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工程建设监理

2009-07-06 05:19张宝春
改革与开放 2009年6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

张宝春

摘 要:工程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Abstract: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verseeing is aims a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ocialized, the specialize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versees the unit to accept owner's request and the authorizat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authorization's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document, the relate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trusts to be for the purpose of realizing project investment goal microscopic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which the overseeing contract as well as oth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carries on.

关键词:建筑工程 建设监理 质量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verseeing quality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2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建筑市场形成了新的运行体制,即以业主为主的发包体系,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为主的工程承包体系,以监理单位为主的技术服务体系的三元建筑市场体系。作为连接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中间环节,建设监理制使它们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对发挥市场机制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国家建筑体制的健全,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也越来越细化和完善。

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部建设〔1999〕254号文(1999.10.19)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2)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8.29)》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二、工程建设的质量方面监理单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没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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