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与启示
——基于16 个省份139 份专利转化政策文件的分析

2024-05-09 16:12张祥志徐金辉张广弘
科技管理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院所科技成果专利

张祥志,徐金辉,杨 珍,张广弘

(1.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2.贵州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贵州贵阳 550014)

0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中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要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1]。当前,创新资源获取渠道不够畅通难题深度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2],有效畅通中小企业技术要素获取渠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时代议题。在此背景下,2021 年3 月,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旨在利用3年时间,在全国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份,以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2023 年的相关数据显示,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开展以来,已确定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陕西、天津、河北、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四川、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3 批共计20 个获奖补省份,并分别给予了1 亿元奖补资金。截至2023 年7 月,除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4 个第3 批获奖补省份尚未明确专项资金具体去向外,其余16 个省市(以下简称“样本省市”)已分别制定了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开展了相关实施工作。

本研究通过实证调查获取到样本省市的139 份相关政策文件,包括专利转化工作方案、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项目申报及结果公示通知等各类具体实施文件,科学提炼其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使用共性做法,抽象总结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经验,为此后我国中央及地方专利转化相关政策出台、实施与优化提供参考借鉴。

1 文献综述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中,高校和科研院所是政策设定的专利供给方,其专利成果向中小企业的转移转化也是政策意欲激励的焦点。2022 年我国科研单位有效专利实施率为23%,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为12.5%,与企业的63.8%有效专利实施率相去甚远[4]。高校与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其专利成果转化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何将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转化释放到产业之中,不仅是政策环节关注的焦点,学界对此亦有着广泛讨论。

当前,在总结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专利)成果转化困境缘由上,较多着眼于产权法律制度层面,注重高校与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在国家、高校和科研人员间的分配问题,如肖尤丹等[5]指出,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国有单位职务发明权利中存在的国家所有权因素是导致专利“沉睡”问题的重要成因;邓志红[6]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较低的原因在于只是从初始分配上来界定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而未能对科技成果的社会利用进行有效的制度激励;刘瑞明等[7]研究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困境之一在于科技成果产权界定模糊,难以对科研人员形成有效激励。学界还从不同研究视角出发,关注到高校与科研院所的专利质量水平、专利管理体制与转化服务机制等内部性问题,如沈健[8]认为,“数量至上”的专利激励政策与评价导向导致我国高校低质量专利泛滥,使高校难以进行精细运营;郭英远等[9]认为,我国高校单位内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权利配置的制度改革不畅,高校内部并未充分参与成果转化并出台行之有效的转化权利配置改革,导致了专利成果转化绩效不佳;贾雷坡等[10]认为,我国高校与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其内设的转化机构专业化水平不足,存在管理模式、激励措施及人才队伍等多方面的问题。此外,外部性的科技(专利)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与金融服务困境也是学者们论述较多的问题。在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层面,赵雨菡等[11]指出,我国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职能较为单一,是科技成果转化遭遇的重要障碍之一;李巧莎等[12]研究证明,科技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深度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效果,而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仍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需求。在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层面,韩小腾[13]认为,金融支持不够充分、质押融资渠道不畅,且大多数高校缺乏技术转移运营经费,这均构成了高校技术转移转化的机制障碍;王红等[14]也提出,科研工作经费在高校经费中本就占比偏小,再分配到科技成果开发上的更是少之又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欠缺是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专利)成果的顺畅转化,首要厘清科技成果在国家、单位与教师(科研人员)间的产权配置关系,从制度层面破解阻碍成果转化的深层产权问题;其次应分别从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内外部着手,完善高校与科研单位内部成果管理与转化服务体制,同时强化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与金融服务支撑,而这些也正是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内容。

2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一般性地方实践比较

综观各省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政策体系,基本均着眼于“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体系,就优化资金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使奖补资金惠及不同主体。换言之,普遍设立奖补项目以支持高校院所、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专利转化工作,是各省市具有较大趋同性的做法。

2.1 专利供给侧: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提升专利转化水平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过程中,作为技术供给方角色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作用至关重要,正因如此,在各省份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实践中,第一步或是直接以资金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向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转化,或是鼓励其完善科技成果管理与服务体制,或二者兼而有之,样本省市概不例外。

