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比较研究

2024-01-12 02:47郭志刚周爱光刘鸿优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转播权中超联赛足球联赛

郭志刚 ,周爱光 ,刘鸿优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组织将体育竞赛通过电台、电视台或网络等媒体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1]。随着我国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的进行,赛事转播权成为制约职业足球联赛发展的关键一环,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4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要求“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2]。2015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 号)要求“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3]。2015 年中超联赛与体奥动力公司签订了5 年80 亿元人民币的转播权大合同,然而到了2021 年,由于体奥动力不能及时支付合作费用,中超公司与其提前解约,暴露出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制度不完善、市场不稳定等问题。

西班牙拥有世界一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根据德勤公司统计,巴塞罗那和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2019/20 赛季分别在世界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富榜排名第一和第二。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深受球迷的喜欢,2020 年观赛人数约30 亿人次,联赛转播收入接近20 亿欧元,仅低于英超联赛,这与西班牙完善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法律制度有直接关系。

2015 年4 月,西班牙政府发布了规制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的《5/2015 号皇家法令》(Real Decreto-ley 5/2015)(以下简称《皇家法令》),该法令是欧洲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欧洲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制度最新的一次变革,而且不同于以往职业体育发达国家通过行业内部制度规范体育赛事转播权,该法令是通过国家法律对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进行规制,这使其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中国与西班牙都建立了职业足球联赛,都有通过发展转播市场提高联赛收益和促进联赛水平的目标,并且两国在职业足球联赛市场推广、赛事组织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因此,文章对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进行系统比较,通过借鉴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为不断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提供理论参考。

1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

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肇始于足球职业化改革。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也进入探索阶段。1994 年,中央电视台与中国足协合作,开创了我国体育赛事有偿转播之先河[4]。2015 年,中超联赛与体奥动力签订了5 年80 亿元人民币的合同;2018 年,合同修改为10 年110 亿元人民币。2021 年,中超公司与体奥动力提前解除合约,与此同时暴露出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存在转播收入不稳定、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俱乐部收入与支出相差巨大等问题。

1.1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成为中国足协拥有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依据。《体育法》第31 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5]。2002 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电视转播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归比赛主办单位所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7)第七章第56 条规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6]。《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规定》(2018)第2 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超联赛全部商务资源的拥有者以及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单位”[7]。显然,中国足协拥有的“所有权利”和“全部商务资源”包含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

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建立初期,中国足协拥有职业足球联赛的各项权利,便于统筹安排职业联赛各项事宜,然而随着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的进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投入逐渐增大,中国足协作为职业联赛转播权所有者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职业体育由各个俱乐部组成,俱乐部应是电视转播权的所有权拥有者,作为主办单位的项目协会应是电视转播权的经营权所有者[8]。

1.2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拥有中超联赛的转播管理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规定》(2018)第2 条规定:“中超公司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授权对中超联赛整体商务资源进行独家经营、管理的机构”[7]。《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2018)第2 条规定:“中超公司全面负责中超联赛的品牌建设、版权销售、商务运作及市场运营”[9]。《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超联赛产生的所有权力和最初拥有者,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代理经营和开发中超联赛的整体性商务资源,并签订授权协议”[10]。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中超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中超公司是企业法人,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超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是中超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中超联赛转播权的管理事务由董事会成员共同决定。中超公司的董事共7~9 人,其中2 人来自中国足协、5 人来自中超俱乐部、1 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设立独立董事1 人。中超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中国足球协会)推荐人选,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超公司经营管理中超联赛整体商务资源,包括电视、广播、网络版权开发和销售。为了维护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市场的公平性,中超公司设立监事会,由5 名成员组成,其中1 人是中国足协代表、2 人是俱乐部代表、2 人是中超公司职工代表[10]。

1.3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销售权

1994 年甲A 联赛首次开始实行电视转播收费。1994—2015 年期间,中国足协与中央电视台、上海文广集团等进行合作,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市场销售价格较低。直到2015 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足球改革的影响,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市场价值才得到迅速提升。

