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探究

2024-01-23 16:52曾可人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人格权法人

陈 茜 曾可人

江西莲花县人民法院,江西 萍乡 337100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人作为独立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法人也应该被赋予相应的人格权利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定义及保护在国内外法学界仍然存在着争议。同时,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恶意攻击、虚假诽谤、商标侵权等。此类行为除对法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外,其信誉和声誉的损失也是一种无形的损失。因此,对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规则的叙述,将有助于为法人人格权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制约和惩处侵权行为。

一、法人人格权的基本概念

(一)国内外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定义及界定

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与其身份、荣誉、名誉和声誉等相关的权利。法人人格权的定义和界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我国,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法人人格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表明,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由此可推断,法人也应当享有法律对其名称、章程等权益的保护,以维护其声誉和荣誉等权益[1]。

在美国,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更加明确。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人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也享有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保护,同时享有与自然人人格权类似的权利,如商誉、名誉和形象等;在欧洲国家,法人人格权的定义及保护方式也存在不同。例如,德国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倾向于保护法人名称、形象等权益,而英国则更注重法人商誉和声誉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界定和保护存在差异,但是均认为法人应该享有对其名称、形象、商誉和声誉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二)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的异同

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1.存在的依据不同:自然人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的人道主义价值和理念而建立的,而法人人格权则是基于法人具有独立法律实体的性质而建立的。

2.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尊严、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而法人人格权则更多涉及名称、形象、商誉、声誉等权益[2]。

3.状态不同:自然人人格权是固有的,而法人人格权是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的。

4.受侵犯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人格权通常是通过人身侵害的方式受到侵犯,如侮辱、诽谤、毁誉等,而法人人格权则更多是通过商业侵害的方式受到侵犯,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5.对应的责任主体不同:自然人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侵权责任主体通常是具体的自然人,而法人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侵权责任主体则可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总之,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的异同主要在于权利内容、受侵犯方式、与责任主体的对应关系等方面,但二者都具有必要的人格尊严保护和法律维权渠道。

二、侵害法人人格权的具体情形与实质

(一)侵害法人人格权的具体情形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人格权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包括侵犯其名誉、信誉、形象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陈述。法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虚构、歪曲、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信任,更会让投资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侵害了法人的形象和信誉[3]。

2.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通过文字、照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媒介散布失实的谣言,破坏了法人的形象和信誉。商业诽谤行为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公司、机构等组织之间的行为。

3.侵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主体的技术、资料、客户、工艺、销售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泄露商业秘密会导致法人面临销售额下降、客户流失等经济上的损失。此外,商业秘密也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如被泄露会使侵权人产生民事侵权责任。

4.恶意排斥合作伙伴。商业合作伙伴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协议,双方应当平等合作、友好协商。但如果其中一方恶意排斥合作伙伴,则构成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商业合作伙伴的权益,也损害了法人的形象和信誉[4]。

(二)侵害法人人格权的实质

侵害法人人格权的实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损害法人名称、形象、商誉、声誉等形象方面的权益。例如,伪冒他人公司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都会给法人带来损害。

2.侵犯法人商业秘密等机密方面的权益。法人拥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可能成为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利益来源,一旦被侵犯将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3.以违反法律规定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法人商业利益。如果其他公司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将会导致法人商业利益的损失。

4.侵犯知识产权等权益。对于法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益的侵犯,都可能对法人利益造成损害。

总之,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实质就是导致法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来自其他公司或个人,也可能是内部人员所为,因此法人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5]。

三、民事责任的客体和主体

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由侵害人承担,但侵权的涉及范围较广,民事责任的客体也相对较多。这里主要就四种客体进行分析:

(一)侵权人

(二)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责任的客体之一,应当受到侵害人赔偿。但是,法人客体不具有主动权,只是经济损失的获取者,不具有其他权利。

(三)股东

股东也是一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在公司负有侵权责任而公司不能独力承担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比例依据投资份额分配。

(四)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造成法人的人格权侵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管机构的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因其违法违规才造成了民事纠纷,监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民事责任规则在侵害法人人格权中的适用

(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与第四编“人格权”中的部分规定体现出了法人的人格权,其中也包括了关于侵害法人权益时的民事责任规则。主要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因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荣誉等;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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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上述规定表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享有要求赔偿、恢复名誉等权利。如果有人侵犯了法人的人格权,法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如果因为侵犯法人人格权行为造成了法人经济损失,法人也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如果法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给他人带来了损害,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引入民事责任理论框架分析法人人格权的侵害行为

在民事责任规则适用中,引入民事责任理论框架可以更好地分析法人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具体而言,常用的民事责任理论框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当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时,可以适用违约责任来分析。此时,侵害方需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法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不当得利责任:当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时,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责任来分析。此时,侵害方需要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法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过错责任:当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是因为侵害方存在过错行为时,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来分析。此时,侵害方需要承担因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侵害责任,并赔偿法人因此受到的损失[7]。

4.无过错责任:当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是因为客观原因时,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来分析。此时,侵害方需要承担因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无过错责任,并赔偿法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对于完善法人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一)责任主体的明确界定

为了完善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需要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方面:

1.明确法人责任:法人应当对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法人往往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因此,法人应当在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个人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涉及法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时,需要明确法人所属机构的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规定具体责任人在行使职权或者处理事务中保障他人人格权的要求。

3.明确监管责任:为了保障法人人格权的实现,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规定监管部门有义务对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同时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4.明确赔偿责任:在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情况下,侵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应当规定侵害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案件审查的严格化及立案门槛的把控

1.加强调查收集证据:在案件审查中,必须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调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处理调查,协调网络安全、信息科技等相关领域,确保证据的完整和可靠。

2.严格认定立案门槛:针对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案件,应制定具体的判定标准,严格认定立案门槛。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才能进一步审查和立案。同时,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需要加强司法独立,确保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平和客观。

3.提高打击力度和办案效率:对于已经立案的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案件,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尽快推进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打击力度。对于侵害方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到依法公正处理,制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根据事实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及时撤销指控[8]。

(三)统一的法人人格权侵权赔偿标准的制定

为了完善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建议制定统一的法人人格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规定侵权行为和赔偿要素:制定法人人格权侵权赔偿标准,需要明确规定相关的侵权行为和赔偿要素。例如,侵权行为可包括侵犯法人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赔偿要素则包括实际损失、名誉权、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等。

2.建立赔偿额计算方法:为了统一侵权赔偿标准,需要确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因此,可以采用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知名度、行业地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法,或者采用按照比例计算侵权造成的损失的方法,以保证赔偿额的合理公正。

3.构建赔偿认定机制:为了确保赔偿标准的实施和侵权赔偿的公开透明,需要建立专门的赔偿认定机制。由有关部门或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对涉案事项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认定。

通过制定统一的法人人格权侵权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维护法人人格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

六、结论

探讨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是一项相对较新的理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相关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因此,厘清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体现出了重要的价值,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为依法维护法人的人格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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