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牢牢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主动权的思考

2010-04-10 14:21李玉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

李玉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对牢牢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主动权的思考

李玉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新形势下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参与人员的多元性、起因的多样性、规模的扩大性、发展过程的多样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特点,具有信息化、国际化、智能化、政治化等发展趋势,要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面对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如何正确、有效、快速地化解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新课题。在以信息化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向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过程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环境、客体及其行为方式、手段,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处置方式、手段也要有新的变化。

一、群体性事件呈现的新特点

只有真正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才能寻找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科学对策与措施,有效地防止事件的矛盾激化。新形势下的群体性事件呈现以下的特点。

(一)参与人员的多元性

近年来,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人员呈多元化趋势,除工人、农民、个体户,还出现了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精简下岗人员等,涉及的社会面较广。过去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是有组织的,有些还打着反腐败、维护合法权益的旗号,煽动性较强,从而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

(二)起因的多样性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诱因多样性,如有因建房、用水、劳务纠纷和交通、生产和医疗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企业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有针对单位领导廉洁自律不够、工作不实、作风不细,甚至产生腐败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诱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群体性事件涉及到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行业。

(三)规模的扩大性

近年来,不少群众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如:江西省1998年发生群体性事件376起,参加人数16800余人;1999年上升为609起,参加人数18600余人;2000年增加到854起,参加人数38800余人;2002年再次攀升为1172起,参加人数达55900余人。四年中群体性事件发生起数增长3.1倍,参加人数增加3.32倍,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由1998年的28起上升到2002年的111起。还有湖南省、河南省、四川省等,自1996年以来发生群体性事件多起,并有上升趋势。其中规模上千人的群体性事件占总起数的32.8%。尤其是2004年9月以来,先后在陕西咸阳、重庆万州、河南中牟、四川汉源、云南大理、河北定州、安徽池州、广东汕尾等地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

(四)发展过程的多变性

首先,随事发时机而变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群的构成,有时随着事发时机的不同而变化。一般而言,正常时期与敏感时期、平时与重大节日、一般活动与党和国家召开重要会议,以及国际、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等时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影响各不相同,参与闹事的人员组成成份也因时而异。其次,随事发地点而变化。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的构成,通常随着事发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如乡村与城镇、一般城市与大中城市、省会城市与首都、内陆与边疆、单一民族与多民族集聚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事件的人员组成成份也因地而异,造成的影响各不相同。如发生在大中城市,其参与人群的组成成份,既可能有农民,也可能有工人和个体工商户;既可能有干部和知识分子,也可能有不明真相的青年学生。当发生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或边境地区时,其闹事人群组成成份的变化则更大,既可能是单一民族,也可能是多种民族,还可能有恐怖分子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支持、参与和插手。再次,随事发过程而变化。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的构成,往往随事发过程的不同而变化。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策划、发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通常地讲,策划阶段与发起阶段、初始阶段与升级阶段,以及演化阶段,阶段不同,造成的影响各不相同,参与者的人员组成成份也因情而异。一旦群体性事件事态扩大、蔓延和升级,其参与人群组成成份的数量和质量都将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少数骨干分子可能变为组织策划的成员;没有直接联系的一般群众有可能成为骨干分子。如果宣传疏导及时,处置措施得力,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群则可能由多变少,群体性事件行为则可能由激变缓,参与群体则可能退出,事态最终得以平息。

(五)社会影响的广泛性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为表达共同的利益要求,聚集在一定的场所,对事态做出一致的反应,显示出群体认同的力量,在很短的时间内人数迅速增加。整个过程表现为倾诉、感染、共鸣和行动,乃至于对特定对象的围攻、纠缠和限制,行为过激时,还伴随着打砸抢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人心涣散的不良后果。同时群体性事件相互感染的特征,可能会使非理性的冲动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严重时多起群体性事件聚集在一起,造成强烈的社会震荡,甚至动摇政权基础。

二、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新趋向

大规模的反复持续的群体性事件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公安机关处置工作将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从多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预计发展新趋向如下:

(一)信息化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联系程度不断提高,手机、互联网等高技术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社会生活的一体化程度得到明显增强,人们的信息传递速度与沟通能力也不断得到提高。由于网络没有时空界限,是交互式的远程信息交流,这就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广泛的传播途径,未来的群体性事件将以更隐蔽的方式、更具爆发力的行动出现。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到实施均可通过网络或手机短信来进行及时、迅速的联络,他们可以自由地进行交互传阅信息,可以迅速了解到不同个体的不同态度,这都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更难预料,发展趋势、后果更难预测。因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的客观环境,将不再是相对封闭的小环境,而是由高技术把国内国际相连为一体的、开放的大环境。

(二)国际化趋势

群体性事件在表现形式上,常常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相交织,境内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公安机关处置行动受到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处置的政治性、政策性空前增强。群体性事件是国内外多种矛盾的集中反映,事件的组织者往往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起事端。回顾建国以来国内发生的几起严重的政治事件,都掺杂有国际和境外反对势力的影响和操纵,是由国内敌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利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矛盾煽动起来的。当前,国际敌对势力仍把颠覆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一项长远战略,国内的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了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也必然依赖于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国际敌对势力就会与国内的反动组织里应外合,遥相呼应,在政治和外交上制造舆论,并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声援,使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国际色彩。

