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三维逻辑

2024-01-03 00:59吴业春吴晓怡左文明
高教探索 2023年6期
关键词:合作办学粤港澳大湾区

吴业春 吴晓怡 左文明

摘 要: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掀起合作办学热潮,但由于内地高校与港澳高校内部治理体制存在差异,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应如何构建成为教育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需立足合作办学高校身份的三重性质,即世界现代大学、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这三重性质决定了其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要遵循由理论逻辑、主体逻辑和价值逻辑组成的三维逻辑体系:理论逻辑指的是应运用善治理论,其规定了基本原则,起到基础性作用;主体逻辑指的是需立足独立法人地位回应资源供给主体多元化需求,其描绘了具体路径,发挥核心作用;价值逻辑指的是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政治属性,其明确了价值导向,具有引领性作用。深刻认识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三重性质,把握好三维逻辑,才能更好将其打造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合作样板。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办学;内部治理体系;三维逻辑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创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方式。2020年8月,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提出进一步强化粤港澳高等教育互联互通的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粤港澳高等教育优势互补、强化粤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在一系列文件的指引下,粤港澳大湾区高校掀起在广东成立合作办学高校的热潮,由广州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已于2022年9月正式开学,其余7所拟成立的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以下简称“合作办学高校”)正在全力加速推进中。由于内地高校与港澳高校办学管理体制有所不同,作为二者合作的“结晶”,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应如何构建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所需要的来自大学系统外部的制度及资源供给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之后,对一流大学建设得失成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则主要来自于大学内部治理体系。”[1]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事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成败。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以下简称“北师港浸大”)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下简称“港中大(深圳)”)作为合作办学高校的先驱,在《纲要》颁布之前就已正式成立,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已初步摸索出较为有效的内部治理体系,对二者内部治理体系展开研究,认为合作办学高校身份的三重性质即世界现代大学、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决定了其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要遵循由理论逻辑、主体逻辑、价值逻辑组成的三维逻辑体系。

  一、理论逻辑:规定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理论逻辑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应运用善治理论,这是遵循大学发展规律的必要之举,其规定了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在三维逻辑体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合作办学高校作为世界现代大学的一员,内部治理体系构建应将把握和遵循大学发展规律作为基本前提,大学发展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大学内部诸要素之间、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2]把握和遵循大学发展规律要求合作办学高校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要运用善治理论,这是因为善治理论能有效固守大学本质属性、解决大学组织日益复杂化面临的问题、实现大学引领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使命等。

(一)大学发展规律:在固守学术性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推动自身变革和自我完善

阿什比认为:“大学的发展就像有机体的进化一样,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3]根据阿什比的观点,“遗传”是大学的内部发展逻辑,“环境”是大学的外部发展逻辑。

李立国指出,大学是世界上受历史影响最深、保持其基本特征最持久不变、唯一能称为历史发展文化积淀产物的组织,世界上所有大学的共性在于具有随着历史的发展永恒地追求和传播真理、创造和传播知识的本质属性。[4]大学的诞生可追溯至11世纪,中世纪大学是由教师与学生组成的以知识探索、知识保存、知识传播为中心任务的行会组织,时至今日,大学的学术特性仍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属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与外因是辩证统一的,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学者弗莱克斯纳指出,大学是特定时代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是老古董,不会拒绝新事物,反而是时代的重要体现,是对现在和未来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力量。大学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变化、不断适应并服务甚至引领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定位经历了“象牙塔”—“服务站”—“发动机”,而自身也日益演变成一个复杂的巨型组织。

(二)善治理论:遵循大学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善治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由世界银行率先提出[5],此后,在公共治理领域被广泛应用,然而善治理论在大学治理领域的应用仍较少。在结合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大学善治定义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以共同目标为纽带,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正式制度的约束下,以共同协商的方式平衡、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缓和冲突,从而在达到最佳治理效果的基础上实現追求效率的目标。[6]