具体而言,北京设“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促进”项目,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等采用先使用后缴费、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同时鼓励通过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等手段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上海设“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项目,对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高校院所,按许可转账费用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江苏设“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计划,主要用于支持高校院所建立实体化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浙江设“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项目,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山东模式与其他省份模式略有不同,其不设置众多项目,而主要通过择优选择省内若干家试点单位统一推进专利转化工作,其中对于参与项目申报的高校、科研院所,山东明确提出加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等任务要求。湖北设“支持属地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和转化运营”项目。广东设“高校院所专利协同转化运用”项目,明确申报高校院所应承担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门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等任务。陕西设“专利转化供给侧能力提升”项目,要求申报的高校院所贯彻落实开放许可制度,创新开展专利转化工作。天津设“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化促进”项目,其中明确提出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支持高校院所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长效机制,推进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促进专利技术向“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转化等。河北设“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要求申报的高校院所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辽宁将“促进供需双方专利技术有效对接”项目细化为“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和“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试点”两个子项目,前者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体制等,后者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安徽设“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择优支持一批高校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转化。福建设“专利转化运用奖励”项目,对高校与科研单位向中小微企业进行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予以奖补。河南设“提升高校院所专利供给转化能力”项目,方向包括支持奖励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和支持高校建设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湖南设“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高校建设实体化运行的知识产权中心。四川设“专利转化供给促进”项目,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及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促使专利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

2.2 专利需求侧:激励中小企业培育和获取专利技术

作为专利技术需求方的中小企业是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核心目的,但中小企业在资金上的短板严重限制了其获取专利技术的能力,因此需要予以资金支持,但是,出于多种考量因素,各省市在奖补中小企业方面表现得相对谨慎,直接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专利转化资助项目并不多见,且主要聚焦在两个环节。

一是对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予以奖补,鼓励中小企业提升专利培育水平。其中有4 个样本省市开设了相关项目。具体而言,北京设“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项目,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且按时还款完毕的企业进行补贴;辽宁设“支持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贴息”项目,对省内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予以补贴;福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项目,对省内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融资的给予贴息;四川设“专利转化绩效奖补”项目,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

二是对企业从高校与科研院所等获取专利技术予以补贴。有6 个样本省市开设了相关项目。具体而言,北京设“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项目,对市内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获取专利的,按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天津设“需求侧专利转化承接力强化”项目,对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国企获取专利的,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予以资金支持;辽宁设“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本”项目,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获取专利;福建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河南设“支持企业获取实施专利”项目,对中小微企业从全国各地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根据专利转让许可次数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四川设“专利转化绩效奖补”项目,对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完成备案手续的中小企业进行奖补。

2.3 中介服务方:鼓励园区等提升专利转化中介服务水平

中介组织在专利转化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信息对接作用,样本省市均普遍设立奖补项目激励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发挥中轴作用,打破供需双方信息壁垒,积极促成专利转化。

具体而言,北京设“重点产业专利运营促进”项目和“知识产权集聚区专利运营环境支撑”项目,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及园区等为企业提供对接、托管与建立数据库等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服务,同时设“专利交易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等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服务;上海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基础建设”项目,包括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建设和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项目建设,支持相关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渠道与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等;江苏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计划”,支持省内产业园区培育和发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同时实施“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计划”,支持省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展与专利转化服务相关的运营交易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与数据加工类平台;浙江设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等项目,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开展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及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等;山东要求申报承担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试点任务的园区,针对园区内中小企业需求开展园区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同时要求申报承担试点任务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服务机构,开展对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存量专利筛选、分类标引、价值分析、资产评估等工作,以及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湖北设“支持建立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项目,并推出公益性的“知慧桥”专利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广东设“中小微企业专利评估公益服务”项目,支持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相关协会开展相关服务,同时设“专利技术转化重点园区试点项目”,鼓励园区促进专利转化;陕西2021 年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与“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项目”,2022 年设“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能力提升项目”与“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均用以支持园区、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善产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等。

