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待抵扣税金”科目设置的必要性

2009-07-29 07:11郑兰春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2期
关键词:待摊费用帐款税金

郑兰春

摘要:本文探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不拟抵扣或税务机关不让抵扣情形下的帐务处理。笔者首先列举了实际工作中各企业上述情形下的帐务处理,并逐个分析了其帐务处理不合理的地方。然后再提出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帐务处理避免了以上分析的种种弊端。最后论证在上述情形下正确的帐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拟抵扣;不能抵扣;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存货;暂估入库;待抵扣税金

笔者在日常审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当月购进存货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不拟抵扣(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90日内抵扣即可);或者因种种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当月不能抵扣。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帐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均无明确规定。各企业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会计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入帐,相关税金暂记入“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科目,待以后月份通过税务机关的

认证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存货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非经营项目,增值税是由于经营活动产生的,不是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同时,若会计人员对“其他应收款-待抵扣税金”科目不注意,有可能造成此张进项票未认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给企业造成损失,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入帐,相关税金暂记入“待摊费用”科目,待以后月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存货

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本期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增值税不是费用,不是待摊费用的性质;若会计人员不认真负责,疏忽大意,月末待摊费用摊销时,误将此未抵扣进项税作为费用摊销,就会虚增企业费用,造成利润核算不准确;同时,若会计人员对“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科目不注意,有可能造成此张进项票未认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给企业造成损失,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入帐,相关税金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月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存货

递延税款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递延税款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科目运用错误,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仅核算企业所得税,不核算增值税;同时,若会计人员对“递延税款”科目不注意,有可能造成此张进项票未认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给企业造成损失,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入帐,相关税金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存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显示此笔进项税已经抵扣,而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是与税务机关联网的,显示此笔进项税尚未抵扣,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帐面应纳增值税额低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月末应纳税额,形成时间性差异;同时,因帐面显示此进项发票已经认证抵扣,若会计人员不认真负责,疏忽大意,有可能造成此张进项票未认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给企业造成损失,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5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入帐,存货价值和相关税金均记入“存货”科目,待以后月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存货价值和相关税金之和

借:存货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按相关税金的金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存货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未认证或未通过认证时,存货科目帐实不符,存货的帐面价值虚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管理。

6 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取得时暂不入帐,仅对购入的存货暂估入库,待以后月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时,红字冲回原暂估入库,同时按购入存货正常入帐。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暂估的存货价值

借:存货

贷:应付帐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根据暂估的存货价值

借:存货 金额为红数

贷:应付帐款 金额为红数

同时,借:存货(发票上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缺点:未认证时,应付帐款科目帐实不符,少记了应付帐款,与客户对帐时产生差异,甚至产生纠纷;同时,因此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未在帐面做任何反映,若会计人员不认真负责,疏忽大意,有可能造成此张进项票未认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给企业造成损失,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由此可见,正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此种业务未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中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处理。若此种业务金额较大,容易造成报表使用人对会计信息的误解,甚至导致其做出错误决策。也影响了各企业报表信息的可比性。

笔者认为,为避免以上各种会计处理的弊端,应单独设置“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明细科目核算此种业务。“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明细科目为负债类科目。

即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存货(发票上的金额)

待抵扣税金(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税金(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

以上此种帐务处理方法,既能保证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和递延税款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又能保证存货和应付帐款科目帐实相符,还能让“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符;同时,会计人员根据帐面待抵扣税金(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借方余额,就知道尚有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就会安排在规定时限内认证。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为更准确地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当月不拟抵扣或不能抵扣的情形,应单独设置“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或“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明细科目核算此种业务,以保证会计报表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特别是在此种业务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能大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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