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2009-04-17 03:13刘贵红
时代风采 2009年5期
关键词:金某仲裁庭昆明市

刘贵红 开 宝

2008年2月,大学毕业不久的女生金某受聘在昆明市一家内衣销售公司(以下称公司)做销售策划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关系和劳动报酬,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恰恰是这个关键的疏忽,成为双方日后对簿公堂的“定时炸弹”。

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金某热情主动,勤快能干,深得公司老总和员工的赏识和喜欢。考虑到她在外租房居住多有不便,公司专门腾出了一间办公室,作为金某的临时住所,又为她配备了影碟机等生活用品,总之,人之常情能够想到的待遇,老板都给她解决了,尽管不排除利益成本上的考虑,但在通常情况下,老板为员工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已经很周全了。

常言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位老板的“一失”正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9月的一天,金某因一些琐事和部门经理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愤而离开了公司的工作岗位。随后,因不同意公司对她所做的处理决定,12月3目,金某来到昆明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中心。向仲裁一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2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2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一庭是昆明市总工会为适应劳动法律法规环境的新变化,解决当前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市总的推动下,由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昆明市农民工维权中心设立的,由昆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管理,聘用了20名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开展工作。2008年12月5日,仲裁一庭受理了金某请求裁决一案,成为该庭受理的首件劳动争议案件。

公司老板接到仲裁一庭下发的法律文书,心里窝着火,当即聘请了公司所在商会的律师,表示要奉陪到底。

而金某也不示弱,同样聘请了律师,誓与公司讨个说法。

2009年1月6日,由昆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昆明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合议庭,在昆明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仲裁一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参加仲裁,公司所在商会的一位副秘书长、公司老板和金某也来到仲裁现场。当初愉快共事的同事,想不到今日在仲裁庭上面对面,尽管有些尴尬,但为了各自的利益,还得据理力争。陈述事实之初,双方情绪激动,剑拔弩张,大有鱼死网破的架势,唇枪舌战之中免不了意气用事,甚至在言语之间带有人身攻击,让旁观者感到遗憾和惋惜。

经过仲裁庭调查,组织辩论后澄清了案件事实,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仲裁庭当庭进行了调解,最后形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向金某支付双倍工资等赔偿款共计2万元。

公司老总当时气得说不出话来,一个对员工还算仁至义尽的老板,怎么就成了仲裁庭上的输家?但法不容情,2万元就当是买个教训。随后几天,公司老板总算想通了,情绪上也回归理性,赔偿金某的2万元很快到位。

此事对所在商会的促动极大,那位副秘书长回去以后,针对此案专门召开了会议,要求其会员单位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新进人员务必要签劳动合同。

一个看似紧张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以调解言和的方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分析此案,表面上的诱因是单位在员工之间纠纷的处理上有不妥之处,深层的原因其实是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初如果没有部门经理和金某的争执,或许大家还能相安无事。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位员工很难跟着老板干一辈子,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拿不签劳动合同说事,而现在的法律环境又非常有利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无问题,但在完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而最不巧的是,在目前金融危机之时,这种阵痛会加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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