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律观的思维范式转变
——就教于陈先达先生

2010-04-11 14:17崔永和
关键词:规律性规律哲学

崔永和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论规律观的思维范式转变
——就教于陈先达先生

崔永和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湖南吉首416000)

关于人的活动“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关系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哲学界已经延续了多年,积淀了厚重的学术步履。近期,陈先达先生对于人的活动“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命题提出质疑,断定“社会发展有规律无目的”、“人的活动有目的但不一定合规律”。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问题的关键所在,涉及规律观的思维范式问题,即面对规律,究竟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方面去理解,还是从“主体的”或“实践的”方面去理解。如果从后者出发,人的活动“合规律与合目的”就是辩证统一关系,至于必然的规律性与应然的目的性“符合到”什么程度,则不是一个自在世界中的先定预成结果,而是一个属人世界中的现实生成过程,需要作具体分析,而不能得出“有”或“无”的简单结论。

规律观范式;人的活动;合规律;合目的

陈先达先生在《学术研究》2009年第8期撰文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合规律与合目的’的提法值得商榷。社会发展有规律无目的;人的活动有目的但不一定合规律。历史规律的自发性与人类活动的自觉性处于一种相互作用状态。”[1]这个论断从“客体的”或“直观的”方面出发,把规律与人的活动、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活动的目的性截然分割开来,混淆或抹杀了“实然”与“应然”、“必然”与“自由”、“个人活动”与“社会发展”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本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讨论和澄清,以就教于陈先生及学界方家。

一、规律观的思维范式转变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旧哲学作出了根本性的批判和超越,实现了哲学范式的根本转变。他在“提纲”的第一条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2]54哲学的研究对象,当然不限于感性领域,而同时包括非感性的领域,比如,哲学所说的规律问题等。因此,对于规律的理解和把握,也就有必要实现从“客体”出发向从“主体”出发的思维范式的转变,即立足于现实人的能动活动、立足于现实人的实践去理解。

诚然,从实然存在的角度说来,凡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它们都必然地要发生作用。但是,哲学探讨规律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探讨规律性与人的活动的目的性的关系问题,则必须对规律加以“主体性”或“实践性”的理解和转换。一般说来,规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包括两个不同的类型:一类是自发地发生作用。无论是在规律与人不发生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还是在人处于对规律无从认识、无从把握的盲目状态的情况下,规律都是在自发地起作用,此所谓“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自觉地、合目的地发生作用。当人们对于规律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把握,并且为了使规律在有利于自身的形式上发生作用而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作出选择时,规律就可能以某种合乎目的的或为人的形式起作用。由此可见,规律是“跨境遇”的存在,它既存在于属人世界之外,也存在于属人世界以内;而人的活动则不同,它不可能“跨境遇”地拓展到属人世界以外去。于是,基于人的自觉自为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规律就可能在属人世界的范围以内,依据一定的条件和人的选择,与人的目的性发生一定程度的“耦合”或“相交”,从而实现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在人的活动过程中,人在何种程度上统摄了“两个尺度”、认识和把握了规律,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符合”或“统一”就相应地达到何种程度。

如果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说来,哲学并不能研究自在世界,也不必去探究外在于人的非意义领域,因为“那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3]。这里所谓外在于人的自然之所以是“无”,并非指它的根本“不存在”,而是指人们对于外在于自身的自在自然“一无所知”,对于它们则绝对说不出什么来。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在自然绝对地、永远地与人不相干,相反地,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自在自然作为人类活动的先在前提,依据一定的条件向人化自然的过渡或转化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对于人本身以及人类社会发生着重要影响和重要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简言之,种种商品,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4]56-57离开自然界,离开客观的自然规律,不仅劳动无法进行,而且人的存在本身就会大成问题。只有当人自身的自然力和人以外的自然力在实践中以适当的方式相结合,形成一种自然的、现实的、属人的、人们又难以完全驾驭的“合力”之后,自然史和人类史相统一的现实存在过程才能实际地生成。

