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代中叶以后东北旗地制度的破坏

2010-08-15 00:50朱喜君
长春大学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清政府土地制度

张 强,朱喜君,窦 森

(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长春130061;2.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略论清代中叶以后东北旗地制度的破坏

张 强1,朱喜君1,窦 森2

(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长春130061;2.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作为清代八旗制度经济基础的旗地制度进入清代中叶以后开始走向崩溃。首先是一般旗地通过旗民交产等形式向私有土地转化;其次是皇庄和贵族王庄等被丁佃盗卖,直至清末民初被全部丈放。旗地制度的瓦解直接催生东北新兴地主经济的崛起,并为东北地区近代农业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清朝;东北;旗地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满族的主要社会组织形式,是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而旗地制度是八旗制度的经济基础。从乾隆后期开始,随着土地私有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旗地制度开始走向瓦解;进入咸丰以后,由于清政府的内困外交和东北边疆危机的加剧,旗地制度最终走向崩溃,最后伴随清王朝的灭亡而寿终正寝。

1 一般旗地制度的私有化和生科纳赋

所谓一般旗地,是指满族八旗官兵分得的“份地”。清朝的法律规定,严禁一般旗地私售于民,倘有私售,则差撤入官。所谓“旗地有限,若任家奴及民人契买,将来旗产势必尽归民人,是以严行禁止。”但是,乾隆中叶以后,东北地区的一般旗地的私有化日益加强,旗地买卖现象日趋严重。旗地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是在旗人内部愈来愈突出地表现出来。从雍正时期开始,一般旗地开始大量典出。当时,清政府为了维持旗地制度,虽然屡次颁布“旗民交产”禁令,乾隆年间曾先后4次花费大量内帑将盛京地区的典出旗地回赎,并陆续设立了一批由八旗衙门直接控制的随缺地、伍田地等公有旗地,企图强化旗地的国有性质,但旗地典出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大量的旗地依然向私有化转变。进入清朝中叶以后,民典旗地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道光六年(1826)七月,汉军正黄旗季文平等“因正用不足”,将“祖业阁地一份、房一处”,“情愿出典与郭美名下居住耕种为主,同众言明,典价捌仟四百吊整。”咸丰七年(1857)十二月,旗人李学书“今为无力使用,将卡叉草房二间,孙册地一处,情愿典与林广名下居住耕地,同众言明,典价凤市钱二百吊。”旗地转化的一般途径是,先是出租给汉族流民或垦民,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向汉人出典,最后完全转化为汉人私产。“新移京旗苏拉,往往不能耕作,始而雇佣流民代为力田,久而多为民有。”为规避法律,各地旗人往往采取支使长租或指地借钱等名义进行旗地交易,即“显避交易之名,阴行典卖之实。”

面对旗民交产现象的频繁发生,清政府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松旗民交产的限制。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户部出台《旗民交产章程》,解除了对顺天直隶地区旗民交产的禁令,虽然这一禁令仍然禁止东北地区的旗地买卖,但事实上畿辅地区的旗地解禁直接对东北地区的启迪产生了重大影响。“……于是东三省旗产亦从而效尤,私自交产,大半变为民产。”旗民交产的合法化经历了一个反复过程。咸丰九年(1859)户部复有旗民交产的禁令,同治二年(1863)又重开禁令,但光绪十五年(1889)又下了禁令,直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清政府终于议准旗地自由买卖政策,从此旗地制度彻底破坏,东北地区的土地私有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清政府在旗民交产的禁令实际上已经“几等具文”的情势下,一些官员已经意识到,与其强制禁止旗民交产,不如对典出旗地加强管理,将其生科纳赋,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旗地典卖与民后,既不向旗人交租,复不向国纳课,形成大量黑地,造成管理和赋税征收上的极大混乱。为此,清政府不得不面对现实,对大量的民典旗地实行生科纳赋。