2015 年,中超公司与体奥动力公司的转播合同规定,体奥动力负责中超联赛的信号制作、传输以及中超联赛视频版权的销售,体奥动力前两年每年向中超公司支付10 亿元,后3 年每年支付20 亿元,共计80 亿元人民币。2018 年,体奥动力以中超政策不稳定影响联赛质量为由,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经过谈判合同修改为10 年110 亿元人民币。随着中超联赛上座率和媒体关注度的提高,中超联赛转播市场价值得到提升。然而,中超公司与合作伙伴的转播合同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独家协议、合同期限较长等,这使得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市场前景存在一定风险。2021 年2 月,中超公司与官方全媒体转播合作伙伴体奥动力解约,双方长达5 年的版权合作宣告结束。新赛季中超联赛采取“分销”模式,CCTV5、CCTV5 +和多家地方电视频道获得了中超联赛电视转播权,腾讯公司成为中超联赛未来三个赛季新媒体合作伙伴。需要注意的是,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市场投入的主体,在联赛转播权销售中却始终没有决策权。

1.4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分配权

中超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中超联赛转播收益分配方案,中超公司股东拥有联赛转播收益分配的审批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具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10]。《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中国足球协会及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公司各股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出资,出资额为:中国足球协会出资72 万元人民币,占36%的股份。16 家中超俱乐部各出资8 万元人民币,各占4%的股份。每年从中超公司总收入中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在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10]。中超俱乐部在联赛市场上投资巨大,但由于每个俱乐部只拥有中超公司4%的股份,因此只享有4%的收益分配权,这显然与中超俱乐部的巨额市场投入不符合。

2015 年之前,中超联赛转播收入较低,中超俱乐部得到的分红也很少。2015 年之后,中超联赛转播权市场收益大幅提高,中超公司对俱乐部的分配比例也有所提高。中超公司运营中超联赛所得收入,扣除相关成本税费以及中国足协的10%提留后,剩余收益分配给俱乐部,其中90%在俱乐部之间平均分配,10%根据俱乐部的联赛名次递增[11]。2019 年联赛冠军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获得分红6 500万元,联赛排名最低的北京人和俱乐部获得分红6 200 万元[12]。2020 年由于体奥动力仅向中超公司支付了1.5 亿元,中超俱乐部获得的分红也大幅减少。

2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

2015 年之前,西班牙职业足球俱乐部单独出售职业联赛转播权,转播收入由俱乐部自身所得。皇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这种豪门俱乐部联赛转播收入很高,其它俱乐部却收入微薄,俱乐部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不利于联赛的竞争平衡和整体发展。基于此,2015 年西班牙从国家层面出台了《皇家法令》对职业足球转播权进行规制,协调了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职业足球联盟以及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保障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市场的有序进行。《皇家法令》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2019/20 赛季,西甲联赛转播收入最高的巴塞罗那和最低的马洛卡俱乐部分别为1.65 亿欧元和0.436 亿欧元,相差倍数为3.84,远低于2014/15 赛季的7.78[13]。

2.1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主体对标的物享有的永久的、完全的支配权[14],是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归属对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销售权和分配权具有关键影响。德国规定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所有者是职业足球联盟,意大利规定甲级和乙级足球俱乐部是编码形式的电视转播权的所有者[15]。2015 年之前西班牙对于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规则和条例并不清晰。《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管理条例》规定足球联合会是其组织赛事的唯一所有者。西班牙高级体育理事会(Consejo Superior de Deportes,CSD)指出,每一场比赛的媒体转播权都归属于主场俱乐部[16]。

