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铭来 欧菁菁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天津 300350)
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提出了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目标之一— 建设公平医保。其旨在建设更加公平普惠、各方责任更加均衡、保障范围以及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同时逐步缩小制度间、人群间与区域间的差距。从时序的角度出发,公平可以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其中结果公平是指居民的所得与付出基本相称,是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综合体现,也是实现最终分配公平的最后一个前提,其体现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即为居民的缴费责任与待遇享受权利基本相称,筹资机制应与待遇机制紧密衔接,实现相互间的正向激励。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近10年的改革发展,覆盖人群近10亿人,取得了较为出色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提高居民医保“结果公平”性的不利因素— 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待遇保障确定与调整机制,以及筹资与待遇的衔接机制,从而导致不同统筹区间待遇保障和筹资负担存在差异,地区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和基金支付能力差距大。这一不利因素的存在可追溯到我国居民医保一直以来坚持实行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金管理原则,目前实行的“以收定支”基金管理原则只适用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而不是运用在居民医保筹资机制上[1],所以我国居民待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