(三)智能化趋势

随着高新技术的普及,参与群体性事件者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日益提高,其中不乏具有较强的国际意识、丰富的法律、科技知识和宽广阅历的各类人员。高精尖的通讯手段、指挥手段、作案手段以及防护设备、隐形设备等等,也将被其所用,其参与方式将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明火执仗大规模集群的公开冲、打、砸和现场指挥将不是某些阴谋集团的主要方式,而千里遥控甚至国外遥控群体闹事成为可能。通过高技术传媒对民众进行“心战”将不断加强,用隐秘武器对我重要目标进行的间接打击或“点穴式”的高精度射击,将对我们的要害部门、设施和人员构成严重威胁,情况更加复杂多变。

(四)政治化趋势

政治型群体事件无论采取“和平”的方式,还是采取暴力的方式,大多数都是有组织、有预谋、有纲领的,都是在有准备的基础上,利用党和政府工作上的某种失误或某些敏感性事件,突然向党和政府发难,其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和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些所谓的“精英”,他们平时可能就是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或者是一些有钱人、暴富者,或者就隐藏在领导干部队伍之中。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新对策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出发,坚持理论为实践服务的思想,立足于队伍素质、现有的编制和武器装备,着重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战术手段、方法运用等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要善于从技术角度思考问题,谋求有价值的妙计良策,存储决胜千里的实用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方法体系,以期更加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处置突发事件的实践活动。

(一)快速反应

1.要预有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有准备是快速反应的前提,快速反应是取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预谋性、突发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处置的应变性要特别强。公安机关只有在平时做好各种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迅速行动,不失时机地将事件制止于萌芽状态或者初发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2.要快速决策。各级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面前,要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观察迅速进行决策,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把握时机,对决策内容适时调整,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做到理解意图快、判断情况快、定下决心快。

3.要武装威慑。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在事件的发生初期,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控制局势,而集中警力,在事发地区组织重兵驻扎集结,形成大军压境的“高压”态势,运用各种手段显示我方力量,给闹事群体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迫其动摇、放弃闹事企图和行为。

(二)依法处置

1.对参与事件的广大群众依法开展宣传疏导。一般来讲,大多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只要方法得当,说服教育工作做的及时深入,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合理要求予以适当解决,是完全有可能做好工作或解决在初期阶段的。一旦形成气候,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主动性,本着“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对参与事件的广大群众进行法规政策宣传。

2.对组织策划的事件骨干分子依法进行攻心瓦解。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一般是顽固派、死硬派,不易转化。但在我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武力威慑下,由于在参与事件的目的上、在违法程度上、在闹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上以及各自身份、地位、社会背景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随着事件的发展,骨干分子在思想倾向、政治态度、行为方式以及闹事方案或计划等方面,必然产生矛盾、摩擦和分歧。公安机关要利用广播、喊话、对话等手段,向骨干分子重申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申明事理,晓以利害,督促他们终止闹事,停止犯罪,争取宽大处理。

3.对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实施打击。在目前形势下,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呈多元化,矛盾性质呈多样性。一部分人聚众闹事,希望借此向党委、政府施压,以获取适当利益。有些动机不纯者妄图借机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蓄意制造暴力事件或实施打、砸、抢等严重犯罪行为,企图扩大事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善于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混杂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准确、迅速、严厉地依法打击处理,避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三)建立机制

1.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在群体性事件面前,各级公安机关要用敏锐的政治眼光观察问题,用清醒的政治头脑思考问题,用强烈的政治意识处理问题,注重把握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找准处置单位在大局中的位置,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具体工作的决策必须符合并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置意图。决策时,应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包含的政治内容,充分考虑所产生的政治影响,防止就事论事、简单草率地处理问题。否则会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保证科学决策,保证处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2.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力量的联合行动,因而形成领导指令多、参战单位杂的局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顺畅的内外整体协调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其他有关方面的力量,联合进行处置,要正确理解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心和意图,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参与事件群众的工作,严格执行动用警力批准权限,慎用警力。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查处由于落实制度不严而造成的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建设失误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的法规意识,牢固树立知法懂法是党组织成员基本素质、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基本依据、依法办事是党委工作基本方式的观念,坚持做到决策处置群体性事件首先看是否符合规定、实施指导看是否遵循条例,使依法抓落实成为一种具体能力和自觉行为。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张胜前.治安事件处置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本书编写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

On Grasping the Initiative of Handling Mass Incidents

Li Yujuan
(The Armed Police Academy,Langfang,Hebei,065000)

Mass incident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ake on the features of diversity of participants,causes and development process,expansion of scale and universality of social impacts.It is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formationalization,internationalization,intelligence and politicalization.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make rapid response,handle the incid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perfect working mechanism.

public security organs;mass incidents;handle

D631.4

A

1672-6405(2010)02-0045-04

李玉娟(1974- ),女,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部队管理系哲学教研室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网络文化研究。

2010-05-12

河北省教育厅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性心理特征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Z091213。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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