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调整修订及现状

2024-03-19 12:30陈明邵雪梅栾枫婷豆维胜
食品工业 2024年2期
关键词:蜂产品菊酯限量

陈明,邵雪梅,栾枫婷,豆维胜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江苏省食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 (南京210014)

长期食用有兽药残留的蜂产品中会对人体造成的一定的潜在危害,容易诱导人类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危及患者生命。另外可能影响人体生理代谢活动,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引起皮肤过敏及光敏反应,甚至影响人体中枢神经、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等各系统反应,引起人体机能紊乱。严重的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三突”作用,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1]。但目前我国养蜂业缺乏满足产业需求的低毒低残留蜂药,因此造成蜂农使用一些未获批准和未经登记甚至禁停限用的兽药品种,这也是蜂产品中禁限停用抗生素药物残留持续被检出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世界蜂蜜出口大国。出口行销到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消费量也在逐年提高。未来十年我国年人均蜂蜜消费量有可能再实现翻一番。但兽药残留问题往往严重影响我国蜂产品出口贸易和消费者的信心,因此熟悉了解我国及相关贸易国的法规要求,关注我国蜂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修订调整及禁限停用农兽药法规的变化,对养蜂业者和企业经营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国际贸易中蜂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法规

我国蜂产品主要出口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其目前有关蜂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安全限量标准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居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较少。欧盟以往批准涉及蜂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仅限二项杀虫剂其中双甲脒的限量值为0.2 mg/kg,蝇毒磷的限量值为0.10 mg/kg。美国也仅限二项杀虫剂,其中氟胺氰菊酯的限量值为0.02 mg/kg、蝇毒磷的限量值为0.15 mg/kg。日本除了双甲脒限量值0.2 mg/kg、四环素总量限量值0.3 mg/kg外,其余药残限量值都较低,基本为仪器检出限0.001 mg/kg左右。美国、欧盟和日本禁用不得检出的兽药品种类如氯霉素类、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类固醇激素、硝基呋喃类、氟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金刚烷胺等药物,大致与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0公告第250号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种类品种相同[2]。

在目前倡导绿色有机健康农产品的“后抗生素时代”,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农业动物源食品生产中大有将所有抗生素药物一禁了之的趋势。美国、欧盟和日本对蜂产品中抗生素兽药残留限量兽药要求严格,都实行准许列表制,蜂产品中兽药基本为禁用。对未规定要求的药物欧盟和日本按“一律标准”0.01 mg/kg的限量标准执行;美国通常按仪器方法检测限,一般在0.002 mg/kg限量标准参照执行,相当于不能检出,比欧盟要求严格。这也给我国养蜂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我国蜂产品兽药残留法规修订调整

中国加入WTO后,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打破贸易壁垒,原农业部陆续推出一系列的农业养殖生产中兽药使用监管政策和法规,先后发布了2002年公告第193号(表1)、2002年公告第235号、2005年公告第560号等多个文件。针对蜂产品先后制定过蜂蜜农业行业标准NY 5134—2002《无公害食品 蜂蜜》(已废止)、NY 5134—2008《无公害食品 蜂蜜》(已废止)、NY/T 752—2012《绿色食品 蜂产品》(已废止)、NY/T 752—2020《绿色食品 蜂产品》等相关标准。蜂产品的生产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的逐渐进步。

表1 公告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3]

2.1 我国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2002年04月09日,我国原农业部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公告193号。公告中既有禁用兽药品种,如β-兴奋剂类、性激素类等药物,也有双甲脒等限用兽药品种。

2.2 我国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2002年12月原农业部组织修订发布了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代替《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公告235号分为四个附录:附录1,可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共计88种;附录2,可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共计94种;附录3,可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共计9种;附录4,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共计31种。235号公告中共计222种兽药,其中涉及蜂蜜产品兽药残留限量的只有氟氯苯氰菊酯、双甲脒、蝇毒磷和氟胺氰菊酯4种兽药[4]。

2.3 我国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2005年10月原农业部发布《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公告第560号,见表2。需要注意的是列入目录序号1禁用兽药中新增加的品种是作为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补充。而其他序号内的兽药品种作为限停用药物。此项公告内所列各种兽药品种也是养蜂业不可触碰的红线。

表2 公告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5]

为规范养殖用药行为,我国原农业部随后又陆续于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限停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6]。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限停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等相关限停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文件等法规文件[7]。

2.4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原农业部2002年公告第235号内容在新的发展时期已不能适应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2019年9月我国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国家标准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此标准代替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关部分。新的国家标准GB 31650—2019相比原公告235号,增加了约41种兽药及残留限量,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作为一项国家标准不再收录农业农村部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GB 31650—2019与原农业部公告235号不同的地方。它不再是由农业部门制定执行的一个行业内部标准,而是一个强制执行的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各单位都可以参照执行。GB 31650—2019相比原公告235号有关蜂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去除了蝇毒磷,只剩氟氯苯氰菊酯、双甲脒和氟胺氰菊酯3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8]。

2.5 我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因为原农业部发布禁限停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历经多次发文补充,时间跨度较大、涉及文件较多,相关禁停限用兽药品种名称范围不够清晰,业内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动物禁停限用药品种类认识不一致,在基层执法监管中造成一定混乱,执法范围扩大化时有发生。因此亟需明确和规范。

2020年1月我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第250号公告,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35号、56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自发布之日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本公告清单为准。这样既为管理相对人准确掌握政策要求提供了便利,也对有效开展兽药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在大家想了解食品动物中禁用药品具体情况,看这一个清单就可以,见表3。

表3 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9]

虽然250号公告清单中只有21种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而原农业部235公告中有31种。但其实现在是按种类来计的,例如β-激动剂,250号公告中是把所有的β-激动剂及其盐和酯这一大类都放在了一起,所以 250号公告其实已经把235公告第四部分关于按品种来计算的禁用兽药的31种都囊括进去了并没有遗漏[9]。

3 结语与讨论

目前我国动物源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法规,主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业农村部2020年公告第250号等相关标准和法规。针对蜂产品在NY/T 752—2020《绿色食品 蜂产品》中列出的氟胺氰菊酯、氟氯苯氰菊酯、双甲脒、四环素类(含土霉素、金霉素)、链霉素等几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几乎就是我国目前蜂产品中所有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目前网上可查阅到现行有效的我国关于蜂产品中农兽药残留的检测标准约80余项,其中有60余项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基本覆盖了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禁停限用兽药品种。但蜂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数量远远低于其他农产品,这给质量监管工作带来法规依据困难。中国作为世界蜂产品出口大国,亟待在这方面加快研究制定步伐。

我国目前行业内对未规定要求的药物和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兽药,基本以检测方法定量限作为检出判定标准。检测方法大多采用色质谱串联检测技术,可以达到0.001 mg/kg甚至更低的检测低限,基本相当于不能检出,比欧盟和日本的一律标准0.01 mg/kg的要求严格。考虑到目前国内养蜂业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的样品背景,过于灵敏的检测仪器设备往往有时会“吹毛求疵”。这就有赖于更加规范完善的法规政策标准支持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023年2月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对原农业部2015年第2292号公告中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兽药,制定了蜂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为0.005 mg/kg[11]。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GB 31657.2—2021《蜂产品中喹诺酮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方法检出定量限为0.001 mg/kg。限量标准比检测标准中仪器检出定量限高了5倍。这就避免了检测仪器灵敏度过高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小题大做”,使我们的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法可循。这是实事求是制定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的标准法规、促进我国养蜂事业的发展壮大的一个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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