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论》中“举”字注释质疑

2006-12-30 07:54
现代语文(教学研究) 2006年9期
关键词:六国论人民教育出版社译作

齐 勇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 《六国论》一文中有这样一句:“子孙视之不甚惜,举以予人,如弃草芥。”文下对其中的“举”注释为:“举,都,全部。”对“举以予人”注释为:“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

如此解释,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地方值得质疑。

第一,翻译文言文,首先应该按照忠实原文的原则。既然“举”被译作“都,全部”,“予人”被译作“送给别人”,那么,“拿它(土地)来”就应该是“以”字的译文。也就是说,在这里“以”字既被译作省略了代词宾语“之”的介宾短语“拿它(土地)”,又要被译作连词“来”。在同一句中同一个字同时有两种注释,具有不同的意义和用法,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第二,既然“举”被译作“都,全部”,那么就意味着上句中诸侯“子孙”把自己的国土“都,全部”一股脑儿拿来送给了别人(秦)了,但是事实又是怎样的呢?首先,原文中讲到:“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也就是说,诸侯“子孙”失去国土,大部分是自己送给秦国的,但是还有少部分是秦国靠自己的武力征服来获得的。说诸侯国失去国土,是子孙“都,全部”“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这与本文的论点和论据都不相吻合,是站不住脚的。其次,与原文紧邻的下一句是“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明明是“日削月割”,有一个时间段问题,怎么能说是“都,全部”一下子拿来送给别人呢?

因此,依笔者之见,“举以予人”中的“举”应该被翻译为“拿”,与后面的“予”构成顺承关系, 中间的“以”作连词。“举以予人”应该被翻译为“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其实,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教师教学用书》(第151页)对“举以予人”也是这样翻译的。

一言以蔽之,课本中把“举”注释为“全部,都”是不恰当的,我个人认为,借此中学语文教材大变革之际,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引起编辑的重视并且及时的进行勘误。

(齐勇 湖南津市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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