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现状及思考

2010-03-28 10:45黄珍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企业

黄珍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205)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形势下,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已成为一种趋势。但目前我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比例仍较低,我们还需要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制度,这将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现状

1、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比例较低

据企业社会责任网的调查统计,我国 A股上市公司中,2007年仅有 47家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增至 132家,2009年又翻了一番,达到 364家。在1556家A股上市公司当中,只有 364家公司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例仅为 23.4%。这表明,超过 76%的上市公司尚未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1]。2009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比例排名前十位的省 (自治州、直辖市)如表1所示。

表1 A股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排名前十位的省(自治州、直辖市)

从湖南证监局了解到,至 2009年底,湖南省共有境内外上市公司 60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 52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家,深圳证券交易所 32家),境外上市公司8家,上市公司总数在全国排名 11位,在中部六省排名第 2位。通过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搜集企业主动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至 2010年 3月底,湖南的 52家 A股上市公司中,对外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共 9家,比例为 17.31%,低于全国2009年平均水平。具体公司及发布年份如表 2所示:

表2 湖南已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 A股上市公司名单

2、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与国际标准有较大差异

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社会责任报告指南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ative,简称GRI)2006年发布的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G3版,也称G 3标准)。该指南对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的指引。指南中指出企业发布的责任报告,其内容应当涵盖的项目及指标,应当能够反映企业对经济、环境及社会的重大影响或是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的判断及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同时该指南还对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战略及分析、机构简介、报告规范、治理结构及管理体系、绩效指标。其中绩效指标分为经济、环境及社会绩效[2]。该指南在内容上涵盖了企业几乎所有层面上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披露的绩效指标,有利于利益相关方凭借社会责任报告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2006年 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下文简称 “深指引”)分别就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等几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公司应该履行和披露的社会责任,这是利益相关者模式。2009年 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以下简称 “沪指引”),其中分别就促进社会、环境与生态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规定了公司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至少应关注的问题。 “沪指引”与G 3标准在结构上比较一致,我们一般称G 3模式。

可是我国大部分企业是依据 “深指引”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采用 “沪指引”的相对较少。据彭韶兵(2009)统计分析,其选取的 92份 (沪市 58份,深市 34份)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有深市样本报告均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式,而沪市样本报告结构多样化,其中31份报告采用利益相关者模式,只有 12份采用G 3模式,另外 15份报告是除这两种模式外的其他形式[3]。2006年美国 《财富》杂志连续第二年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主要针对能源、电子、汽车、金融、公用事业等领域,评估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参与、战略、绩效管理、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是否进行独立审计确认等 6个方面。满分共计100分。英国移动巨头沃达丰公司拔得头筹,获得 72分,而 2006年 3月国家电网发布的中国首份央企社会责任报告,却以 0分的成绩排位倒数第一,虽有语言差异,仍可见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在 G3模式中规定了报告的中立性原则,即报告不但要有正面的信息,还应当有消极及改进的方面。但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报告都只对企业进行正面报导,在报告中重点描述企业获得的荣誉、奖励等,甚至部分企业将所获的奖项和荣誉单独设立一个章节进行表述,而关系到企业的负面信息、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在报告中完全没有体现出来。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编制报告时,忽略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导致报告成为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条例式回答,千篇一律,报告里多为表面信息,缺乏深入具体的企业履责信息和数据。湖南这 9家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均是按 “深指引”编写,有的企业如华菱钢铁、辰州矿业对应重点披露的资源利用及环保情况也是简单披露。虽然沪指引中提到每股社会贡献值的披露,但大多数企业没有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湖南这 9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指标。从披露形式看,湖南这 9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都是采用文字说明,数据主要采用绝对数据,相对数据较少采用。

二、提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的对策措施

1、转变上市公司观念

上市公司要有社会责任报告和财务报告一样重要的观念。一直以来,部分投资者和公司对财务报告非常重视,而对社会责任报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报告增加了上市公司负担,加大了上市公司的公益压力,捐赠等行为更是与股东争利。而越来越多的实践及研究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绩效是成正相关关系的,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并把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业绩。

对外,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是沟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工具。对投资者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投资者判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资者行为的偏差;而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比财务报告更加全面地说明了公司的资产质量、市场地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对公益事业的参与情况;对顾客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是一份 “产品说明书”,展示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安全的影响;对政府来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政府对企业的认识,并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导向。对内,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公司可以使用信息披露将自己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提高自己在行业当中的地位和声誉;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外界的联系,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发布经济、环境、社会的信息,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可能成为企业的诚信状或者介绍信,从而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和潜在利益,而且社会责任报告的实施有利于督促企业向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编制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不仅需要公司上下及时的沟通和对话,还需要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这有利于公司及时发现内部管理和治理上的漏洞,加强内部沟通与合作,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2、不断完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内容

