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的内容解读与相关问题探讨

2024-03-19 13:58许夏媛
北京档案 2024年2期
关键词:电子档案

摘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是国家档案局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而制定的。该办法具有创新进步、承上启下的特点,本文主要从要点分析、意义总结和问题思考等方面对其进行解读和探讨。

关键词:电子档案 移交接收 规范解读

Abstract:The Measures for the Transfer and Access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No. 7, 2012) is formulated by the 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 tion of China to regulate the transfer and acces? s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This Measure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eativity, progressivity and instructiveness. This paper mainly interprets and discusses it from the aspects of key point analy? sis, significance summary and problem thinking.

Keywords:Electronic record; Transfer and ac? cession; Interpretation of specifications

2012年,《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由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和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档案局印发通知下发执行,是继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当时信息技术已在各行各业得到普遍应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产物,档案信息化在后期逐渐被提及,此时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成果还比较薄弱,在研究和制定政策文件时,更多还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亟需相关文件来指导档案工作,《办法》便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

2009年的《暂行办法》是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而制定,从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形成与办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方面提出对档案管理的要求,更偏向于从档案管理者的角度提出需求;而《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移交和接收部分进一步细化,相比《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更加明确,更具有实操性。《办法》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办法》的提出标志着档案信息化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对《办法》内容的理解和认识

《办法》一共包括4个章节23条要求和3个附件,内容分为总则、电子档案移交、电子档案接收和附则,附件包括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一)总则

总则共分为4条,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本办法制定的目的;第二条对本办法规定的对象——电子档案进行定义;第三条则对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提出三大要求,还特别指出涉密档案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四条是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职责进行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则是履行移交和接收的职责。整个总则用四条内容讲清楚了四个“什么”,即为什么,是什么,要什么,谁干什么,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二)电子档案移交

第二章移交部分一共包括8条要求,内容涵盖移交对象、移交时间、移交要求、移交流程、移交方式等,其中,移交时间一般为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之所以规定5年这个数字,蔡学美认为,这是在信息技术快速迭代与及时移交产生的工作量之间取得的平衡[1]。对于综合档案馆来说,一年移交一次,每次与上百家立档单位执行一遍接收流程和办理交接手续,工作量将非常大,人力精力都不足。如果在接收单位保存时间过长仍未移交,则可能因信息技术发展过快,出现安全管理隐患及文件不能读取等情况,所以《办法》折中规定了5年。

虽然“四性”检测作为第二章最后一条出现,但在整个移交章节中,都紧密围绕“四性”展开,同时也遵循总则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的要求。比如为了确保可用性和安全性,在第六条中规定了移交时间为5年内,以及第七条中规定了压缩和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如何移交;为确保完整性,在第七条中对元数据提出要求,应在元数据中著录该电子档案其他載体的相关信息,并将元数据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四性”检测不仅是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还需要扎实地完成前面各个步骤才能保证达到合格的结果。

(三)电子档案接收

第三章接收部分一共8条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的要求,二是列出接收的主要流程并针对每个环节进行补充解释。接收的主要流程包括对移交过来的电子档案进行“四性”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填写好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同时要把在交接、迁移、转换、存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对迁移和转换前后的电子档案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最后存储电子档案数据。存储载体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办法》里提及的《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08)现已由《档案级可录类光盘CD-R、DVD-R、DVD+R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21)代替。此后我国对档案载体的相关标准已逐步完善,有《电子档案存储用可录类蓝光光盘(BD-R)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74-2019)、《档案数据存储用LTO磁带应用规范》(DA/ T 83-2019)、《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等,为多种形式的载体文件存储管理提供了指导。

(四)附则及附件

附则是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进行说明。附件1是对第三章第十条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该步骤需在移交时完成,主要分为载体和载体盒的标识两部分。载体盒标注的内容更加详细,方便档案管理者从外观获取载体的数据信息,包括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而载体因其放置在盒内,标识不如在载体盒上标识方便,所以只标注了全宗号、年度和载体顺序号,如果载体拿出来后不记得是放置在哪个载体盒里的,也可以根据这3个记录信息找到对应的盒子。但在2022年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2022)(以下简称《规程》)中有所优化,载体和载体盒标注上都增加了档案门类代码,变成“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起止年度-载体顺序号”,与传统档案管理对标,对不同门类使用的代码还进行了规定,如文书档案用WS、科技档案用KJ、专业档案用ZY表示等。另外,《办法》中的载體顺序号原先只有顺序号,《规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载体代号,一共分为三类,包括硬磁盘用DK表示,DVD光盘用DVD,蓝光光盘用BD。从2012年《办法》制定到2022年《规程》出台经历了十年的发展,这十年的实践经验和技术革新都被《规程》吸收进来,使操作更加优化,这是档案事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表现。

