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金融类国资流失的短板

2010-04-04 02:14产权导刊编辑部
产权导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金融类号令木桶

补齐金融类国资流失的短板

一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非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板,而恰恰最短的那块才是关键。如果说3号令的出台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开始装入一个有章可循的木桶,那么,金融类国有资产就是这个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3号令的表述是:“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直到去年5月1日前,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从未强制进场。

然而金融国资进场对防范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监管还算比较严格,但一些小型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对金融国资转让进行规范,可以有效防范资产流失和金融隐患,并有助于推动证券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重组并购。虽然对于金融类不良资产和不良债权,国家成立了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但实际上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已经成为金融体系内部的隐形风险。而更多的金融类企业产权则在场外进行协议交易。很多非公开交易的弊端也暴露出来:一是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二是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和行业的人为分割,不利于金融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行为。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转让价格往往不能像企业产权一样达到最大化。因此,一些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备受争议,常常被人质疑国有资产通过暗箱操作被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流失,暗藏腐败。

被称为54号令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颁布则使金融类国有资产政策性进场得到了有效的规范。54号令中规定,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有了强制执行,就如同补齐了木桶的木板,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然而54号令出台以来,半年多时间里似乎各地工作进展缓慢,动静不大,这大约是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主要原因。《通知》不是实施细则,主要目的在于强化认识,强化职责,强化落实。《通知》明确提出:产权交易机构要“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各省已经陆续展开,而制订统一规则,应该是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提上日程的重点工作了。

产权导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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