此外,天津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任务包括深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以及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及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河北设“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能力提升”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要求参与申报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库建设、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等;辽宁设“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专拨800 万元用于支持朝阳市建设龙城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15]。安徽设“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项目”,支持省内专利运营、金融服务、信息数据领域有较强影响力的平台载体,为全省专利转化转让、专利质押融资、数据信息服务提供支撑;福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以及“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完善”项目,支持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及服务机构等开展产业专利导航,组建专利池与完善平台功能等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河南设“加强专利转化渠道建设”项目,包含支持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鼓励服务机构建设专利运营数据库,搭建高校院所与中小微企业专利供需对接合作平台等;湖南设“园区中小企业专利转化促进项目”与“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项目”,支持园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匹配、供需对接等专利转化促进工作;四川设“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明确支持园区、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转化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与功能完善。

2.4 金融服务方: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专利转化金融服务力度

资金渠道短缺是高校在专利转化活动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高校专利转化活动的顺畅进行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支撑。同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在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在股东支持、合格抵押、风险识别及规范运营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使其很难获得资金青睐[16]。鉴于中小企业存在融资约束的现实问题,而专利权质押能够缓解此类企业的融资约束及有效投资不足难题[17]。但是,面向中小企业的专利质押融资活动相对于传统的信贷而言,具有周期长、金额大、回报率高的特点[18],需要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创新产品为其提供有效支持。

正因上述因素,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过程中,多个省市均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对专利转化计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作用,陆续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与专利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创新活动,其中有11 个样本省市开设了相关项目。具体而言,北京设“支持商业银行专利质押贷款工作”与“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项目,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发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予以资金支持;上海设“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励项目”,支持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信贷业务;浙江设“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项目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支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设“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项目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并推广专利保险产品,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设“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项目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湖北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支持相关机构推出相关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广东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及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天津设“专利转化融资渠道拓宽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及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辽宁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福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3类知识产权金融项目;河南设“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项目建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设“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项目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专利质押贷款进行奖补,设“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项目鼓励相关单位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湖南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补资金扩容项目”,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进行首期增资1 700 万元,总额达到3 000 万[19],以降低银行风险;四川设“专利转化绩效奖补”项目,明确提出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业务和融资服务与支持企业发行达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产品。

3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特殊性地方实践梳理

多位学者曾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科技创新能力的区域分布并不均衡,如梁树广[20]研究发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技术效率、规模效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祝铭等[21]基于实证研究结果证明,我国各省份之间不仅存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较大差异,近90%的省份还存在二者耦合协调度偏低的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实施应体现出一定地方特色,不宜“一刀切”。例如谢静雨等[22]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兼顾不同区域的高校和市场条件特征,因地制宜,基于各区域创新条件完备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转化策略。

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中,多个省市均紧扣地方在地理区位、产业结构方面的特色,因应制定实施特殊的专利转化项目。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服务本地区产业发展方面,有8 个样本省市强调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应以本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为导向。具体而言,上海设“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项目”,面向上海市三大核心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等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山东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项目”,要求围绕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中专利密集产业建设若干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陕西明确提出重点支持陕西省确定的数控机床等24 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重点产业“揭榜挂帅”重点专项所涉及的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23];天津设“需求侧专利转化承接力强化项目”,支持围绕重点产业建成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围绕天津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开展专利运营工作;安徽设“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支持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培育高价值专利,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聚焦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协同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辽宁设“支持重点产业专利转化实施”项目,支持构建重点产业专利运营数据库及专利池等;湖南设“园区中小企业专利转化促进项目”,提出围绕湖南省22 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组织产业链上的供需双方专利技术匹配对接[19],增强中小企业转化承接能力;四川设“支持区域、产业、行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围绕四川“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4+6”现代服务业1)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和功能拓宽。

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因应本地区地理区位特征方面,有3 个样本省市在政策中明确了立足本省份区位因素促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深度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具体而言,辽宁设“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围绕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建设,要求发挥本地区位优势,结合产业发展特色,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河北设“雄安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围绕服务雄安新区重大发展战略,筹备建设雄安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和水平;山东设“重点区域(黄河流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支撑项目”,围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对接黄河流域企业、高校等创新创业共同体,推动专利技术成果向企业输出。

4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实践总结与优化

各个省市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进中,分别针对“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体系中的不同主体需求设定了奖补项目,使专项资金惠及了高校院所等多方主体;但同时,地方在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进程中,其政策制定中的因应考量、政策实施中的协调联动及政策实施深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中央及地方此后的专利转化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可将以下三方面作为优化方向。