附件2是对电子档案在移交时的存储结构进行规定,一个归档文件夹主要包括四部分:“说明文件. TXT”“目录文件.XML”“其他文件夹”和“电子档案”。说明文件与其他文件夹的区别在于,说明文件是存放跟本载体有关的信息,其他不属于电子档案内容的信息才放入其他文件夹中,包括元数据规范、分类编号规则等。目录文件则与传统纸质档案的归档文件目录类似,相比之下,《办法》中的目录文件增加了“电子档案名称”,少了“文号”和“页数”。在笔者看来,题名与电子档案名称描述的是相同的内容,《办法》中两者同时存在有点重复。在2022年的《规程》中,已不再设置“电子档案名称”项,恢复了“页数”项。《办法》中的“目录文件.XML”信息格式样例是以“件”为单位进行管理。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则与传统纸质档案的编排类似,同样按照“年度—类别—(案卷—)文件”的层次设置文件夹,不同的是,电子档案需要连同元数据一起归档。

附件3对应《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电子档案经检验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的形式予以确认,表示双方均认可移交的结果。在登记表中除了填写电子档案的基本信息外,主要是交接双方要进行“四性”检测及载体外观检验和确认,其中真实性检测在《办法》中是用“准确性检验”来代替的,究其原因,蔡学美[2]认为,这个用词的考虑是因为“准确性”涵盖的范围比较小,包括检验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致性,相比“真实性”能较好地制定具体指标。通过研究“真实性”一词的发展变化,可以发现,2009年的《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四性””,要求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在2012年的《办法》里则用准确性代替了真实性,此时对于这些名词的内涵和细化指标还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出现混用的情况。到了2014年,《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 58-2014)对“真实性”进行了定义:“是指电子档案的内容、逻辑结构和背景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相一致的性质”。““四性”检测”的提法便逐渐固定下来,在2022年配套实施的《规程》里已经更改为真实性检测,“是对电子档案来源、内容及移交信息包的真实性,元数据准确性,元数据与内容关联一致性进行检测”,此时“准确性”是用于描述元数据检测的,并且是“真实性检测”的一部分。随着名词概念的逐渐清晰,“四性”检测的实操性也逐渐增强,如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四性”检测可按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2018)进行,其他类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也可参照执行。[3]在附件3最后还附有填写说明,是对表格数据项填写内容、数字格式、检验指标进行解释和规范。如移交数据量需以GB为单位,载体外观要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

(五)基本要求核心要点解读

1.移交与接收流程基本要求所体现的证据性。在《电子档案证据效力维护规范》(DA/T 97-2023)中对电子档案在归档与移交过程中的证据效力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需来源于合规且可靠的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工具软件,提交规范的元数据,交接双方实施“四性”检测,对电子档案采取技术措施固化或验证,并记录相关的格式、版本信息等。而《办法》在2012年即提出相关的要求,可见当时已考虑到电子档案证据效力的重要性。要确保电子档案具有证据效力,其中元数据的规范完整及如何封装档案数据显得尤为重要,在《办法》第十七条中提出,元数据应记录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目的是确保其完整性,同时第七条指出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XML语言是一种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优势是与软硬件无关,将电子文件与其元数据按照规范结构封装在一个数据包中,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维护电子文件与其元数据的完整性[4],同时与软硬件无关还可以使电子档案对技术的依赖度降低,使其在技术更新换代的未来依然具有可用性。在《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了移交单位在移交前及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接收前均应对电子档案数据进行“四性”检测,以及第十八条要求对迁移和转换前后的电子档案数据一致性进行校验,这些措施均为确保接收进馆的档案具有证据效力打下坚实基础。

2.迁移和转换流程的必要性。在《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10.2中,对迁移和转换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两者都是在维护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前提下,不同的是“转换”是电子档案在不同载体或格式间转换的过程,而“迁移”是电子档案在不同系统间转移的过程。

《办法》中多处提及迁移和转换,比如第八条提到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第十四条接收的主要流程中也包含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并在第十七条提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迁移和转换的信息补充到元数据中,并对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那么,迁移和转换在移交和接收过程中是否为必要步骤?在《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第九条中,对电子档案转换和迁移的发生场景进行了说明,即“电子档案保存格式不能满足长期保存需要时,应对电子档案进行格式转换,电子档案格式转换时,应自动采集相关元数据”。而“在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更新、系统扩充、应用软件升级、存储载体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应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其数据进行相应迁移和更新操作。”综合上述内容理解,电子档案移交分为离线或在线两种方式,如果是采用离线移交,则需要将电子档案数据从硬磁盘转换到其他载体上,一般采用光盘移交;如果是在线移交,则通过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不涉及从一种载体转换到另一种载体上,但如果格式不满足长期保存要求时,则需进行格式转换。移交与接收的过程本身是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系统中进行保存,所以都会涉及迁移的过程。也就是说,迁移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转换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二、《办法》的特点和意义