大学善治是遵循大学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其一,固守大学本质属性需要善治,大学的学术属性决定了大学不是也不能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组织,善治作为一种强调共同合作的治理方式能有效调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学术权力;其二,组织的日益复杂性需要善治,组织规模的庞大性、结构的复杂性、职能的多样性等使其离不开善治,善治通过灵活的方式使各利益主体在大学治理活动中既能发布声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共同合作、相互沟通以缓和矛盾、化解分歧;其三,引领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使命需要善治,“善治语境下大学治理以正义和效率为价值选择”[7],善治一方面使得大学在引领和服务社会发展中能坚守学术本性,避免走向“世俗化”,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内部组织科层管理的效率。

关于大学如何善治,眭依凡提出“效率优先、整体设计、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的原则。[8]合作办学高校在构建内部治理体系时将该原则进一步发展为:效率优先、整体设计、多元共治、依法治校,善治的目的是效率、手段是整体设计、核心是多元共治、保障是依法治校。“效率优先”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将人才培养数质量和知识创新能力提高作为大学治理的目的,如港中大(深圳)2021届毕业生的质量较去年稳步提升,超过70%的毕业生继续深造,70.98%的升学毕业生攻读世界排名前50的名校硕士/博士学位。“整体设计”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基于整体目标和长远利益进行顶层设计,由于学术性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性,因此学术权力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学术权力通过对学术资源的分配、学术事务的管理、学术活动的控制,维护大学的本质属性,确保大学职能的实现,但学术权力具有松散性,而行政权力追求效率,致力于通过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大学实现良性运转。克拉克认为:“行政管理的要旨就是上下协调统一。金字塔形赖以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是,通过秩序能使本来四分五裂的学科、单位部门珠联璧合。”[9]然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却易出现行政权力泛化与学术权力式微等矛盾,这要求合作办学高校在顶层设计中以目标的一致性作为切入点厘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范围、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多元共治”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内部事务由外部利益相关者、校董会或理事会成员、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教师、学生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享有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即制度赋予参与治理的权利且事实上能够参与决策,但并不意味着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大学内部所有事务的决策,为了实现有效治理,利益相关者只能参与与其有关系、且其有能力进行治理的内部事务,参与的形式也并非是“一人一票”,一般的形式为通过一定的方式选出代表参与到相关委员会中对具体事项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依法治校”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依照大学章程构建内部治理体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10]大学章程历来被人们称为高校“宪法”,合作办学高校的章程是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经校内最高决策机构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其对内部治理体系作出规定。《北师港浸大章程》14-23条规定了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核心机构的职权,《港中大(深圳)章程》10-22条对学校的核心治理机构作出规定。内部治理体系的构建则以此为依据,具有合法性。

  二、主体逻辑:描绘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

主体逻辑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基于内地高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办学的特殊性质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立足独立法人地位回应资源供给主体多元化需要,其描绘了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在三维逻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大学章程规定合作办学高校是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享有办学自主权,可自行依法构建内部治理体系。“大学本质上不属于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组织,但它却逐渐演化成为一个需要足够资源才能维持和运行的组织,在精神上大学需要高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有资源依赖的需要。”[11]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资源主要由港澳母体高校和地方政府提供,港澳母体高校提供学科资源、品牌资源等,地方政府提供政策资源、土地资源等。香港浸会大学的投资是北师港浸大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而深圳市政府的补贴则是港中大(深圳)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内地母体高校则主要承担联系地方政府和落实办学所需要的场所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责任。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会对外部环境的资源以及其他组织的需求做出回应。港澳母体高校大力推进合作办学高校建设及发展的目的在于通过“一个品牌、两个校园”的形式将大学品牌做大做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激烈的大学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地方政府积极引进港澳高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原因在于其在经济发展中对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例如深圳的目标是成为国际化的金融城市,深圳市政府希望引进港澳办学经验来培养下一代人才。合作办学高校对资源的依赖使其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需有效地回应资源供给主体多元化需求。