一般旗地生科纳赋首先始于吉林。光绪二十八年(1902),吉林将军长顺为解决财政危机,奏明清廷:“将通省民田清赋,旗地生科。”经清政府批准后,下令“将通省旗地自典之地,出卖之地,及站丁官庄各地,悉行报明,派员查丈,一律生科。”至此,吉林旗地完全转化为私有土地。奉天旗地早已有生科纳赋者,但“旗地租额,定数甚微,不及民地十分之一、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奉天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清赋工作。这次清赋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无赋旗地和普通民地一样一律生科纳赋,且由民署同意办理。在清赋的同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奉天省又颁布了《整顿奉省旗民各地及三园试办章程》,正式承认了旗民交产的合法性。

2 皇庄和官庄的破坏与丈放

东北地区的皇庄由盛京内务府、锦州粮仓衙门和打牲乌拉衙门三部分组成,主要集中在奉吉两省。皇庄本是清朝王室的私产,严禁他人侵占盗卖,但是进入17世纪末期,皇庄中的农奴制衰落,皇庄内土地私有成分逐步扩大,从而使皇庄逐步被破坏。

皇庄的破坏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庄园的土地被变卖,就是庄园的土地被庄头、壮丁和佃户非法典与他人。这种现象早在乾隆年间就已经出现。到了清朝末年,由于清政府腐败无能,加之列强入侵,特别是“甲午、庚子、甲辰三遭兵燹”使部分皇庄编审册籍、土地数字坐落册籍已荡然无存,从而使盗典皇庄土地的现象更加普遍;二是“隐占”皇庄土地,就是庄佃户将皇庄土地据为己有,私收黑租。最为普遍的办法就是将领有的庄田正额或浮多庄地不报或少报,以达到少交官租、多收黑租的目的;三是对皇庄土地的直接侵吞。进入清朝中叶以后,皇庄被破坏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佃户的抗租霸地。抗租霸地这种现象早在嘉庆年间已十分普遍,到了清朝末年,抗租霸地则发展到了高潮。上述的盗典、隐占、侵吞以及佃户们的抗租霸地的斗争,严重地打乱了皇庄体系,使皇庄旧有的剥削制度难以为继,迫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对皇庄实行丈放。

皇庄的丈放首先始于锦州。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在锦州设立丈放局,并出台了《勘丈奉天锦州府官庄旗民各地章程》。由于《章程》中规定庄头具有庄地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当时很多庄头“往往勾串富商巨贾,借钱包领,以为转卖分肥。”但庄头包领土地,势必迫使数十万庄丁佃户丧失土地,“顿时失业”。另一方面,广大佃户“出全力与之抗,甚至桀骜不训,聚众拦绳,操纵稍一失宜,极致酿成事变”。在庄头方面,由于庄地面积较大,也无力全部承领,因此不得不“出具无力承领甘结”。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只好准予丁佃分领,从而使一部分有财力的壮丁佃户购买了一部分土地。到宣统元年(1908),锦州皇庄的土地基本丈放完毕,共丈放土地135万公顷,收银182万余两。虽然皇庄土地丈放后归私人所有,但是课赋仍然供应皇室,每年庄田名下折银27200余两,“如数拨解内务府上驷院”。清代东北的官庄主要包括盛京户部官庄和礼部官庄,吉林境内的吉林乌拉官庄、宁古塔官庄和伯都讷官庄。清末对盛京官庄的丈放,最初主要对象是浮多土地,但后来清政府也感到这些官庄管理混乱,同时也为增加财政收入,于是决定对盛京官庄全部丈放,但这项工作直到民国初年才基本结束。吉林各官庄的丈放是从民国初年开始的,首先始于打牲乌拉官庄。东北各官庄的丈放直到1929年才全部结束。

3 其他旗地的破坏与丈放

东北地区的旗地除上面谈到的一般旗地和皇庄、官庄外,在奉天还存在着大量的八旗贵族庄园,以及东三省的哲盟科尔沁十旗蒙地。蒙地主要为草原和荒地,早在乾隆年间即屡有流民私垦蒙荒和部分蒙古贵族私自放垦的现象发生。而奉天贵族庄园的丈放则始于民国初年。哲盟科尔沁十旗包括科尔沁左右六旗、郭尔罗斯前后旗、扎赉特旗和杜尔伯特旗。各旗土地为蒙古王公贵族所有,清政府为维护蒙古王公利益,对蒙地实行封禁政策。但是进入清朝中叶以来,早有流民潜入蒙地私垦,而某些蒙古王公贵族为了增加收入,也暗中招民进行私垦,致使清政府对蒙地实行的封禁政策逐渐遭到破坏。

