲突的路径,为道德理论与政治形式的融合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道德与政治之间搭建起一座桥 梁。
道德哲学上关于理由概念的争论要追溯到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与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之间的争论。随着道德哲学的发展,这一争论转变为对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讨论。内在理由的辩护者认为,理由的解释性是首要的,即某人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也就是说,只有与行为者内在欲望产生联系的理由才能作为行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