西班牙2015 年颁布的《皇家法令》明确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归属。《皇家法令》第2 条规定:“职业足球联赛视听权利(在西班牙转播权称为视听权)的所有权属于参加比赛的俱乐部;俱乐部在参加职业联赛时,意味着其将视听权(derechos audiovisuales)的联合营销权转让给职业足球联盟(Liga de Fútbol Profesional,LFP)”[17]。《皇家法令》是由西班牙总理签名、西班牙政府发布的,法律效力高于皇家足球联合会(Real Federación Española de Fútbol,RFEF)的章程和规定。《皇家法令》的颁布,一方面说明赛事转播权对于职业足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彰显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地位对于维护联赛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性。《皇家法令》赋予职业足球联盟对于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的经营权,明确了职业足球联盟的权利地位,为职业足球联盟对职业联赛转播权的市场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

西班牙建立了完善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制度,确立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主体地位,保障了转播权市场运营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市场运营由职业足球联盟下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如下:过去5 年中,获得最高转播收入的2 个俱乐部;从西甲联赛中投票选出2 个俱乐部;从西乙联赛中投票选出1 个俱乐部。当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出现平局时,职业足球联盟主席将拥有投票决定权。西班牙高级体育理事会和皇家足球联合会出席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享有发言权,但没有投票权[17]。

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管理转播权的商业开发;向职业足球联盟理事机构提出分配标准提案;对职业联赛转播收入进行核对和审计,并制定适当的披露措施,以便于俱乐部了解转播权商业开发的相关信息;确保建立官方比赛媒体转播制作模式的共同风格,保证赛事完整性的同时遵守媒体转播规则;确定每个参与俱乐部在联赛转播收入中的分配金额[17]。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向职业足球联盟主席通报他们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协议,以避免参与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协议。参加职业足球联赛的俱乐部可以将转播权商业开发的任何异议提交至西班牙高级体育理事会申请仲裁。

2.3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销售权

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有联合销售和单独销售两种形式。1993 年,西班牙各俱乐部完成资产重组,转变成体育有限公司,从而获得单独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资格。1993—2015 年,西班牙实行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单独销售制度,即职业足球俱乐部各自单独销售转播权。在此期间,皇马和巴塞罗那这种豪门俱乐部由于市场潜力大获益颇丰,而中小俱乐部则收益较少,联赛竞争不平衡逐渐加大。为了扭转这种局面,2015 年西班牙开始实行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联合销售制度。《皇家法令》规定:职业足球联盟负责对甲级、乙级联赛转播权进行联合销售,皇家足球联合会负责对国王杯、超级杯赛事转播权进行联合销售,俱乐部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单独开发和销售其它赛事转播权[17]。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销售协议期限、内容、标准、程序、对象等清晰明确,促进了职业联赛转播销售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了联赛转播权市场开发的有序进行。《皇家法令》规定:(1)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商业开发时,销售协议必须遵守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市场与竞争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los Mercados y la Competencia,CNMC)的审核。(2)转播权销售协议必须基于客观标准,通过公开、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投标程序进行,主要标准应包括合约的经济收益,竞技效益以及中标者对转播市场的积极影响。(3)每个批次或转播包的协议都要独立进行。同个企业不能直接获得两个以上的转播包或者转播批次。(4)转播权销售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 年[17]。

2.4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分配权

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单独销售制度的分配方式较为简单,经营收益由各俱乐部所有;而联合销售的分配方式则较为复杂,为了取得竞争法的豁免,需要考虑职业联赛的竞争平衡和整体发展。目前,欧洲五大联赛全部采取联合销售制度,转播收益主要在俱乐部之间分配。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收益的93%在西甲、西乙俱乐部之间分配(见图1),西甲俱乐部获得该部分收益的90%,西乙俱乐部获得其余10%。以西甲联赛为例,转播收入的50%在西甲20 个俱乐部之间平均分配,25%根据俱乐部的竞技成绩绩效(Los resultados deportivos obtenidos)分配,联赛积分排名第1 的俱乐部获得该部分收益的17%,然后按照联赛排名情况依次递减;转播收入的剩余25%根据俱乐部社会贡献绩效(La implantación social)进行分配,社会贡献指标包括俱乐部门票和会员情况以及转播贡献率,分配比例分别为1/3 和2/3[17]。