因此,立足法人地位回应资源供给主体需求是贯穿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主线。从领导体制上看,建立了校董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两所母体高校委任组成,这为资源供给主体作用于内部治理体系构建提供了体制机制,强权型校长责任制和委员会决策相结合的特点既有利于确保校董会或理事会决议得以有效执行,又可以实现精细治理;从学术治理上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而港澳母体高校掌握着学校核心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权以确保办学质量,实现有效扩大学校品牌影响力的需求;从院校关系上看,“分权共治”的制度设计明晰了校院之间的权责关系,赋予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上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学院充分自主权,以回应地方政府对于知识创新和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一)领导体制:建立校董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合作办学高校依照大学章程建立校董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或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两所母体高校委任组成,既有来自两所母体高校的管理人员和资深教授,又有各行业的精英以及高校自身的管理人员,成员结构具有合理性。《北师港浸大章程》15-18条、《港中大(深圳)章程》13-15条规定校董会或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聘任、解聘校长;修改、解释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董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讨论的一般事项须经半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则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资源供给主体能有效把控合作办学高校的发展方向,同时校董会或理事会成员身份的多元化又使得大学规章制度和重大决议既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又与大学实际发展情况相吻合。

在合作办学高校的执行机制中,为了确保校董会或理事会决议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强权型校长责任制和委员会决策相结合是最突出的特点。校长是第一行政和教务负责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校董会或理事会决议并对其负责,依据章程组织和领导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为了实现有效、专业、民主治理,港中大(深圳)设立了以校长为核心的财务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等,北师港浸大设立了由校长担任主席,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成员组成的教务议会,在教务议会下设置了若干特定项目委员会,如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等,委员会以《委员会程序准则》为依据展开工作,主席将其认为必要的提案以决议形式提交委员会会议表决,委员会作出决策后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在一学年结束后,委员会主席作为代表向教务议会提交委员会年度报告。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规范委员的行为,确保其秉公行事,制定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守则》。

(二)学术治理:创新学术权力彰显形式

合作办学高校最鲜明的特色在于传承港澳母体高校的学术体系,本科毕业生同时获颁该校和港澳母体高校学位,硕士和博士毕业生获颁港澳母体高校学位,基于这一现实合作办学高校在学术治理中创新了学术权力彰显形式,一方面学校内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监管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校长(学术)、协理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院教授代表、普通教师代表、职能部门代表等组成,核心职能是对授课、教育、研究及考试等事务进行管理,以及讨论和审议与学术有关的其它事项等。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开会一次,成员的任命、召集会议、会议的法定人数、程序和表决等均有明确规定,此外,为了实现对学术事务的精细治理设立了诸如教学委员会、本科招生入学考试委员会等负责某一具体学术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另一方面学校核心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权力归港澳母体高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所有,重大学术事务在经校内学术组织审批通过后,须再报港澳母体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审批,例如在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时,先由各学院递交项目建议书,研究生院初审后,上报给学校研究生事务委员会以及学术委员会讨论及作出决议,最后再上报给港澳母体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审批;在专业建设方面,专业名称、专业授予学科门类、培养单位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上报港澳母体高校最高学术机构审批。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保证学者们享有学术权力,而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有利于准确把握和贯彻执行学术组织的决策,港澳母体高校掌握核心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权使得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术标准等与港澳母体高校水平保持一致,确保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在学术治理中,为了有效提升自身办学实力以及扩大港澳母体高校品牌影响力,合作办学高校尤为注重教学质量保障,北师港浸大和港中大(深圳)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质量保障机制。北师港浸大设立院校评审小组,自设质量保证机制。院校评审小组由十几位成员组成,主席是香港浸会大学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副校长,其余成员则包括大学教务长、校内及国内外资深学者等,主要职责是对照香港浸会大学学术与管理的标准对北师港浸大的学术与管理质量进行审查;自设的质量保证机制由质量保证委员会提出,须经教务议会批准才能正式成立,其每一学年都要召开会议,对各学院上交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年度专业质量保证报告进行讨论,并向香港浸会大学教务议会上交上述报告以及就报告情况作出说明。校外评审员制度是自设质量保證机制的重要一环。香港浸会大学委任专门人员担任北师港浸大相关学院、课程的校外评审员,主要职责为检查教学和评估材料,对荣誉学位分级的安排及不合格的个案进行仲裁,以及就复核考试评价情况提交书面报告等。港中大(深圳)则分别建立外部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外部质量保障机制由校外专家委员会、专业外审委员、课程外审学者三层级组成,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对教学质量进行评审并给出意见。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由大学教学委员会负责,主席是主管教育与港中大事务的协理副校长,副主席是学能提升研究中心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教育的副院长,委员会成员定期召开会议就与教学有关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讨论。