4.1 因应地域特征特色,差异化制定专利转化政策

以上实证研究发现,有关各省市的专利转化政策体现出较强的趋同性特征,对于本地区特色的关注则稍显不足。其中,在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将专利转化专项政策融入自身区位发展战略的,仅有辽宁、山东、河北三省;而在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以专利转化专项政策促进本省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的,也仅有8 个省份。但实际上,样本省市不但在地域特征、产业结构上各具特色,在经济发展情况、高教资源分布等方面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正因如此,地方的专利转化政策制定应更多建立在本地区的地域特色基础上才能够取得更好实施效果,不应形成一套普遍趋同的“标准模板”。未来的地方专利转化政策制定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第一,立足于本地区在地理区位、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特色,促进专利转化政策深度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并支持围绕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专利运营集聚区打造、转化平台建设等相关项目;第二,综合考量本地区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因应确定不同政策侧重方向。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并不总是完全匹配,如部分省市有着雄厚的高等教育资源与科技创新能力,但因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导致专利需求不足,此时,地方专利转化政策应更多考虑惠及本地区具备良好专利转化潜力的高校院所,推进本地区专利技术“走出去”;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科技创新能力有限的地区,则应更多加强对专利需求侧的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专利技术“引进来”。

4.2 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

基于区域发展水平的不同,各省市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相关的地方政策体系上也多有差异,地方在推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过程中,理应做好与本地区内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的协调联动,以取得更好的政策实施成效,然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中,各省份尽管已在科技、金融等政策领域进行了一定政策衔接,但仍有一定不足。例如,在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领域,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即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而是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也是当前正在推行的重大产权改革项目,陕西、广东、四川等多个省份均已出台相关推进政策,但这些省份的专利转化政策未与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政策相衔接[24],未以专项资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职务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的内容。因此,各省市在后续的专利转化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管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沟通相关改革事项,促进相关政策间的协调联动,以取得更好的政策实施效益。

4.3 拓展政策实施深度,支持探索专利转化新机制

综合样本省市专利转化政策文本来看,在政策实施深度上仍有一定不足。比如,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数量至上”的专利激励政策与评价体系导致低水平专利泛滥,阻碍着专利转化进程,以政策实施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深入推进评价体系改革、提升专利质量总体水平本是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应有举措,但各省份专利转化政策文件中,基本均仅是在相关项目中原则性提及支持高校院所探索专利转化运用的新机制、新经验,并不在绩效指标中对此作特别要求。考虑到地方形成的有益经验对于后续全国相关政策制定的重要意义,以及部分省市本身还承担着重大改革“先行先试”的特殊使命,部分具备相应经济实力与科技创新能力的省份可考虑在后续相关政策制定中,更多支持与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当前政策实践较少关注的重要领域,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形成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与模式,助推我国专利转化运用进程与中小企业发展。

5 结论

2023 年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锚定了我国未来数年内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战略方向[25],据此可见,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虽近尾声,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仍是“进行时”。鉴于此,总结本次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地方实践经验,为此后我国中央及地方专利转化相关政策出台、实施与优化提供参考借鉴尤为必要。本研究通过对16 个省市的139 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政策文本进行实证考察研究后发现,地方所出台政策的公平性、普惠性值得肯定,但在政策制定中的因应考量、政策实施中的协调联动及政策实施深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地方此后在制定专利转化相关政策时,应更多立足于本地区在地理区位、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特色,并综合考量本地区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专利转化政策深度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在推行政策过程中,还应做好与地区内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的协调联动,以取得更好的政策实施成效。此外,部分具备相应经济实力与科技创新能力的省市,应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更多支持与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当前政策实践较少关注的重要领域,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形成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与模式。

注释:

1)四川“5+1”现代工业体系中,“5”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及能源化工产业,“1”指数字经济产业;“10+3”现代农业体系中,“10”为川粮(油)、川猪、川茶、川菜、川酒、川竹、川果、川药、川牛羊及川鱼产业,“3”指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及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产业;“4+6”现代服务业中,“4”指商业贸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及文体旅游产业,“6”指科技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川派餐饮服务、医疗康养服务及家庭社区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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