(1)内容既要参照国际标准也要有企业特色

企业在编制报告时,一方面要体现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关注的特定议题,另一方面依据适当的国际标准有助于提高报告的质量,使报告更加规范、更加具有可比性。如前所述,国际上G3标准的影响最普遍,许多优秀报告选择以此为编制依据,我国可将深指引与沪指引进行综合,以G 3为参考,形成适应我国特点的社会责任报告参考模式。任何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不外乎战略、制度、管理方针、具体项目、履责绩效的披露。但具体到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由于其主营业务和所在行业与可持续发展结合的角度不同而大不相同,例如银行业跟电子制造业和重污染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导向是不一样的,报告内容侧重也应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每一个企业在其独有的企业价值观和发展理念下,都应有一个不同于其他企业的责任主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战略倾向性,也是企业报告在编制标准下展示的 “个人特色”。

(2)量化各项指标以增强可比性

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可以有效地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则应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进行反映,毕竟定量的数据其客观性和可比性都较强,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4]。由于上市公司之间规模差别悬殊,社会责任指标应采用绝对数和相对数同时进行定量披露,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不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进行横向可比。对确实无法采用定量方式披露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采用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定性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应提供相关指标的当期和至少两期的数据,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因此,要想加快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数据统计和分析,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结合实际,在尚未形成统一计量的领域创新各种计量手段,形成自己的数据库,为未来良好的社会责任报告做一个铺垫。

(3)要体现平衡性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要遵循平衡性原则,即不仅应披露正面的、积极的企业履责信息,对于负面的、消极的信息也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已经发生的负面信息,企业要披露整改治理措施与成效。对于潜在的负面信息,企业应主动披露给各利益相关方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优秀的报告不是选择回避,而是在报告中坦承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不足或者失误,客观披露企业为之所作的努力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比如,BP石油公司在2006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就详细报告了该公司 2005年在美国德克萨斯城的爆炸事故,它改变了报告只披露正面信息而回避负面表现的传统做法,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不断提高[4]。

3、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2006年深指引发布时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不是强制披露,结果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形势很不乐观。这表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和行为的形成,仅靠企业的主动性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进入、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对自愿性、战略性社会责任绩效的定量评估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个空白的领域,因此,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一般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所以,强制性的外部制度建设非常关键。法律制度设计不足或执行不力,就不能有效增强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绩效的紧迫性。因此,政府角色不能缺位,特别是在初期,应使法律的强制性驱动力充分发挥起始推动作用。

2008年 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通知上市公司做好 2008年度报告披露的要求中,首次共同提出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要求。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上交所上市的 “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必须在披露 2008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要求纳入 “深证 100指数”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4、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以增强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

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是评价与报告那些在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涉及的企业成果及影响,目的是为了全面的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监督企业各方面的工作,保护各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发源地,美国的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机构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 1993年开始,每三年一次对全球企业发布的企业责任报告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全球 250强企业发布的报告中,有第三方审验声明的比例 2002年为 29%, 2005年为 30%;而在 N 100样本中,2002年为 27%, 2005年为 33%。上述调查表明,有第三方审验的报告比例从 20世纪 90年代中期的 10%至 20%,提高到目前30%至 40%之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在乎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评价。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审计准则,沪指引中规定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披露验证结果。深指引中未涉及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验证问题。因此,我国大多数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都缺乏第三方审计,仅采用引述第三方评述的方式。第三方审计可以提高报告的可信度。第三方审计由于其过程的复杂性和主观因素影响使其有效性屡遭质疑,但是,随着利益相关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期望和需求不断提高,在利益相关方看来,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仍是目前提高报告可信度的最佳选择,而且根据一些报告者的经验,审计过程可以带来相关议题管理质量的提高,由此带动了近年来审验标准的逐步完善和推广。如2003年发布的AA1000以及ISAE3000审计标准,目前已经在国际层面上逐步得到推广应用。一些国家也相继推出了审计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有助于提高审计的质量,也将有助于推动社会责任报告中第三方独立审计的发展。

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发布了我国第一份经过外部审计认证的社会责任报告,不仅弥补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没有经过外部审计的历史,也给未来社会责任报告带来一种示范效应,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会有更多的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2009年 8月 5日,上证社会责任指数 (简称:责任指数)正式发布行情,责任指数正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指数家族的新成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责任指数的推出,一方面能够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标的,并推广社会责任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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