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的学习权:人权证成与保障路径*

2024-01-21 21:53蔡俊辉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教育权基本权利终身教育

蔡俊辉

(东南大学 法学院,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江苏 南京 211189)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类进入了数字时代,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传播打破了时空限制,教育形式在网络中呈现多样性,海量知识遍布互联网,人类正式进入知识大爆炸时代,再加上终身教育理念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发生改变,对待教育和学习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时代,教育以线下模式为主,教学内容、时间和形式由教育者决定;而在数字时代,由于知识传播打破了时空界限,人们可以自主地在网络上获取知识,所以人们的学习方式发生改变,受动性的受教育权也转型为选择性、自由性的学习权。学习权不同于传统的受教育权,更注重公民学习的自主性、自由性和选择性,培养公民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尽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学习权,但学习权是必然一项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由于数据鸿沟、算法黑箱等情形的存在,学习权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因此,应采取措保障数字时代下学习权的行使。本文将从受教育权的时代局限性和受教育权向学习权转型的角度出发,论证数字时代下学习权的人权属性,并尝试给出数字时代下学习权的保障路径。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与时代局限性

对于受教育权的定义,学术界尚无定论。劳凯声老师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请求国家为一定行为,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1]申素平老师认为应将受教育权分为广义与狭义来看待。狭义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为人格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而具有的一项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广义的受教育权不仅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2]两无论是哪种关于受教育权的定义,都能够发现受教育需要国家提供积极干预与辅助。正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从权利发展史角度观察,受教育权经历了从一种义务性规范发展为一种权利性规范、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3]受教育权产生于西方,最初的受教育权只有“义务”的性质。二战以后,忌于战争对生命的摧残,人权观念和人权思潮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涌现。社会权被纳入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教育权本身就是一种依赖国家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社会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复合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接受权。接受权是指权利主体有资格接受或者有资格拒绝的权利,即接受权应是一种可选择的接受权。[4]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下,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都是由教育部门、教育机构自行制定,受教育者往往不能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所以,我国受教育权实际上是接受权,但是可选择的成分不高。

在数字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不断涌入教育领域,打破原有的知识垄断和知识封闭的局面,使得教学内容打破了时空的限制。随着各行各业、各学科的知识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呈现在互联网上,学习主体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超越了传统受教育权的时空界限,转变为全社会成员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自主选择。而传统的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有限选择性”的接受权,教育内容和教学形式被教育机关和教育机构事先制定,学生只能根据事先制定好的教学内容被动式地接受知识的灌输。在工业化时代,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教育资源也不均等,甚至存在教育资源垄断的现象,所以在工业化时代由教育机关和教育机构事先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但是,在当今的数字时代,互联网高度发达,各种形式的线上教学不断涌现,教学知识和教育资源打破了原有的时空壁垒。教育学习的地点也不限于教育机构,学习主体也不限于教育机构内的成员,而是扩展到全社会成员。在这种教学知识打破时空壁垒的前提条件下,需要发挥学习主体的学习自主性才能对教育资源和教学知识进行更高效率的利用,进而发挥教育资源和教学知识的价值。因此,在数字时代,应当更加强调教育的自主、自决和自治。如果继续维持原有的受动式教学,将教学形式限制于学校线下课堂教学,将教学内容限制于事先制定的教学计划,将会大大降低教育资源和教学知识的利用率。因此,传统的受教育权理念已经不适应数字时代学习主体获取知识的需求。

三、受教育权向学习权的转型

社会过程的变迁会导致权利形态的转变。社会过程的变迁也叫社会转型。所谓社会转型是指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改变。在由互联网、大数据人以及人工智能带来的信息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人们原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发生改变,则其在大数据时代会产生新的需求。而权利是指行为主体以法律规定或者推定的方式,通过其自身行为来获得利益或者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方式。[5]所以,人们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产生了新的权利需要,则权利内容必然发生改变,那么一项权利就会发生转型。

(一)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权

学习权的提出和发展离不开终身教育理念的引进和发展。“终身教育”术语源于20世纪60年代法国的“永恒教育”,保罗·朗格朗发表了一篇报告,正式提出“终身教育”这一术语。①随后担任教科文组织领导的埃得加·富尔组织了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对英、美、法、西德等23个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有关世界教育形势和改革文献进行深入研究,于1972年向教科文组织提交了《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年与明天》(也被称为《富尔报告》)。《富尔报告》使得“终身教育”成为全球流行的术语。[6]终身教育理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我国。终身教育理念发展了学习权利理念,21世纪以来,我国提出了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任务,[7]而终身教育理念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石。[8]终身教育理念与建设“学习型社会”需要一个桥梁、中介——学习权。因为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要求人人学习而且终身学习,这就需要将学习者置于主动位置,激发和发展其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发展其人格和个性,实现其自身全面发展。因此,为了实现“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要确认和保障学习权。