(一)具有开创性

《办法》是我国档案规章、标准文件里首次提出“电子档案”一词的规范性文件,在《办法》出台之前,使用的都是“电子文件”概念,比如2009年的《暂行办法》、《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等,这与当时多参考借鉴欧美等档案信息化发展较好的国家有关,由于中外体制差异,管理对象和使用的术语不同,早期我国档案界也多聚焦在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和大电子文件的概念研究上。而《办法》作为首次提出“电子档案”概念的规范性文件,对“电子档案”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一方面具有档案的属性,需要将电子档案与档案进行概念比对,另一方面又是从电子文件归档而来,需要厘清电子文件的定义,才能更好地理解电子档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國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对“档案”的定义为:“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办法》中对电子档案的产生来源没有包括个人,并且只是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涉及的活动来源被大大缩小,这可能与当时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有关,一方面电子文件产生来源广泛,如果将个人的产生行为纳入其中,对刚起步的电子档案管理会有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中,办公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是最需要解决归档问题的首要部分,因此将涉及范围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彼时的《办法》还没有对电子文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办法》出台后两年,2014年的《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 58-2014)中即同时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电子档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为:“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相关信息的集合”。此时的电子档案来源就包括个人形成的电子文件,同时事由上也不再局限为公务,还包括“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并且明确将数字化扫描件排除在外。从《办法》到《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再到《档案法》,在调整和修正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电子档案”的定义不断被完善和规范,这是一个进步,并且在之后出台的一系列标准规范中,基本采用“电子档案”的提法。

(二)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

在《办法》制定时,我国档案学界对电子文件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有学者认为[5],我国最早与电子文件有关的论文是丁华东与张斌在1994年共同翻译的美国《档案工作者》中马格丽特·赫德斯托姆的《电子文件研究的框架》。之后,我国国家档案局在1996年成立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研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1999年,我国新的《合同法》出台,提出采用电子文件的证据性,推动了档案学界对电子文件的重视和研究,这一时期相关的论文数量也大量增加。2000年之后,与电子文件相关的法律标准和理论成果都有了一定的进展。在法律标准方面,2002年全面修改完善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并颁布实施(现为2016年版)、200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0年发布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在理论成果方面,冯惠玲主编的《电子文件管理教程》于2001年出版,其雏形为1998年的六篇《拥有新记忆——电子文件管理研究》[6]系列论文,还有刘家真2003年出版的《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与实践》、张正强[7]发表的《论电子文件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方法与保证原则》等及刘越男[8]发表的《电子文件检索初探》等多篇论文。在众多研究基础上,2009年出台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进一步细化形成该《办法》,《办法》中涉及的管理对象、操作方法、名词内涵等,都是经过众多学者的研究和长期的思考,具有继承性。

随着2012年《办法》的颁布执行,相关细化的标准规范和理论研究也应运而生,如《档案关系型数据库转换为XML文件的技术规范》(DA/T 57-2014)、《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 58-201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2017年发布)、《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 70-2018)、《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等,这一系列标准规范着重于对电子档案整个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细节进行局部聚焦和重点突破。笔者以2012年为时间节点,将《办法》中的要求与其他标准进行纵向对比,归纳如下表: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办法》出台之前,可依据的相关标准较少,当时更多的是集中在对电子文件元数据的研究上,2012年《办法》出台后,对电子档案的研究逐渐深入,相关标准规范也逐渐完善,如载体标识、存储规范和管理要求等,使《办法》中的内容能够在后续其他标准中得到延伸,具有发展性。

三、《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未对核心术语进行定义和说明

1.电子档案数据。《办法》除了在移交和接收流程中多次提及“电子档案数据”,其余都是用“电子档案”来指称。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数据之间的区别是否在于“数据”一词,而“数据”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也并未进行说明。档案学界对“档案数据”一词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存在多种解释,如数据说、文件说、信息说等[9],但总的来说,“档案数据”是同时具有档案性和数据性的,要厘清“电子档案数据”,应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从外延上看,一是《办法》中将元数据单独提出要与电子档案一同保存,可以看出元数据不包含在电子档案数据中。二是电子档案是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说明电子档案来源于电子文件,非档案内容本身的数据则不属于电子档案数据的范围之内,如档案库房温湿度传感器产生的数据,档案网站的浏览记录、查阅数据,RFID技术应用时产生的数据,档案信息系统产生的管理数据,档案统计系统的数据,档案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志等[10]。三是既然为“数据”,那么所归档的内容应该是数据化的,而非数字化的,即通过数字化扫描的档案资源不包括在电子档案数据中,不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归档。从内涵上看,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电子档案是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11]。那么电子档案是从电子文件中来的,电子档案数据应为电子档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对应包括内容数据、结构数据和背景数据。内容是指以音频、字符、图像、视频、图形等形式表示的电子档案的主体信息。结构是电子档案的存储方式和内容组织,包括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背景包括来源背景、行政背景、技术背景及业务流程背景等,是电子档案形成、传输、使用和维护的框架。而元数据是描述电子档案的内容、结构、背景及整个管理过程的数据,虽不包含在电子档案数据内,但保存描述信息有助于保存和查找内容信息,所以移交时应将电子档案数据及描述电子档案的元数据作为一个整体移交。

