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2024-02-23 01:32郑姣妹李本睿何江渔廖书漪彭嘉安马小青王洪亮
中国动物检疫 2024年1期
关键词:病原实验室生物

郑姣妹,李本睿,何江渔,廖书漪,谭 丹,陈 智,彭嘉安,马小青,王洪亮,何 瑜

(1.长沙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长沙 410000;2.长沙市农业综合执法局,湖南长沙 410000;3.浏阳市古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湖南浏阳 410300)

生物安全攸关人民健康和国家战略安全,而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同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实验样本、实验动物、实验活动废弃物[1]。为了解基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现状,以便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收集整理2019—2022年长沙市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实地调查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现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控生物安全风险的措施。

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情况

1.1 实验室数量与生物安全等级

调查结果(表1)显示:长沙市各类动物病原或抗体检测实验室共52 家,其中兽医系统、海关系统、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35 家,主要分布于4 个县(市、区),宠物诊疗机构检测室17 家,分布于开福、雨花、天心、芙蓉4 个内城区;无ABSL-3 级以上实验室,均为ABSL-1 或ABSL-2 级实验室。

表1 长沙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基本情况

1.2 检测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其传染性和感染后的危害程度分为4 类。长沙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主要检测常见动物疫病,只进行样品的病原鉴定或抗体检测,不进行病原分离培养。兽医系统、海关系统、科研院校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涉及的检测病原:一类病原微生物——非洲猪瘟病毒、口蹄疫病毒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二类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和绵羊痘/山羊痘病毒;三类与四类病原微生物涉及范围广,每个实验室根据自身检测工作的不同,涉及种类有所差异,较为常见的有伪狂犬病病毒、禽白血病病毒、猪圆环病病毒等。

自2018年起,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下,大型养殖企业均设立了非洲猪瘟实验室,最初只进行非洲猪瘟病原的核酸检测,后续拓展了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口蹄疫病毒和伪狂犬病病毒等病原的检测,同时也开展口蹄疫病毒等病原的抗体检测工作。

兽医系统、海关系统、科研院校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范围较广,除开展常见的病毒检测外,还开展巴氏杆菌、副猪嗜血杆菌、魏氏梭菌等细菌的分离鉴定,农产品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检测等,常涉及菌毒种的保藏。具体检测病原种类见表2。

表2 长沙市各类实验室涉及的动物病原数量 单位:种

1.3 硬件设施情况

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用房基本能达到建设标准,其中市本级实验室总面积约660 m2,县(市)级约2 315 m2,平均463 m2;海关系统、科研院校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和面积较大,平均在500 m2以上,屠宰、饲料和养殖企业实验室约50 m2,宠物诊疗机构检测室一般不超10 m2。

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参差不齐。兽医系统、海关系统、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均配备了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核酸提取仪和PCR 仪等各类开展病原以及抗体检测的仪器,而疫苗、屠宰、养殖、饲料、宠物诊疗机构等企业系统实验室多数只配备了荧光PCR 仪、生化分析仪等,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紫外消毒设施配备不足。

1.4 人员配备情况

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业人员约有200人。其中,5 个兽医系统实验室共有32 人,5 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共有44 人,海关系统实验室有11 人,科研院校实验室有18 人,其余38 家企业及宠物诊疗机构实验室共有94 人,不同机构从业人员占比见图1。专门从事检测技术的人员约150 人,约占总从业人员的75%。

图1 长沙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业人员配置情况

1.5 样品管理情况

兽医系统、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对样品管理相对规范,均按照体系文件规定规范接样,登记信息相对完整,但部分企业和宠物诊疗机构实验室未建立固定台账,而是采用工作记录本或A4 纸随意记录样品信息且不完整,或仅在检测录入样品时记录部分信息,样品收取和流转过程中缺少唯一性标识。

