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洁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若是过度维权,则很容易被评价为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简单的罪状形式,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包括,客观上主张权利手段是否存在威胁、恐吓、轻微暴力的行为,主观上以请求权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等方面。综合这些因素,在分析时还要考虑相对方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这对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维权行为;敲诈勒索;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6-0137-04
消费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公民积极行使权利原本对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度维权行为涉及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处以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对于公民来说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分析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准确界定该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举报、检举或者媒体曝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对于过度维权来说,其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争议,通常认为它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行为人以威胁、过激甚至暴力的方式来讨要过高的财物的方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