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太刚 冯世腾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企业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治理中的基础部分,只有将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风险控制与化解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下方能全面展现其意义。同时,根据生产企业内外部场域面临的不同严重程度的事故风险和不同保障机能,验证与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政策,亦可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可操作、落地化的实证案例。
作为应对事故灾难、实现辖区安全稳定的核心内容与常规性制度安排,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政策目标,系以社会性管制的权威手段控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以下简称“事故风险”),而这一监管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通过治理深度的设置减少非理性行为[1]。治理深度表现为事务治理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总体样态,在监管领域特指监管深度,是对监管资源投入、手段力度的综合规划与衡量,明确对事务治理至何种程度,不同层次的监管深度应当对应于企业生产中不同严重程度的事故风险。一般而言,深层次监管深度表现为投入大量监管人力物力,采取强制性手段消除风险,甚至处罚企业停产停业;浅层次监管深度则表现为较少投入资源,以劝导、说服等方式督促企业自主整改,且采取首次不进行处罚等柔性执法措施。近年来,基于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多案例与执法数据的观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存在着“事故风险(Production Safety Risk)—治理深度(Depth of Governance)”过度偏离的总体对应性失衡与错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