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几点思考

2023-12-27 11:37侯现锋
中国军转民 2023年21期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案件

侯现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检察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法律思维是检察官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人云,积习成性,积性成命,培育检察官“法律思维”,使之成为检察官习惯性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对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与检察官法律思维

所谓法律思维,通俗地说,就是以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比如,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即可作一种法律思维理解。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用比较的方法对法律思维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相比至少具有以下特点: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5.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6.理由优于结论。以上特点的概括,可以作为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准则的参考标准。检察官法律思维既具有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的一般性,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决定了检察官在司法格局中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检察官承担着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四大业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官的这种地位和职能对其审查、判断、处理案件的法律思维方式必然会产生深刻影响,促使其务必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运用经验直觉、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实质推理获得司法结论时,更加注重社会公益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比如,刑事检察中检察官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同时也承担着保护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职能,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此之谓不枉不纵。又如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官既要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负有对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之责,一手托两家甚至一手托几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正确结论的前提下,还要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目标。总之,由于检察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独特的角色定位,其从法律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以法律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社会问题的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思维习惯。

二、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几个要点

(一)信仰法律,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统一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官具体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需要坚定法律信仰, 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律设大法,礼顺人情,检察官法律思维要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办理案件“上达天道天理,下体人情民意”,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如是说。新冠疫情初期,哄抬物价、暴力扰乱防疫工作、生产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面对复杂多样的基层冲突和违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个多月的时间连续发布十批55个典型案例,及时有力指导涉疫案件。对于因隐瞒旅居史等致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案件,有意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最高检认为不能为了严而严,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提出激活刑法第330 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低法定刑可为拘役,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审查案件遵循法律思维逻辑

我国是成文法典国家,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均是依法办案,其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为演绎式,亦即人们常说的大陆法系司法三段论,通过这种逻辑思维模式,以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客观世界的复杂多变,决定了检察官审查案件法律思维模式的不拘一格。至少除了诸如三段论式的演绎法、归纳法等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具体运用外,检察官个人的经验与价值判断、情感与法律知识、利益与目的衡量等非形式逻辑思维也不可或缺。事实上,检察官在处理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过程中,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往往是交互使用的。尤其是出于案结事了等多种办案目标的考虑,检察官个人往往更侧重于运用经验和价值判断等非论证思维方法去作出平衡裁决。再者,类比推理也是检察官经常使用的一种思维方式,尤其是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处理一般案件的时候,使用起来得心应手,方便快捷,处理复杂案件往往也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检察工作中适用指导性案例其实主要运用的就是类比推理方法。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法院认定了作为汽车销售一方为购买方向第三人借款,且在购买方未偿还借款又无其他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车辆予以交付的事实,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又根据该判决书认定某合同部分条款的事实,选择性地忽略了合同中另一部分条款,按照司法解释中关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法则(前提不充分不足以推出其结论)的规定,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之基本事实缺乏证明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再审改判。

(三)不偏不倚,像几何学一样精密司法

贝卡利亚说:“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法律的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检察官也要以此为标准,做到审查案件明辨是非曲直,处理案件客观公平公正。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讲究中庸之道,所谓“中”,意思就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手足无所措。”刑罚失中,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并且“手足无所措”, 无所适从,刑罚也就失去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他还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求固然理想,做事谋始以求消灭纷争于未然,避免将来陷入诉讼,然而一旦发生争议或争斗,客观上需要公权力介入,诉讼就几乎不可避免了。关于诉讼,无论是刑事案件或是民事、行政案件,客观上都关系着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的命运,甚至足以改变其一生的轨迹。所以,“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哲检察官以此为题的文章一经《检察日报》和正义网载出,这句话就迅速刷屏,引起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人的巨大共鸣。“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检察官办理案件也要最讲“认真”,要时时处处战战兢兢、临深履薄,从办案件就是办人生的思想认识出发,切不敢有任何一丝一毫地疏忽大意,以免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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