人作为能动的、从事现实活动的对象性存在,从来不会满足于实然存在,而总要对“实然”进行“应然”的选择和加工,用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这里,人的活动怎样符合规律,也就相应地怎样获得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就意味着,规律一旦到达于属人世界,它就不再是纯客观的自在存在、不再以完全自发的形式起作用了,这时,规律的所以然是在人的认识领域被描述、被掌握、被利用的,规律起作用的部分随机条件是人有目的地创造的,规律所引起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规律的认识程度、选择方式和运用能力,取决于人在实践活动中遵循规律的自觉程度。于是,目的性与规律性的交会或耦合程度,便是人的实践水平和人的本质力量发展程度的标志。正因为如此,哲学对于它所研究的所有对象的重视,远远不及它对于对象意义的重视。与此同理,我们研究规律问题,不应该着重于规律的“自在存在”的描述,而应该着力于规律的“意义”探究,即着力于规律的“自为存在”或“合目的性”的追寻。

多年来,在我们所讲的哲学原理中,规律几乎成了主宰一切、决定一切的行为主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用这种“规律主体”代替或遮蔽了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这种规律观显然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方面出发的思维范式。严格说来,这种规律观并非哲学的而是科学的,因为科学规律观总是把必然性与偶然性、规律性与目的性视为两个彼此分置的定在,“日常的理智和具有这种理智的大多数自然研究家都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看作永远互相排斥的两个规定。一件事物、一种关系、一个过程,不是偶然的,就是必然的,但是不能两者兼而有之。……必然被说成是科学上唯一值得注意的东西,而偶然被说成是对科学无足轻重的东西。这就是说,凡是人们可以纳入规律、因而是人们认识的东西,都是值得注意的;凡是人们不能纳入规律、因而是人们不认识的东西,都是无足轻重的,都是可以不加理睬的。这样一来,一切科学都完结了,因为科学就是要研究我们不认识的东西”[5]323-324。如果不转变这种“知识型”、“描述型”的规律范式,完全把规律推向自在世界的神秘领域,那么,人的活动与规律的关系问题的讨论就难有根本性的推进,人的活动也就必然地在错误的两极徘徊:要么认为规律与自己的活动无涉,于是便违背规律为所欲为,诸如上个世纪中期追求“亩产30万斤”和当今全球性跨世纪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等,人似乎都可以不顾规律、不顾后果地肆无忌惮;要么认为规律是人的上帝,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地在主宰人的命运,于是便处处臣服于规律,把自己的命运拱手让渡给自己的异在。

二、人的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

在属人世界的范围内,规律性与目的性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规律和规律起作用的条件以及规律发生作用的效果之间的关系问题。规律本然地是客观的,但在属人世界里,规律就不再是纯客观的了,因为人在发现规律、认识规律,使规律在有利于自身的意义上起作用的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对规律起作用的不同方式和效果进行自觉选择,从而对规律实行了“主体化”、“实践化”的为人性转换,因此,规律本身以及规律起作用的条件、规律所产生的效果,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活动和人的选择。承认规律的客观性或自在性,不仅不是取消人的目的性,恰恰是发挥人的能动性、使人的目的符合规律从而获得自由的前提。当然,不同的个人由于在其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价值选择能力等方面所实际存在的差异性,对同一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程度也会各有差异,并且据此而作出各不相同的行为方式和实际选择。比如,当知道了“肥料有利于植物生长的规律”以后,人们就在自己的活动中沤制肥料、正确施肥。在这里,假如有人所施的肥料违背了植物的尺度,或者施肥不适时、不适量,那么,这个规律的作用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引发出有害于植物、有损于人的利益的负效应。又比如,人在认识到水本身的规律之后,既可以进行储水灌溉、造船运输、水产养殖等有利于人的活动,也可以建设桥梁、修堤筑坝、疏通河道、蓄水防洪,以防止或减少水灾对于人的危害。即使有人作出投河自杀的选择,其中也内含着对于水的规律性的某种认识,只是对规律的选择方式发生了有害于人的偏斜,规律性与目的性“相符合”的性质发生了不利于人的变化。总之,规律是客观的,而人对于规律的认识把握和选择利用则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因此之故,规律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形式是具体的,自在的客观规律通达为人性或合目的性的道路是多种多样的。

