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宏法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一场具有世界影响的环境公平运动方兴未艾。尽管人们对于环境公平的本体依据、主要内涵和涵盖范围等,往往具有不同的理解和执着,从而使得有关环境公平的理论和实践,往往与正义范畴一样,“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但是人们始终坚信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应该具备的内在品格。
结合环境公平运动的历史进程与现实状况,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在各种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环境公平理念与主张之间,实际上都内在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前提性预设,即得到了“应得的”就是公平的、正义的。至于这个应得的“依据”是什么、应得的“主体”是人类还是非人类、“哪些人”应得、应得“什么”、应得的“比例”和“条件”怎样等等,则不同的理论往往会给出不同的回答。这些理论与实践上的差异和纷争,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归结为环境公平的尺度依赖效应以及尺度的选择、建构与协同问题。
“尺度”一词是一个多学科共用、内涵丰富、具有强大黏合作用的概念。从古希腊雅典时期的智者派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所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苏格拉底提出的“思维的人是万物的尺度”,黑格尔提出的“上帝是万物的尺度”,再到马克思关于人具有“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的论述,“尺度”一词被广泛地应用于不同的学科、语境和场合,通常具有“标准”“依据”“立场”“分寸”“权衡”“节制”“持中”等多种不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