(二)数字时代下的学习权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各种各样的人工智能不断涌现,教育呈现出知识大爆炸的格局。学校阶段的固定化的灌输式教育难以满足人们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终身学习理念的推进,我国提出了“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目标。终身教育理念发展了学习权利理念,而学习权则是连接“终身教育理念”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桥梁,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学习权能够促进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受教育权模式和理念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型。为了满足人们在新时代不断吸收知识、全面发展自身的需求,新时代应更加强调受教育权的自主性、选择性。故新时代受教育权应转型为学习权。

最早提出学习权的规范文本是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学习权宣言》。《学习权宣言》将学习权界定为:“阅读和写字的权利;质疑与分析的权利;想象和创造的权利;研究自己本身的世界和撰写历史的权利;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发展个人和集体技能的权利。”[9]相比于传统的受教育权,学习权更加强调个人学习的主动性、学习的选择性,将原本教育的重心由教学者转向受教育者,注重受教育者的实际需求,教学的内容和形式会随着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学习权的核心就是将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摆在主体和主导地位,是受教育者为了更好的发展而积极主动的一种选择。[10]传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受动式的接受权,新时代学习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有选择性。学习权的选择性是指学习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和发展需要,随时关注自身的发展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从而进一步改变学习方式。

四、学习权的人权属性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资格和自由,在我国《宪法》中被表述为基本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新兴权利都会被容纳在“人权”这个“瓶子”里,但是《宪法》不可能将所有基本权利都一一列举。因此,对于宪法没有明示规定但又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个体而言不可或缺的人权,同样需要宪法保护。[11]换言之,并非只有被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能被称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包括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

(一)学习权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里的“人作为人”既包括人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也包括人作为“社会属性的人”。就自然属性而言,学习作为人类的一种生存技能和生活方式,本身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在原始社会,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为了生存,必须自主学习各种生存技能以满足生存的需要。但是,人作为主体不仅仅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要想在这些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具备一些技能。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数字时代,阅读、写作、计算等都是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掌握的基本技能,识字能力更是基础生存所必需的,这些技能都是学习者通过行使学习权所能获得的。而且,为了满足行使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人必须通过学习来满足自身发展需求,从而实现自身价值。因此,学习权不仅是信息技术时代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人们更好地行使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基础之一。因此,学习权根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二)学习权属于“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

如前所述,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知识大爆炸时代,人们对知识的需求和理念也发生了转变。同时,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需求也让国家的教育理念发生转变,使得受教育权转型为学习权。但是我国《宪法》尚未明文规定学习权。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从《宪法》中的概括性条款推导出学习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学者指出,该条被置于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下的首条,彰显了“非完全列举主义精神”,该条属于统筹后面条款的概括性条款。[12]换言之,尽管《宪法》对某一项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该项权利与基本权利的价值理念相同,则应视为基本权利。本文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因为从法理上来讲,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还包括法律推定的权利。而且,生命权也没有被《宪法》明文规定,但是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一项权利能否被认定为基本权利,在于其是否具有与人民主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保障息息相关的普遍性。[13]人民主权理念主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参与被法定化为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需要人民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人民通过行使学习权满足知识和能力的需求,就能够充分行使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因此,学习权与人民主权理念息息相关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如前所述,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数字时代,行使学习权是使人具备日常生活中所必需掌握的基本技能的必要路径和手段。因此,学习权虽然未被宪法明文规定,但是属于一个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个体而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因此,尽管学习权尚未被《宪法》明文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属于未被明文列举的基本人权,是应然权利。[14]此外,本文认为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还在于学习权能够形成基本权利体系。学术界将学习权的具体内容归纳为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15]

(三)“学习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倡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学习研究所于2020年8月发布了《拥抱终身学习文化:对未来教育倡议的贡献》,该报告指出:“逐步推进终身学习的普遍权利,将学习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6]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已经赋予了终身学习基本人权的价值,且终身学习是一项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因此,学习权在国际社会具有人权属性。而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也是由国际社会传入我国,在全球政治、经济、技术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我国也应顺应国际趋势,将学习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根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能够为《宪法》的概括性条款推导出,属于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且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能够组成基本权利体系。而且确认学习权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国际大势所趋。因此,学习权属于基本人权,具有人权属性。

