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李阳 于德山
以ChatGPT、Sora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崛起, 虽然促使音乐行业在创意内容的生产方面实现较大突破, 却让本就面临诸多困境的音乐版权问题“雪上加霜”。2023 年4 月11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及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等内容。然而, 这些要求并未考虑到人工智能(AI)已经逐渐成为音乐创作中与人类并行的能动性主体, 也没有对人工智能音乐的版权归属做出明确界定, 因而相关群体的合法权利依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暴露出一个事实:现行版权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人工智能音乐的发展需求, 亟须在重新思考人工智能音乐版权归属的基础上, 构建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底层逻辑的新型版权法规体系。考虑到音乐传播一直与媒介技术的发展有着紧密关联, 本文立足于二者在不同时期的关系演变, 以纵向的视角思考人工智能音乐版权的核心归属逻辑。
一、聚焦个体:传统音乐作品的版权范式
自19 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留声机、唱片、广播等大众听觉媒介的出现, 音乐得以从转瞬即逝的时间性事件转变为可储存、可复制、可反复播放的时间客体,③音乐版权意识随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