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立法的跨界思考——基于德国经验的反思

2010-02-18 00:18
职教论坛 2010年1期
关键词:市场调节教育法支撑体系

姜大源在《教育发展研究》2009年第19期中撰文指出德国在“跨界”的法律框架下构建了成功的法制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必须形成系统集成、跨界的理性思维。

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立法的永恒动力。2005年德国颁布了新的《职业教育法》,成为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的重要保障。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需要职业教育迅速做出应对。

跨界思维是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双元制中的企业是具有特殊社会形态的“教育机构”,决定了职业教育的立法必须有跨界的性质,表现在新的《职业教育法》中即州和联邦、教育部和经济部共同对企业拥有管理权,行业协会和州职业教育委员会拥有咨询权,表现出“横向架构”特点。《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企业这一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相对于德国,我国《职业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各级政府、各类职业院校都必须遵守这两个法律,法律表现出“纵向架构”的特点。尽管规定了政府、行业、企事业组织发展与实施职业教育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但企业只是参与者,因此应在我国建立“市场调节的学校中心模式”。在修订、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时体现“跨界”特点,融入“市场调节的学校中心模式”思想显得十分必要。

科学研究是职业教育立法的理性支撑。《联邦教育法》中对中微观层面的职业教育研究、规划、统计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职业教育强有力的服务支撑体系。而我国在这两方面只有原则性条款,需要从中微观层面对服务支撑体系进行“跨界”思考。

我国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与修订中所蕴含的“跨界”思维,在法律层面创设职业教育的运行环境,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市场调节教育法支撑体系
浅析圆弧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设计与应用
色彩健康教育法在老年消化内科护理中的应用
激励教育法在农村学校教学工作中的应用
安徽:打造创新全生命周期的金融资本支撑体系
超重梁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要点
新常态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
论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实现中国梦的支撑体系
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自我教育法探析
陶行知的赏识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