(四)学习权的实现

如前所述学习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学习权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学生能否实际享有学习成功权。

学习机会权是指学习主体所享有的入学升学的权利。学习机会权因教育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要达到法定年龄,都享有平等的入学、升学机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则是通过竞争来获得入学、升学的机会。学习条件权是指学习主体享有的对教育条件的利用权、建设请求权以及教育资助请求权。如果说学习机会权是学习权实现的起点,学习条件权属于学习权实现的过程阶段,则学习成功权则是学习权实现的最直接结果。而学习机会权和学习条件权共同促成了学习成功权。因此,学习成功权的认定标准可是视作学习权实现的标准。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教育法关于学习成功权的直接规定。当然,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习成功权的形式标准;学习成功权还包括实质标准。[17]学习成功权的实质标准为《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权实质标准包括品行标准和能力标准。所谓品行标准是指学习主体通过接受教育、行使学习权形成了良好的价值观以及社会责任感;能力标准是指学习主体通过享受学习权积累知识,提升了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学习权不仅能够为学习主体带来丰富的知识,而且能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因此,学习权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学习主体实现全面发展。形式标准是学习成功权的手段和方式,实质标准方为学习成功权的最终目的。正如《为21世纪培育教师和学校领导者:来自世界的经验》中所指出的21世纪的学生必须掌握的能力:创造性、批判性思维、问题解决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公民素养、生活和职业能力以及个人和社会责任。[18]因此,作为基本人权的学习权,其最终实现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和表现。

五、数字时代下学习权的保障路径

正是由于学习权具有人权属性,在数字时代更是与人的生存与发展密不可分,再加上数字科技与教育学习的相结合,提出了“学习就是生活,学习着才是生活着”的理念。[19]因此,对作为基本人权的学习权必须采取数字化的措施加以保障。

(一)加快终身教育立法进程

如前所述,学习权与数字时代下公民识字、阅读等基本生活技能的获取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学习权人将难以进入正常生活,所以学习权人已经成为生存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学习权必然是一项“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经与公民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同时也是国家实现“建设学习型社会”战略目标的桥梁,必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范和保障。终身教育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学习愿望与权利,[20]加之学习权是连接终身教育理念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桥梁,因此“终身教育立法”必然以规范和保障公民的学习权为核心。尽管我国从1994年起就提出了“终身教育”立法提议,但是至今也未制定出《终身教育法》,主要原因有:终身教育立法没有上位法的基础依据、《终身教育法》的调整范围难以确定。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该条规定中的“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以及“鼓励自学成才”体现了国家通过使公民接受教育并鼓励自主学习以获取知识的理念,与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权理念一致,本文认为可以作为终身教育立法的宪法依据。

《终身教育法》的调整范围难以界定是由于终身教育理念的内涵与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相冲突所导致;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为单行法的教育法律体系,[21]而且《学前教育法》也于2020年10月7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流程;而终身教育理念的内涵为人们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都应接受教育,教育贯穿人的一生,以这个逻辑来推理可只终身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学校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等所有教育,但是其中有些种类的教育已经为《教育法》所规定或者已经为教育单行法所单独规定,如果按照终身教育理念的逻辑制定《终身教育法》,那么必然会与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相冲突或者重合。现行“法治体系”理念要求法律体系内部逻辑严谨、协调一致,所以《终身教育法》必然不能依据终身教育理念内涵来确定如此广泛的调整范围,其应与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相衔接,进而与《教育法》等法律规范一同组成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因此,本文认为《终身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应为现行教育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以外的内容。

(二)提升公民的数字素养

数字素养是指灵活地探索和分析新的技术形势,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选择和批判性评价,挖掘技术潜力,有效地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2]但是在当前时期,公民的数字素养参差不齐,对数字科技认知不够、数字意识淡薄的公民难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他们需要的信息和知识,更不用说通过互联网学会一项技能。此外,尽管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互联网等数字科技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了数字鸿沟的发生。数字鸿沟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科技覆盖面不足所导致,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部分公民的数字意识薄弱以及获取信息能力弱所导致。我国目前数字科技的普及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公民的数字意识淡薄导致非网名人群达3.44亿。②部分公民面对海量的信息,但是由于数字意识薄弱或者出于对数字技术的恐惧和抵制而不能有效获取利用这些信息。[23]如果连最基本的信息获取都面临困难,那么通过数字科技分析信息获取知识则更无可能。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普及数字科技的优势,唤醒公民的数字意识。