位于松辽平原的郭尔罗斯旗和科尔沁三旗土地平坦肥沃,交通便利,是流民最先进入垦殖的区域。嘉庆四年(1799),清政府在前郭尔斯旗查出流民2330户,已垦土地265648公顷。为此,清政府不得不承认这一既成事实,于次年在新立城地方“借地养民”,设立长春厅。至光绪十九年(1893),长春厅区域内的蒙荒全部丈放完毕,而位于辽河流域的科左三旗在嘉庆以后也陆续被丈放。此后,在东北边疆危机日益加剧的形势下,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式宣布蒙地解禁,蒙地进入全部丈放时期。至民国初期,未开放蒙地大多竟私自典卖而转归民产,地方政府不得不承认这个既定事实。

八旗王公贵族的庄园保持着封建社会初期比较落后的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因而经常遭到壮丁、佃户的抵制和破坏。八旗王公贵族庄园的壮丁和佃户属于依附农,他们除了逃亡外,常私自典卖庄田。如惠郡王府在铁岭丁家屯的庄园,最初有253公顷,但到了道光二年(1822),由庄丁自种者仅余不足5公顷,其余全部被庄丁盗卖。但这种破坏并未对庄田制度构成根本威胁。辛亥革命后,清王朝被推翻,王公贵族庄园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出现了壮丁、佃户普遍的抗租、霸地风潮。仅仪亲王的庄头康庆龄承管8500多公顷土地,1911年底,他到复州、东山等地征地庄租,当时各处丁佃联合反抗,结果两年租项,分文未交。王公贵族在收不到庄租的情况下,准备变卖庄田,同样遭到了丁佃们的强烈反对。在此情况下,他们联合起来请求北洋政府协助。1915年,北洋政府支持王府变产的要求,责成丰田盛清丈局,制定了《差丈王公庄地八条》(后扩充为十二条)。于是,奉天省有王公庄田的各县开始依例差丈王公庄田,通过丈放,存续了200多年的清朝贵族庄田制度彻底瓦解,全部庄田转变为私有土地。

4 旗地制度的破坏以及对东北经济发展的影响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东北地区的官庄旗地基本被丈放完毕,昔日在东北占主导地位的旗地所有制终于彻底崩溃,取而代之的是私人地主经济的日益膨胀,从而使私人地主经济成为东北农村经济的主体。

由旗地转化为民地,由官田演变为私田,不仅仅是土地占有关系的巨大变革,而且更深层次意义在于垄断性的身份性地主归于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私人非身份性地主。当然,清末以来产生的私人地主中,不乏一些依靠政治权势揽占土地发家的,但他们毕竟是通过“缴价领地”的方式获取土地的,这与清代王公贵族和八旗官兵无偿从国家那里领得封地或者份地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因此,清末旗地制度的消亡和代之而起的私有土地制度的兴盛,反映出土地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不是政治权力和身份等级的物化,而是真正成为了具有经济意义的农业生产资料,正基于此,近代东北地区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经营地主经济和富农经济得以发展起来。

[1] 刁书仁.东北旗地研究[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2] 乌廷玉,张云樵,张占斌.东北土地关系史研究[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3] 衣保中.东北农业史研究[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

[4] 李澍田.中国东北通史[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沈 玲

On the destruction of Northeastern Banner Land System after the middl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ZHANG Qiang1,ZHU Xi-jun1,DOU Sen2
(1.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Jilin Province,Changchun 130061,China; 2.College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8,China)

Banner Land System,a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the Eight Banners System in Qing Dynasty,began to collapse after the middle period of Qing.The reasons were that the assigned banner land was transformed to private-owned land by bannermen's exchange,royal manors and noble manors were stolen and sold by rents,and land desertification was carried out until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The disruption of the system gave birth to the rise of new landlord economy and laid a foundation for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commodity economy in northeast areas.

Qing Dynasty;northeast;Banner Land System

F321.1

A

1009-3907(2010)07-0037-03

2010-05-12

张强(1965-),男,吉林长春人,副编审,主要从事土地管理和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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