(三)校院关系:“分权共治”激发学院办学活力

合作办学高校在校院关系治理结构设计中遵循“分权共治”的原则,注重给予学院充分的自主权,但“分权共治”并不等于“分权自治”。“分权共治”指的是在校院制度设计中将大学视为一个由诸多系统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学院都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基于提高治理效率、充分发挥学院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主体性作用的需要,在人事权、财务权、事务权等方面赋予学院足够的自主治理权,使其成为集“职、权、责、利”于一身的较为独立的治理主体,但学院的自主权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而是必须遵守大学的相关制度以及维护大学的整体利益,同时学院自主权的行使也不意味着排斥校级治理组织对学院事务的干预,在这一治理结构设计中,校院在学院事务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是各自权责边界范围有所不同。

人事权由教师招聘、绩效评价、职称评定等组成。在教师招聘中,助理教授及以上级别的教师招聘申请须经校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学术支持级别的教师招聘申请则只需征求学院院长同意,招聘申请获批后,需成立专门的甄选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副教授及以上级别甄选小组的主席由校领导担任,而在助理教授及以下级别的教师招聘中学院拥有较大自主权,甄选小组主席由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担任。教师的绩效评价由自我评估和教学效果评估两部分组成,考核小组以此为依据进行绩效评定,学院院长有权根据评价结果向校长提交绩效优秀的教师名单,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监督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全过程。在教师职称晋升中,晋升为高级讲师及以上级别的评审小组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学术)担任,而对于较低级别的职级晋升,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席。在财务权方面,每个学院作为一个单独的预算单位有权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财务预算,但其财务预算须经校财务委员会审批和上报给校董会或理事会。在事务权方面,事关学院发展大局的重要事务最终决策权仍归以校长为首的教务委员会或教务议会所有,而学院的一般事务则由院务委员会决策,院务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及几名分管不同业务的副院长、助理院长等组成,院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商讨需要其作出决定的事项,部分学院基于自身业务需要在院务委员会下设了隶属委员会,如北师港浸大理工科技学院院务委员会下设了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此外,北师港浸大各学院及港中大(深圳)部分学院为了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设立了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一般由7至15名成员组成,校外成员来自政府机构和专业领域,校内成员则为学院教学人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围绕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院发展方向等进行商讨。

  三、价值逻辑:明确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价值导向

价值逻辑指的是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应把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政治属性,其明确了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价值导向,在三维逻辑体系中具有引领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古今中外,每个国家都是按照自己的政治要求来培养人的,世界一流大学都是在服务自己国家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合作办学高校在办学形式上与其他公立高校稍有区别,但本质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一价值导向决定了合作办学高校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中需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任务是什么、本质规定是怎样的、应如何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战略目标的实现等问题,围绕这三大核心问题形成了由价值基点、价值规定、价值旨归三要素构成的价值逻辑分析框架。