但仅仅做宣传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需要将大数据与学习权的保障结合以激发公民的学习意识。因为当公民因数字科技而产生和发展了学习意识后,其就会主动接触数字科技并获取知识进行学习,进而逐步提供自身的数字素养。如前所述,学习权注重学习主体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唤醒学习主体的学习意识。要唤醒学习主体的学习意识,就需要让学习主体根据自身的学习风格和学习规律,并结合自身需要来选择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以实现自身的学习目标。这就需要政府将大数据技术融入学习权的行使,具体而言,需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来追踪学习者的学习侧重点,并通过整理和分析数据、整合资源,向学习者推送符合其学习风格和学习规律的学习内容,从而更快地唤醒学习者的学习热情。

(三)保障公民的数字权利

数字时代下技术更新和知识更新的速度远远大于人们学习和积累的速度;再加上数字时代人的数字素养参差不齐,所以数字素养低的公民难以充分、高效地获取互联网上的知识,更不用说学习技能和理解知识。针对这一点,一方面需要做的就是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另一方面需要保障公民的数字权利,如“网络接入权”和“被遗忘权”。网络接入权是数字时代行使学习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保障保障公民享有“网络接入权”。至于“被遗忘权”是针对保护公民隐私还提出的一项数字权利,即公民有权删除自己浏览互联网留下的信息痕迹[24]。因为公民在利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学习技能的过程中,必然会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上留下痕迹,对互联网使用越频繁,留下的信息痕迹就越多,进而互联网科技平台就能够通过整合这些个人信息痕迹而“重现”出整个个体,并通过数字技术将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而一旦这些信息数据泄露或者通过营利交易,那么必然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因此,为了使公民无后顾之忧地行使学习权,需要赋予公民“被遗忘权”,并对其加以保障。

(四)鼓励公民学会和掌握“人机协同”学习模式

数字时代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工智能的普遍化,尤其是目前最为人所熟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模型,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指令,以自然语言的形式生成使用者需要的内容。由于人工智能总能更快、更可靠、更可观地筛选、组织和分析数据,生成更加准确、客观的内容,[25]从而突破人类在数据收集分析的效率以及认知偏差方面的局限,为人类探索出更多的可能性和机遇。因此,为了使公民更高效地行使学习权,充分挖掘和利用知识的价值,政府应鼓励公民学会使用人工智能。一方面,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学习工具来使用,将其优势利用到日常学习生活中;另一方面,避免对人工智能产生依赖,避免一遇到困难舍弃自我思考而直接诉诸人工智能,即使是人工智能给出的解决方案,也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其是否合理。

(五)构建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制度[26]

数字科技使得知识和技能遍布于互联网,开创了数字时代人人学习、处处可学、随时可学的局面,但是由于数字时代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掌握过于碎片化,公民主要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碎片化学习,但是这种学习不集中,学习的知识点也是在脑中稍纵即逝;而且,互联网更新速度太快,其所传播的知识也是瞬息万变,从而导致公民的学习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引起的结果就是公民对学习的专注度不够。所以数字时代的非正式学习虽然能够激发公民的学习热情,但是这种热情、积极性只是短暂的。因此,为了克服数字时代非正式学习稳定性、持续性不够的局限性,需要构建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所谓非正式学习的成果形式可以表现为经验、能力、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等,经验与能力是隐性的成果表现形式。[27]非正式学习成果表现形式,如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可以由教育机构创设,也可以由政府机构创设,这样可以使数字时代的非正式学习从即时性、无目的性转化为稳定且有目的的学习方式。

六、结语

在数字时代,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数字科技使知识和技能遍布网络空间,形成了“人人学习、随处可学、随时可学”的形势,这种形势唤醒有助于唤醒人们的学习意识和热情,从而使人们更积极地行使学习权,为实现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基础。尽管有数字科技的推动,但是学习权的有效行使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公民的数字素养参差不齐、公民的数字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民未能有效使用数字科技以及数字时代学习的即时性和盲目性等,再加上学习权是一项事关数字时代下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人权,因此对学习权必须采取立法措施和数字化措施加以保障。

[注释]

① 1965年保罗·朗格朗组织“第三届成人教育国际促进会”,会上作出了一则学术报告,该报告于1970年以《终身教育引论》出版。

② 参见https://www.cnnic.net.cn/n4/2023/0303/c88-10757.htm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3年7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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