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实现“四化”的抓手

2009-05-19 07:16袁光亮
出国与就业·就业教育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制化四化职业化

【摘要】在我国发展社会工作必须坚持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和法制化。要实现本土化,当前首先要坚持本土社会主流文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灌输和接受;要实现专业化,首先要对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知识和专业理论的教育;要实现职业化,首先要让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人员进入社会工作岗位,从事社会工作职业;要实现法制化,首先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使社会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键词】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制化

在我国发展社会工作必须坚持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和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界的共识是,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根据我国社会工作界的共识,以及党和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建设、发展社会工作的精神,我们提出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实现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和法制化的抓手。

1.要实现社会工作本土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灌输和接受

由于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而社会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都是专业社会工作的载体,或者说是专业社会工作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因此,在某国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其本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同样,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其专业价值理念必须适应本土社会的经济环境,必须服务于本土社会的意识形态,必须与本土社会的主流文化保持一致。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发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产生在基督教文化背景下,是西方社会文化特别是基督教文化的产物。由于东西方文化存在的巨大差距,如果我国在发展社会工作时不顾本土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加分析地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和经验,必然会造成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只从外表的形式而不是从实质上定义专业社会工作,或者说总是把西方的社会工作为专业标准来评判我国的实际社会工作,甚至否定我国的实际社会工作,本身就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因此,我们应当承认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必须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有一个国外社会工作和本土性社会工作结合的过程。当前在我国要实现社会工作的本土化,首先要坚持本土社会主流文化的灌输和接受,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灌输和接受。

和西方的社会工作受到西方社会主流文化特别是基督教文化的深刻影响一样,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这是我国社会工作与其他国家相区别的显著标志。社会工作者也要立足于我国国情,自觉接受并内化我国的主流文化,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服务并服从于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当前在我国发展社会工作必须抱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与长远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认真总结我国社会工作历史和现实经验,研究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体系、实训体系和价值伦理体系,尽快实现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2.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化,首先要对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教育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200多所高等院校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毕业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也已经超过一万人,但是,这不但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与目前在职在岗的总数大约为100万的实际社会工作者的数量相比也是非常少。在缺口很大的情况下,目前要推进我国的社会工作必须依靠在职在岗的实际社会工作者。虽然实际社会工作者有丰富的实际社会工作经验,甚至在某些方面能够达到专业水准,例如,根据对昆明市金碧模式的观察,实际社会工作者尊重他人,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相信人具有改进的能力。但由于绝大多数实际社会工作者没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背景,例如,根据上海某区的一次抽样调查,600名受访社会工作人员中,所学专业为社会工作的只占3.1%,甚至没有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缺乏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知识,与现代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化,首先要对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知识普及和专业理论教育,即在首先承认职业化的现状下,努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

目前,要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针对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不够成熟不够普及的现实,要不断推进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实际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对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实际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和专业教育,尽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宏大、专业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较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作为合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除了应该具备沟通交往技能、组织协调技能、社会调查技能等实际社会工作技能和中英文表达写作、计算机操作等基础技能外,还必须掌握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包括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社区工作等直接工作方法和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政策等间接工作方法,必须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理论,例如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此,必须尽快形成系统的本土化社会工作理论,培养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和高层次的教学研究人员,编写本土化的社会工作教材,建设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实训基地,完善本土化的社会工作实训环节、工作过程和工作模式。

3.要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首先要让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员进入社会工作岗位

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相比,我国社会工作专门岗位较少,社会工作者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比较低,例如,在香港,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一般要比其他专业毕业生的收入高出20%左右,并具有很高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被誉为“社会工程师”,而在国内,不算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即使与一般职业相比,社会工作者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也不高,职业威望更低,导致社会工作职业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吸引力不强,因此,毕业生对口就业率相对较低,在许多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的对口就业率不到10%。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实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而要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首先要让接受过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的人员能够进入社会工作岗位,从事社会工作职业。为此,不但要设置、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职业岗位,规定只有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后,才能应聘专门的社会工作岗位,更要改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待遇,确立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声望,使社会工作成为受人尊重、人人羡慕的职业。

职业的社会工作者,按照2004年6月15日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根据民政部、人事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Junior Social Worker)、社会工作师(Social Worker)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其职业领域应该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服务领域。

目前,我国首先应该设置专业社会工作者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例如民政、工青妇等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优抚安置机构等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工作机构,例如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站等;大量民办的公益性、慈善性社会团体、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例如养老机构、助残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4.要实现社会工作法制化,首先要制定、完善和充实社会工作法律法规

国际社会工作的发展经验和我国教师、医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的发展历程证明,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要得到长足稳定发展,必须进行社会工作专门立法,因为有法可依是确立社会工作职业地位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因此,要实现社会工作法制化,首先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使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颁布和实施社会工作法律,不但有利于我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针对我国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存在法律空白,而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在我国长期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需要系统的专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的现状,作为一部专门调整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其内容应该包括:社会工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例如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法律责任;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案主)之间的关系;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有关社会工作代理与服务,亟待完善和充实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法规,包括社会工作者注册、考核和评价法规,社会工作职业评价法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法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法规等;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维权法规,包括老年社会工作法规、残疾人社会工作法规、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法规、妇女社会工作法规、家庭社会工作法规、学校社会工作法规、社区社会工作法规、医务社会工作法规、精神健康社会工作法规、矫正社会工作法规、戒毒社会工作法规、企业社会工作法规、农村社会工作法规、就业服务领域社会工作法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法规、减灾救灾领域社会工作法规、优抚安置工作法规和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法规等,例如,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法律援助部发起成立的中国女性维权同盟,希望通过为社会各界女性维权来推进我国女性维权的法制化进程;社会工作中介组织活动法规,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法规、慈善事业发展法规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含志愿者服务)发展法规等。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要承担主导作用,但是,为了配合国家的社会工作立法工作,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者在进行专业服务和专业教育的同时也要进行大量社会工作研究,为国家社会工作立法提供可靠、翔实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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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光亮(1970—),男,浙江嵊州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社会工作法律实务、特殊群体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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