(一)价值基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1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明确学生主体立场以解决价值观分歧问题。“今天中国大学在走向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境是价值观的分歧问题,突出表现在,大学行政系统并不认同学术本位的价值观,而是奉行官本位的价值观。”[13]坚持学生主体立场不是简单地喊口号,而是贯穿于合作办学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在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安排中以有利于培养具有国家责任感、中国文化传统和全球视野的领袖型人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例如:在教材管理的制度设计中,港中大(深圳)明确规定所有使用的境外教材需经校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专家严格审查,北师港浸大成立专门的教科书使用管理委员会对教材严把政治关。在内部事务的治理中,合作办学高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价值规定: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1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显著的优势,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合作办学高校在办学实践中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内容、途径、机制、程序嵌入到内部治理体系的各领域各环节各层级[15],逐渐探索出党委深度参与和校董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密切结合的新型治理体系。一是合作办学高校党委在内部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政治核心作用,制度赋予党委委员多重身份以坚持党的领导,党委书记具有三重身份,既是党委委员,又是校董会或理事会成员,还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北师港浸大党委书记同时也是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校长,港中大(深圳)党委书记的另一重身份是协理副校长。除了党委书记具有三重身份以外,党委委员也在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中任职。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确保校董会或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议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执行重大决议时使党的意志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彰显校董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制度优势。二是地方政府向合作办学高校选派专职党委副书记以加强党的建设。2020年9月,珠海市政府向北师港浸大选派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到来使党委更深入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更完善地推动党建工作,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结合。三是突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合作办学高校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了三种类型的党支部:教工党支部、学院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教工党支部结合知识分子队伍特点,注重强化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政治吸纳,并着重引领教师队伍坚定政治方向、坚守立德树人初心和使命、争做“四有”好老师,学院党支部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将学科建设与党支部建设深度结合,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生个性特点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扎实推进党员发展和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广大学生成长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三)价值旨归: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習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首要之义是把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之间的关系,“中国特色”指的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根本属性、根本方向、根本任务,深刻体现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国情,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魂”,“世界一流”指的是具有世界卓越大学的共性特征,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在可比性办学指标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是一流大学建设的“形”。袁本涛认为,世界一流大学分为指标层次、制度层次以及哲学层次三个层次:指标层次是最基础的,即大学在可比性指标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其次是制度层次,即大学的制度设计能为世界其他大学提供有益借鉴;哲学层次是最为重要的,即大学根植于自身独特的文化土壤创新教育观念,并被世界其他大学所认同和提供启示。[16]哲学层次的世界一流大学要求合作办学高校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中实现“中国特色”与“世界一流”的辩证统一,在这一观念指引下,合作办学高校在致力于提高自身办学质量的同时围绕培养专业知识与综合素质双修、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兼具的新时代学子的目标,扎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吸纳港澳母体高校办学理念,及适当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经验,对大学教育理念创新展开探索并内嵌于内部治理体系设计中。如港中大(深圳)探索创新“以学生为本”的全人教育理念,书院制是贯彻这一教育理念的重要制度载体。书院打破学院和专业的界限,采用非形式化的教育机会将不同学科和文化背景的学生和教师聚集在一起,通过体验式的学习活动以及集体活动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及提升学生的领导力、创造力、自信心等,书院的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是核心治理机构,书院董事会由学术界专家和工商界精英组成,为书院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提供指导和建议,在书院董事会下设立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批准书院管理的政策、方向和目标,以及监督书院的日常运作。书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则由书院办公室负责,其通过举办一系列大型特色活动,建立各自的书院文化,彰显各自的书院精神价值和诉求。书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既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共同致力于为国家培育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德才兼备及对社会有担当的高素质人才这一目标以及不断探索创新基于本校校情且具有中国特色并能为世界其他大学带来启示和借鉴的新型全人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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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第红)

收稿日期:2022-11-21

作者简介:吴业春,肇庆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华南理工大学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吴晓怡,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左文明,华南理工大学电子商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510641)

*本文系教育部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基于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实践研究”(2021140105)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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