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养殖用海促进“蓝色粮仓”迎丰收

2024-02-05 18:51徐兴利黄家伟
食品界 2024年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渔民海域

徐兴利 黄家伟

我国现有海水养殖面积3111万亩,养殖用海对保障渔民的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养殖用海规模持续扩大,布局不合理、养殖生产者权益缺乏保障、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等问题日渐突出。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监管等6个方面对养殖用海提出了优化意见。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优化养殖用海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大,局部海域利用方式粗放、效率偏低。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鼓励发展多层次综合养殖,可以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进一步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不规范发展对局部海洋環境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围海养殖过度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滨海湿地功能。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围海养殖区内必需配套设施的管控要求,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此外,作为世界最大的水产养殖国家,我国海水养殖依然以传统养殖方式为主,生态健康养殖有待提高。通过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方式,能够有效促进海水养殖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和扩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为建设“蓝色粮仓”奠定坚实基础。

优化和保障海水养殖发展空间分3步

海水养殖发展空间同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息息相关,为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通知》提出了以下3项具体措施。

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

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

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

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加快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

明确严格禁止与适度控制养殖用海

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4项举措维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海水养殖和传统渔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如何确保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通知》从因地制宜划定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优先保障当地传统渔民用海、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围海养殖区内允许建设必要设施等4个方面维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各地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核发“两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将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的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要妥善处理国家海域所有权、村集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渔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利之间的关系。

要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切实减轻传统渔民负担。养殖用海区和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的围海养殖用海区域,可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切实减少渔民用海申请环节和成本。

围海养殖用海区内允许建设养殖生产必需的渔具存放场所及看护设施、渔获采收及暂存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宽度6米以下的生产便道、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设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设施,不得进行养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扩建养殖生产必需的上述配套设施前,要向原审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报备。

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做好养殖用海监管工作,对于推动海水养殖业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通知》提出,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重点加强新增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海活动及违规审批行为。要强化已批养殖用海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批复要求超范围生产、改变用海方式、未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沿海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联动协调,理顺和创新养殖用海管理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养殖用海管理工作,保障各类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养殖用海处置工作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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