在社会历史领域,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有限性或相对性,常常会出现令人难堪的场景,从而表征着人的盲目性或自在存在的一面,“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5]247。

现实的人在本质上是历史生成过程,不论是人的生命形式,还是人的素质能力以及人的活动结果,都不是现成的静态定在而是动态生成过程。因此,人的存在状态总是处于“不完满”、“不充分”和“不理想”的状态。这就意味着,人的存在本身是自发与自觉、必然与自由、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的统一,并且不断地从自发走向自觉、从必然走向自由、从自在存在走向自为存在,尽管其中会经常出现反复与曲折,但是,这个总的历史趋势是基本确定了的。不然的话,假如坚持“目的论往往引向神学决定论”的观点,强调“人的目的性活动并不一定符合规律。在现实中人的活动破坏规律、违背规律的事极为常见。规律与目的分属于两个领域。规律属于现实领域,具有客观性;目的属于属人的活动领域,具有主体性”[1],过分地突出人的合目的性活动不一定合规律,认为人总是难以认识、把握和选择规律,在规律面前似乎完全处于自在的被动状态,那么,最终将必然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取消人的能动性和应然选择,从而导致悲观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科学论断的精神实质在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必然即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客观的、确定的趋势。自由是指人的自觉的能动性,是人通过对必然的正确认识和有效改造世界的实践而获得的。当人们没有认识客观必然性之前,人只能是必然性的奴隶,人的行动便只能停留于必然王国之中,这时的人是盲目的自在存在,没有自由可言。人们认识了必然,并拿了这种对必然的认识去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就有可能获得既合目的又合规律的自由,有可能不断地从必然王国中解放出来,趋向自由王国。由此可见,自由和必然是不可机械分割的,纯粹自在存在的人在现实性中是没有的,不受必然制约的绝对自由也是不存在的。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6]455人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即必然性的认识愈深刻、愈精确,他改造世界的实践就愈自觉、愈主动、越有成效,因而也就愈自由。在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片面地夸大人的能动性,认为人可以脱离规律性、摆脱必然性,随心所欲地行动,这样必然导致抽象的自由观,把自由绝对化。另一种是夸大必然,认为只存在必然,无所谓自由,只承认规律性,否认目的性,否认合目的性活动的合规律性的可能性,完全抹杀人的能动性,这样必然导致形而上学的机械论和宿命论。

一般说来,哲学中所谓的规律大致包括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三大类别,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及其作用效果,受人的活动和价值选择的影响。先在自然或自在自然不是哲学研究的领域,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自然,是人化自然,于是,从自然规律到社会规律、思维规律,它们的实际起作用对于人的活动的依赖性,便呈现递增趋势,即越来越依赖于人对规律的“内化”程度,依赖于人为规律起作用所创造的条件,依赖于人对规律的认识和选择。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5]697这就清楚地表明,社会发展也并非“只有规律而无目的”,人的活动也并非只有目的而不一定合规律,因为“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5]248。在这里,规律性与目的性基于人的实践基础而合而为一了,即在为人的和人为的意义上二者实现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人类的历史也就体现为人自身不断地从自在存在走向自为存在的辩证发展过程。

三、规律的为人化与人的自由的过程性

在社会历史的演进中,人们对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从来都是一个历史过程,同样,人们对于规律起作用的条件的创造和对于规律的有效选择,也同样是一个逐步深化的历史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不断提高和发展的标志。