2.移交和接收。《办法》中并未对移交和接收进行定义,归档是按照国家规定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保管权交给档案部门的过程。移交是按照国家规定将电子档案的保管权交给档案馆的过程。从定义上看,归档和移交的区别在于,归档的对象是电子文件,而移交的对象是已经归档的电子文件,所以《办法》在“电子档案移交”一章中,全部是用“电子档案”一词而非“电子文件”,这也是《办法》首次使用“电子档案”的原因,体现其严谨和规范。

接收是指档案馆、档案室按照国家规定收存电子档案的过程。同样的,移交时已经是电子档案,那么接收的也同样是电子档案。通过对移交和接收定义的剖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移交和接收,以及移交的是电子档案的保管权,而接收的是电子档案。

《办法》应对核心概念的定义进行厘清,方便读者参照执行,避免产生语意不清,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二)技术要求不明晰

相比于《暂行办法》,《办法》中提出的要求更明确、更具体,总体上是进步的,但《办法》中个别规定的技术难度比较高,所指代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又未给出具体要求,具体操作时难以落地。

文中多次提及要将交接、迁移、转换等信息补充进元数据中,并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但对于元数据的描述信息、描述方法、组织结构等,并未给出具体要求,也没有明确指出应参照哪个标准来封装。再如第七条要求“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有关规定”的指代就不明确,第十条“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及“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等,归档对光盘是什么要求,怎样才能确保存储安全及长久可用,究竟是对照《办法》出台前的规定进行参考,还是对照出台后仍在不断完善的标准体系进行参考,都没有明确指出,给实际操作留下空间。

在移交和接收两个环节中,都涉及对电子档案进行“四性”检测,《办法》也作了简要说明,但依然未明确应该制定怎样的检测策略,将哪些项与哪些项进行比对就可以确保其准确性,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其安全性。由于“四性”检测对档案管理系统要求很高,具体如何实施关系到系统功能如何实现,《办法》没有明确指出会使执行过程受阻。

《办法》于2012年提出,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档案管理理念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实践过程中已有诸多成果。2022年与《办法》相配套的《规程》应运而生,《规程》对概念界定、流程规范和操作细节都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描述,使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在实操中有据可依。从原先《暂行办法》侧重宏观的需求描述,到《办法》的要求细化,再到《规程》的详细说明,我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无数档案人的摸索、实践和研究的智慧结晶,也是我国电子档案发展的成果之一。

*本文系2023年度广东省档案局科技项目“基于区块链存证的高校电子文件归档应用研究(项目批准编号YDK-315-2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2]蔡学美.及时移交规范接收——《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发布[J].中国档案,2013(1):34-35.

[3]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 [EB/OL].(2022- 04- 07) [2023- 8- 4].https://www.saac. gov.cn/daj/hybz/202206/c41222f0b0e34767808fe20be6cf5fbd/ files/21023db35fe34174a29c840bb4bc87c6.pdf.

[4]国家档案局.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 48-2009)[EB/OL].(2009-12-16).[2023-8-4].https://www. saac.gov.cn /daj /hybz/201806/af5bf561f75343f69bf2efb78913a284/ files/08d2e2120d134cf58f927d9766c6e4b9.pdf.

[5]王先发,庞涛,甘荣萍.中国电子文件研究综述[J].云南档案,2007,(8):31-33.

[6]冯惠玲.拥有新记忆——电子文件管理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3(1):57-59.

[7]张正强.论电子文件管理元数据的需求分析方法与保证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6(5):64-68.

[8]刘越男.电子文件检索初探[J].档案学研究, 2001(2):43-47.

[9]陈阳,吴雁平,刘永.档案数据与数据档案定义的演化过程[J].档案管理,2022,(3):20-24.

[10]许夏媛.数字档案馆与智慧档案馆的关系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9:83-84.

[11]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 58-2014)[EB/OL].(2014- 12- 31).[2023- 8- 4].https://www.saac. gov.cn/daj/hybz/201806/11d12caaf89e4228a720b07fddffb480/ files/4edded2147cc407fa4c72638eedc9726.pdf.

作者單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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