所有实验室均未进行高致病性病毒分离培养以及动物感染试验,未保存和操作一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检测样本及试剂均保存于冰箱、冰柜等。兽医系统、海关系统、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都设置了专门的菌毒种保藏室,建立了菌毒种出入库记录,配置了超低温冰箱,实施双人双锁管理,菌毒种保存和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1.6 废弃物处理情况

大部分实验室都能规范“三废”处理,在检测区域设置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集实验室废水和实验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与专业公司签订废弃物处理合同,由其进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并按期处理废弃样品及耗材。但仍有实验室将阳性病料或耗材未经高压灭菌处理,直接送废弃物处理公司。

2 存在问题

2.1 建设布局不规范

部分屠宰、养殖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选址、建设条件、建设位置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实验室建在人员密集的街道,且空间狭小、阴暗潮湿,环境条件不适合全面消毒。有的实验室存在功能布局不合理,无功能分区,不同实验活动区域之间无物理隔离,无单向循环等情况,各实验区域之间、实验区域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交叉污染隐患;有的实验室无可控出入门,实验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易使人员与实验环境相互污染,从而加大实验样品所携带病原扩散的风险。

2.2 管理缺失

2.2.1 样品管理 部分样品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清理过期试剂,试剂与样品混放在同一冰箱,甚至病料样品和食物存放同一冰箱;无接样台账,或台账中样品名称、数量、接收时间等信息不清晰,样品无唯一性标识。这可能会造成以下后果:一是试剂被污染,导致结果不准确;二是不能溯源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导致疫病防控不确定因素增加。

2.2.2 记录文件管理 部分试验原始记录信息不详细、不规范,无检测和复核人签字,无质量控制记录,无检测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因而不能确保试验的准确性。

2.2.3 废弃物管理 部分实验室未与专业公司签订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合同,废弃针头未收集至锐器盒,病料、被污染枪头、离心管等未采取高温高压消毒灭菌,实验室不按期开展消毒,或消毒时间、药液浓度不达标,消毒不彻底,实验室病料、血清、拭子直接与普通垃圾一起混装处理,有污染周围环境及感染人的风险。

2.2.4 标识管理 部分实验室不重视标识管理要求,未规范粘贴“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四类标识,仪器无三色标识,或标识与实际不符,高温高压设备无相应警示标识,出入口未设置可控门锁及生物安全标识,无紧急撤离线路标识等,未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2.2.5 内务管理 部分实验室不按内务管理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人员健康保护、个人防护措施不具体,水、电、气瓶、灭火器管理不到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记录保存不符合要求,未真正落实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要求,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实验室正常运行。

2.2.6 备案管理 个别企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能主动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实验室新增、取消情况不详;建立时间、地理位置以及检测项目、病原微生物种类等,无登记信息,存在安全管理缺失遗漏情况。主管部门对基层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不了解,无法开展隐患预防和排查,万一发生实验室事故,难以保证第一时间开展有效可行的专业技术指导。

2.3 人员能力不足

有的实验室负责人只负责行政管理,不关注生物安全具体规定,生物安全责任及风险都由检测人员承担;个别企业和宠物诊疗机构实验室技术人员数量少,仅1~2 名,且为非兽医专业人员,理论知识不全面,生物安全意识不强,或即使人员数量满足,也缺乏生物安全防控、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部分人员检测方法掌握不准确,或未按规定操作,出现检测结果错误情况;还有因专业知识不足,个人防护意识不强,发生事故时得不到有效指导,导致实施避免风险的措施不专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2.4 制度不健全

企业系统实验室管理制度多存在条例不健全、内容设置简单、与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等问题。尤其是人员准入制度、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实验安全操作制度等管理制度缺失,易造成外来人员随意出入或误闯,实验室人员错误操作和个人防护不到位等情况。调查发现,有17%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无应急预案、安全手册等应对突发意外事件措施的指导性文件,当发生实验室事故时,处理方法无章可循,或者方式错误,有可能造成比事故本身危害更严重的污染和伤害。

