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有了法制保障

2024-04-08 13:14宋龙艳
投资北京 2024年3期
关键词:条例北京中心

宋龙艳

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1 月25 日,北京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条例》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逻辑主线,明确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原则、领导与推进机制、建设规划与战略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等“四梁八柱”及核心要素。《条例》坚持以“放权赋能、鼓励创新、稳定预期”为根本价值宗旨,表明了制度化支持创新、促进创新、激发人才最大效能、营造优良创新生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北京科技创新的“基本法”“促进法”,为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了法制保障。

构建法制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

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22 年10 月和2023 年2 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 年5 月,習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着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北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了《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范,体现了北京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将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统筹全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五子联动”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子”。《条例》的制定,将北京市委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为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活动支持、创新生态建设等具体要求和法定内容,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规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利于更好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同时,制定《条例》是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主体多、层级多、领域多、环节多,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形成规律的创新治理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撑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此外,对于北京来说,近年来围绕创新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需求,虽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但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大都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科技创新的特定环节,对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而言,北京需要一部统领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明确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有利于构建并不断完善以《条例》为统领、以专项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系统的、持续的法制保障。

为科创营造优越的制度环境

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北京从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转变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表明北京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角色、使命和任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因此,《条例》承载着重要使命,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构建一个以信任为基础、以自主权为动力、以责任为保障的科技创新体系,进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在科技创新中,信任是重要基石。《条例》确立了多项体现信任的具体制度。如战略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技领军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在这一制度下,战略科学家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这不仅是对他们职业操守、战略眼光和专业判断的充分信任,更是对他们在科研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期待;再比如创新容错机制的设立。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过程,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中经历失败与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创新容错机制正是基于对科技创新规律的深刻认识而设立的,这一机制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精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容、更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还有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在面对科技创新时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同时又要审慎评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通过这一机制,各类创新主体得以在更加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探索、大胆尝试,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和技术挑战,从而促进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健康发展。

自主权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关键要素。在传统的科研管理框架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难以灵活应对科研活动中的多变因素。《条例》的出台,旨在打破这一僵局,通过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其内在的创新潜能。自主权的扩大,意味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研究方向、资源配置等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决策空间,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市场需求以及科技发展的前沿趋势,自主确定研究重点,灵活配置资源,从而更加精准地响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和技术挑战。这种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提升,有利于各类创新主体更快地调整研究策略,更高效地推进技术研发,从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在科技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今天,负责任的创新已然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保障要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其潜在的伦理、安全及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条例》明确提出了负责任创新的根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完善相关制度的意义。针对科研诚信建设,《条例》提出通过建立全面而严谨的科研诚信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活动营造一个清朗、正直的学术氛围。在科技安全治理领域,《条例》着重强调将科技安全纳入整体国家安全体系中,明确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科技创新的顺利推进筑牢安全防线。

齐心协力抓好法规贯彻实施

北京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突出,近年来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壮大。目前,北京拥有3个国家实验室,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达77 家,占全国总量28% 以上。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初具规模,16 个科技基础设施平台进入科研状态。围绕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北京共布局建设8 家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布局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同时,高精尖产业集群加速形成。北京培育形成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业2 个万亿级产业集群,医药健康、集成电路等8 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人工智能领域的大模型研发机构数量居全国首位,高端医疗器械、AI 医疗创新产品获批上市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如此突出的科创优势,需要法规的规范引导。《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北京科技创新所面临的瓶颈和制度障碍,以法治的力量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表示,下一步将联合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首先,广泛宣传解读,营造“知法尊法”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条例》特色亮点。积极开展宣讲培训,深入园区、企业、高校院所开展普法活动,通过“送法上门”,使创新主体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同时,相关部门、各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宣讲工作。

其次,加强统筹部署,推进配套政策加快出台。相关部门将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围绕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开放合作等方面,加快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体系。同时,对照《条例》规定,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相符合的内容。

此外,聚焦主体关切,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建立《条例》落实工作机制,探索形成调度、评估、检查等工作制度。聚焦创新主体关注的重点条款,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区落实落细。比如,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推动相关部门创新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方式;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推动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切实增强创新主体的制度红利“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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