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与其它救济途径的分工

2009-07-06 05:19
改革与开放 2009年6期

张 弦 胡 旭

摘 要: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它属于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是指当公民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建立完善地行政调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行政调解的角度阐述与相关救济途径的分工。

Abstract:The media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e folk medi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 court mediation. It belongs to one administrative relief way, is refers to, when citiz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ceiv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violation possibly or receives violates when the defense method and the appeal way, establishes perfectly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as well as defends litigan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garding the surveillanc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buse of authority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gle elaboration and related relief way division of labor.

关键词:行政救济 行政调解 分工和衔接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relief administration mediation division of labor and engagement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21-02

一、有关行政救济的基本知识

1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前者为行政救济,后者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可以通过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保证。

(3)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4)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 、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包含三种类型的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本文主要从行政调解的角度来探讨。

行政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调解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实现,通过将程度较轻的社会冲突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可以节约社会资源。

3 、行政调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外均不适用调解制度,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特殊地位而迫使相对人放弃其合法的诉讼请求,通过司法权来监督、控制行政权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通过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情形,一些国家成功的范例也为行政调解的实践性提供了可能,它是有效保护相对方和国家公共利益的主要救济途径。

二、行政调解与其它救济制度的比较

1 、行政调解与公力救济的区别

(1)合意性不同。行政调解方式需当事人的合意,而公力救济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可以形成诉讼。

(2)程序不同。公力救济比调解制度的程序繁琐,导致成本过高;行政调解在适用程序和权利义务要求上为纠纷主体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也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3)内容不同。公力救济以固有的法律为基础来解决纠纷,容易发生冲突;行政调解解决纠纷更注重纠纷的实际情况,只要纠纷主体合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决定纠纷的解决。

(4)对法条的重视程度不同。公力救济中法官更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和普遍法律规则的确认;而行政调解在解决纠纷时,除了法律规范和原则外,还考虑各种社会规范,如公共道德、地方风俗习惯和行业标准等。

(5)行使主体不同。公力救济行使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调解中的解决纠纷主体是自治性组织中的非官方工作人员。

(6)运行方式不同。公力救济中的国家公权力始终与强制力有关,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依法使用国家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在合意的前提下进行的。

(7)自由度不同。公力救济须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而行政调解是当事人把纠纷交给社会来解决,是公民参与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形式。

2 、行政调解的优势

行政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全新的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

(1)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了效率。由于诉讼过程需要庞大的诉讼费用,使得当事人的压力增加,进行行政调解节省了纠纷过程中的资本耗费,并提高了办案效率。

(2)由于历史的原因,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厌诉的情形,诉讼要求严格按法律解决纠纷,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局面,行政调解的出现可以促进协调。

(3)具有事先、事中及事后救济的功效。诉讼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行政调解制度具有在事前、事中、事后避免或解决纠纷的功能,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的耗费,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3 、行政调解与私力救济的区别

(1)与信访制度的比较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救济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上访得到领导的重视来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手段,与行政调解制度均属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信访的效率无行政调解高,且不能很好的便利便民。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意为本位,协调性强,大大地降低了解决行政纠纷的成本。

(2)与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制度,具有监督性,但与行政调解制度相比不具有公信力。行政调解具有极强的效率,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复议立案阶段和审查活动中,大大节约了复议机关当事人人力物力,提高了行政效率,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更容易解决,它可以防止诉累,避免行政争议传递到司法程序;行政调解体现公正性,可以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关系;将行政调解引入行政复议制度,可灵活的选择相对人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

三、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和展望

1 、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

(1)在行政救济体系中,我国的行政救济非常繁杂且各救济途径的比重失调,同时群众的法律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救济效率低下。

(2)各行政救济制度分工不合理,且协调性不强,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出现重复受理、多头受理、相互推诿的现象。

(3)诉讼作为行政救济的终极程序,但能够提起诉讼的行政救济范围太窄,如果通过权力机关的救济则缺乏可操作性,且随意性较大。

(4)我国的相关救济途径使公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例如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会出现行政干预的情形,司法独立得不到保护,而且立案门槛过高只限于具体行政案件,执行力度过弱;关于行政复议,我国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的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且复议机构只有意见权而没有决定权,且受案范围狭窄,办案程序简单,其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合理。

2 、对于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展望

由上可知,我们需要合理的安排各救济途径的比重,提高对行政调解制度的重视。现实过程中由于审理行政案件的专门性和权威性不强,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对行政机构进行合理的监督;降低复议的门槛,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具体的受案范围;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明确行政调解的主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调解的范围,取消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相关规定,使调解制度具有权威性,同时建立科学的调解程序,引入听证程序;修订现有的法律,使行政救济制度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行政救济信息系统,使上下级行政救济职能部门、各行政救济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流通,共同建立完整的行政救济体系。

参考文献:

[1]《行政法新说》,张树义主编,时事出版社1991年版。

[2]《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3]《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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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应松年,《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

[6]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马怀德,《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7]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马怀德,《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