3 主要措施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长沙市兽医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力求检测工作科学、准确、严谨。除认真开展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外,还具体落实宣传、培训以及生物安全演练等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1 开展督促检查

基于对基层实验室的情况调查和生物安全检查,主管部门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对发现的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要求问题实验室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对部分需整改实验室进行“回头看”,查验整改情况,追踪整改效果。根据反馈情况,实验室在生物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制定、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实施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

3.2 加强法律宣传

长沙市一直强化《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到街道、社区开展《动物防疫法》主题志愿宣讲,举办《生物安全法》有奖答题,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宣传月——防疫知识进万家”等一系列大型宣传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和部分主流媒体上推送“生物安全知识速递”等生物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要点,在县区级全方位、多角度、广动员地持续加强生物安全监管和宣传,使《生物安全法》更加深入人心,生物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一个养殖场、实验室。

3.3 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及演练

长沙市兽医主管部门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学习,重点对《生物安全法》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内容进行解读。每年组织举办兽医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培训班,邀请省、市级专家讲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操作和风险评估等内容。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实验检测人员对样品管理、检测记录、消毒灭菌等方面的重视。通过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演练”,组织相关人员以视频直播、现场观摩等方式,线上线下同步收看演练实况,普及应急处置操作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思考与建议

动物疫病面临病原复杂、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严峻挑战,特别是近年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对我国畜牧业造成了严重损失。基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2],尤其在农业农村部2018年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后,各屠宰、养殖、饲料企业也参与了非洲猪瘟和其他动物病原的检测工作。近几年,第三方动物病原检测机构也应运而生,许多科研院校也在开展不同病原的研究和检测,宠物诊疗机构则长期开展一些小动物病原的检测。调查中发现基层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建设情况参差不齐,因此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级责任,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3.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各基层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深入贯彻中央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生物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紧,从源头控制生物安全风险。主管部门可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实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动态管理[3]。

3.2 完善实验设施设备

实验室缺乏充足的经费支持,在功能布局、设施更新等方面存在问题,与当前关于动物疫病净化、检测防控及生物安全的要求不相符,需加大资金投入,配备满足实验功能的设备设施,以保证在功能布局、防护设施、排污设施等方面与生物安全要求相符[4]。尤其是承担了动物疫病防控和净化的兽医系统实验室,更需抓紧提高实验室硬件建设水平,通过高效利用财政投入,设置专项经费,及时维护、更新设施设备,科学规范设置各类安全标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行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5]。

3.3 提升管理质量效果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重要保证。基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6]。此外,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记录记载要分类归档保存,为各项工作推进提供客观资料。各实验室要修订完善管理体系文件,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验室各环节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细化工作任务,把控难点重点,完善日常工作记录,做到可追查溯源,有效监控工作流程,高效落实管理措施。

3.4 落实问题整改措施

建议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切实履行自身监督管理职能,严格监管基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运行情况,最大程度防范各类生物安全事件。各实验室则需定期接受内外部监督审核,查找管理漏洞,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问题整改,主动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查立改,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做到漏洞不堵住不放过,成效不显现不放过,隐患风险可防可控。

3.5 推动专业队伍建设

实验室主管部门可利用线上和线下培训平台,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加强生物安全警示教育,开展实验操作、个人防护、使用和维护设备、废弃物收储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实验材料溢洒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生物安全防护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处置能力[5]。实验室设立单位则要积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本单位人员的生物安全管理培训,同时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强化生物安全管理[7]。各单位还要主动吸纳专业人才,提升检测队伍素质。兽医系统尤其应带头加强行业内实验室技术交流,共同促进专业技术水平提升。

3.6 筑牢技术服务支撑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认真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具体要求,主管部门可加强技术指导,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完善备案程序,对基层提供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指导等工作,主动协助指导实验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排、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安全手册》《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提高行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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