图1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收益分配Figure 1 Distribution of broadcasting revenues in Spanish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收入的3.5%用于建立一个“补偿基金”,以帮助降级的俱乐部;1%提供给职业足球联盟,用于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推广;1%由皇家足球联合会用于支持业余足球的发展;1.5%提供给国家体育理事会,用于资助高水平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女子甲级和乙级足球俱乐部、西班牙球员工会(Asociación de Futbolistas Espaoles,AFE)、裁判员、教练员和培训师等项目[17]。

3 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比较与分析

3.1 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相同点

首先,拥有巨大的赛事转播市场。西甲联赛受到西班牙和全世界球迷的喜爱;中超联赛受到国内媒体和球迷的广泛关注。其次,实行集体销售制度。2015 年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进行改革,实行集体销售制度;中超联赛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集体销售制度。再者,从国家层面推动职业足联赛转播权改革。西班牙从国家层面出台了《皇家法令》对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进行规制;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都有涉及职业足联赛转播权改革的内容。

3.2 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不同点

第一,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差异。西班牙法律明确规定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属于参加比赛的俱乐部,俱乐部联合组建职业足球联盟,负责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市场经营。中国足协是中超联赛全部商务资源的拥有者以及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单位,是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实际控制者。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联赛的参与者,由于在中超公司所占股份较低,在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市场开发中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的差异。首先,不同的管理主体。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管理主体是职业足球俱乐部。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下设联赛转播权管理委员会,5 名成员都来自俱乐部,职业足球联盟主席在投票出现平局时具有投票权,国家体育理事会和皇家足球联合会只有发言权,没有投票权。中超联赛转播权的管理主体是中国足协。中超联赛转播权由中超公司负责管理,中超公司董事长由中国足协推荐人选,有时由中国足协官员担任。其次,不同的管理权利范围。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管理委员会对转播收入进行核对和审计,并且定期向俱乐部和社会大众公布数据。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利范围不明确,没有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再者,不同的监管和仲裁制度。西班牙制定了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及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仲裁制度,以确保转播管理权的公平公正。我国没有建立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仲裁制度。中超公司设立了监事会,然而由于监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第三,职业足球联赛转播销售权的差异。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市场销售受到欧盟竞争法和西班牙竞争法的规制。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负责对甲级、乙级联赛转播权进行联合销售。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销售合同不能超过3 年,每个批次或转播包的协议都要单独销售。中超公司负责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市场销售,作为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中国足协在联赛转播销售中具有重要话语权。中超公司与体奥动力签订的中超联赛转播合同时间过长而且属于独家协议,不利于中超联赛的市场开发。

第四,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分配权的差异。首先,分配标准的差异。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分配制度注重平均分配和鼓励效率相结合,包括俱乐部平均分配、竞技成绩和社会贡献3 个指标。中超联赛转播权分配制度实行平均分配,没有设置俱乐部社会贡献指标。其次,分配对象的差异。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收益主要在甲级和乙级俱乐部之间分配,职业足球联盟、皇家足球联合会和国家体育理事会享有的分配比例非常低。中超联赛转播收益在中国足协和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分配,早期中国足协分红比例高达36%,改革之后仍占10%。

3.3 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存在较大差异,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两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法律制度不同和主体不同。

第一,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法律制度不同。西班牙形成了健全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法律制度。西班牙《7/2010 号》法律是关于电视转播的法律,规定了西班牙职业足球赛事转播的原则和条件[16]。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市场销售必须遵守欧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 条和第82 条关于竞争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国竞争法的规定。《皇家法令》是专门规范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法律制度,明确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国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体育法》没有关于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内容。我国《体育法》1995 年颁布时并未涉及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内容。《体育法》颁布以来进行了两次小范围内容的修改,都没有增加职业足球赛事转播权方面的内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虽然有足球赛事转播权的内容,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足以解决实际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未对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市场销售进行有效规制。

