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真是防卫过当吗?

2009-11-19 09:16
新西部 2009年6期
关键词:强奸公正公安机关

金 子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作为一宗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尽快给出一个司法阶段性程序结论,无可厚非。但是,从本案报道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来看,认定邓玉娇构成防卫过当,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

首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邓玉娇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存在对于邓贵大,黄德智拉扯推搡,言辞侮辱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他们先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可以认定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存在。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拉扯推搡行为,不能将它与几个男人之间或是几个女人之间的拉扯推搡混为一谈。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就是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就是实施强迫性行为的行为,是属于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为,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已有报道,现场有包括邓贵大,黄德智在内的三个男人,三个男人对于一个弱女子实施不法侵害,弱女子奋起反抗正当防卫导致邓贵大死亡的结果,并不是邓玉娇积极追求的结果,完全是防卫过程中产生的自然结果。因此,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明显忽视了侵害者多人的现场事实及侵害人自主侵害行为导致了侵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邓玉娇作为一个普通妇女,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对于维护自己贞操胜于生命,其敢于面对几个狂徒行使防卫,是值得肯定的行为。如果对于邓玉娇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完全违反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意图,将导致妇女在遇到强奸时不能更好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法律的公正既在于结果,更在于程序的公正。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结论,恰恰是程序公正性的一个表现,邓玉娇的辩护人也应通过辩护工作,通过对于案件的分析,法律的解读,说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争取邓玉娇行为属于无限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的公正就是以天平表现的,双方地位的平衡才是程序公正的合理表现。律师的工作就是在程序公正中获得结果的公正。相信邓玉娇的辩护律师,相信胜利最终属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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