在这里,为了有助于理解人对于规律的认识过程,有必要重温列宁在批判波格丹诺夫时所得出的三点重要的认识论结论:“(一)物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在我们之外存在着的。因为,茜素昨天就存在于煤焦油中,这是无可怀疑的;同样,我们昨天关于这个存在还一无所知,我们还没有从这茜素方面得到任何感觉,这也是无可怀疑的。(二)在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决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原则的差别。差别仅仅存在于已经认识的东西和尚未认识的东西之间。所谓二者之间有着特殊界限,所谓自在之物在现象的‘彼岸’(康德),或者说可以而且应该用一种哲学屏障把我们同关于某一部分尚未认识但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世界的问题隔离开来(休谟),——所有这些哲学的臆说都是废话、怪论(Schrulle)、狡辩、捏造。(三)在认识论上和在科学的其他一切领域中一样,我们应该辩证地思考,也就是说,不要以为我们的认识是一成不变的,而要去分析怎样从不知到知,怎样从不完全的不确切的知到比较完全比较确切的知。”[7]很显然,人们在认识规律、利用规律、选择规律、为规律的发生作用创造条件的历史过程中,首先必须承认规律的自在性、客观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孤立和僵化规律的自在性、客观性,不能在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活动的目的性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相反地,要尊重人的活动的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自觉地为目的性符合规律性一步一步地创造条件、铺平道路。

由于规律起作用的条件是随机的、或然的,因此,人们对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只能是一个随着历史条件逐步深化的动态过程,只要有人类存在,这个过程就永远没有完结。这就不仅要求人们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素质和能力,逐步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价值选择能力,而且要求人们不断自觉地反思和审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及时调整和矫正自己的目的,尽力促使自己的目的与规律相符合,一步步地“逼近”或“趋近”规律而不是远离规律,更不能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企图使规律性处处为目的性服务,企图使目的“吃掉”或“消解”规律。例如,人类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历程,就充满了“从不知到知”的辩证过程。原始的人类,以直接从自然界索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为基本活动方式,“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的形式表现出来”[2]45。这时候,在人类的原初意识中,人与自然是彼此合一的——人的活动处于自然的限定之下。因此,这时的自然规律基本上是在盲目地或自发地起作用。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有了铁制工具之后,人们“能够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了,这一点,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不可能大规模进行”[5]23。这样一来,自然规律就开始被人认识了,而且,人们开始创造条件,以使自然规律在有利于自身的意义上起作用,人的生活资料有了迅速增加的可能。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人的力量进一步扩张或提升到近代大机器生产的历史阶段之后,人们继续沿着以往的人们对于自然的态度向自然界进军,根本无视自然界有利于人的限度问题,甚至用“人的尺度”排斥“物的尺度”,因此,违背自然规律、超越自然界的承受限度,就难免遭受自然界的惩罚。

关于有没有永恒真理的问题,恩格斯作出过断然否定的回答,他指出:“至于说到每一个人的思维所达到的认识的至上意义,那么我们大家都知道,它是根本谈不上的,而且根据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经验看来,这些认识所包含的需要改善的东西,无例外地总是要比不需要改善的或正确的东西多得多。”如果有人宣布自己掌握了“永恒真理”,那就等于“实现了可以计数的数不尽的数这一著名的奇迹”[6]427。

毛泽东在其哲学名篇《实践论》中指出:“不论在变革自然或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这是因为从事变革现实的人们,常常受着许多的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暴露)。……因而部分地改变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的事是常有的,全部地改变的事也是有的。”[8]这就说明,人的活动不仅有能动性的一面,而且有受动性的一面。当今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警示人们,必须认真反思和矫正人类自身的思维方式与活动方式,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努力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继续把视野局限于人的物质需要和暂时利益,为人的活动目的不一定符合规律作出某种辩护,那就必将在否定人的认识的过程性方面,留下重大的理论缺陷。

在人的活动目的是否符合规律的问题上,撇开历史的过程性而过分地悲观或者过分地理想化,都是没有根据的。马克思晚年,曾经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看到了人类自由王国的曙光,从而达到了一个崭新的精神境界:“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4]962-963让我们沿着马克思开辟的理论道路,为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而去积极地认识规律、创造条件,在寻求人的活动“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道路上,建设自己全面的新生活。

[1]陈先达.一个值得商榷的哲学命题——关于“合规律与合目的”问题质疑[J].学术研究,2009(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78.

[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第1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

[8]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270.

B022.2

A

1000-2359(2010)06-0001-05

崔永和(1942-),男,河南清丰人,河南师范大学教授,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唯物史观、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资助项目(08K008)

2010-05-20

[责任编辑 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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