第二,中国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主体不同。主体是法律关系诸要素之首和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决定权利和义务分配方式、法律责任形式以及法律实施机制的决定因素[18]。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主体是职业足球俱乐部。俱乐部是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所有者,由俱乐部组成的职业足球联盟负责管理和销售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转播收益主要在参赛俱乐部之间分配。联赛转播收益是西班牙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收入之一,对于维持俱乐部财政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西班牙通过国家法律明确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主体,彰显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转播权主体对职业联赛市场良好运行的重要意义。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主体是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是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在中超联赛转播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享有较高的分配权。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的投资主体,却未享受相应的经营权利和投资收益,不利于其资金回笼,保持财政平衡。中超公司与中超联赛是经营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中超公司应得的收入是经营中超联赛获得的利润,而不是投资中超联赛获得的资产收益。中国足协并没有在中超联赛投资,只是在中超公司出资72 万元人民币,便享有中超联赛转播收入的分红,显然不合理。

4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启示

西班牙通过国家法律对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进行规制,制定了健全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制度,可以为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4.1 明确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归属,完善联赛转播权制度

西班牙《皇家法令》规定职业足球比赛视听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参加比赛的俱乐部,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归属,为职业足球联赛转播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没有制定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归属的明确法律规定,中国足协拥有中超联赛转播所有权的合理性受到质疑,不利于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市场化发展。中国足协作为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掌握着联赛运营的核心权力,本身还参与转播权的收益分配,缺乏放弃自身利益的动力;而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职业足球体系处于底层,几乎无法与中国足协抗衡。因此,我国应从《体育法》层面确定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有权属于参赛俱乐部,成立职业足球联盟负责联赛转播权的市场运营,并规定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体育法》作为国家立法层次的体育法律,是一部体现国家最高意志对全国体育进行全面规范调整的体育基本法,是所有其他体育立法的基础[19]。通过《体育法》确定俱乐部对职业联赛转播的所有权,有利于提高该项规定的法律效力,维护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市场化发展。

4.2 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的职业联赛转播权管理和销售制度

西班牙职业足球联赛转播管理权的主体是参赛俱乐部,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和销售制度,为联赛转播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对我国有借鉴意义。首先,我国应建立主要由中超和中甲俱乐部代表组成的职业联赛转播权管理机构,俱乐部代表通过选拔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选出。中国足协应参加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管理机构的会议,发挥监管职能,但不具有投票权。其次,建立健全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管理制度。我国应建立联赛转播收入审查和审计制度,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制定联赛转播权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每个俱乐部公布分配标准以及相应金额;建立联赛转播权仲裁制度和监管制度,以保证转播权市场运营的公平性。再者,建立有效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联合销售制度。我国应成立享有联赛转播管理权和销售权的职业足球联盟,发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销售协议要基于客观标准,通过公开、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投标程序进行,应确定适当的合同期限,并分成多个批次或转播包进行销售。

4.3 建立注重平衡且兼顾绩效,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主要受益者的分配制度

西班牙建立了完善的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分配制度,分配标准合理细致,促进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市场收益和职业足球联赛的稳定发展。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分配制度应借鉴西班牙的有益经验。首先,建立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主要受益者的分配制度。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联赛的主要投入者,每个赛季都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引进球员和支付薪水,确定俱乐部为职业联赛转播权的主要受益者,有利于增加俱乐部收入,促进俱乐部财政平衡和联赛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制定合理的俱乐部分配标准。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俱乐部分配指标应包括平均分配、竞技成绩和社会贡献3 部分,平均分配有利于保障中小俱乐部的利益;鼓励竞技成绩有利于激励俱乐部追求比赛胜利,提高联赛的精彩性;社会贡献考量有利于俱乐部夯实球迷基础和长远发展。再者,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收入应给予降级俱乐部、中国足协、职业足球联盟、球员工会适当比例的分配,以促进职业足球联赛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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