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如何把好“三关”

2023-12-27 12:28孙健
治淮 2023年11期
关键词:三关建设项目河道

孙健

(安徽省蚌埠市河道管理处,安徽 蚌埠 233001)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需求,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近年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等问题,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经济建设的秩序。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而作为一线的基层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及项目运行的三个阶段全过程参与,对应着涉河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三关”,即:事前关、事中关、事后关。因此,充分发挥一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把好“三关”,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问题处置、责任追究、长效管理,使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规范有序,从而构建良好的河湖管理秩序与环境,更能提升行业新形象。本文以安徽省为例,具体阐述分析一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中如何把好“三关”。

1 事前关(项目审批阶段)

1.1 做好服务,做好宣传

按照《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涉河项目建设必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其审查许可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因此基层水利管理单位首先要做好服务工作,向建设单位宣传水法规及相关规定,配合现场踏勘,明确审批权限单位与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督促完善项目审批、开工等手续。

1.2 提供资料,协助报批

按照审查程序及流程,建设单位与现场监管的基层河道管理单位需签订《项目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定职责义务,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夯实基础。同时,基层管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审批机关的征询意见及时回函,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涉河建设项目及时审批与开工建设。

1.3 提高标准,严禁未批先建

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在管理巡查中,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设,对涉河建设项目必须要求出具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否则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2 事中关(项目实施阶段)

2.1 参与工程施工放样

涉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第一步的定位放样工作,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参加,对照批准的建设与施工方案监督检查,保证工程各项工作符合审查批准要求。

2.2 实行旁站式监督

对施工放样、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实行旁站式监督,发现工程与批文不符和违章建设及时制止、责成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和及时上报。

2.3 建立巡查监管台账

结合水利工程管理日常巡查、防汛检查等规范,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巡查检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照是否满足审查批复要求、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同步实施、是否擅自在河道内弃土弃渣、填高河滩地;是否存在破坏水利工程、危及工程运行安全,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以及工程进展情况等,对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做到严防死守,依法监管。如实记录巡查监管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台账,经工程参建方负责人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上报。

2.4 严禁批建不符项目

涉河项目工程建设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5 严审跨汛期施工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水管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审查度汛方案与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汛前阻碍河道行洪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是否清理。

2.6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重要涉河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河道防洪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进行专项论证及设计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建设方案审批机关主持专项验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一同参加。工程竣工时,涉河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项目才能投入运行使用。同时,在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向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监管检查时,主要查看是否完成批复的内容任务、如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建设完成并验收、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复原以及竣工资料是否合格齐全等。

2.7 一户一档闭环管理

将每一个涉河建设项目作为独立一户并建立档案。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的开完工资料、中间监督检查资料、验收资料包括图纸、影像资料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档立案的标准要求,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归档;对有些项目工程完工后未及时进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和现场清理复原验收的,河道管理单位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协助其准备相关验收资料,督促其尽快验收,做到善始善终,工作形成闭环。

3 事后关(项目运行阶段)

3.1 落实责任

按水法规及建设方案批复要求,涉河工程项目涉及的河道堤防及影响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管与指导。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投入运行使用后,按照涉河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前与基层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明确其义务,落实其责任。

3.2 定期检查

一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对运行中的涉河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物和设施等进行运行查看和管理检查,发现存在工程安全隐患的,要向责任人发出限期整改或改建的通知要求,并及时上报。

3.3 日常巡查

在日常巡查监管中,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水利工程安全为目的,着重检查涉河项目工程运行中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行为;是否有“四乱”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等,尽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

3.4 资料收集

涉河建设项目方案批复时如有堤防变形、水下地形变化、河道断面冲刷淤积等观测与监测要求的,一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每年将资料收集并进行成果分析,及时整编分析成册,分析结论如存在可能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处理。

3.5 隐患消除

涉河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如后续出现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情况,由项目运管单位负责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基层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管河道、堤防的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结语

基层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中要严格把守“三关”,依法依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测监管,全力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加强河湖管理,通过不懈努力,构建全过程、全天候、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实现“水清、河畅、堤固、岸绿、景美、人和”的水生态风景线,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发展,让每条河湖都能够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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